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回学校任教去了,剩下几个人,实际上三稿和四稿是后来我们几个人根据意见修改的。” 见王卫国主编《中国民法论坛(2002-200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113页。 [58] 彭真:“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民法典的确不好搞,我国民法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有些问题实践还没提出来,或者提出来了,还看不清楚,如何解决经验还不成熟,不可能一下子搞完备的民法”。《在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1985年12月4日)》,人民日报 [59] 《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 中国进入权利时代》,检察日报 [60] 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页。 [61]余能斌回忆:“从思想上讲,刚开始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的前景怎么样,谁都说不准。而且,大家都有一个共同认识,怕走私有化的道路,在这个问题上特别谨慎,另外怕被西化,严加防范,怕随着对外开放被和平演变,所以对西方的东西的选择是有条件的。” 见王卫国主编《中国民法论坛(2002-200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114页。 [62] 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63] 《法制委员会讨论关于法人的暂行条例(草案)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印:《法制委员会简报(第五期)》, [64] 《法制委员会讨论关于法人的暂行条例(草案)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印:《法制委员会简报(第五期)》, [65] 指“周仁山、项淳一副主任,谭惕吾、韩幽桐、林亨元、王之相、顾昂然等委员”。《法制委员会讨论关于法人的暂行条例(草案)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印:《法制委员会简报(第五期)》, [66] 《法制委员会讨论关于法人的暂行条例(草案)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印:《法制委员会简报(第五期)》, [67] 张友渔:《为什么制定这部民法通则》,中国法学1986第4期,第3页。 [68] 张友渔(1898-1992),建国后担任北京市常务副市长,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副书记、书记处书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副主任、党组成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文革结束后,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名誉会长;1979年担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80年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1983年担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69] 张友渔:《为什么制定这部民法通则》,中国法学1986第4期,第3页。 [70] 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建议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1984.12.19),供打印底稿。 [71] 《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 中国进入权利时代》,检察日报 [7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培训班:《民法通则讲座》,1986年9月印刷,第11页。 [73] 魏振瀛:《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片断回顾》,民事法律网 [74] 顾昂然:“民法通则把基本的民事权利作出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把分散在各个单行法中的内容集中起来,看得清楚了;另一方面,可以对单行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规定。就这样与传统的的民法总则的内容不完全一样,传统的民法总则不包括这些内容,所以称民法总则有点问题。我们原来想叫民法总纲,向委员长汇报后,委员长说可否叫民法通则。经过研究,认为委员长提的民法通则比民法总纲要好,更符合实际。”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培训班《民法通则讲座》,1986年9月印刷,第13页。 [75] 彭真:“民法通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见《在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 [76] “彭真同志十分重视民法学者和民法学,为了保证起草工作的科学性,他建议专门成立了一个专家咨询小组,小组由佟柔、江平、魏振瀛、王家福四位民法学者组成。” 引自《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 中国进入权利时代》,检察日报 [77] 引自《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 中国进入权利时代》,检察日报 [78] 六届全国人大设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专业委员会之一,负责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交全国人大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条约批准案之审议,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各种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此与五届全国人大,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不同。 [79]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培训班《民法通则讲座》,1986年9月印刷,第15页。 [80] 据当时担任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顾昂然介绍,座谈会后,根据实际部门和专家们的意见,对民法通则草案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增加了40条,删去了13条。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培训班《民法通则讲座》,1986年9月印刷,第16页。 [81] 《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许骅同志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一些意见》,载《法制工作简报》第95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 [82] 《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上对民法通则(草案)的一些意见》,载《法制工作简报》第4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 [83] 顾明(1919-2008)江苏昆山人。1952年任周恩来总理经济秘书,1954年任国务院总理办公室财经组组长。1979年任国务院副秘书长,1981年兼任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总干事,1984年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会长。1988年担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84] 《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上对民法通则(草案)的一些意见》,载《法制工作简报》第4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 [85] 《法制工作简报》第11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 [86] 这里引用的是应邀出席座谈会的经济法专家盛杰民(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室讲师)、潘静成(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室主任)、徐杰(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的发言。见《部分经济法专家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法工民字(86)8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国家法室, [87] 《法制工作简报》第23期,封底注明“发: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人大常委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各部、委,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办公厅,高法,高检,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法学会,贸促会,有关各新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沿海开放城市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顾问,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室。” [88] 《法制工作简报》第23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 [89] 信末署名及日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徐杰、黄勤南;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李昌麒;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教授庄咏文;杭州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马绍春;北京商学院管理系副主任徐学鹿;江苏工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侯志纬;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杨紫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潘静成、副主任刘文华;中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肖克瑾;中央党校法学教研室周升涛;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师谭志泉、许孟洲、吴宏伟、王守渝;北京机械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孙维智, [90] 《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反映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修改意见》,《法制工作简报》第44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 [91] 《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反映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修改意见》,载《法制工作简报》第44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 [92] 《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反映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修改意见》,载《法制工作简报》第44期,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 [93] 《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反映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修改意见》,载《法制工作简报》第44期, [94] 不同意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的专家是潘静成、刘文华、孙维智、徐学鹿;赞同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的专家是孙亚明、邱宏铮。见《部分经济法专家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法工民字(86)20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国家法室, [95] 张友渔:《为什么制定这部民法通则》,中国法学1986第4期,第3页。 [96] 谢怀栻:《民法通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45页。 [97] 《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 中国进入权利时代》,检察日报 [98] 《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 中国进入权利时代》,检察日报 (责编:Ye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