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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7)
时间:2015-07-29 来源:《文化纵横》2015年第四期 作者:强世功 被查看: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从而真正走出一条既不同于西方的党国分离宪政体制、也不同于苏联的党国整合宪政体制的第三条道路,即党和国家的关系既不是分离,也不是整合,而是在两者互动中保持动态平衡。

 

党国互动的宪政体制无疑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大体制度格局基本定型。一方面党始终扎根社会领域,但不同于党国分离的宪政体制,党扎根社会不是基于选举利益的需要,仅仅考虑社会当下民意或者暂时利益需求,而是要求代表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及其长远诉求和整体诉求。在这个意义上,党的运作实际上比起选举型政党更加远离国家、独立于国家。党需要在国家中统治,但党的生命不在国家机器之中,不在僵化的官僚利益集团之中。党虽然领导国家,并且与国家整合在一起,但并不像苏联党国整合模式那样完全整合在国家机器中,甚至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渗透到社会之中。相反,党始终保持独立于国家的权威。党的权威不可能来源于国家暴力,也不是来源于法律或法治本身,而是来源于党自身所代表的政治理念、信仰追求、伦理道德诉求。

 

由此,在党国动态平衡体制中,党一方面独立于国家,但另一方面又整合在国家之中;党一方面要在社会中树立自身的权威,但又必须利用自身的权威来肯定和强化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党要扎根于社会,但不能借助社会的力量来摧毁国家法律机器;党要整合在国家之中,但又要始终防止蜕变为官僚特权集团而压迫社会。可见,保持党和国家之间的平衡,就像西方宪政体制中保持三种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一样,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并且制约彼此的权力,将彼此的权力约束在自己应当活动的空间中,从而同时调动党和国家两个积极性。既要防止单纯强调国家和法律的权威,甚至简单地强调党在人大中的模式来削弱党的权威,从而逐步蜕变为党国分离的体制,又要防止单纯强调党的权威,将党完全凌驾于国家机器之上,削弱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削弱现代国家治理的逻辑,从而蜕变为苏联模式的党国整合体制。而能够规范并制约党和国家关系的法律只能是党章和宪法等多元规范构成的宪法体系。这就意味着需要按照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按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精神,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着眼于顶层设计,思考如何建立专门运用党章和宪法这两个根本法来处理党和国家关系的制度和运作机制,这无疑是当前完善党国宪政体制的迫切任务。

 

 

四、党章与宪法: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四中全会《决定》将党的领导和党规党法纳入到中国法治建设蓝图中,必然涉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党规所依据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国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者是党管党治党的根本大法,后者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那么,如何处理这两部大法之间的关系呢?如果二者发生冲突怎么办?这个问题往往在现实中被转化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对于这个发生在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中的内在问题,必须在党国互动体制中寻求解决的办法。为此,首先就需要追问依宪治国所说的的实质内涵,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一)党大还是法大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往往被简单化为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牵扯了复杂的理论问题。何谓,何谓,何谓,需要在法理学中根据不同的理论界定来讨论,以便透彻地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法律是主权者(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等)意志的体现。因此,政治权力或主权就高于法律,也大于法律。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甚至包括宪法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而且党制宪、修宪所遵循的重要依据就是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些更高级的规范。因此在党国宪政体制的架构中,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也因此高于全国人大。由此,我们可以说(责编:Beat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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