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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难忘的1979—1986(5)
时间:2010-09-30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梁慧星 被查看:
1982年立法机关宣布民法起草暂停之后、1985年立法机关启动民法通则起草之前这一时间段,产生于1985年立法机关开始起草民法通则之后的绝少。

 

  鉴于立法机关对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经济法学界狙击民法通则制定和批判民法通则(草案)的这些意见严格保密,迄今没有看到当时有哪怕一位民法学者站出来反驳、反击这些错误意见。质言之,肇端于1979年的这场民法学经济法学两大学科之间的学术论争,因1985年立法机关启动民法通则起草而发生了性质改变,变成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经济法学界意图阻止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法通则的一场大批判和立法论争。

 

  四分之一世纪之后的今天,笔者为撰写本文而反复阅读玩味这些针对立法机关和民法通则(草案)的自以为真理在握的大批判文字时,突然萌生出这样的念头:假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经济法学界这些大批判文字(发言、意见书、给中共中央的信)悉数公之于众,会不会引发一场其激烈程度远远超过2007年所谓“物权法违宪”的意识形态论战?!果真如此,在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尚在摸索方向的特定历史条件之下,民法通则能否顺利通过明文规定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的那扇“宪法之门”?!假设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是担任委员长的彭真同志,在面对这一场真刀真剑的大批判时哪怕稍微有一点犹豫,民法通则还能够顺利通过吗?如果当时民法通则未能通过,中国民事立法、中国民法学、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是今天的模样吗?行文至此,不禁对于彭真委员长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坚定不移、排除重重阻力和障碍,最终使民法通则获得颁布,油然而生赞佩之意!

 

  6.代结语:民法通则开辟了一个时代

 

  张友渔先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后指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决定从198711日起生效。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大事件,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成就。民法通则的颁行,对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对于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和产生深远的影响。”[95]

 

  谢怀栻先生在民法通则颁布一周年指出:“民法通则的制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改变了我国没有民法的历史(在这以前,婚姻法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合同法被认为属于经济法,都不属于民法)。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一个完全的民法典,但因其内容涉及民法的各个方面,民法通则在人大通过前,主持立法工作的同志又说明了我国民法的全部范围,这就使我国多年来法学界(包括民法学界)关于民法范围的论争得到初步澄清,至少从立法角度说,得到初步确定。民法的地位得到最终的肯定。”“回想1979年前后风靡我国法学界的‘大经济法小民法乃至‘民法取消论’的那些理论,我们不能不承认,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民法几乎在法学中失去地位。后来,也由于种种原因,民法重新恢复了一个部门法的地位。这一段曲折的历史,将来会载入我国的法制史中”。[96]

 

  王家福先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四分之一世纪后回顾:“民法通则起草工作真正做到了充分发扬民主,参与起草的每个同志都畅所欲言,每个章节的标题,每个条文的表述,都经过反复讨论,大家思想解放,思路开阔,没有受计划经济条条框框的约束。起草小组的所有同志都倾注了心血,作出了贡献,它是民法学者和立法工作者智慧的结晶。”“民法通则起草工作的民主,还突出体现在第一次正式开启了立法机关的专家、实务部门的专家和民法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先例,充分发挥了三者的长处,使起草工作达到最佳的效果。”[97]

 

  “民法通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民法通则划清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它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认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规定了体现私法自治要求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联营等的市场主体制度;规定了法律行为、代理、合同等基本交易规则;规定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基本权利救济制度,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顺利转型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前提。”[98]

 

  后记:

 

  笔者出生川西农家,大学毕业后在昆明远郊一小小国企担任工会干事,凭国家恢复研究生制度之好风,侥幸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导师王家福先生引导下从事民法学术研究,得遂平生精忠报国之志。恭逢导师王家福先生八十寿诞之喜,特撰写这篇记录民法经济法研究室期间追随先生亲历学术立法论争的纪实文字,衷心祝愿先生长寿和康健!

 

  (201065完稿于北京城南半夏书屋)

 

  注释:

 

  [1] 胡乔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人民日报1978106

  [2] 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09页。

  [3] 198622711院校的17位经济法教师致“中央书记处并中央领导同志”的信(复印件),收文号:“第2648634”,第1页。

  [4] 邱本:“可以说,当时中国经济法学的繁荣,客观地说是繁而不荣,甚至是虚假繁荣”。见邱本《经济法学三十年》,载于李林主编《中国法学三十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0月第1版,第250页。

  [5] 王仲方(1921-),曾担任公安部长罗瑞卿同志的政治秘书,文革中受迫害,文革结束后曾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兼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宣部办公厅主任,国家对外文委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

  [6] 徐益初《法学规划会议在京举行》,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1期,第48页。

  [7] 于光远:《对法学研究工作的一些意见――在全国法学规划会上的讲话(摘要)》,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2期,第10121415页。

  [8] 当时主张大经济法观点的四位先生都是民法学者,在进入80年代后四位先生都相继放弃了大经济法观点。

  [9] 魏振瀛:《建立中国式的经济立法体系》,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4期,第1415页。

  [10] 齐珊:《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4期,第1516页。

  [11] 江平:《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4期,第1718页。

  [12] 余鑫如:《经济法要不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4期,第1819页。余鑫如先生当时担任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给研究生讲授“中国民法学”课,于此次座谈会后不久即放弃大经济法观点,改持大民法立场,与王家福、谢怀栻、王保树、梁慧星、余能斌合著《合同法》一书。该书为大民法观点的代表作,于1982年开始撰写,19849月统稿完成,1986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13] 佟柔:《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规的关系》,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4期,第1617页。

  [14] 王家福:《一定要制定民法》,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4期,第2021页。

  [15] 孙亚明:《研究民法、经济法的基本出发点》,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4期,第19页。

  [16]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著《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10月第1版,第22页。

  [17] 芮沐:《民法与经济法如何划分》,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4期,第22页。

  [18] 芮沐:《民法与经济法如何划分》,法学研究杂志试刊19794期,第22页。

  [19] 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17页。

  [20] 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191020页。

  [21] 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0页。铃木贤所依据的是陶和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现状与前景》一文的统计,政法论坛19861期。

  [22] 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0页。

  [23] 顾明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

  [24] 顾明:《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人民日报1981124

  [25] 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0页。

  [26]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于19817月成立,由国务院副秘书长顾明兼任总干事。

  [27] 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01021页。

  [28] 孙亚明主张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9] 此文在会后稍作修改,以《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为题,刊登在《法学季刊》19843期。

  [3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著《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10月第1版。全书分为12章:经济建设的法律调整(第1章);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第2章);财产所有权制度(第3章);合同法律制度(第4章);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法律问题(第5章);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第6章);物资供应的法律制度(第7章);基本建设的法律制度(第8章);投资的法律问题(第9章);发展科学技术的法律问题(第10章);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第11章);经济司法和经济仲裁(第12章)。

  [31] 王保树、崔勤之编辑:《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5年出版。

  [32] 属于大经济法观点的论文作者:王镕、李昌麒、顾伟如、马绍春、徐学鹿、余鑫如、王罔求、张士元、端木文、王俊岩、陶和谦、张宿海、戴凤岐、高宝华、史探径、徐杰、黄欣。据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31024页。

  [33] 属于大民法观点的论文作者:谢怀栻、王保树、史越、王利明、李静堂、金立琪、邓大榜、余能斌、梁慧星、陈汉章。据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41025页。

  [34] 支持大经济法观点的发言者:关怀、王鼎勋、朱遂斌、萧乾刚、彭年、施竟成、周力、江平、覃天云、康宝田、杨紫烜、李勇极、梁茂帮、孙光辉、陈信和。据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4页注释。

  [35] 支持大民法观点的发言者:杨振山、姜厚仁、佟柔、王金浓。据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5页。

  [36]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1页。

  [37] 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编著:《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2月第1版。

  [38] 邱本在评论这几种经济法学说时指出:“历史地看,这些学说代表了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对经济法的最为典型和最高水平的认识,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内核为后来的经济法学所继承和发扬,它们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依然难以绕过它们,而只能是对它们的不同选择,并在它们的基础上加以必要的改进和完善”。“但由于中国经济法学毕竟刚刚起步,使得上述诸说都或多或少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深刻烙印,并不知不觉地沾染上了计划体制的某种缺陷,在今天看来,它们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李林主编《中国法学三十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0月第1版,第254页。

[39] 19817月,国务院设立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指导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经济法规立法研究工作,由国务院副秘书长顾明同志兼任研究中心总干事。19864月,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成立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40]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海道法学394.195)第1022页。

  [41]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发展法学理论研究,1979年末邓小平、彭真等领导同志提议恢复文革前的中国政法学会(更名为中国法律学会)。1980628,由杨秀峰同志和若干原中国政法学会领导成员组成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小组,19811月成立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委员会,19812月更名为中国法学会筹备委员会,

  198272227日,在北京召开中国法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彭真同志出席大会开幕式并作了题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讲话。723,出席大会的全体代表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彭真、韦国清、万里、习仲勋、杨尚昆等的亲切接见并合影留念。大会通过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一届领导机构。杨秀峰同志为名誉会长,武新宇同志担任会长(198311月起为张友渔,19858月起为王仲方),王一夫、梁文英、王汉斌、朱剑明、项淳一、甘重斗、钱端升、宦乡、陈守一、王叔文、曹海波、李广祥、盛愉同志担任副会长,陈为典同志担任秘书长。

  [42] 苏阳:《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法学研究杂志19853期,第81页。

  [43] 杨秀峰(18971983),1952年担任高教部部长、教育部部长,1965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79年担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4] 陶希晋(19081992),建国后,历任政务院副秘书长、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秘书长、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79年担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陶希晋同志在担任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后,为中国民法典起草和中国民法学多有贡献;在民法通则颁布后,主编出版多卷本的《中国民法学》,并委托王家福担任其中《中国民法学:民法债券》卷的分主编。

  [45] 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

  中国进入权利时代》,检察日报2009831。另据参加第三次民法起草的余能斌回忆,“在197911月就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见王卫国主编《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6] 641501条。

  [47] 642426条。

  [48] 彭真:《在民法座谈会上讲话要点(1981527日)》,载人民日报19865154版。

  [49] 彭真:《在民法座谈会上讲话要点(1981527日)》,载人民日报19865154版。

  [50] 彭真:《在民法座谈会上讲话要点(1981527日)》,载人民日报19865154版。

  [51] 梁慧星、王金浓:《关于重庆市推行合同制的调查报告》,载法学研究杂志19802期;魏振瀛、余能斌:《关于实行和推广合同制的问题》,法学研究杂志19803期。

  [52] 1979年4月12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发布《建筑安装合同试行条例》、《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1980年5月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

  [53] 彭真同志自1951年起连续16年担任北京市长。1956年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1958年起兼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文革中受到错误批判和迫害,被撤销一切职务,并曾被监禁。19792月平反,6月增补为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1980年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83年担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54] 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6月第1版,第149页。

  [55] 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6月第1版,第149150页。

  [56] 845510条。

  [57] 843465条。余能斌回忆:“经过一年多的起草,第一稿出来,征求意见,经过修改成了第二稿,开了一个修改的讨论会。这个讨论会开的时间很长,而且讨论很认真。一字一句地进行讨论。在这个讨论会上,争论最激烈的是法律行为要不要。在这个讨论会上,有一个很有名的专家说不应该要,说看不懂。另一派坚决说要。我记得当时最高法院经济庭的庭长跟我们说,这个东西一定要。后来改进了三稿四稿以后,就没有法律行为了。实际上三稿或四稿比较说来没有二稿全面,有进步也有很大的伤痕。但是三稿和四稿因为剩下的人不多了,特别是高校的(责编:Y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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