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规范的关系在“政党主导的法治国”中得到了衔接与协调,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问题,但还没有涉及这个问题的实质。无论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构成的规范体系,还是党内的其他法规体系,其最终规范性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国家法体系的效力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而,“党大还是法大”,根本上追问的是党章与宪法的关系、政党与国家的关系。那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入到中国宪制秩序形成的具体历史中探求答案。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党国宪政体制 要准确理解党章与宪法、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理解我国宪政体制围绕党的领导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党国宪政体制”。严格说来,19世纪以来的全球宪政大体上都属于党国宪政体制,因为无政党无以组织国家,国家必须通过政党来组织和运转。而再从政党和国家关系看,全球宪政体制中主要形成两种党国关系模式:西方世界的党国分离模式与当年苏联创立的党国整合模式。在中国最早提出建立党国体制的乃是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新中国成立之后,官方理论长期以来忌讳使用国民党曾经使用过的“党国体制”这个概念。事实上,中国的党国宪政体制恰恰回应了古典宪政秩序向现代宪政秩序转变的历史性难题,不仅要“以党建国”,而且要“以党治国”。因此,要理解中国当下的宪政体制,就必须看到中国独特的历史探索与经验教训,不断借鉴和吸收西方“党国分离体制”和“党国整合体制”的优点,并清醒地避免其缺点。事实上,中国的党国宪政体制正是在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在中国实践中摸索出的第三条道路:即“党国互动模式”。 (一)党国宪制的两种模式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党国分离体制。这种体制首先要求政治与宗教相分离、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国家只是处理和平衡利益的机器,法律只是利益平衡的工具。在西方党国宪政体制中,法律是连接政党和国家的中介环节,政党仅仅需要代表“利益”,通过选举进入国家,进入国家之后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治理。换言之,国家机器在政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法治的最高权威就在于捍卫国家作为官僚机器的运作,而党只有通过选举才能进入国家机器来临时性地领导国家。这种宪政体制强化了国家法律机器,实际上遏制了政党的发展,使得政党沦为简单的选举机器,其主要工作就是筹集资金、舆论宣传和群众动员,最终要服务于选举。正因为如此,现代政党越来越多借助操纵传媒来实现动员,而并不会真正深入到社会中,也不承担选举之外的任何社会职能,从而无法真正代表社会利益、选民利益,甚至从根本上远离社会。 而苏联党国整合宪政模式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法律与道德、政党与国家的紧密结合。政党要承担起整合分散的规范性力量的政治功能。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仅是分散的社会“利益”的总代表,而且是社会道德、政治信仰乃至于人类终极使命的代表。在党国分离的宪政体制中,如果说“法律”作为最高的权威处理教会和国家、政党和国家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从而形成“以法治国”(the rule of law)所强调的法律的最高统治,那么在党国整合的宪政体制中,党始终作为最高的政治权威来处理宗教和国家、国家与社会、道德与法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在实际上形成“以党治国”(the rule of party)的格局,而宪法和法律仅仅是党治理国家、提供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由此形成“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 “党国分离模式”和“党国整合模式”的对立仅仅是理论抽象的产物,在现实政治秩序当中,所有党国宪政体制都具体地处于这两种理论模型之间的不同位置上,比如英国的内阁制就比美国更接近于党国整合模式。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中形成的党国宪政体制固然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但也不同于党国整合的苏联模式,相反,中国的党国宪政体制始终立足中国文化传统和本土经验,始终将苏联模式作为批判的对象,从而在实际中试图在两种党国宪政体制之间尝试走出第三条道路。 (二)中国党国宪制的早期探索:超越两种模式 (责编:Beat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