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与管理》杂志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极大地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并一定程度了吞噬了发展成果,成为现代化建设中的矛盾焦点。古今中外的无数实例昭示我们,改革不能“重用不重体”、“变器不变道”;真正的稳定和发展,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创新。 毫无疑问,值此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发展及其成果分享问题凸显出来以后,国家基本制度建构已经不容回避。在基本的伦理底线之上,既需要安顿好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还需要处理好现实政治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而美国现代政治所蕴含的秩序伦理,尤其是美国革命带给国家的和平转型经验,在当前忧虑深重的转型困局面前,给予了危机四伏的国家以很大的启示。 ----------------- 首先感谢秦晓与何迪两位先生的诚挚邀请,今天在博源基金会谈美国的现代政治问题,我感到非常荣幸。说到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当今的精英界可谓人人熟稔,关于它的世界霸权,它的市场经济,它的民主政治,它的法治文明,它的宗教信仰,它的多元文化,它的高新科技,它的金融帝国,它的军事实力……,不一而足,每个方面都足以写出一卷大书,在此我无须赘述,也无力陈词。但盲人摸象,面对这样一个雄霸世界近一个世纪的在今天依然富有活力的庞然大物——“利维坦”,我们究竟知晓多少,我们的熟知是否真知?对此,我不敢妄言。 今天我的讲演,仅仅准备论述一下美国的政治,而且,我也不是从一般政治学的角度谈它的政体制度、治理模式、政府职能、法治秩序、行政和官僚体制等等,——那些属于看得见的日常政治的一般内容。我今天想谈的是美国政治的“秘密”,即我们(也包括美国人)一般看不见的那个主导美国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核心机制,而且,我也不是从实证的角度来剖析这个动力机制的内在结构、运作形态、演化过程以及权势效能等等,而是试图从政治思想史的视角,来审视这个美国政治的“秘密”的生命发生学及其精神实质。 我认为,一个政治体,不同于自然万物,它是秉有生命的,就像上帝把灵魂(她是异质的、来自彼岸世界的)注入人的肉身,使人成其为人一样,政治也是如此,我们要剥去它的外壳,去寻找它的生命或灵魂。因为,由人组成的共同体,它的政治不完全是自发演进出来的,而是塑造出来的,古典社会塑造了城邦和帝国,例如,西方古代的希腊城邦和罗马帝国、东方中国的三代之制和秦汉帝国,现代社会的政治,或现代性的政治,也同样是塑造出来的。我的问题是,这个现代政治的塑造,其精神是什么,所谓政治文明,在我看来,关键是这个现代性的政治精神,我在此要讲演的美国政治的“秘密”,从思想史的视角看,就是这个政治精神,它赋予政治一种“神来”的生命力,至于日常政治中的那些内容,不过是这个精神的载体。借用哲人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现代社会的革命建国,是政治的动力因,宪制(宪法或宪政)是形式因,人民(公民或阶级的积极参与)是质料因,自由与和平是目的因。下面,我就从上述视角来审视一下所谓的美国政治的“秘密”。 一、现代性的政治:美国的革命建国与美国宪法 就历史发生学来看,现代政治与革命密切相关,它们均意味着一个新的开端,或者说,一个新的时间和空间开始了,这是现代性的实质。当代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曾经指出:“革命这一现代概念与这样一种观念是息息相关的,这种观念认为,历史进程突然重新开始了,一个全新的故事,一个之前从不为人所知、为人所道的故事将要开始。”[1]不过,细究起来,西方的现代性政治又有三种形态。 一种是富有历史传统的托古改制式的英国光荣革命。我们知道,英国革命是一场光荣的“复辟”,但由此建立的英国,已经旧瓶装新酒,属于现代事物——它的政治灵魂已经是现代的,尽管其君主立宪制(或匿名的共和国)还保持着尽可能多的传统旧制。[2]如何协调新政与旧制的关系,集中体现了英国人民的政治成熟和英国精英的政治智慧,致使英国建立了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自由政体,人民主权落实于议会主权,国王在议会,君主、贵族与人民基于宪法(未成文)共治天下,[3]由此成就出一个日不落的世界帝国,“英王治下的和平”曾经辉煌一时。 另外一种是与旧制度彻底决裂的法国大革命。法国人民高举人民主权和国民制宪权,试图创建一个崭新的政治新事物,但最后迎来的却是一位现代僭主——波拿巴•拿破仑的法兰西第一帝国。法国大革命尽管凸显了现代政治的一些根本原则,诸如国民政治与社会权利(《人权宣言》)、人民主权、国民议会、制宪权与根本法、委托代表、法治政府和司法独立,等等,但是这些现代政治的原则与制度的塑造,并没有处理好与传统政治(法国旧制度)的关系,其采取的一系列激进革命的手段,不但没有成功塑造出一个优良而稳固的宪制国家,反而陷入绝对恐怖的暴力的恶性循环,并导致经年不息的内战,自由与人权付诸东流,甚至开启了阶级专政与个人独裁的现代极权政治之闸门。[4] 第三种便是美国革命。美国革命虽然与法国大革命被称之为“姊妹革命”,但实质迥异,相反,美国革命却与英国光荣革命一脉相承。[5]美国革命建国虽然没有托古改制之光荣,而是独立之建国,形式上斩断了与旧制度的脐带,完全是一个开天辟地的新政治,这一点看上去与法国革命相似,但精神实质上却与英国革命暗合,即它们都以不同的方式,通过宪制,完成了“革命的反革命”这一现代政治国家之构建的内在逻辑,从而成功实现了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创造性转换,获得了阿伦特所揭示的“革命—建国—自由”的国家目的。下面我分三点予以具体阐释。 第一,现代革命——美国革命的正当性。 从传统王制的法理来说,革命是一种叛乱,美国脱离英王室也是如此,但从现代政治的法理来说,美国人民的脱离旧制基于人民同意,主权在民,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治生活方式,并委托统治。所以,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在于人民的自由权利,具体点说,在于每个公民的自由意志的决断。美国人民通过独立战争赢得了自己的政治决断权,它符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原则。由此观之,英国的光荣革命,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其革命都属于现代性的政治创制,不属于叛乱、暴动或谋反等非法行为,而是正义的人民创制,即构建一个新型的现代政治,其诉求的或自我证成的是合法性或正当性(legitimacy),而不是合法律性(legality)。 应该指出,现代政治的构建有一个从古典自然法到现代自然权利的演变,尽管现代政治的形式在欧洲和北美有诸多差异,但其根基都有一个基于自然权利的正当诉求,美国革命是以独立战争的形式开始其现代政治之历程的,这一点与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是不同的。独立战争为什么是一场革命呢?为什么不同于传统王朝的各种分分合合的战争呢?关键在于美国独立诉求了一个全新的现代政治理念,即人民主权,美国人民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构建自己的政治共同体,这样一个新理念以及为此而从事的独立战争,就开辟了另外一个故事,即美国人民自己的政治叙事。[6] 第二,美国革命同时又是一次建国时刻。 独立并不是美国革命的最终成果,革命建国才是美国政治的主题,美国革命同时又是一次“建国时刻”。由此观之,美国的独立战争就具有内外两个方面的政治意义,它既是对外摆脱殖民统治的政治革命,同时也是塑造“美国人民”的建国革命,虽然在战争前后,美国已有是十三个州(states)制定了宪章,组成了各自独立的政治共同体,但是通过这场革命,它们血肉与共的联系在一起,由此便重新塑造一个崭新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所以,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以及此后经过各州议会审议通过《美国宪法》,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赋予了美国以新的政治生命。美国的建国,是革命的宪制建国,美国宪法是美国人民的政治《圣经》,是美国的立国之根基。 关于美国宪法,我们不能仅仅从一种日常的法治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应该看到它的产生有一个美国革命建国的非常时刻,有一个人民的制宪权问题。不理解美国革命,都不能真正地理解美国宪法。是的,美国宪法是一种人民的政治契约,契约论是美国宪法的规范理论,但这个契约不同于民事法的买卖合同,是一种政治契约,而且关键的是这个契约是伴随着美国革命而制定出来的,革命是美国宪法的火车头,作为美国宪法的主体——美国人民,是通过革命塑造出来的。“这个国家和这种人民似乎是互相形成的,这似乎是上帝的计划。”“上帝乐于把这个连成一片的国家赋予一个团结的人民——这个人民是同一祖先的后裔,语言相同,宗教信仰相同,隶属于政府的同样原则,风俗习惯非常相似;他们用自己共同的计划、军队和努力,在一次长期的流血战争中并肩作战,光荣地建立了全体的自由和独立。”[7] 第三,美国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革命的反革命”。 现代革命总是伴随着战争和暴力,美国革命也是如此。但是问题在于革命建国之后,怎么办?我们看到,对于现代政治来说,总是摆脱不了一个“革命之后”的梦魇问题。对此,法国大革命以及俄国革命以及中国革命,就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革命之后”问题。而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却通过它们的宪制克服了现代的暴虐和血腥,实现了和平建国的目的,这里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关于革命暴力的“漂白”机制。因此,对于美国宪法,有必要挖掘它的深层意蕴。从精神实质上说,美国革命更贴近英国,继承了英国保守主义的政治传统,其合众国宪法蕴含着“去革命”或“反革命”(counter-revolution )的性质。革命本身不是目的,宪法是革命的形式因,革命终止于宪法,宪法的制定实施,意味着革命的完成。因此,美国宪法的另外一重特性就是反革命,或去革命,通过美国的制宪会议以及各州人民批准,美国宪法安顿了革命的诉求,构建了“我们人民”和“美利坚合众国”,从此,一个现代的自由国家——复合联邦制——塑造出来。[8]宪政出场,革命谢幕,按照阿伦特的说法,美国“完全是革命的儿子。美国宪法最终团结了美国革命的权力。由于革命的目的是自由,它其实就是布莱克顿所称的‘构建自由’——以自由立国。”[9] “革命的反革命”(counter-revolution of revolution),从《独立宣言》到《联邦宪法》,美国人民通过革命的方式而达成反革命的目的,把政治(尤其是革命与内战)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宪法)问题,(进而把其中绝大部分转化为司法问题),从而守护人民的自由与安全(和平),这是美国宪法的精髓,也是美国政治的“秘密”。应该指出,革命本身不是自由,革命是一种动力和力量的源泉,具有摧毁的性质,而宪法则是革命之轭,是一种政治规范,用宪法之轭约束革命的势力,从这个意义上,一切真正的宪法都是反革命的(counter-revolution)。但关键是这个反革命是否来自革命自身,在此我要强调的是“革命的反革命”,其核心点在于美国革命的这个以自由贯穿的革命建国的反革命证成。那些外在于革命的反革命,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神圣同盟”的保守主义,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保皇党分子,就不属于这个“反革命”谱系,而英国光荣革命时期的托利党人,美国的反联邦主义,则属于这个谱系,可以说,美国人民(联邦主义与反联邦主义)共同塑造了美国宪法,实现了宪法的“革命的反革命”精神,这个精神同时也是美国人民的自由精神(通过宪法来保护自由权利)。 二、政治国家与自由政体:权力、法治与自由 美国是一个现代宪政国家(不同于古典宪政),通过宪法制度,处理国家权力配置和保障个人公民自由,这是美国政治的日常状态,也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政治与法治的美国故事。关于这个看得见的宪法制度架构以及对于美国人民的自由权利的保障,[10]在此我毋庸多说,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宪法体制,这个美国制度的优劣之评判,自有公论。在此我想说的是美国政治中的看不见的东西,即它的国家权力,而且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各种赋权化的合法性政府(广义的)职权或权能,而是这些权力背后的看不见的权力。 第一,存在这种权力吗?或者说,美国宪法仅仅是约束权力吗? 这是一个首要问题。对此,很多宪政主义者或自由主义者是否认的,它们只承认宪法规定的权力,并且认为这些权力要受到明确的限制,由此才能保障美国的法治、民主与个人自由。我的回答是,这种国家权力或看不见的政治权力,是存在的。因为,在日常状态下,或一个被注入了生命的宪政装置,它们是能够很好地运作的,在此,法律的统治或法治,即遵循着严格的宪法规范主义,是可以保障政体良性运作,因而维护人民的自由、安全与福祉的。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宪法所创制的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它的权力是列举性的,授权性的,其权力的行使受到各州宪法以及个体公民权利的限制。关于这个日常政治的宪法制度,是美国政治的根本性制度,是它稳固而持久地保障着美国人民的各项权利,保障着这个国家的自由、繁荣与安定,所谓自由政体指的便是这个宪法制度,毋庸置疑,这个政治制度是美国革命的成果。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宪政只是一种政治制度装置或一套政治技艺,本身不具有生命,它不是永动机,它的良好运作需要一种政治力量,而且尤其是正义的政治力量(按照权能递减原理,这个动力机制会逐渐减弱)。在古典社会,这个力量来自神灵或上帝,以及君主统系,在现代社会,则来自人民,人民是现代政治的“神”,所谓主权在民,政治国家,说的不外是这个动力机制。斯托里指出:“我们对宪法进行的以下评注过程中,应当将其视为美国人民为他们自己及其子孙所制定和确立的关于政府的宪法。……他们已经宣布它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他们使它成为有限政府。他们界定了它的权威。”“应将该法律文件解释为,合众国人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和主权意志而确立的一种政体架构或基本法律。”“这些结构得到了如此多的关爱和智慧的支持,人民将他们的信心寄托于此,作为他们的公民自由、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最真实保障。”[11] 问题在于:人民是看不见的,正像上帝是看不见的一样,人们能够看见的只是一个一个的个人,最了不得的也只是人民代表。人民看不见,并不等于不存在,它的意志已经转化为宪法,宪法成为美国政治的“真神”,它是有政治力量的,通过它的政治赋权,日常宪政才得以运作,所谓法治、自由才得以保障。这样,实际上一直就有两部宪法,一部是看得见的宪法,它写在纸上,赋形为可以付诸司法裁决的宪法或宪政体制,另外一部则是看不见的宪法,写在人民心中,作为一种政治潜能蛰伏着,随时时刻准备现身出场。一旦前一个宪法失去活力的时候,即出现宪法危机(当然也是政治危机)时,这个看不见的宪法就会启动,从而为纸上的宪法注入力量。 第二,宪法国家的生命力:政治赋权。. 应该指出,这个贯穿美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并不仅仅是限权性,美国宪法或美国政治一直存在着一个权力原则,其实联邦主义本身,或联邦宪法的制定以及颁布通过,就是这个权力原则的体现。对此,阿伦特有过精辟的论述:“美国宪法源于一种信念,那就是坚信自己发现了一条强大到足以建立一个永久联邦的权力原则。”“显然,美国宪法的真正目标不是限制权力,而是制造更多的权力,实际上是要成立和正式构建一个全新的权力中心,注定是要补偿一种权力,该权力的权威曾覆盖辽阔地域的邦联共和国,但在殖民地脱离英王的过程中丧失殆尽。”[12]阿伦特所说的这个权力原则,就是政治赋权(empower),它来自人民,并赋予宪法有限而绝对的权力。所谓“有限(limited)”,指的是其权力是有边界的,是授权性的,美国宪法对于这些权力有明确的条款列举;所谓“绝对(absolute)”指的是这些权力的效力是无限制的,在授权的范围内,它的权威是至上的,不受约束的。 其实,我们看到,美国政治一直就处于这样一种有关权力的宪法框架的张力与平衡之中。在日常政治时期,权力处于法治规范的常态状况,受到各种形式与制度的严格约束,人民生活于平和状态,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法制昌明,社会繁荣。但是,一旦遇到危机时期,权力问题就凸现出来,此时此刻就不能按照日常政治的法治加以规范,政治权力需要人民的特别赋权,人民有责任赋予宪法以新的动力,这实际上毋宁是重新启动了看不见的宪法,是对宪法的重塑。例如,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的费城制宪以及最终通过,便是看不见的宪法通过革命而创制赋形,完成了革命的反革命,而美国的南北战争,则是这个看不见的宪法又一次现身出场,表现为一场捍卫宪法原则的内战,林肯总统的《葛底斯堡演说》表明,他将以政治国家的正义权力,摧毁南方的分离主义运动(以卡尔霍恩的政治哲学为其法理依据)。[13] 第三,如何守护宪法?司法的与政治的。 美国的政治是一种宪法政治,宪法对于美国政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但是,美国宪法包含着丰富的内容,由于政治区分为日常政治与非常政治,所以,对于宪法也就具有两种解读,我称之为看得见的宪法与看不见的宪法,当然,就美国宪法文本来说,美国只有一部宪法。问题是谁来守护宪法呢?这一直是美国宪法学界乃至政治学界的一个众说纷纭的大问题。 就第一个宪法来说,美国法院是宪法的守护者,通过司法审查,九位联邦大法官守护者美国的一般宪制。这个众所周知。但是,当美国出现政治危机时,或当一般的司法机制解决不了政治危机时,也就是美国宪政的力量衰退乃至蜕变耗尽时,则第二个宪法就开始发力了。革命与内战(此外还有外敌入侵,这个问题下一节处理),便是这样的危机时刻,但同时也是一个政治体必不可少的时刻。通过危机,可以为美国政治注入新的活力,赋予新的灵魂。不过,如何处理这个危机以及如何有效地把非常政治转化为日常政治,对于美国人民,尤其是政治精英,则是一场严峻的挑战,考验着这个民族的政治成熟。法、德、俄三国的政治历程,就说明它们没有经受住这样的考验,它们似乎是共同地诉求一种人民专政、阶级专政的政治构架(来自罗马的独裁官的委托专政并改造为国家主权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把危机时刻常态化了。[14]相对说来,英、美现代政治则走出了这个困境,它们彻底祛除专政之类的政治手段,通过“革命的反革命”,实现了政治的转型。例如,美国内战之后的政治和解,就不同于卡尔•施米特、毛泽东的敌友政治论,像李将军的墓碑也被供奉于国家殿堂,危机时刻过后的政治和解,在我看来,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反革命”。看得见的宪法只能由看不见的宪法来守护,“反革命”的宪制就是它的守护者,其中人民选举的政治领袖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 从上述三个层面,我们可以提出出三个政治概念:政治(国家)权力、宪政体制、自由公民。如果用表格来显示:在看不见的政治权力之下,是日常的宪政体制,它们规范国家权力的配置和保护个人自由、财产、生命等权利,用卡尔•施米特的分析框架,即组织原则与分配原则。但是,在此背后,还有一种特殊的政治,一种塑造国家的权力,它就构成了隐秘的美国政治,或所谓美国政治的“秘密”。这种权力不是虚无的,它有自己独特的政治逻辑,维护的是美国的国家利益(核心利益)。在日常情况下,这种权力与宪制下的赋权职能叠合在一起,或者体现为特殊机构的合法权能(常态的“旋转门”之说)。而一旦危机时刻到来,这种隐秘的权力就会现身出场,以人民的名义行使政治的决断权。从大的方面来说,美国政治的三次非常时期,制宪建国、南北战争和美国新政,都显示出这种政治国家的强势权威。[15] 三、自由政体与帝国(主义):德性、信仰与强权 我们说,美国政治一直存在着一种强有力的隐秘力量,并且能够为日常宪法注入生命力,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看待这样的超凡的政治力量呢?有什么东西能够约束它们不至于沦为邪恶的力量呢?为什么美国是华盛顿、林肯,而不是希特勒、斯大林、文革时期的毛泽东?显然,第一部宪法的制约力是有限度的,对此,美国人民也是同样抱有格外警惕的,但似乎也没有搞出一套圆满的宪法政治的防范机制(尽管是已经最大化的物尽其用了)。不过,从政治制度的逻辑上看,人不是上帝,人世间的事物(包括政治)都不可能获得绝对圆满的解决。对此,我们理解美国的政治“秘密“,只能付诸于经验,至少从历史的经验上看,美国政治即便一直存在着超越宪法的政治权力,但仍然没有出现骇人听闻的邪恶政治(至少对于这个现代国家的内部政体来说,大致是如此,当然,美国的帝国主义又当别论),美国依然还是一个令人敬仰的自由政体?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孕育于共同体的公民美德传统。 人们都说美国是一个最现代的乃至后现代的国家或社会,但是,这只是它的一部分,就美国的整体特征来看,它其实是一个最为传统与保守的国家,保守主义是美国的生活方式。对此,托克维尔分析的非常准确:“在美国,乡镇不仅有自己的制度,而且有支持和鼓励这种制度的乡镇精神。”“英裔美国人的法制和民情是使他们强大起来的特殊原因和决定性因素。”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指的是“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它不仅意味着民族心理、习惯和各种社会观点意见,而且包括“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16] 美国的村镇是这个国家的核心细胞,它们塑造了美国的民主自治、司法体制与公共治理。其实不仅如此,公民美德也是发育于这种美国的村镇体制,美国人不是那种极端的个人主义(像自由主义的教条所说的),它们的道德意识、生命经验、公共关怀,乃至敌友标准、正义感、是非心、团结友爱与共同对敌,都与这种保守主义的村镇生活密切相关。如果说,美国的看不见的宪法有自己的根基的话,显然,它们不是写在纸上的那些人权清单,而是那些基于有限生活经验的公民美德。应该说,这类美德其实是非常传统的,可以上溯到远古的希腊、罗马城邦,以及中世纪的乡村部落,美国虽然从政治上是一个全新的现代国家,但它的血液流淌着远古的美德政治,而且这种政治没有被欧洲大陆的激进主义启蒙所唤醒的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侵袭。我认为,正是这种美德政治以及其审慎的保守性,无形地约束着那些掌握国家权柄的领导者,维系着我所说的美国的隐秘政治,构成了美国现代政治的高级法之一。 第二,清教传统:美国政治的另一个高级法。 美国是一个清教徒移民的新国家,关于五月花号的故事,人人熟知。如果说美德政治是源于世俗生活的高级法,那么,神约立国便是美国政治的另外一个高级法。尽管看得见的宪法设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但对于看不见的宪法来说,政教从来就是不曾分离的。对此,爱德华•S•考文曾经揭示出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的法,它实际上是不完善的人最为完美地复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计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来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几乎从宪法提交制宪会议讨论的那一天起,这种信念就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17] (责编:Ye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