更大的乌托邦方案,是认为既然已由民族国家过渡到全球化时代,因此希望在全球出现一个世界国家和世界政府,通过世界政治这样一套方案,来解决世界范围内的世界系统的危机。这也被证明是一种幻想,一种浪漫主义的天真幻想。德国学者托伊布纳提出了,我们现在已经不能再用民主国家的政治宪法概念来试图解决不同社会子系统的问题。与此相类似的判断,比如说汪晖认为当代是“去政治化的时代”,需要重新恢复政党政治的活力,但是,实际上这同样是浪漫主义的想法。 现在试图用政党政治再政治化这样一套逻辑,解决经济系统的问题、教育系统的问题、法律系统的问题、医疗系统的问题,是不可行的。或者说,不同系统的代码已经不能直接翻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正出现一种新的状况,即全球的或者民主国家之内,出现不同系统自身的宪法化趋势,包括经济宪法、媒体宪法、互联网宪法,它会逐渐内生出一套这个子系统的内在宪法。在这样一个演化过程中,可能会形成全球片段化的子系统的宪法化网络结构。在这样的一个网络化演化过程中,不同的系统宪法秩序会相互激荡与干扰,在这个互动、激扰和结构耦合进程中,会逐渐形成一套新的世界秩序。这些子系统的运作是封闭的,但是它的认知是开放的。但是它的认知性开放,并不是把外部环境的信息直接输入进来,而是会用它自己的一套运作代码来认知。比如政治就是用权力/非权力来解决处理问题,经济以支付/非支付,法律以法/不法作为系统的运作符码。并由此形成一个自我递归性的反身运作,通过自我再循环和自我再生的过程,实现系统的封闭化运作。不同的社会子系统形成相互激扰的结构耦合关系,并由此形成全球片断式子宪法的网络结构化趋势。也就是说,互联网是作为一种精神和世界秩序的意象,是作为重新想象当代世界政治的资源而富有意义。这种思想范式的转变,有助于我们思考当代出现的很多问题。 王俊秀老师提的适当社会这个概念,可能用这套话语重新转化一下。可以这样说,一个系统在其历史演化过程中,会遭遇一种双重运动。比如说,近代政治在其系统分出和历史生成的过程中,也即“政教分离”的历史时刻,伴随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政治系统不断获得扩张,这是政治系统“构成性”历史运动逻辑的展现。而在这个演化过程中,由于政治权力的不断扩张,政治专制程度不断提高,“国家理性”开始遭遇一个“反制性”和“对抗性”的运动,比如三权分立、司法审查、议会民主、政党政治,这共同构成了系统演化的“自我限制性”宪法功能。“构成性”和“限制性”这“双重运动”推动了社会子系统宪法化动力的形成。在今天,经济系统、法律系统、宗教系统、科学系统,乃至今天所谈的互联网系统,也都有可能出现同样的“双重运动”趋势。所谓的“适当社会”,也就是这样一个系统“双重运动”演化的理想愿景。在今天,这样一种限制性的系统自我约束机制,将由哪些社会力量、社会动力和社会结构来支撑和发动,也即“反制性力量”的重新发现,将是未来政治讨论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今天的互联网意象时代,我们迫切需要重新定义政治,重新定义自由和民主,重新定义权力和宪法,以开放出一些可以提供当代分析、想像和讨论的思想空间。 我们可能处在一个共变互在中的社会
师曾志(北京大学公共传播与社会发展中心主任) 意义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是及时的,也是意义重大的。互联网不仅仅是传播载体变化的研究,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在中国社会变迁中所承载的意义。今天听了各位老师的发 言,突然想到一句话,就是马克思·韦伯所言的对知识的诚实。韦伯那个时代,强调的是对价值和事实知识的分条缕析。我今天想谈知识的诚实,只是想说,意义互联网更多的是从体验,到意象,再到意义的实践过程。在座的很多学者是研究哲学的。哲学是一种介入世界的方式。哲学自身也有一个变迁和转向的过程。 互联网时代我们关切的是,理性逻辑思维还是实践行动思维?我觉得自己的思想来源恰恰是中国社会的实践。这种实践包括互联网对政府、媒体、企业、NGOs、个体等的冲击和变革。当年一边做微博的研究,一边做着农村电子商务的调研分析,一边在做NGO领导人和媒体人的培训,人一直处于分裂状态,不知它们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逻辑关系。后来在实践行动当中,逐步悟出,互联网与社会发展存在一种赋权关系,它可以对网民赋权,也同时可以对农民赋权,进而发现,互联网对政府、企业、NGOs等都存在赋权的可能性,从而提出新媒介赋权和公共传播的理论。 各种互联网实践的分析,最终是国家与社会协同共进的再现,内生的或者增量改革的力量在实践与行动之中,对这些实践和行动的了解,是哲学以及其他学科研究的源泉活水。 强调实践和行动,也是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道德与伦理的不同。道德角度就是对事物规则性、统一性的肯定或者否定,伦理则如德勒兹所言是一套非强制性的规则,这些规则按照我们的所言、我们的所行所导致的生存方式来评价我们的言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 需要追问一个问题,伦理让我们从哪里出发?我特别同意赵汀阳老师所说的,一定要从权力切入。互联网时代权力更多地意味着象征性权力,我们首先应关注符号世界的到来以及象征符号在权力场域中的意义。简言之,象征符号所构筑的权力场域是通过语言建构意义的世界,也在解构与重构着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新媒介赋权 提供了国家权力的自上而下以及公民权利自下而上双向运行的可能性。 从新媒介赋权的角度观察,意义互联网强调了从经验的社会到体验的社会转变,从宏大叙事向小叙事的转变。小叙事中更多地关注从利益的分享到意义的分享。体验是很难确切定义的,移动互联网的体验已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体验呼唤的是人的智性与直 觉,是在生死两端同时感受自身的存在与意义的。诚如阿多诺对本雅明意象概念的解释,意象恰是那些被日常观察视为纯粹主观性和偶然的经验被看成是客观的东西。 体验让人越来越认识到,大众传媒的众声喧哗与我何关,寻找生命的共同感成为了联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内容。新媒介赋权所生产与再生产的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正是以生命感为基础的,而主体性是对客体性事物的布展。 赵汀阳老师强调运作的力量,我想强调的是传播的力量。传播不仅仅是作为载体、介质或渠道,它更是一种变革社会的力量。内容和传播永远都是知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俊秀意义互联网研究中还提出适当社会的概念,我觉得我们可能处在一个共变互在中的社会。风险变换的不仅仅是自然的,技术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根本的却是生命个体的共变中的互在与互在中的共变,展示的是一个个个体生 命的风格和自我生存方式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真正形成意义互联网。 现实逻辑必将渗入虚拟空间 张健(北京大学民族中心执行主任) 我的研究范围跟今天讨论的话题差得比较远,但是会上很多论点是能刺激到我的,感觉收获很大。个人完全赞同王俊秀刚才说的应以互联网权力来对应现实世界中的权力这一基本论点。 赵汀阳的发言非常有启发性。不过,我有一个不太赞同的地方。比如说赵汀阳把现在互联网状态类比为某种“初始状态/江湖”,并认为会从此延伸出新的规则、制度和权力。但是不论霍布斯还是罗尔斯,或者其他所有“初始状态”来展开论述的哲学家、思想家,都是把“初始状态”作为一个思维工具。所以,才有洛克原始状态和霍布斯的那么不一样。这都他们的思维工具,而非他们认为的现实或曾有存在的状态。互联玩的问题在于,它恰恰是一个现实存在,我们没有办法假设它是“初始状态”。 互联网从诞生那一天起,其演进过程中就浸透着全部既有的权力、资本、情感等因素。当初每个人都是带着自己在互联网之前、之外的东西进来的,而且现在也没有办法不让任何人别进来,“国家”也可以杀将过来,国家的存在在互联网上已经没办法否认。这不是一个“江湖”,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现实社会中的秩序的转进。刚才王俊秀讲的1996年的网络独立宣言,现在看来是太浪漫主义了。互联网当然可能赋权,使无权者有权,但是它能在什么程度上做到这一点,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或者说,我虽然完全赞同王俊秀的路线和指向,但是乐观程度没有他那么高。 话讲回来,我今天讲的跟前面诸位讲的,其思维方式有点反。各位都在讲互联网怎么样可以改变现实?这发问并无问题,不过从思维上说,我们恰恰应该先进入现实,看现实中的状态是什么,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不是只存在从前者到后者的因果链条,而不存在从后者到前者的因果链条?如果两个方向上的因果机制都是存在的,那么还要进一步问,在任何给定“虚拟-现实”联合体中,那一方的因素更大一些。就当下的中国而言,我要说的则是必须要先改掉在互联网之前就存在的国家权力。根本的是政治解决,而不是技术解决。在那之后,才会有新长出来的互联网世界和所谓“适当社会”。在这个政治解决的过程中,一定也会用到互联网中的一切。但是思考当下的互联网之种种,从政治出发也是好的。 互联网:消费社会或公民社会 李谦(《文化纵横》杂志社编辑) 在我看来,也许从未来形势判断上来理解,两位老师的某些观点存在着交锋、对诤,但是如果从动态演化的视角来分析,两位老师的观点实际上是彼此共在、存在的两种互联网演化动力。换句话说,两位老师各自不同的观点,其实不是对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定性,而是对互联网演化的两个不同层面的观察。而这两个貌似对抗的面向是共同存在的。 互联网是一个纯粹的人造物,其演化发展与个体和组织的行为动机是一体相融的。我想从我自己的专业知识产权,从互联网发展与知识产权入手,提一个可能有些接地气的观察。 互联网刚刚开始商业化、社会化,就是被视为非常激进的开放运动,其首当其冲猛力挑战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观念与制度。无论是执法不力、难行,还是通过立法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如众所周知的避风港制度——互联网全方位地质疑、挑战知识产权制度。我们现在看到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三大公司,他们的平台崛起,很大程度都是在各自的商业领域内不同程度违反知识产权法,以一种“低法治”竞争策略夺取平台崛起的契机。腾讯、百度直接违反著作权法,以及阿里巴巴淘宝里海量的违反商标法的商业行为。当年阿里巴巴成立天猫时,其内部战略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规范市场,跟淘宝作为小卖家市场,市场内存在海量侵犯知识产权的商业行为进行区隔。 时至今日,我们可以说,早期互联网发展是极其激进的开放、分享运动。但是诡异的是,互联网一旦日益商业化、资本化以后,其本身内在的演化逻辑就已经嵌入了当下社会已经固有的政治经济学逻辑,所谓开放-分享运动立刻遭到不同力度、不同方向的收缩。现在互联网发展至今,web2.0、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以及现在最重要的技术与概念:云计算与大数据,其基本趋势是互联网将所有的信息转化为比特,比特层累成数据,数据则成为互联网公司最核心的资产。对数据的争夺和圈占,成为互联网公司当前最猛烈的商业行为。现在,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商业数据的法律公共政策,无论中外,都还没有一个非常明晰的前景。因为其中涉及到个人数据如何商业化的问题。但是无时不在商业战攻防中的互联网公司现在已经敏锐地发现与数据财产具有最密切联系的部门法律就是知识产权法。互联网公司说,数据是它最重要的财产,那它是什么财产呢,动产?不动产?还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无体物?显然,数据是典型的无体物、抽象物。极其吊诡的场面出现了,互联网公司瞬间成为知识产权无体物财产的捍卫者,各个互联网平台公司都崛起,成为了将数据资产割据一方的封建领主,开放-分享的互联网运动瞬间形势逆转。今天,如我们所见,淘宝和微信打通不可能,百度和360打通显然也不行。 因此,互联网的演化发展,并不是一个线性、单一的进化形态,而是不断剧烈复杂变化的演化过程,寡头竞争、资本垄断这些大工业时代的经济行为并没有在互联网时代消失,相反适应了更能野蛮生长的环境。这是不是悲观的现状呢?我又觉得其实不是。我把我的观点集中在一点,互联网现在这样子其实还不是一个真实的人类社会的延伸或映射,而是一个变型的人类社会,即只存在着被视为消费者社会的社会形态。消费者-(责编:Beat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