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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田平:东欧剧变后国家与教会关系的演化(2)
时间:2010-09-21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4期 作者:孔田平 被查看:

 

  罗马尼亚继承了“有统治者才有大主教”的拜占庭传统,在教会与国家关系上教会从属于国家。这一传统不仅在社会主义时期存在,而且在1990年之后得到延续【8】。与其他宗教不同,罗马尼亚东正教并不反共。当希腊天主教的高级教士遭到监禁和教堂被没收时,东正教接收了被没收的地产,与社会主义时期的统治者和谐相处。1996年,一位东正教高级教士承认曾充当安全部门的密探,这在东正教内部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著名的牧师强烈反对公布秘密警察档案。在剧变后,国家与教会的合作得以延续。在重要的场合,高级教士总是与总统在一起。在国庆节,大主教与总统比肩而站。每逢公共电视台直播的重要弥撒,总统总要出席。

 

  (3)推动东正教的政治议程

 

  从历史上看,罗马尼亚东正教曾面临两种诱惑:一是成为国家的附属物,为政治目的利用其精神影响;二是民族优越感的救世主义。目前这两种诱惑仍存在于东正教的公共生活中。东正教一向不愿卷入社会生活,因此东正教是隐士的信条,而不是传教士的信条。东正教不愿在公共生活中引人注目。但是随着1990年后宗教的复苏,特别是1996年基督教民主党赢得议会和总统选举的胜利后,东正教的声音日益强大。

 

  东正教开始咄咄逼人地参与公共生活,如发起了要求在小学开设宗教必修课的运动、拒绝归还它占据的希腊天主教在社会主义时期被没收的财产、反对教皇约翰·保罗二世访问罗马尼亚、不断批评要求放弃将同性恋视为犯罪的“罗马尼亚传统”的欧洲组织、寻求国家为在布加勒斯特中心建立一座有15000个座位的巨大的“民族大教堂”提供资金、要求为在特兰西瓦尼亚南部没有东正教信徒的纯粹的匈牙利人居住的县建造东正教教堂提供资金、拒绝归还希腊天主教在法院赢得的财产、阻止1996年在罗马尼亚举行国际新教大会。

 

  东正教不愿接受与其他宗教平等的地位,也不愿将其作用仅限于精神领域。东正教的行为受到了部分罗马尼亚人士的批评,左翼知识分子谴责东正教是罗马尼亚走向民主的主要反对者,认为东正教正在将罗马尼亚引向倒退。有的学者认为,绝大多数高级牧师将真正的民主化视为对其特权的威胁。

 

  东正教会在新的环境下积极推进其政治议程【9】。东正教的政治议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东正教的政治代表问题,大教主阿纳尼亚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要求宗教会议支持牧师作为公众的选举顾问参与政治,二是要求国家承认所有的宗教会议成员为参议员。教会中的一些信仰东正教的议员提出了使东正教领导人成为参议员的法律草案,但迄今尚未讨论。虽然图多尔等人公开支持这一法案,但更多的罗马尼亚政治家或者保持缄默或者表示反对。

 

  关于东正教会与教育的关系问题,1990年宗教事务部和东正教宗教会议决定鼓励在中小学进行宗教教育。宗教事务部部长斯托伊切斯库认为,宗教教育有助于民族的道德复兴。都主教切奥博泰亚解释道,宗教教育之所以需要,是因为“不能以虚无主义的、劣质的和混乱的人本主义代替无神论的人本主义”。但这在东正教圈子外引起了争议,一些知识分子反对将宗教教育列为必修课,也有人对宗教教育的低质量提出批评。

 

  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规定宗教课程只在小学列为必修课。这表明东正教会试图在中小学开设宗教课程的努力取得了部分的成功,但东正教会对于宗教课程未被列为中学必修课感到失望。

 

  东正教会要求根据基督教的价值观修改教科书。“教会复兴反思小组”要求对教科书进行“非马克思化”,以准确地反映东正教对于罗马尼亚文化的贡献。无论是议会还是教育部都没有认真考虑东正教会以基督教价值观修改教科书的建议。

 

  东正教对于同性恋和堕胎的立场:罗马尼亚刑法第200条规定同性之间发生性关系者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5年,这一条款受到了强烈批评。面对国际压力,面对罗马尼亚申请加入欧盟的现实,罗马尼亚政府启动根据欧洲标准对刑法进行修改的程序。在经过3年的激烈争论后,部分放宽对同性恋活动限制的法律1996年第140号法正式生效。该法对于刑法第200条法律提供了新的解释,只有在公共场合进行的同性恋活动,或者造成了公共丑闻才处以有期徒刑。罗马尼亚东正教会反对修改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大主教泰奥克蒂斯特反对将可耻的变态的和不自然的生活方式视为正常和合法,一些东正教组织要求东正教保持反对同性恋运动的势头。东正教学生会说服大主教泰奥克蒂斯特请求议员维持对同性恋的禁令,并指责那些支持使同性恋行为不受惩罚的议员为不道德的无神论者。东正教会利用国家电视台激烈批评拟议中的对刑法第200条的修改。

 

  大教主阿纳尼亚就此分别评论,他指出“欧洲让我们接受性、同性恋、堕落、毒品、堕胎、包括克隆在内的基因工程”,并且抨击罗马尼亚即将加入的欧洲是“完全建立在政治和经济基础上的贫困的欧洲,缺乏任何形式的精神、文化或宗教”。

 

  1966年,罗马尼亚颁布了禁止堕胎的770号法令,以实现人口增长的目标。198912月事件后,该法令被废除。由于放松了对堕胎的限制,罗马尼亚成了欧洲堕胎率最高的国家。19941月,东正教领导人发表公开信,要求国家采取法律行动遏制堕胎的爆炸性增长。

 

  对罗马尼亚前景的忧虑:罗马尼亚东正教会对于罗马尼亚的前景感到不自在,因为加入北约与欧盟已成为罗马尼亚主导的外交政策。东正教对即将与西方的联盟感到忧虑。东正教担心现代化会使东正教落伍,担心新教会会劝诱其信徒改变信仰,担心罗马尼亚社会的日益世俗化会降低教会的影响。东正教的一些神学家担心罗马尼亚会被世俗化的西方文化所吞没,东正教丧失其宗教特性。

 

  总之,罗马尼亚东正教与国家的关系秉承了“有统治者才有大主教”的传统,东正教在许多方面与国家合作,但也不失时机推动其政治议程,试图在东正教的政治代表权和国教地位问题上有所突破。

 

  3.匈牙利

 

  1992年,匈牙利议会委托教育研究所对宗教现状进行了调查,以确定每一种宗教的规模。1994年调查结果正式公布,匈牙利公民中信仰天主教的占71%,信仰加尔文教的占16%,信仰路德教的占4%,信仰犹太教的占0.5 ,其他人则信仰小的教派或新型的教会。

 

  剧变后,匈牙利经历了宗教的复苏,宗教在匈牙利的影响日益扩大。特别是1990年基督教政党(匈牙利民主论坛、基督教民主党和独立小农党)在选举中获胜后,宗教成了一种时尚。内阁成员参加宗教活动虽然不无哗众取宠的成分,但至少表明他们找到了自己的信仰。1994年每月至少到教堂做礼拜一次的人数从18%增加到20%,每周做礼拜的人数增加了一倍,占人口总数的2.3%。到1997年年末,经常做礼拜的人数比1994年下降了1%,对宗教不太虔诚的人数也下降了5%。这一下降可能反映了剧变后信仰宗教作为一种时尚吸引力的消失。民意测验表明,教会在绝大多数匈牙利人中有良好的形象,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匈牙利教会在建立新的民主制度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只有少数受访者认为匈牙利教会曾与共产党政权合作,因此教会的道德资本受到了损害。大多数受访者期待教会和宗教组织帮助慈善事业、解决社会问题和减轻人们的苦难,只有9.6%的受访者认为教会与社会问题没有任何关系。

 

 

  在分析匈牙利政教关系的演化前,需要指出匈牙利的特殊性。匈牙利是一个多宗教国家,长期存在着国家与教会关系的紧张;政党之间竞争的焦点不在社会经济问题,而在民族主义和教权主义等文化问题;匈牙利对思想和宗教自由的法规正在修改之中,围绕国家中立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10】。

 

  (1)政教分离

 

  匈牙利宪法第60条第3款确立了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原则。宪法法院主张国家中立,国家有义务为教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国家对于保障宗教自由负有责任,必须为宗教的形成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教会与政党或其他私人组织相比,享有一些特权。1990年思想与宗教自由法规定,如果有100人要求组成教会,对章程不持异议,而且愿依法活动,法院必须对该教会给予注册。匈牙利教会对其财务有绝对的自主权,国家不能监督教会资金的使用。教会有权建立教育机构,有权在国立学校组织宗教教育,而且对教会免征地方税。教会的神学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不受任何审查,教会可以派代表到公共电视台和电台的监督机构任职,神甫可免服兵役。教会机构是否具有法人地位仅取决于教会的章程。

 

  匈牙利的法律制度也保障国家的世俗性。二战之前,宗教领袖参加上院,教会不能回避其政治责任。目前教会处在政府结构之外。宗教教育未被列为学校正式的课程,宗教老师也不是学校的员工。教会税不是由国家征收的,结婚和离婚的管理完全独立于教会。匈牙利的政教关系可称之为“合作性分离”。

 

  1994年,在梵蒂冈的倡议下,设立了军队牧师。1997年,匈牙利与梵蒂冈签署了协议。1999年底,政府设立了教会与国家关系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4个历史性教会的代表组成。匈牙利宪法法院不反对对不同的教会区别对待,宪法法院认为“对不同教会平等相待与考虑每个教会实际的社会作用并不抵触”。

 

  匈牙利关于宗教的相关法规正在修改之中。1999年政府决定修改1990年的思想和宗教自由法。虽然1993年和1996年议会就提出了严格教会注册的倡议,但未进入决策阶段。拟议中的法律修改涉及提高教会注册的门槛,如将信徒人数由100人提高到1万人,并且要求教会有100年的历史。新的法律将不再使用“教会”一词,而改用“宗教团体”,宗教团体的注册只能在布达佩斯法院进行。宗教团体的申请者必须向法院提交教会的教义,只有其教义具有普遍性,而且不违背公共道德时,法院才准许注册。对宗教自由法的修改在匈牙利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欧盟对于东欧国家政府对于新的宗教运动的敌对态度表示关注,匈牙利被列为将要通过限制宗教自由法律的国家之列。无国界人权组织发表报告,称匈牙利宗教自由状况趋于恶化。

 

  (2)教会对国家的财务依赖

 

  教会财产的退赔是匈牙利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11】。1991年匈牙利通过的《原教会财产退赔法》旨在使教会获得履行社会义务的物质资源。该法律使得教会可以获得19481月后未获补偿被国有化的财产,但法律规定,只有那些在国有化时用于医疗、教育、社会、文化和宗教目的的建筑物,而且只有教会同意用于原用途时才能物归原主。该法律规定退赔的有效期为1O年。1997年匈牙利议会通过了《教会与公共活动物质条件法》。该法事实上延长了教会获得现金赔偿的时间(2011)。从19969月到19973月梵蒂冈代表与霍恩政府进行了漫长的谈判,最后于19976月签署了一项协议,天主教会因在退赔过程中放弃的财产可以无限期地每年从中央政府获得一定份额的补偿。这项协议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社会党的执政伙伴自由民主党人联盟和其他教会领导人对此加以抨击,认为政府厚此薄彼,有违宪法,因为宪法规定国家不能对不同的宗教区别对待。1997年年底,政府不得不对《原教会财产退赔法》进行修改,规定其他的教会可选择分期补偿或坚持在2011年之前补偿的协定。

 

  1990年以来,匈牙利政府向教会提供财政资助,以维持正常的宗教活动和修缮宗教建筑物。政府的预算中有专项的教会基金,以1998年为例,政府对教会的补贴为58.7亿福林。国家每年都给予教会财政资助的金额取决于预算条件和议会多数派的意愿。为减少教会与国家间的联系,1996年政府决定将教会与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列到一起,公民可向这些组织提供所得税的1%。这一决定引起了一些历史性的教会和右翼政治家的反对。梵蒂冈甚至非正式地威胁要抵制与匈牙利政府的谈判。天主教会宣称从这一来源获得资助将剥夺天主教会使用“天主教”名称的权利。由于教会拒绝与协会竞争,1997年教会被纳入了独立的范畴,纳税人可拿出所得税另外的1%资助教会。多年纳税的结果显示,只有略超过10%的匈牙利纳税人将所得税的1%捐给教会,这表明匈牙利是一个世俗化国家。纳税结果也或多或少反映了匈牙利不同宗教的影响,天主教、加尔文教和路德教是影响最大的宗教。迄今为止,匈牙利的教会尚未实现财政自主。

(3)教会的政治影响力

 

  政治转轨根本改变了教会活动的环境。新教内部对于参加选举的政党态度并不一致,而天主教会则保持了统一的立场。天主教会在选举前发表的文告中并没有提到政党的名称,但也不掩饰对右翼的同情。天主教会有时甚至试图影响右翼阵营内部的权力平衡,例如天主教会在1998年选举前发表的文告中呼吁选民不要为小党浪费选票。此举表明天主教会抛弃了从前的盟友基督教民主党,选择了崛起的右翼菲代斯—匈牙利公民党。教会虽然不是统治者,但却是有影响力的政治力量,因为教会具有道德资本可资利用。

 

  (4)对待非主流教会的态度

 

  非主流和新型教会的信徒约占总人口的2%1979年成立的信仰教是一个信徒少但影响很大的教派。据说,该教有3.5万信徒,其说笑和昏睡的礼拜方式备受争议。匈牙利有学者认为,从教义上看,信仰教是“圣经原教旨主义和盎格鲁萨克森自由主义的结合”。该教强烈反对天主教,认为政府的政策是由梵蒂冈操纵的。该教领导人认为民族主义和反犹主义是匈牙利目前面临的主要危险。该教在自由民主党人联盟的建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而且据说自由民主党人联盟1/3以上的党员为该教信徒,因此该教与自由民主党人联盟联系密切。该教对目前国家和教会合作模式持批评态度,主张国家与教会的彻底分离。

 

  匈牙利政党之争具有宗教色彩。右翼政党多支持传统的宗教,而左翼政党则赞同世俗化、无神论和各种宗教的平等。匈牙利国内对于新教会有三种看法:右翼认为新教会是对现有教会的威胁,反对发展新兴教会。议会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米克洛什·乔波德伊认为,新教派的主要问题是它会造成传统教会的分裂。持此主张的人虽然并不主张建立国教,但认为天主教的利益等同于匈牙利的利益。中派主张逐步接受新兴教会。中派认为1990年的宗教自由法过于宽松,没有阻止教会权利的滥用。如果新兴宗教在规模上有发展,而且其行为能起社会团结的作用,就应当逐步给予现有教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左翼—自由派阵营主张国家严守中立,认为政府的倡议旨在重建战前政治和宗教间的封建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政治和教会都没有自主权。尽管这派认为宗教是私人事务,教会是私人组织,但仍主张妥协。左翼—自由派阵营强烈反对在不同教会中建立新的等级制。

 

  (5)政党和公众对教会的态度

 

  匈牙利主要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不尽相同。右翼期望政治家笃信宗教,赞成牧师干预政治事务,而左翼对此表示反对。匈牙利民主论坛、基督教民主人民党、独立小农党站在教权一边,而社会党和自由民主党则站在反教权一边。而菲代斯—匈牙利公民党的立场从支持世俗化转向支持教权。

 

  在过去的10年间,公众对教会的态度也有所变化。1997年,有22%的匈牙利人认为大的教会影响太大。19911998年,对教会不信任的匈牙利人从22%增加到30%。认为教会对选民影响合法的人数从15%下降到8%

 

  从匈牙利的案例看,政教关系的演化是匈牙利广泛的政治进程的组成部分,法律的变化、政党的倾向和公众的态度都是影响政教关系的重要因素。

 

  结语

 

  东欧国家剧变后在政教关系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宪法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活动的条件日益宽松。教会成了东欧政治舞台上的重要角色,教会的政治参与成为关注的焦点。随着东欧发展取向的变化,一些有影响的教会对于欧洲化的前景忧心忡忡,担心国家失去教会的精神引导和教会的日益边缘化,因此教会在许多方面与国家或国家主导的政治力量的目标存在冲突。

 

  剧变后,教会面临着如何在新的政治秩序中定位的问题。经过十多年的转轨,这一任务尚未完成。应当承认,宗教与现代世界是有冲突的,但问题是如何解决。中东欧国家政教关系演化中面临着下列问题:教会如何与多元化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民主社会的世俗化达成妥协?如何理解民主社会中自由的界限?如何对待开放社会中相互冲突的价值体系?东欧国家政教关系的演化提出了这些问题,但迄今为止尚未找到答案。由于缺乏民主经验,宗教组织在思想和行为上很少考虑社会其他阶层的权利、期望和要求。排斥和歧视的幽灵仍然在东欧徘徊,公民行使其权利和自由并在妥协的基础上追求公共利益的观念并没有在东欧植根。在一些东欧国家,民粹主义和种族中心的观念高于西方契约约束的公民观念,这可能会使国家与教会关系的协调更为困难。

 

  ______________

 

  注释:

 

  【1】张文武、赵乃斌、孙祖荫主编:《东欧概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

  【2Lavinia Stan and Lucian Turcescu, THE ROMANIAN ORTH0DOX CHURCH AND POSTCOMMUNIST DEMO CRATIZATION, 22 February 2001, East European Perspectives, Vol.3, No.4. http://www.rferl.org.

  【3】米·弗·拉科夫斯基:《波兰剧变是怎样发生的》,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

  【4】鉴于篇幅有限,此处略掉了对东欧各国教会的详细情况的论述,有需要者可与作者联系

  【5Adam Szostkiewicz, Religion After Communism: Churches Stumble in East Europe, Commonweal Foundation, 1999.

  【6Mariusz Janicki, Pro-government Church, Central European Review, Vol.1, No.25, December 13, 1999.

  【7Alina Mungiu-Pippidi, The Ruler and the Patriarch: The Romanian East 0rthodox Church in Transition. East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Review, Vol.7, No.2, Spring 1998.

  【8Lavinia Stan and Lucian Turcescu, THE R0MANIAN ORTHODOX CHURCH AND P0ST-C0M MUNIST DEM0 CRATIZATI0N (A), East European Perspectives, 22 February 2001, Volume 3, Number 4.

  【9Lavinia Stan and Lucian Turcescu, THE R0MANIAN ORTHODOX CHURCH AND POST-COMMUNIST DEMOCRATIZATION (B), East European Perspectives, 7 March 2001, Volume 3, Number 5.

  【10Zsolt Enyedi, Finding a New Pattern: Church-State Relation in Post-Communist Hungary, Contribution for the ECPR 28th Joint Session of Workshops, Copenhagen, 14-19 April, 2000.

  【11Janos Dobszay, Restoring Church Property Constitutionally, East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Review, Vo1.7, No.2, Spring 1998.

 

(责编:Y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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