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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洪:“世界主义民主”与中国
时间:2011-08-08 来源:共识网 作者:石龙洪 被查看:

 

——评戴维·赫尔德《民主与世界秩序》

 

   多国部队军事干预利比亚是不是合法?如何解决全球变暖、恐怖主义、环境恶化、资源枯竭、传染性疾病、全球贫困等人类面临的共同世界性难题?如何要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机构对民族国家的普通公民负责?如何应对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对民族国家的入侵,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权威对立关系?如何保护每个人的自主性和各项权利的实现?如何建立新的世界秩序,是否可能建立世界性的规则来应对人类间越来越复杂的问题?是否可能拥有世界主义的民主?中国又应该如何应对未来的复杂世界秩序,如何参与到未来世界规则的制定当中?

 

  以上的每一个问题都是既棘手又复杂,代表着超出了任何单一政治体系的控制的世界性难题。上述问题的解决关乎人类的命运,又面临着异常巨大的现实挑战,需要有艰深的理论思考,才能对诸多世界性影响人类福祉、关乎人类命运的难题的解决提供帮助。

 

  戴维·赫尔德的《民主与全球秩序》一书,就是对上述问题的深入思考,希望能够从源头上起把问题梳理清楚,重新思考民主——加强和再造民主,并发展出一套赫尔德版本的“世界主义民主”以为解决上述诸多的复杂问题提供可能理论支持。

 

  一、世界需要新民主

 

  现在民族国家已经正在被入侵,被各种国际组织、跨国企业、NGO等力量所影响,主动地或被动地卷入全球化的进程,不管你愿不愿意,积极地还是消极地,主动地还是被动地。但是目前世界的秩序、现有的民主观念,无法解决正在的和将来要面临的世界性难题。

 

  为此,赫尔德指出了现今民主所遇到的两方面的挑战:世界的政治经济以及超越国界的网络与关系网,以及自在一个民主国家内部时常会出现的全体政治决策参与者与全体受政治决策影响的人之间的龃龉。

 

  因此,民族国家构成的现代体系的核心或“深层结构”是以下面两者之间的引人注目的张力为特点的。一方面是国家疆界之内的“责任”与民主之合法性的确立,另一方面则是国界之外的对强权政治的追逐。

 

  国家对区域性和全球性关系网的不断介入,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已经改变了它们所享有的权威的程度和范围。区域内相互关系的加强和全球关系的扩展,一方面对国家在有效处理由跨国力量带来的要求方面所具备的能力提出质疑,另一方面,也对国家能否对深受其影响的方方面面承担责任提出了质疑。

 

  在国家间体系中,以强力就是正义,以政治和经济实力为最终决定原则和资源的有效运用原则的韦斯特伐利亚模式;以及以多数人的裁决为原则,常常受到大国影响甚至操控,自主性屡屡遭损,并且能力有限的联合国宪章模式已经无法解决目前众多的国际难题。与此同时民族国家共同体再也无法单纯地仅为其自身来作出决定和制定政策,而政府亦无法单纯地仅为其自己的公民来决定什么是适当的。

 

  在全球秩序中,当代民族国家的主权权威的性质和范围内产生一系列的“内在的”和“外在的”的断裂:一方面是这些民族国家为自身所要求的政治权威的正式领域,另一方面是国家以及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层次上的经济体系的实际结构与行为。

 

  在国际层面,这种断裂表现在,虽然国家在原则上能够决定自己的未来,但是世界经济、国际组织、区域性和全球性机构、国际法和军事同盟也可以制约和限制单个民族国家的选择的自由。为此,赫尔德指出现存秩序的具体的5个断裂:

 

  断裂之一:国际法。国际法的发展把个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置于新的法律调控体系之中,国际法确认了权力与限制、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力与限制、权利与义务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要求。因此,尽管它们得不到具有强制实施权利的机构的支持,但仍会产生具有深远意义的后果。

 

  断裂之二:政治决策的国际化。一大批业已创建的国际机制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导致世界政治的决策结构的重要变化。到1989年就有将近300个政府间的组织和4624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到1993年每年政府间的会议总数就接近4000次。这些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实际上在挑战民族国家的主权和自主性,在变革政府的决策模式,影响政府的政策选择的自由。

 

  断裂之三:霸权和国家安全结构。国家可以自主制定战略并且是军事行为者这一观念与全球国家体系的发展这一现实之间产生断裂,后者以存在大国和大国集团为特征,有时会采取行动破坏国家的权威和整合。

 

  断裂之四:民族认同和文化全球化。新的通讯和信息技术网络,能够突破直接的政治管制,超越民族国家的忠诚,产生新的、多元的认同感,以及激发了文化认同的新形式,改变传统民族国家中基于民族文化、种族-族群等的认同。

 

  断裂之五:世界经济。在国家的正式权威与当代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体系的实力范围之间产生断裂,后者常常起到限制国家政治权威的权限和效能的作用。因此,生产、金融和其他经济资源的国际化正在侵蚀单个国家控制自身经济的能力。经济政策领域出现了国家自主性的式微,同时出现了政治共同体决定自身未来的观念与当代世界经济动力之间的裂痕,民族国家的调控能力始终受到世界经济的动力与发展的限制。单一国家进行统治的特权已经受到直接的侵害,使得民族国家直接暴露于和受制于经济力量与经济关系的网络,这些经济力量与经济关系徘徊在民族国家之间,正在重构国家的形式和能力。

 

  因此,5个主要的断裂现象——法律的、政体的、安全的、民族认同和经济的断裂,突出强调了权力及其制约的变化形态,这些变化形态正在重新界定与国家相关的政治权力的结构。国际的和跨国的关系已经侵蚀了现代主权国家的权力,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全球化进程已经推着政治向前走,使之远离了仅仅围绕着国家以及国家见所关心的问题并以此为头等大事的活动。在一个空前复杂的国际体系中,国家的活动既限制了其自主性,又对其主权产生越来越大的冲击。任何把主权解释为一种不受限制、不可分割的公共权力形式,其牢固地确立在单个民族国家之中的主权观念,都从根本上受到削弱。当今不得不承认,主权本身已经在一系列机构中被分割,这些机构遍布于国家、区域和国际的不同层次上,并受到这种权力的多元性的局限。

 

  为此,既然现代国家主权和自主性遭到挑战,主权被分割,原本排他性的权威不得不与其他组织和机构进行分享,但是那些分享权威的组织和机构的合法性基础是让人怀疑的,它们怎么对它们所影响的民族国家的普通公民负责呢?同时当民族、民族国家的决策深刻地影响到他国的公民,而他们根本或很少机会来表示“同意”,对形形色色的机构和势力,公民也只能在最低限度上加以控制,并且很少有表示同意的余地。

 

  因此,在主权国家与权威的多元结构并存之下,不少权力和权威只具备微弱或暧昧的责任承担机制。传统的民主理念已经无法完全解答现今世界遭遇的问题。传统民主观念中,合法性是与民主原则和程序密切关联的,但显然这一原则遭到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重构过程的挑战,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一些诸如秩序与宽容、民主与责任以及合法统治的原理和基础是否能够提供解决的办法是值得怀疑的。

 

  所以,赫尔德认为需要对民主的理念性和制度性基础重新进行评估,需要选择选择新的民主的政治未来,世界需要新的民主来应对现实中的世界秩序。而赫尔德的任务就是要对民主进行重估和再造,那首先他需要对对民主重新进行论证。

 

  二、戴维·赫尔德的民主逻辑

 

  赫尔德是民主理论大家,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详尽地归纳分析了多种民主的模式。但是他不得不承认现有的民主理论已经无法解决世界性的问题,民主理论本身应该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中的复杂世界。因此,他需要冲源头上开始对民主进行重估。

 

  为了阐述世界主义民主理论,赫尔德做了大量的理论铺陈工作。首先他回溯了现代国家的形成。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从分散权威想中央集权国家演变的过程。现代国家发展成为民族国家新形式,具有以下创新性的特征:领土、暴力手段的控制、非人格化的权力结构、合法性。同时他认为有4种现代国家的形式:1.立宪国家2.自由主义国家3.自由主义民主国家4.一党制政体;以及3种民主的模式:共和制:直接民主制或参与民主制、代议制:自由主义民主制或代议民主制、一党领导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制。

 

  之后他又谈到民主政治是如何以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形式在民族国家中确立起来的,这类型的民主政治是如何在政治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问题,成为现代国家的最高形式。从战争和军事主义、资本主义的出现、公民权利的斗争这3个宏观的模式分析可以得出上述的结论,即为什么自由主义民主国家会在民族国家中胜出:只有民族国家才可能组织起更多的力量以扩充军力,这一能力随着海外扩张的而不断增强(tilly 1990)。而民族国家之所以获得合法性是因为在军事、组织、和协调活动的扩张过程中,它们变得越来越依赖于其他社会群体,尤其是得到组织良好的市民团体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只要是人民的或民主的,这种诉求就是正当的与合适的。因此,现代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慢慢地有限权力体系的理念,它提供了一套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一视同仁的制约及其规范机制;一个共同体透过一个公平的制度框架得到治理,这一制度框架原则上对共同体所有成员平等施加限制和赋予能力。为此,西欧的一些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形成。

 

  上述内容谈得是西欧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发展的历史、现实进程,阐释了西欧的经验,旨在说明当代世界中的民主政治共同体的现实与未来。如果要对民主理论进行论证,赫尔德还需要从经验上和规范上的对民主进行理论上的论证。

 

  首先从经验上的论证,赫尔德认为自主性原则是现代自由主义民主蓝图的核心,自由主义民主蓝图致力于人民获得决定自己的行动以及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使人们有能力在各种替代性政治安排中作出选择,并引入规则限定民主的过程,这种民主传统支持自主性原则的两个重要观念——自决的观念和民主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的观念,即拥护权力结构受法律限制的政府观念。对政治共同体中成员平等地位的追求,重构了现代西方政治生活。“自主性”的思想把保障免受政治权威和强制性权力的滥用;公民通过对政治调控制度的持续化和合法化提供同意,参与到社团的决定过程中去;为公民发展个人禀性和发挥他们多才多艺创造最好的环境条件;扩大经济机会以达成资源可得的最大化与人民的渴求的内容联系起来。

 

  而自主性指的是人类自觉地推理,自我思考和自决的能力,它包括人民在公共领域或私人领域中作为自己生活的主宰者和创造者而行动的能力,对不同路线进行协商、判断、选择和行动的能力。而自主性原则理念在于以下六点:1、公共权力能够的达到合理证明。2、人们在塑造其生活和机会的政治框架中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理念。3、权利的概念首先必须包括权利资格。4、由自主性的原则所要求的独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保护每一个人在这一原则中享有的平等的利益的那些权利和义务。5、人们在决定他们自己的生活状况的过程中是自由和平等的这一观念,意味着,人民应该能够参与到对于公共关注的事情的协商过程中,这种协商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6、个人权利需要明确的保护。赫尔德认为经验上表明只有通过代议制民主政府制度,对自主性的承诺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因为,自主性是一种结构性的而非个人主义的自决原则。如果民主生活的运作要受到适当的限制和构建的话,国家的权力和制度就必须根据实施民主公法的要去来构成限定。公共权力只有在承认自主性原则的程度上,即公共机构能够被看作是促进和提高民主自主性的程度上,才会被认为是合法的。国家权力及政治权威的形式和范围需要联系这一目的去获得正当性。

 

  其次,赫尔德从哲学层面对民主进行论证,思考自主性在什么条件下才有实现的可能性。为此赫尔德进行了类似于罗尔斯的“正义实验”的“民主的思想实验”,赫尔德也假定拥有“无知之幕”,即如果人们有机会去更为充分地考虑他们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可能进行参与的条件的话,他们会认为哪些规则、法律与制度是正当的。但是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主的思想实验并不是要构建在有关实际政治问题总是可达成完全一致的一个假设上,不是为了对广泛的伦理问题寻求一种普遍化的解释,而是一种更具限制性的活动,旨在思考自由主义民主的条件和参与的条件,它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上:对话、程序和解决争端的基本规则,不仅是人们期望的,而且也是不可或缺的,而这恰恰是因为人民在广泛的道德政治问题上存在这观点的冲突。

 

  因此,“民主的思想实验”不是试图规定人们在实践中为了实现他们最大利益要去真正思考什么,而是努力去阐明一种协议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可以让各种冲突的价值、利益和判断的解释得到发展而不是诉诸于强制性的力量、武力或暴力压制,它是有关民主对话的条件而不是规定在这种对话中说写什么。关键是追求民主政治的必要背景条件加以概念化和普遍化,而追求民主政治,也就是追求在公共事务中的辩论、妥协和遏止冲突。

 

  因此,在民主思想的实验中,对公正性的检验能够显示出民主制与一些以最残酷的不平等的形式为特征的情形,如奴隶制、种族隔离政策以及各种恶毒的种族形式等是格格不入的。在不存在强制和武力的情况下,以及在理想的协商条件下,没有一个派别会接受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不平等的强制力量为后盾,并由强制性力量来维系,一种民主体制如果试图接受任何一种上述现象,那就将变成一种只有少数人参与而排除多数人或有限参与的统治形式。

 

  而自主性的相反的状况便是“无自主性”的情形,它人为地限制了对于政治行动的共同结构的创造,在“无自主性”的条件下,参与就被迫受到限制,一种政治行动的共同结构就不可能形成,人们就不能真正地享有权利,就不能有足够的力量去保障平等的利益,合法提出的要求。因此对无自主性的论证可以提供一种评价标准,公正性的检验强调考虑他人立场的必要性,只有当存在很好的理由相信政治结果被各派别同等地接受时,才能认为这些政治结果是公平合理的,只有对于所有的社会群体来说某些社会政治角色是可接受的,这些角色才能被视为是合法的,如果不能通过公正性的检验,拿不出与此相反的独特的论证,那么无自主性就会陷入不公正的要求中。为此,赫尔德通过“民主思想实验”实现对自主性的哲学上的论证。

 

  论证完自主性对人的重要性之后的关键是怎么保护自主性,这就需要防止对任何系统地破坏人民在自主性中的平等利益的行为,即破坏人民作为公民享有的平等自决权的行为。

 

  为此赫尔德提出了“权力位域”的概念,他认为“权力位域”是一种互动关系的背景结构或制度性环境,在这一背景结构或环境中以及通过这一背景结构或环境,权力得以运作并塑造人们的能力,就是在公共决策中造就和限定他们的生活机会、有效参与和分享。因此,在不同的领域,诸如:人格保障、生理和心理健康、成为共同体积极成员的机会、文化认同保障、加入公民社团的能力、影响经济议程的能力、参与政治辩论和政治选举的能力、不易受物质力量与暴力侵害而行动的能力等,如果收到不利的地位,就会减弱或丧失个人或集体的能力。因此,赫尔德认为需要考察许多不同的权力位域,包括:人身、福利、文化、公民社团、经济、有组织的暴力与强制关系、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因为,人民在自主性原则下的平等利益需要所有这些权力位域内得到保护,除非得到这样的保护,一种政治行动的共同结构才能完全确立。

 

  而这些不同的权力位域就是用来保护人的自主性原则,而人们在自由和平等的条件下参与自己的社团管理又需要相应的权利来保障,为此赫尔德提出了7中权利类别,包括:健康的权利、社会的权利、文化的权利、公民的权利、经济的权利、和平的权利和政治的权利。因而,赫尔德认为这些权利是民主统治的组成部分,7类权利构成了自主性原则在其中得以体现的相关空间,每一类权利均代表了政治参与和合法统治的基本实现条件。民主可能实现的一个关键条件,是一种可以使各种权利在7大领域内有机联系和得以体现的宪政结构。因此,一种认可人们在7中权利领域中作为公民所具有能力的法律结构构成了民主的公法,而民主公法为民主的实现设定了标准——民主社会成员所具备的一系列的权利,因此它合法地规定和确立了政治、经济、社会三者之间互动关系的宏大框架,详细地列出了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自由和平等地参加自决过程所必须的条件。按照这种标准,人民可以判断一个特定的政治体系或一套政治安排是否民主。

 

  为此,赫尔德完成以自主性为核心原则民主理论经验上和哲学上的论证,他的下一步就是需要解决现今民主遭遇的挑战和困境的问题。

 

  三、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方案

 

  赫尔德通过对民主自主性的论证,如果要保护民主,那就要保护人的自主性。前面已经提到现行国家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秩序中的断裂,使得现行的秩序无法满足人类的要求。为此赫尔德提出了国际新秩序的3点要求:1、责任体系的领土边界应当重新划定,从而使那些不受民族国家控制的事务,如全球金融流动、发展中国家的债务、环境危机、安全和防卫以及新的通讯形式等等都能够更好地置于民主控制之下。2、区域的与全球的调控机构与职能机构的角色和地位应当重新考虑,从而使它们能够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更连贯到位和切中要害。3、无论是在国家范围还是国际范围,政治制度与经济、市民社会中的重要集团、机构、社团、组织之间的啮合必须重新打造,从而使这些集团、机构、社团和组织成为民主过程的一部分,即采纳与民主的规则和原则相契合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

 

  按照赫尔德新要求只有在政治共同体未曾受到来自其他政治共同体和跨越国界边界的互动网络二者所构成的威胁时,自主性才会得以普遍实现。同时民主法只有在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权力领域和跨共同体的权力领域中同时建立时才能普遍得以实现,权力位域可以是一国的、跨国的,也可以是国际的,以此相适应,某一政治共同体内的民主公法也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实施民主法。民主公法需要得到法律的国际结构支撑和支持。所以赫尔德希望把这一法律的国际结构称之为“世界主义民主法”,意味着民主公法在各国边界内以及互相之间得到确立。世界主义民主法是超越民族与国家的特定要求,并延伸至“普世性共同体”全部成员,它意味着一种权利和责任,如果想要学会互相容忍彼此的那一类并和平共处,人民就必须接受它们。

 

  因此,对自主性原则的承诺需要规定一种建立一个由民主国家和民主社会建立在共同同意基础上,组成的国际共同体——世界主义的民主共同体——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些国家和社会保证在其边界以内和跨越边界之间遵守民主公法,以此建立民主的世界主义秩序。只有确保从经济到政治的各类相互联系和相互交织的权力体系负起责任,民主才能充分得以支撑,只有日益扩大的民主制度与程序的架构——世界主义民主模式——相联系起来,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而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方案以及世界主义民主的短期和长期目标便是:

 

1)“世界主义民主”方案

 

全球秩序由多种多样、重叠交错的权力网络组成,涵盖了人身、福利、文化、公民社团 、经济、强制关系与有组织的暴力、管理的和法律的关系等。世界主义民主的具体形式产生于这些形形色色的网络,即构成了不同民族与国家之间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权力系统。

 

  所有的群体和社团都被认为具有自决的能力,这种自决的能力能够通过承认自主性原则和特定类别的权力与义务而加以具体化。

 

  法律的原则被采用,这一原则划定了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组织与社团之中的形式和范围。

 

  出在各个地方与各种层次的法律制定和法律执行能够在这一框架内得以发展,并伴随着区域法院和国家法院在监督与制约政治和社会权威方面影响日益扩大。

 

  对于自决的捍卫,政治行动的共同结构的创立以及对民主之善的维护,构成了集体性优先考虑的一揽子方案;对民主自主性的承诺,既创造了长期变革的议程,也创造了迫切的优先计划,该计划着重于改变在公共领域中未充分享受平等地位的人民的状况。

 

  社会正义决定性原则如下:有关生产、分配、资源利用的运作模式不仅必须导向民主的过程和政治行动的共同框架,而且要与民主的过程和政治行动的共同结构相得益彰。

 

  争端的解决必须贯之以非强制原则,当面临对世界主义民主法悍然攻击时,武力使用仍然是集体选择最后的手段。

 

  人民可以享有对他们有至关重要影响的形形色色的共同体成员地位,并因此有途径进行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原则上,公民权会被扩展为从地方到全球的所有重叠交错的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

 

  (2)民主的世界主义模式的短期目标:

 

  改革联合国安理会,赋予发展中国家重要的发言权和有效的决策权力。

 

  创立联合国第二院,由国际制宪会议产生。

 

  政治区域化得以提升,以及运用跨国全民公决。

 

  国际法院具有强制司法权;创立新的国际人权法庭。

 

  在区域的和全球的层次建立新的协调经济机构。

 

  建立有效、负责人的、国际性军事力量。

 

  (3)民主的世界主义模式的长期目标:

 

  确立世界主义民主法;不同领域的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权力,受制于新的《权力和义务宪章》。

 

  与区域、国家、地方相联系的全球议会。创立公共问题的边界法庭。

 

  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分离;些伤心代表大会和选举的过程由公共财政开支。

 

  包含民法和刑法要件的相互关联的全球法律体系;建立国际刑事法院.

 

  确立国际性与跨国性的经济机构对区域和全球级别的议会和代表大会的负责关系。

 

  民族国家的强制性力量越来越多地向区域性和全球性机构永久化转移,其最终的目标是非军事化和超越战争体系。

 

  尽管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模式看起来清晰明了,但显然赫尔德也不认为它可以一蹴而就。他不断地在强调现实中的困境,比如权利可以分为紧迫型、现实型、理想型,可以按照不同的顺序去实现;同时可以改造目前的联合国模式,将他的“世界主义民主”目标分为短期和长期的目标。可以说正是世界主义民主的复杂性使得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轻易地拿出任何直接可行的方案,而赫尔德正是用自己扎实、深刻的研究总结出了自己的“世界主义民主模式”而开启了对新的世界问题的研究,引发更多的人对此问题更多的思考。

 

  四、对赫尔德理论的批判性反思

 

  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论证之后,终于以赫尔德版本的“世界主义民主”模式呈现。充分理清赫尔德的理论之后,往往给人复杂的感受。一方面:为赫尔德化艰深复杂的理论论证工作为清晰明了的世界主义民主模式图景的能力和付出而叹服;另一方面:反而会加剧对世界秩序前景的疑惑感。到底未来的世界会如何,又该如何应对未来无数的超越单个民族国家的世界性难题。而此时此刻世界还非常不太平,各种纷争、各种灾难、各种人类的痛苦和浩劫在不断上演。似乎现实更让我们感觉到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是如此遥不可及,诸如以下一些赫尔德也难以回答的问题。

 

  真的能够让全球的每一个人实现自己的自决,实现全球全民的公决吗?世界范围内的民主自决又如何实现?有多大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全球议会如何组成?只有民主国家才能加入吗?代表名额如何分配?大国小国之间如何分配权力,如何制衡?在完全建立世界主义民主之前,假定已经有民主国家的共同体,如果有些国家或组织不愿意加入,那当那些国家和组织残暴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时,那如何处理不在共同体范围内那些国家或组织?

 

  按照赫尔德的设想,由先进的民主国家带领,不断地吸纳更多的国家,逐步地建立民主国家的联合,这点上也是颇有争议的。难道真的未来世界主义秩序需要先进的、已有的、发达的民主国家引领吗?对于落后的非民主国家来说,是否要被领导,“被民主”,这是否会造就新的殖民主义?

 

  全球性规则如何建立?世界主义民主法如何建立?

 

  如何打破现实主义的逻辑?赫尔德对7种权利进行划分,如何来实现全球权利的均等化,有可能实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吗?有可能拉平发达和不发达国家之间的权利差距吗?世界一直以来都是以不平等的状态呈现,可以梦想世界的平等吗?

 

  中立的世界军事力量是否有可能建立,怎么来判断武力的使用是合法的?

 

  是否有其他的民主理论模式?建立在西方个人主义传统上的赫尔德民主的理论是否适合中国等其他非民主国家?其他国家能不能发展出新是民主理论?

 

  除此之外,当然还有非常之多的问题赫尔德都无法回答,但这不构成我们对赫尔德不赞誉的理由。正是“赫尔德们”的思考,站在全人类的视角上探索人类的未来使我们会对我们面临的问题更加警醒。正是因为赫尔德的问题难以实现,才需要我们人类更加认清自己、认清世界的局势和未来。正是“世界主义民主”不可能一蹴而就,才更我们对需要实际的步骤更细致的探寻。所以赫尔德的理论是不完美的,但他的理论是开创性的,他自己本身也强调即使那可能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乌托邦”,但也要立足与现存的状况去努力,“政治理论家应该是理论的先行者,寻求在对政治的解读方面走在前面而不是相反,这种事物状态的不确定性,恰恰是为新的政治理解创造了可能性。”

 

  因此要合理地对赫尔德的开创性理论进行合理地批判性反思,同时也要防止批判赫尔德理论的误区:

 

  第一、防止盲目地批判西方中心主义。不能因为西方人先讲民主,你就不要民主;西方人先讲自由,你就不要自由。要不要在于你自己的判断,而你的判断又该基于逻辑上的理性判断,而不是基于意识形态的判断,基于特殊主义的判断,认为本国的就应该是特殊的,就应该和西方的不一样,以此逻辑来排斥民主是不合逻辑的。

 

  第二、防止过于现实主义的逻辑去批判世界主义民主。或许现在没有任何人敢于想象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是实现的一天,依旧认为现实主义的逻辑在现今民族国家体系内,在现在和将来都将继续主导世界。如果这种逻辑的话,那赫尔德的理论只能说是他在“美梦”。但实际上,我们更应该去看到赫尔德世界主义民主理论的亮点,看其理论的前瞻性、视野的广阔性、关怀的世界性。赫尔德与其是要创造一个适用于未来的世界主义民主模式,不如说是他在共聚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他以宏大的理论视野来推演民主的前世、今生和后世,向世人展示一些价值的重要性,诸如个体、组织的自主性,有关人身、健康、福利等方面的权利保障,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保护人类权利的世界民主公法,解决人类共同难题的世界议会等等。这些东西都是人类逐步地承认的共识性问题,当全人类,世界各国各地区都认同这些共识的时候,类似世界主义的议题就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就这点上来说,赫尔德所做的贡献是巨大的,非凡的。

 

  第三、要防止感情逻辑、固有逻辑胜于理性逻辑。评判赫尔德的理论的关键在你怎么看待赫尔德的逻辑推演,如果想批驳他的理论,你就该从逻辑上去驳倒他,而不是基于感情上的逻辑,基于固有的一些观念,诸如固守一套民族国家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执念”,或执意不要民主,更不要世界主义民主的理念等。

 

  再如也有人将赫尔德的“民主实验”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相提并论,认为赫尔德是要找寻民主的终究起点,就像罗尔斯要寻找正义的逻辑起点一样。但实质上赫尔德已经强调他的“民主实验”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的理念不同,他只是为了寻找对话的基础,而不是要确立政治、道德、伦理价值的终极起点。因此,在评述赫尔德的理论时需要把握他的逻辑,不能盲目批判他的理论。

 

  五、中国与“世界主义民主”

 

  中国已经被深深地卷入世界体系之中,不能超脱于世界之外。中国需要面对现实的世界,应该承认世界的现状,与世界一起面对未来。为此,中国面对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需要思考以下几个的问题:

 

  第一、中国需不需要民主应该问自己的内心,而问内心在于问民心,而问民心在于问民之自主性。自主性是否重要,是否该给予每个国民自主性,是否该建立民主,应该建立在对民主本身的反思上,而不是固守一套不要民主、反对民主、民主有害论等观念,需要经得起每个人内心的公正性检验,而不是少数人掌控民主的决定权。

 

  第二、中国怎么应对别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对你的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方面的质疑?赫尔德的7类不同的权利,对任何一国来说,要完全地实现都是不太可能的,需要区分紧迫性的权利、现实性的权利和理想性的权利。中国不可能使所有国民实现所有的权利,但有能力实现的权利没有实现,能做的不做,那遭受别国或组织质疑是理所当然的。而最好的回应的方式,不是别人批评你,你就也批评别人,这不能根本上回应你本身的不作为,而应该切实地保障国民的权利,切实提高国民的权利水平,实现权利的均等化,这也是“民主”之善的要求。

 

  第三、中国需要自己的民主理论和世界主义理论的研究。否则中国将难以与西方对话,难以在民族国家的世界秩序重建中掌握主动权、发言权,而这也基于中国承认世界的现状和未来的基础之上。

 

  因此,一方面中国要加强民主理论的研究。如果说西方的民主理论不适合中国,那就需要中国学者努力去建构适合中国传统,又符合逻辑,经得起论证中国的民主理论,这样才能在与西方国家对话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另一方面,中国需要世界主义理论的研究。中国的学者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国内的研究,或许是还没有足够的自信去研究世界性的问题,还没有充分地做好与世界对话的准备,但是变化中复杂的世界需要中国的学者们更多的关注世界、做更多的对世界性问题的研究。

 

  第四、中国是不是该调整外交战略,是不是该改变与世界其他国家交往的方式,是不是对现有的外交模式进行反思。再固守一套民族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是禁不起逻辑的推敲,也是不正视世界现实的表现。就如在利比亚问题上,在联合国第有关制裁利比亚的第1970号决议,中国也没有投反对票,而该决议的理由正是利比亚严重、有系统地侵犯人权等问题。而这正说明在面对主权对人权残暴地侵犯的时候,任何主权都要遭到谴责,中国不反对联合国制裁利比亚的决议也说明中国同样不否认这一点。

 

  第五、中国又该如何处理与跨国公司和各种国家组织、国际NGO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可能这些组织和机构能对中国的发展助力,帮助中国解决很多问题;另一方面,这些组织和机构也会向中国提出一些要求,突破中国的国家权威,挑战中国已有的权力、权威、秩序。面对这些挑战,中国又该如何应对?如果直接的排斥任何对中国固有权力框架的挑战,排斥那些与中国“不合”的企业、组织、机构,那显然是不明智的。在承认众多国际组织、机构、跨国企业对中国的挑战的基础上,怎么样才能需要真正地与众多的机构合作、共处,还需要中国有更多的思考。

 

  第六、现今中国的经济实力在增长,世界也希望中国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这责任是推脱不掉的,不是韬光养晦就能让其他各国放弃对中国的要求。在越来越复杂的世界性议题上,需要中国更多的主动的参与,中国必须想好应对变化中复杂的世界性问题的准备。中国需要一个开放、诚恳、负责的心态应对未来的世界,不仅对国人负责给予国人自主性和保障国人权利;也对世界负责,积极参与到世界问题的解决中,为构建未来新的世界规则和新的世界秩序,甚至“世界主义民主”的建立作出中国的贡献。

 

  六、结语

 

  世界在变化、世界很复杂、世界很混乱,但世界需要秩序、需要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过去的几千年里,人类文明经历了令人炫目的大发展,但未来人类面临的将会是更大的、更复杂的挑战。人类之间需要共同相处,世界之间需要打破一些地理上的隔绝、利益上的隔绝、观念上的隔绝,全世界需要站在一起,探讨人类的终极命运的问题。在这点上可以说“赫尔德们”站在了历史的前端,尽管他的理论不完美,在现实中运行对于很多人来说不可想象,如此“理想化”,但是世界需要更多的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赫尔德们”,需要新的世界秩序、新的世界民主来面对人类共同的难题。至少赫尔德们会引发我们更多的思考:我们该如何面对人类的“2012”。

 

  【参考文献】(英)戴维·赫尔德著,胡伟译,《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责编:Y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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