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文件”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挥的规范性作用远远超过了宪法发挥的作用。这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事实上,如果不囿于法理上的具体概念内涵,而是基于《决定》的整体文本,就会看到《决定》事实上充分肯定了“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一种特殊法律规范在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首先,《决定》肯定了“重大政策”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决定》明确提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这就意味着立法或修法不得与现行的“重大政策”相冲突。如果法律修改或者立法触及到了“重大政策”,且有可能与现行的“重大政策”发生冲突,那么必须要将相关问题提交“重大政策”的制定者党中央批准。即使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也没有权力通过立法或修法来变更党中央制定的重大政策,党中央在宪法体制上高于全国人大。 其次,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用法律权威来取代政策权威,而是同时发挥政策和法律这两种不同规范的积极性,并且做到政策和法律相互协调。《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 最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最终统一于党所确立的“依法治国”这个 “方针”之中。在党的政策规范体系中,“政策”之上有“重大政策”,“重大政策”之上又有更高的“方针”,而“方针”之上还有更高的“路线”。“路线”实际上就是执政党指明国家发展目标和方向的最高规范或根本规范,在中国实际上构成了“最高的法”,构成了凯尔森所谓的“基本规范”。 “路线”、“方针”和“政策”构成一个规范体系,构成了国家法律之上的“高级法体系”。这个高级法体系构成其他国家法律规范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和普遍价值,起着引领国家法、规范国家法、批判和修正国家法的积极作用,相当于西方法治传统的“自然法”或中国古典传统中的“天道(责编:Beat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