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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早:人与车:城市的道路伦理
时间:2009-10-13来源:《文化纵横》2009年第五期 作者:杨早 被查看:

 

近日来,面对相似的交通案件:飙车、酒驾,从杭州的胡斌到魏志刚,从南京的张宝明到成都的孙伟铭,公众对类似事件的反应大致在几块场域游动:一是针对名车、“富二代”的仇富心态,为弱势群体代言;一是关于飙车、酒驾究竟该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理争论;一是司法机关是否“徇情”,是否隐瞒真相,肇事者是否“拿钱买命”的正义质询。
应该说,在各自的领域(法学、社会学、政治学),这些讨论都具备相当的推动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大场域的讨论,是各自孤立的,就像8月15日开始的为期两个月的全国“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样,都带有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意味。这些讨论的成果,采取的举措,就像大海中的几个孤岛,彼此不相关联,无法融合成一种长期的、常态的伦理建设,为中国原始化的道路伦理填补任何空白。
或许我们需要一种整体性的考量:我们究竟拥有怎样的道路伦理?我们是如何看待人与车、车与路、车与车之间的关系的?今年井喷式的人/车交通事件可以为建立新型的道路伦理提供何种启示?没有这种整体性考量,我们最终所能得到的也许只是几起判决、数月严治与长久的不安全感。正如有媒体指出的那样:“国民的日常生活,80%的行为都应该靠道德自律,如果处处羁法、时时祭法,则法不胜法,讼不胜讼,庙堂江湖几无宁日矣。”(《新民周刊》2009年第22期)
 
中国人如何看待汽车
 
汽车是不折不扣的舶来品。它不是从中国文化中生长出来的,远在中国社会开始城市化与工业化之前,汽车就已像驴子运往贵州一样,来到中国。在此前的民间生活中,只有受惊的奔马,与汽车有着相类似的危害能力。与奔马不同,由于汽车在路上的强势地位,它们还被视为特权阶级、压迫者的象征。
1919年,北京大学学生傅斯年自外归校,一辆飞驰而过的汽车溅了他一腿的泥水。傅斯年回到宿舍大发牢骚:“凡是坐汽车的都应该枪毙!”这并不是“轶事”,我们翻开当年的《新潮》还可以看到。傅斯年的愤怒,并不仅来自衣物受污,他表达的是对特权阶级的愤怒。
就在这一年的5月19日,清华学堂学生梁实秋随同学从海淀进城搞“街头演讲”,地点在前门外珠市口。讲演开始后,人越聚越多,群众的情绪也越来越激昂,这时有三两部汽车因不得通过而乱按喇叭,顿时激起了众怒,不知什么人一声喝打,“我们一拥而上,用旗竿打破了汽车玻璃,汽车狼狈而逃,我们不知道汽车里坐的是什么人,我们觉得坐汽车的人大概挨打不算冤枉。”日后梁实秋对当时的情绪有所反思:“我当时感觉到大家只是一股愤怒不知向谁发泄,恨政府无能,恨官吏卖国,这股恨只能在街上如醉如狂的发泄了。”把对政府与官吏的“恨”发泄到过路的汽车身上,当然因为“汽车”被视作某种特权的符号。这种心态到今日仍不鲜见,最多愤恨对象稍稍细分为“公车”、“豪华车”而已。
可以想象,通过这些事件,汽车与“特权”、与“恶”的联结,在民间记忆中会不断被凝固、传承下去。路人与汽车之间,似乎天然就存在着强烈的对立情绪——这当然不是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的错。
于是,在中国社会,“汽车”及汽车的驾驶者,天然地被理解为“强势”一方,而路人则是当然的弱势群体。如何平衡双方的强弱态势,只能寄希望于法律与交通规则的制订与执行,而关键在于“严刑峻法”的吓阻与遏制作用,这是中国传统的良法思路,也是近来一系列交通事件中强烈支持死刑的民意基础。
然而,在今天,事实上汽车已经不再是特权、压迫的象征,路上的强弱之势已经极大地复杂化了。那些发生在车车之间、人车之间、车路之间的纠葛,也远远不止是强弱的平衡问题。这种简单化、情绪化的判定只是一种假象,也许能够极大地调动人们的情绪,却无助于一个恰当的、良好的道路伦理的实现,当然,更不可能带来井然有序的道路秩序。
 
路上的“丛林法则”
 
有过在中国,尤其是在北京开车经历的人都知道,如果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或“文明驾车行为规范”来驾驶的话,你基本上寸步难行。你按照规定的限速行进,后方会是一片不耐烦的喇叭催促声,而且会制造出许多不必要的变线行驶;你按规定保持与前车的车距,那你有可能两三个小时都不能驶离环路的出口,因为不断地有别的车加塞儿到你前面;街道的两边都停满了车,你只能忍受一辆三轮车或自行车在你前面慢慢地滑行……对规则的遵守与否,实际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久而久之,中国的驾驶者会形成普遍的心理预期:能争一点就要争,能抢一点就要抢,如果被逮到算命不好,逮不到就赚了。
站在行人的立场看,满街的汽车似乎都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为什么要开那么快?为什么要闯红灯?为什么看到斑马线仍不减速?——这不是大陆独有的现象,1960年代柏杨就曾抱怨过“台湾的斑马线是用来引诱行人被车撞死的”。为什么要驶入非机动车道与行人争夺空间?
驾驶者同样也有着自己的理由:没有红绿灯,却有斑马线,我为什么一定要减速?有红绿灯,我更要“看见黄灯赶快走”,不然一个红灯一路红灯,得耽误多少时间?行人为什么不遵守交通规则,为什么要在黄灯甚至红灯时横穿马路,不管那里有没有斑马线?
矛盾不仅存在于人与车之间,也存在于车与车之间。曾经有出租车司机教诲笔者:“大公共总喜欢逼过来吓你,其实他看着呢,你不理他,他也不敢真轧过来!”7·28北京东五环特大车祸之后,也有大货车司机坦承:他们在环路或高速路上看见小车,会逼近把它们吓跑,“小车不就是开得快吗?又不禁撞!”
这些想法与行为,呈现出的是中国道路赤裸裸的丛林法则。每一个人都觉得别人应该遵守规则,每一个人又都在打破规则,同时规避由此可能带来的惩罚。而管理部门也总在“制订—执行—反弹—调整—执行—反弹”的循环怪圈之中打转。这种丛林法则,是前工业时代的道路伦理。那时的行人无原则地要给车辆让道,所谓“巡城御史”一类的城市管理者根本不处理这类交通纠纷。
应当承认,各方力量的博弈一直在进行。北京出现过多起外国人志愿制止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的现象,也有司机因为限行、双实线等不合理规定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但相对于中国苍白的道路伦理,这些努力都过于渺小,中国的道路仍旧是一座丛林。
或许正是“丛林法则”的属性吧,法律会在不同的立场之间摇摆,因为“公”和“婆”都是有理的,执法者只能随着时势的变迁调整自己的脚步。某段时间出台的交规有“撞了白撞”的恶谥,意味在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形下,司机不对交通事故负责,这一条例引发了铺天盖地的骂声。后来天平向另一端偏移,又变成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无论是否违规,都必须承担一定责任,这下开车的人又炸了:难道司机有原罪吗?
胡斌案之后,在波涛汹涌的对“飙车”的讨伐声中,有曾经的“二环十三郎”表示不满:不让开快车,那为什么不干脆限制所有排量大的车上路呢?
在这样的情势下,“修法”或“严打”怎么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呢?
在中国的亲身经历告诉笔者,在丛林法则下,驾驶者能否顾得上行人的感受,大可存疑。丛林法则里根本没有礼让的空间。要从根本上解决交通问题,必须从头建设工业社会的道路伦理。
 
伦敦人为什么敢闯红灯
 
建设道路伦理,是且只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制度、法律、社会、伦理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道路问题的难度正在于,它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不是修订立法或完善规章制度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事情。中国近代以来的思维惯性,就是凡事喜欢设计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渴求毕其功于一役。如果办不到,就恨铁不成钢,甚至直指“国民性”,由此衍生出诸多神话。
流传较广的神话之一,是“西方人都遵守交通规则”。而且说得有鼻子有眼,诸如德国某地,瑞士某处,深夜汽车/行人都不闯红灯,并且上升到“闯红灯是违反法律”的高度。笔者倒不是要质疑这些个案的真实性,但是仔细想想,会发现这种“类叙事”都相当靠不住。西方国家,地域如此辽阔,环境如此多样,岂能人人如一?具体到每个地区,每件案例,每条法规,在它产生、适用、稳固的推进过程中都有着多种可能性,多个选项,怎能以一句“西方人”概括全数?
笔者在伦敦的时候,就发现经常有行人闯红灯,不同肤色,不同身份,概莫能外。问当地留学的朋友,他说:以前在剑桥的时候,确实没人闯红灯,到伦敦来,看见大家都闯红灯,他习惯不闯,还被人嘲笑,说“不要把剑桥的恶习带到我们伦敦来!”后来他也就入乡随俗了。
看到这种现象,很多人不免会想“原来鬼子也不遵守交通规则”,好像找了一张护身符,从此自己也可以放心违规。其实应该思考的是:别国的道路伦理跟我们有哪些不一样?最简单的区别便是,伦敦那么多人闯红灯,但笔者没见过汽车闯红灯,更没见过有汽车急速冲向斑马线,一副要把人撞飞30米的模样。
根据笔者观察,伦敦行人之所以闯红灯,是对“红灯法则”的自适性调节。红灯是用来调节交叉道路的穿越时间的,但是道路流量变化不居,如果左右方空无一车,行人仍然在那里苦等红灯变绿,也可以看作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有的道路设计行人通行按钮来控制红绿灯时间(中国也有,但基本形同虚设)——《中国不高兴》告诉我们,德国官员提供的信息是:在德国如果行人等候超过47秒,他们是会闯红灯的。至于剑桥,笔者认为不存在闯红灯的问题——小城里人少汽车少,红绿灯也少。
伦敦行人为什么敢闯红灯?首先是伦敦的街道比较窄,很少看到六车道八车道的大路,超过三车道的路中心一般都设有安全岛,这意味着,行人即使闯红灯,他闯过的也是一条五六米宽的街道,这是一个相对容易掌控的距离。
更重要的是,行人对来往的车辆有信心。汽车不闯红灯,在城市一般都是慢速行驶,即使碰到闯红灯的行人,汽车也会停下来等行人通过。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种人与车之间的信心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相对而言,行人不太容易理解驾驶者的心情,因为没有类似体验,一般来说行人也不需要掌握汽车交通规则,比如过马路时单会左看右看,没想到后方还会有左转右转的车杀到。反过来,驾驶者应该可以体会行人的难处。何况还要加上汽车较之行人的客观强势,因此“车让人”是世界通行的法则。试想,如果“闯红灯”不成为一个交通问题,为什么要动用法律资源来处理这种问题?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理解、礼让,才是一个社会健康的道路伦理,也是这个社会的文明标志之一。
 
道路伦理的“教”与“诛”
 
《荀子·富国》云:“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依笔者看,中国道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不教而诛”。我们的驾驶教育,跟所有其他品种的教育一样,落后、敷衍、唯技术。上过驾校的人都知道,老师在缺斤少两的课程中教给你的,只是所谓的“驾驶技术”,完全不含有“道路伦理”的内容。学得再好,你也只掌握你和自己那台车的关系,至于车与路,车与车,车与人的关系,都得靠你在日后的摸爬滚打中自学成才。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马路杀手的出产率。
笔者询问过一些在北美或欧洲考驾照的朋友。他们说,基本上当地的理念是认为“人人生而有能力开车”,开车是不用学的——有了自动挡车之后,这句话简直就是真理。要学的是如何处理道路上发生的各种情况。多伦多的一位朋友说他考驾照,不需要上什么驾校,但他必须要与一位教练共同在实际道路上驾驶超过58小时,才能获得驾驶执照。很明显,在实际道路上的这58小时,不仅是一个驾驶技术的练习过程,而且是一个道路伦理的传承过程。
另有一位朋友,曾在美国因酒驾被拘。他说,当时他报出所属公司后,警察都惊呆了——在美国,中产阶级很少犯酒驾这样的“低级罪”,还不只是因为酒驾违法,而是在主流观念中,酒驾被视为没有自我控制能力的表现,有过酒驾经历的人,几乎肯定会被公司开除,再找工作也会遭遇到很大的阻碍,其风险成本之高,足以使中产阶级不敢越雷池一步。这种将酒驾与个人能力联系起来的看法,也构成了道路伦理的一部分。
法院的判例,也是一种“教”。这种判例,不能动不动是车毁人亡的重大车祸,那种惨状虽然触目惊心,但敌不过人类的侥幸心态——人人都觉得倒霉的不是自己。而是一些很平常的事例,比如变线时发生剐蹭,何种情况下是谁的责任——这个问题笔者一直在打听,但似乎没有人能说得清楚,难道一定要自己经历过各种情形,才能明白吗?
还有一种“教”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心态。魏志刚事件发生后,杭州电视台主播愤怒地质问:“你是赶着去投胎吗?”请不要认为这样的问题是迂腐的,或只是一时之愤语。整个社会在道路上将浮躁的心态展露无遗,一切只是为了一个“快”字,是不是真的就是必要的、不可逆转的?事实上,我们正在走着现代化的老路,想当年,美国的大工业生产也是何等讲求效率,战后飞速发展的日本又是怎样被批评为“经济动物”,1980年代香港又如何自嘲为“车多地少人没礼貌”。如果重走老路,仍不能避免老路上的种种磕绊坎坷,那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又在哪里?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文学所)
 
(责编:R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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