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祝贺导 引子 改革开放第一个十年,中国法学界发生了三件大事。一是法学研究所召开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形成所谓“大经济法观点”与“大民法观点”的对立,引发民法学经济法学两大学科旷日持久的学术论争;二是立法机关启动第三次民法起草,后因立法方针变更,改为“先制定单行法”,中途解散起草小组、暂停民法起草;三是执行“先制定单行法”方针遭遇立法“瓶颈”,立法机关制定民法通则,招致经济法学界的猛烈批判,终于排除重重阻碍获得成功,成为中国迈上民权法治之路的里程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奠基石。 1.民法经济法座谈会 (1)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中国在粉碎四人帮之后,纠正十年文化大革命及左的思想路线错误,拨乱反正,将国家生活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重新重视法律手段在国家治理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陆续制定了若干调整经济关系的立法。1978年5月胡乔木同志发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其中论及加强“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叶剑英同志的讲话,第一次提及“经济法”概念。但从叶剑英同志的讲话内容看,他所谓“经济法”,并无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含义,而是民法、民诉法、婚姻法、计划法、工厂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之总称。[2] 当时改革方向尚不明朗,正所谓“摸着石头过河”,恰在此时,苏联拉普捷夫的现代经济法学理论被介绍进来,致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包括民法学者)认为中国的经济改革应该沿着苏联的方向,强化指令性计划和行政管理,坚信民法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要求,应当被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所取代。加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长期中断之后刚刚恢复,还不可能为国家立法提供关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划分等方面的科学理论,导致当时一些领导同志对“经济法”概念的错误理解。据说彭真同志讲过“经济法是基础法,是最重要的法”,赵紫阳同志讲过“刑法、民法也固然要,但是最重要的是经济法”。[3] 在当时特殊历史背景之下,许多法学者将一些领导同志讲话中所说的“经济法”与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所谓“经济法”直接挂钩,认为国民经济应当由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统一调整,建议国家制定经济法典或经济法纲要,建议取消民法或者将其贬为个人关系法。在短时间内迅速造成经济法学的虚假繁荣。[4] 其 (2)全国法学规划会议 1979年3月21-3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学规划会议”。有全国法学研究机构、政法院系、中央和京津沪等地政法机关共46个单位的129位代表出席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兼法学研究所所长王仲方同志[5]作了题为《解放思想,面向实际,繁荣法学,努力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报告。会议讨论制定了《全国法学研究(1979-1985)发展规划纲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于光远同志到会讲话。最后全体代表还听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6] 于光远同志在讲话中,特别谈到社会科学的历史使命。他说:“我们的国家正在为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为了完成这样伟大的历史任务,社会科学各个领域都要作出自己重大的贡献,其中就包括法学。”法学研究者不仅要撰写科学论文和学术著作,还要“对立法工作、司法工作等提出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写成研究报告,提出有科学论据的意见”;法学研究者要主动进行立法研究,“哪个法要立,哪个法不立,哪些法先立,哪些法后立,问题一大堆。立法工作免不了都要找到我们法学工作者头上来,我们要采取主动,作好这方面的准备”;于光远同志还特别指出,法学研究应该“独立思考,只服从真理”,“只能服从真理,不能服从错误”。[7] 正是在法学研究所学习贯彻“全国法学规划会议”精神的过程中, (3)民法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 在经过充分筹备之后,于1979年8月7-8日,在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后院西小楼底层会议室兼饭堂),召开了挑起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论争的、已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民法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座谈会预设三个问题:(一)我国应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即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二)如何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三)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立法体系?应邀参加座谈会的有在京的政法院系、财贸学院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政法机关的实际工作者50多人。与会同志就制定民法的重要性、制定什么样的民法,以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4)“大经济法观点”与“大民法观点” 两天的讨论会,从始至终发言踊跃、气氛热烈,并形成相互对立的两派理论观点。也有一些参加者犹豫不定,未明确表示自己的立场。相互对立的两派理论观点,当即被赋予了“大经济法观点”和“大民法观点”的称谓,并在会后演化成民法学与经济法两个学科之间长达七年之久的学术论争。 所谓大经济法观点,主张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崭新的独立法律部门。而民法则只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 所谓大民法观点,主张凡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包括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均由民法调整。经济法仅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并认为经济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会上主张大经济法观点的是北京大学的 主张大民法观点的是人民大学的佟柔先生和导 另有两位学者似持中间立场,即法学研究所所 北京大学的 日本学者铃木贤分析说,从八位学者的发言看,参加论争的两派的出发点,均非纯粹对理论的关心,而是专注于推进国家立法(特别是民事立法)。明确采取大经济法立场的四位发言者,加上接近大经济法立场的芮沐,占了八分之五的比例,而明确采取大民法立场的发言者仅佟柔、王家福二人。可见,从民法与经济法论争之始,经济法一方就占据了绝对的优势。[19] 2.民法与经济法论争的展开 座谈会之后民法经济法论争很快在全国展开。根据铃木贤的研究,1979年法学研究所的座谈会之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很快成为中国法学界大规模学术论争的焦点。各种法学杂志、报纸、民法经济法教科书,及在各地召开的学术讨论会、座谈会,成为这场学术论争的舞台。仅从外国人可以收集到的各种刊物发表有关民法经济法论争的论文数分析,参加论争的学者有150多人。[20]至1985年,就召开了九次全国性大型学术讨论会。[21]此外,全国各地召开的地区性的或者小规模的讨论会还很多,只是迄今未有统计。以下介绍最重要的几次全国性讨论会。 (1)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北京) 1980年6月,北京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专业组在北京召开“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邀请在京的大学法律系、政法学院、财贸学院、经济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学者60多人与会。预设三个讨论题:(一)经济法的法律部门性;(二)民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划分标准;(三)民法、经济法的科学体系。从后来出版的会议论文看,明确主张大经济法观点的七位学者是北京政法学院的 (2)高等院校法学教材会议(郑州) 1980年9月司法部在河南郑州召开“高等院校法学教材会议”。会上决定的“经济法教材编写大纲”,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并基本上采用了顾明同志[23]的经济法定义:“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及其与公民之间的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4]以高等院校教材的形式,肯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5] (3)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北京) 1982年9月,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26]在北京召开“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有来自28个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司法部门和法学研究机构的200多人出席会议。会议主要讨论“1982-1986年经济立法规划(草案)”,并讨论经济法理论问题、人才培养问题及经济法宣传和出版问题。 (4)全国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沈阳) 有必要特别谈到1983年10月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会议在肯定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前提下,讨论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及成立全国经济法研究会等问题。法学研究所出席会议的是孙亚明所长、薄 我提交大会的论文题目是《论国民经济的综合法律调整》[29],回避了经济法是否独立法律部门问题,而沿着 我回京后 (5)全国经济法理论学术讨论会(北京) 会上发表的论文,汇编为《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31]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均经作者本人审阅,有的作者还作了适当修改,按照会议四个问题排序。 根据铃木贤的分析,该文集汇编的25篇论文,属于大经济法观点的15篇[32],属于大民法观点的10篇[33];所附发言纪要中未提交论文的19位发言者,赞成大经济法观点的15人[34],赞成大民法观点的4人[35]。从论文集编入论文和所附发言纪要看,属于大经济法观点的学者32人,赞成大民法观点的学者14人,经济法学一方仍占优势。[36] 这次会议,严格遵循学术平等的原则,充分尊重每一位参加者的学术自由,自始至终,开得紧张热烈,不同观点相互交锋,而态度不失友善。受到会议参加者一致肯定。不仅经济法学者阐述自己的经济法理论观点,许多民法学者也都竞相提出自己的经济法主张,出席会议的法理学者、行政法学者也都发表了各自对于经济法的见解,形成多种经济法理论观点和主张“百花齐放”的局面。以苏联拉普捷夫“纵横统一经济法”理论为根据的大经济法观点,虽然仍占居压倒优势,但毕竟只是中国众多经济法学理论中的一种理论观点。这次学术会议的成功,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使原先民法学与经济法学两个学科之间的论争,显现出逐渐向经济法学科内部不同主张、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转换的趋势。 (6)中国经济法诸论 会议闭幕后, (7)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责编:Ye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