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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昕、余晖、熊茂友:地方医改方案评述(3)
时间:2010-09-07 来源: 经济观察报 作者:顾昕 余晖 熊茂友 被查看:

 

    4个省份(江西、山东、广西、湖北)与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一致,即只笼统要求逐步扩大住院报销比例。有两个省份 (河北、四川)在其医改方案中提出,2009年在50%的统筹地区将三项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2008年基础上提高5%,但具体的目标报销比例并不明确,也未把2008年的基数明确写出来。

 

    住院报销比例是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包的最核心内容,即便各省份将服务包内容确定的权力继续下放到各市,但由省级政府就全省份服务包的最低水平给出明确的规定,也是应尽的职责。因此,这6个省份的医改方案在这一点上不能令人满意。

 

    22个省份给出了具体的住院报销比例水平,在不考虑前述6个省份未公布具体报销比例的前提下,在这些已公布具体比例的省份中,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江苏、广东、湖南、吉林4省份,报销比例达80%,报销比例最低的为山西、青海、重庆等3省份,报销比例70%;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广东、贵州、吉林3省份,报销比例65%,报销比例最低的为山西、福建、浙江3省份,报销比例50%;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黑龙江,报销比例65%,报销比例最低的为江苏、辽宁,均为45%。非常值得关注的是,无论在哪一个医保上,报销比例最低的某些省份,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上并非处在全国的下游之列。

 

    此外,北京未具体化住院报销比例的相关要求,且未将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的逐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写入其医改方案中,但可从媒体报道获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97%60%60%。由于对农牧民实行特殊的医疗保障制度,西藏医改方案没有关于新农合的内容是正常的。根据《西藏日报》201035的报道:“2009年西藏继续保持了农牧区医疗制度100%的覆盖面,各级政府对农牧区医疗制度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140元,农牧民发生的门诊费用均得到100%报销补偿,住院费用的72.54%得到报销补偿,农牧民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但问题在于,西藏医改方案对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均未加明确规定。

 

    在三项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的要求上,大部分省份的医改方案均未将门诊报销比例具体化。方案中较为常见的说法是探索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以及扩大新农合补偿范围,比较笼统。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各地对于是否以及何时将门诊统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尚未形成共识;其二,城镇职工医保中个人账户制度对于门诊统筹的实施构成了一定的阻碍。

 

    较为有特色的是内蒙古方案的做法,即“2009年新农合1/3的统筹地区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2010年全区要有50%以上的旗县(市、区)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2011年全部取消家庭账户,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并逐步提高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扩大补偿病种范围。”可以说,内蒙古是明确将门诊统筹纳入新农合的极少数省份之一。

 

     北京医改方案在门诊报销比例和住院报销比例上都未给出具体数字,但北京方案指出,2010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达到90%。希望通过提高报销比例,以鼓励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将个人账户的年拨付额度设定为起付线,在起付线之上的门诊费用可以由医保基金来报销。因此,北京市在城镇职工医保中实际上已经实施了门诊统筹,但是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上是否以及何时实施门诊统筹尚不明确。

 

    对于三项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在这一点上,有22个省份与国家要求一致。

 

    4省份(即江苏、甘肃、福建、江西)在遵从了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的同时,将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了国家要求之上,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有4个省份将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具体化。其中,广东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2万、8万、6万元;湖南规定,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2万至2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6万元;海南规定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5万元;北京方案公布数字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限额分别为30万、15万元,但对新农合的封顶线未加提及。

 

    规范医保基金管理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①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④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上述前两项要求可以合并为一点,即合理控制各项医保基金的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在这一点上,各省份医改方案的表现参差不齐。

 

    首先,就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结余率问题,9个省份 (即河南、广西、河北、甘肃、广东、贵州、安徽、山西、浙江)医改方案与国家要求完全一致,未就本省份的情形提出具体的要求。有10个省份(山东、四川、湖北、福建、辽宁、黑龙江、湖南、重庆、内蒙古、云南)在给出国家要求的新农合当期、累计结余率的同时,还部分给出了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当期、累计结余率。只有6个省份(即江西、海南、吉林、宁夏、青海、新疆)的工作最为细致,给出了三项医保当期和累计结余率的所有计划要求。

 

    还有5个省份未能收集到相关数据。其中,北京方案中仅提到“合理控制基金结余率”,而未给出具体目标;陕西、江苏方案为2010年计划,天津方案为2009年计划,也均未提及相关内容;西藏由于未能获取其医改方案文本,且有关新闻报道中也均未能找到相关内容,因此数据缺失。(责编:Y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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