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大”,而不是“法大”,“依法治国”绝不能排除“党的领导”。 但是问题在于,“政治权力”或者“主权”产生的依据是什么?西方理论认为,主权权力来源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中国儒家思想认为,君主权力来源于天道。马克思主义认为,党领导人民的权力最终来源于党承担起自由解放、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如果从这种法理逻辑看,“党大”与“法大”的关系就会发生逆转。因为这里所谓的“法”不再局限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国家法,而是在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中包括了天道、自然法、神法和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法。中国共产党在发生学上的规范根源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党章合法性来源于无产阶级承担起了实现共产主义这个新“天道”。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党大”,而是“法大”。这里的“法”就包括党章及其背后的新“天道”。党章不仅“高于”党,而且“大于”党。党只有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承担起党章赋予的使命,真正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成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才能真正成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真正成为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才具有执政的正当性。 进而,“党大”与“法大”的讨论实际上涉及了党和人民的关系问题。在此,“党”本身具有两个形象:其一是作为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常在代表”,由此,“法大”而非“党大”,党必须遵守人民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因此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二是要将一盘散沙的大众凝聚为拥有政治主权的人民,就必须由党来领导人民,而这个时候“党”就是“人民的化身”,由此必然是“党大”而非“法大”。“党的领导”地位之所以出现在宪法序言中,也恰恰是在宪法发生学的意义上肯定党及其所代表的人民拥有的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主权地位。 因此,“党大(责编:Beat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