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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谠: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中)(2)
时间:2010-06-16 来源:邹谠著:《中国革命再阐释》 作者:邹谠 被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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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国家与公民:改革政治制度与寻求“高度民主”

 

如果说在二十世纪最初三十年,改革和改良主义冲动助长、而不是遏制了革命,那么,中国共产党人的一系列革命---它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达到高潮---则无疑导致在政党国家框架内对社会政治生活所有领域的彻底改革。这些改革恰恰是文化大革命试图防止和避免的。然而,文化大革命同时也留下许多遗产,使得采纳与实施改革方案困难重重。

 

这些自己强加的变革是中共、尤其是其高层领导人从经验中学习的产物。在政治行为领域,学习的基础通常是过去胜负成败的经验。中国共产主义运动与共产党统治的历史显示了这方面的学习过程。党承认,正如以前对“指导中国革命的规律”的认识和今天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的认识都是建立在“正反两方面经验”之上的,改革的纲领与政策也只能如此。正是这种学习经历构塑了目前的纲领并提供了其背后的推动力。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这个最近时期,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提出、通过与实施的过程不同于1927—1957时期,而与1917—1927年间相似。这就是说,意识形态的辩论先于或在某些情况下紧紧伴随着具体纲领和政策的通过与实施。不过,在整个二十世纪,中国的发展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改革,不同于革命,它总是自上而下推动的。确实,高层领导也对社会的要求和需要作出反应,但他们总是基于从过去吸取的教训,自主作出权威性决策。

 

具体而言,这些改革涉及三方面,对此我将在下面三节加以讨论。它们是:一、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二、在改革国家制度的同时重新界定党和国家的关系;三、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同时比以前更严肃地对待公民概念。

 

所有这些改革都涉及四个基本过程。第一是自我批评、自我改善、自我约束和自我更新,党希望藉此防止领导人(尤其是最高领导人)滥用权力;寻求恢复与群众的联系;试图用年轻化、专业化和知识化的官员替代年老的、专业水平和教育程度低的干部。第二个过程是,在党与国家的国关系上,党自身进行自我限制并作出预先承诺(precommitment)。109 第三是寻求在强大的政党国家与发挥社会团体与个人主动性、活力、创造性和能力之间的平衡。110 第四,也是最基本的过程是,恢复制度化进程,放弃群众动员,以便在社会迅速变革时期重新建立稳定的这种秩序。111

 

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

 

邓小平认识到,官僚主义根植于中国传统。但他强调,有三个因素使当前的官僚主义有别于历史上的官僚主义。第一,党长期以来一直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要求党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实行高度中央集权。114第二,在所有领域的主要领导机构中,缺少一套严格的行政法规和硬性的个人负责制。第三,缺乏正常的、公认的录用、奖惩、退休、辞职与淘汰制度。

 

邓小平承认,权力的过分集中发展的原因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115的借口下,不恰当地、不加分析地把权力集中于几个书记手中,尤其是第一书记手中。这种集中的结果是什么事情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他发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共产国际时期其他国家共产党的传统,以及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历史之中。

 

当邓小平批评权力过度集中于党委时,他不仅指党内的权力。实际上,他还指谓党对所有其他社会政治领域的渗透与控制。他说,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尝试过几次分权,但都未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和群众团体”116之间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他特别强调要解决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问题。他还建议,在国有企业中,要逐渐废除党委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代之以工厂管理委员会或公司理事会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117 他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党的权力过度集中,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因为社会主义重建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在笔者看来,邓对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和党对社会政治领域过度控制的批评,指向“历史性转向”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

 

邓小平批评“家长制作风”,反对任何个人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把组织作为个人的工具,用个人崇拜取代集体领导,要求别人唯命是从,将别人作为自己的附庸,命令他们做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他把领导干部终身任职制列为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并提出废除终身任职制是当务之急。

 

最后,他把“特权”宽泛地界定为法律和制度专门规定之外的政治经济权力。它将特权的存在再次追溯到“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以及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他重申了如下原则:“公民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118他说,他不再相信仅靠转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就可解决问题。重点应该放在“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上。119这样,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达三十多年后,在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难忘教训之后,制度化的需要最终被置于优先地位。用邓小平的话来说,文革的教训在于“不是说个人(对已经发生的和行将发生的事情)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20

 

早在198012月,邓小平就肯定了“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的原则。12219808月的讲话中,邓支持修改宪法以使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以及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建议。123这种总体的赞成态度导致宪法在这些问题上增加了许多具体条款。124

 

就正式制度而言,高层的同心圆结构仍然是党的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党章,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必须是政治局常委。129但是,这种新的同心圆结构与过去各个时期还是有所不同。根据党章条文,这是同心圆结构不存在一个人作为中心。党主席的职位被废除,它曾是毛个人崇拜的基础和象征之一。党的正式首脑是总书记,其职责被界定为“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现在的党的领导人经常重申,在各级党组织中必须全面落实集体领导制度。决策必须由党委多数投票作出,而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如果第一书记偏离了集体领导制度,承担责任的将不只是他一个人,而是党委全体成员。改革者同时相信,通过两项制度安排,权力过分集中在一个人手中的可能性会进一步降低:这就是现职官员任职届数和兼职数目。

 

加强党的纪律并恢复规范党内生活的传统是党针对一系列执政党固有的问题作出的反应——文化大革命的初衷就是解决这些问题,但结果却是加强了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革命理想的丧失;党的精神衰落;官僚主义,尤其是推卸责任、追逐特权、自私自利,以及相应的公共精神的缺乏;党员之间缺少相互信任;政策制定与执行没有创新;不能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如党的中高层老龄化所显示的那样,缺少新鲜血液。197812月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第一步。1982年党章规定该委员会委员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旨在提高其地位和权威。新党章比以前的党章在思想、政治和组织方面对党员和干部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与纪律。作为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它保留了19802月通过的更详尽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建立这样一支干部队伍是组织改革133的核心,它与经济体制改革一道,构成邓提出的四项任务的第一项。这项任务要“紧紧抓住”,长期坚持,至少要到本世纪末为止。“组织改革”不仅限于党内,还包括政府官僚机构和各种党外组织、非政府组织。当然,这意味着组织结构和操作程序的理性化。从中国革命运动的较长历史视角而言,它具有另一个更深远、更重要的意义:它是迄今为止存在的“意识形态和组织取向占统治地位的官僚政治”大规模、迅速向专业化和其他形式的知识化发展的努力。

 

改革国家制度的同时重新界定党和国家的关系

 

为了简化起见,党与其他所有社会机构之间的关系,可以被概括为党自我限制它对后者的权力。135就党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党章通过后紧接着颁布宪法的事实表明一个额外的特征——党“约束自己”或“自己预先承诺”要遵守某种行为程序,避免违反程序的行为。13619829月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宣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37随后12月颁布的宪法在序言中写道:“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13919821225,《人民日报》就新宪法发表的社论明确注意到,“一切”一词意味着“毫无例外”,并且“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和其他各党派、团体和组织一样,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140换言之,党首先约束自己,然后通过宪法,把这种承诺付诸宪法条文。

 

这种自我限制和预先承诺意味着,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党政分开。这一原则被反复提及。然而,它的含义仅仅是,各级党组织应该避免干涉政府的日常决策,或接管它们的任何职能,更不用说像文化大革命中和之后不久那样完全取而代之。起初,党相对于政府和社会的角色被界定为实施“政治和思想领导”。后来又加入了“组织”一词。143由于“组织领导”一词通常意味着人事权——包括任用、晋升、降职、撤换、调动、处分和免职——党对国家的领导仍旧是直接的和毫不含糊的。此外,宪法序言重申了四项基本原则。正如中国领导人所强调,这些原则的核心是党的领导。144这样,归根结底,党对国家的领导之性质取决于党的自我限制和自我约束。

 

然而,在宪法中还是有一些象征性的变化,反映了一定程度的党与国家分离的愿望。首先,规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的旧条文(1975年宪法第十五条和1978年宪法第十九条)被删除了。相反,在1982年宪法中,全国人大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以指挥国家的武装力量(第九十三条)。1975年宪法第十七条和1978年宪法第二十三条也被废除了,其内容是全国人大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相反,在新宪法下,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第六十二条)。据我们所知,这些改变全部是象征性的。

 

接下来让我们回到宪法条文,考察一下当前中国人的国家概念。中国人区分了国家形式(国体)与政府形式(政体),以及国体与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146对他们而言,国体取决于阶级关系,也就是说,哪一个或哪一些社会阶级控制国家并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宪法第一条这样界定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相应条文中使用的“无产阶级专政”一词被废弃了,但也没有恢复1954年宪法“人民民主国家”的措辞。新宪法所作的只是重申毛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使用的术语,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个术语被“无产阶级专政”完全取代。“无产阶级专政”这一表述早在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就已存在。为了维护这一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概念,宪法序言写道:“人民民主专政”在“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147在其他地方的表述是:无产阶级专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人民民主专政即是其中之一。

 

然则,宪法第一条的改变确实有其重要性。正如中国的评论者们指出的那样,“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术语中含有“民主”一词。它强调人民的内部民主,而不是对敌人的专政。“人民”一词比“无产阶级”有更广泛的内涵和指代。它包括农民、知识分子(现在被划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和社会主义劳动者(即以前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另一部分),以及所有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即以前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另一部分)。因此,许多中国作者断言,在中国,民主的范围急剧扩大,而专政的范围则有所收缩。至少,“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术语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象征,它的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它为最新强调公民权的概念提供了合法性,对此后文将论及。

 

序言中插入“知识分子”一词——“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148——这是在全国范围内讨论宪法草案期间知识分子在党的某些领导人支持下强烈要求的结果,其目的是提高知识分子的地位,强调他们的贡献。关于人民政协应该作为一个国家机构由单独条文专门加以规定的提议遭到拒绝。但它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的地位在序言中得到确认。149

 

1954年和1978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条文得以保留,但1975年宪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限定语没有了。同时删除的还有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151然而,这些变动为序言中重申党的领导所平衡或抵消。但在纯粹法律和正式意义上,现在可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权力。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该条文再次拒绝了在最高层政府结构中实行分权原则,而坚持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威。这充分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或批准其他两个部门的最高长官,有权撤销或罢免这些官员,并有权修改宪法。

 

加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权威,是一项创新。它现在享有立法权,而在以前,它仅仅有权力通过个别法令,以及修改现存法律的个别条款。152人大常委会保留了1978年宪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次赋予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现在又明确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在这个层面上,应该说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权。153

不论它对国家机构的实际操作中是否有实际影响,在这个层面上引入一定的分权因素,仍然有形式上和法律上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中国共产党人的制宪传统的话。早在1931年江西建立的中央苏维埃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人就将议行合一作为他们的国家制度的原则。中共中央提议的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1541931117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工农兵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并在它之下组织人民委员会。1551931117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接着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156又组织了人民委员会,以毛为主席,项、张为副主席。1934217公布的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其名额不得超过五百八十五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157此时,毛已经丧失了他的大部分权力。他再次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但张闻天当选为人民委员会主席。158政府体制同心圆结构的中心有所松动,但议行合一的原则得以保留,195419751978年宪法都未对这一原则作任何修改。现在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层面上引入一定的分权制度,从宪法理论上说,行政部门已不再是立法部门同心圆结构的内圆。

 

关于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立的条款适用于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员会的成员,他们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担任任何职务(第一O三条)。把这项原则应用于地方政府结构,这是以前宪法中没有的。有的甚至在19824月的宪法草案中也找不到。这与1975年宪法第三十七条形成鲜明对照,后者规定地方革命委员会既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人民政府——该条文强调了在地方政府中议行合一的原则。不过,这一条文在197971全国人大通过的一份法律中已有先例。

 

在形式上,根据1982年宪法,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实际运作中,实际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务院,而非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此外,还有一套与国务院平行的正式制度,它掌握着巨大的政治权力,其主席也由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这就是中央军事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内部以及当它的影响超越自身边界时,全国人大也许最能体现一种同心圆结构。其权力和影响集中于常委会。后者的权力和影响则集中于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委员长是这三个同心圆的中心。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内部,大概也是同样的情形。但从正式和法律的角度言,总理的职权有一定模糊性。在宪法草案和最后颁布的宪法中文版中,关于总理职权的措辞完全相同。二者都在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第八十八条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但是,在宪法草案通过后和新宪法最后颁布前,第八十六条的解释发生了重要变化。在草案通过不久,张友渔对第八十六条作了如下解释。他声称,国务院是一个执行机关,无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意志的规则,而应该实行总理负责制。159他解释说,在国务院的执行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但集体讨论不得与总理的最后决定权(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发生冲突。因此,宪法草案第八十六条的英文翻译是:“国务院实行总理决定制度”(The State Council Applies the system of decision by the Premier)。160相反,同样条文在最后颁布的宪法中的正式翻译是:“总理全权负责国务院”(The Premier has overa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State Council)。161这种翻译上变化的重要性体现在全国人大为实施新宪法于1210通过的国务院组织法中。该法规定:“关于国务院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执行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162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权的英文翻译也发生了相同的变化。解释宪法各种措辞的过程已经开始。无论如何,在实际运作中,政府结构的最上层存在三驾马车,它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总理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正式国家元首,没有实权,但在三个最具实权的政府领导人之间,他也许能够扮演有用的调停角色。

 

限制高级领导人任期的政策,并未写入党章,但被宪法采纳。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不得连任两届以上。但是,宪法草案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进行任期限制的条款在最后颁布的宪法中被删掉了。很可能,当19824月通过草案时,起草者仍然期望党也会对高级领导人的任期加以限制,包括党的军委主席。但是这种期望并未实现。两个军委主席职务一般会由同一人担任。163(责编:Y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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