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接受“民族”(nation)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和政治议题滥觞于法国大革命这一流行看法,那么,大致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人类社会对于“民族融合”的态度有了一个较大的转变。
“民族融合”观念的历史变迁
二战之前,我们大致可以说人们对于在一个既定的“国家”(state)之内谋求民族一致性,或曰民族融合的态度是默许乃至支持的。此一时期美国的所谓“民族大熔炉”(melting pot)的形象化别称,就直接来源于此种态度。抛开黑人奴隶问题不论,来自欧洲和亚洲的源源不断的移民,先后给美国带来了天主教徒、犹太教徒、非基督徒等不同于西北欧白人新教徒立国先驱的文化异质性;但是所有这些新来者,都被期望放弃他们原有的文化特质而接受以所谓“WASP”(白人─盎格鲁─萨克逊-新教徒)文化为主流的美国文化。而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新移民也都主动或被动地顺从了这种期望。这种文化的融合,对于美利坚民族最终成长为带有明显的欧洲文化色彩、但却全新的民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与此同期,在旧大陆上,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同化”本国境内人群的努力也是如火如荼。具有典型意义的是第三共和时期的法国。政府制定了相当苛刻的对于本国南部和东南部地区具有鲜明非法国文化特质的居民进行“法兰西化”的标准,包括必须学习法语或至少送孩子上法语学校,否则(在极端情况下)就禁止家庭财产的合法继承等等。类似的,第二帝国时期的德国,对于本国境内的波兰人等少数民族,也订立了要么同化,要么走人或接受二等臣民地位的各种规定。在理论方面,即使是这一时期最具批判现实色彩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也是鼓励乃至欢呼民族融合的。马克思本人就将民族理解为一种纯粹的资本主义现象,并预言随着地球上所有的人都被资本和市场裹挟于内,民族间的差异将逐步消失(当然,要经过社会主义的洗礼)。
一战后,所谓威尔逊式民族自决原则的提出,与其说是尊重小民族的自主性和差异,不如说是将“大问题”(霍亨佐伦、哈布斯堡、罗曼诺夫和奥斯曼等大帝国内的民族问题)化为“小问题”(上述四大帝国解体后的继承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的努力。因此我们才看到,两次大战期间,从中欧到中东的巨大地区内的各新独立小国都纷纷奉行小版本的民族同化政策的现象。这一阶段的同化主义的影响我们至今仍然能够感觉得到(例如,土耳其和亚美尼亚人、库尔德人之间的问题,巴尔干和东欧国家之间经常性的为了“居住在外国的本国族人”的争吵等等)。
一战之后,真正带有革命性色彩的民族政策,其实是列宁主义的民族自决和民族联合原则。作为战略家的列宁,基于苏维埃政权面临外国干涉和国内新从沙皇体制下解放出来的少数民族的分离倾向的双重威胁的现实,提出了具有战略性的民族自决和基于自决基础上的自愿联合的处理民族问题主张。这一列宁主义的原则,直接导致了苏联的诞生(人们经常忘记苏联国家是在十月革命五年后的1922年才宣告成立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列宁本人事实上是赞成马克思的民族融合的原则的。他曾明确提出,苏维埃国家的天然形式应该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而各族人民应该在这样的单一制国家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双重影响下,迈向最终的融合。明显地,列宁主义的民族自决原则本质上是策略性的和过渡性的。
人类社会对于“民族融合”的真正根本性的态度变革,来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在人们对战争的反思中,对于弱势人群(不论是弱势的犹太人等少数民族还是弱小国家)的漠视和肆意践踏,被认为是世界大战最重要的起源之一。可以说,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问世,特别是其中对于保护弱势人群的强调,代表了人类社会的一次巨大进步。战后迅速的经济文化复苏,特别是在主要发达国家带来了普通人价值观的巨大转变。文化相对主义和文化多样性的观念开始在这些率先进入后工业、后现代社会的地方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虽然未必是多数人)的看法。相应的,少数族裔/民族的权利及其独特性本身成为一种在政治上不可侵犯的东西。甚或,政治权力在这里被要求保护这种少数人群的独特性和整体的多样性。
在欧美发达国家之外,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冷战期间可以说是在列宁主义原则之下行帝国主义之实。冷战结束、苏联解体之后,这些国家出现了向“同化主义”的回归,很多国家出台了歧视性对待非主体民族(特别是俄罗斯人)的法令,而其最极端者就是前南斯拉夫地区出现的所谓“种族清洗”。不过,从规范原则上说,这些国家出现的针对二战以来人类社会对于少数人群权利的基本主张的反动,可以视为是验证规则的例外。国际社会对于南斯拉夫战事的断然干涉,可以视为申张基本原则的表态和努力。而中国这个很早就和莫斯科决裂而又较早向西方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冷战之后则面临着一方面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一定程度的西方价值观的境地。在中国社会中,受到坚持的、修正了的列宁主义原则(主要是关于民族自决权的部分)和源自多少已成为“偶像”和“模板”的西方国家的文化相对主义和多样性原则,似乎相当和谐地得以共存。民族融合至多成为一项偶尔提及(而且越来越少提及)的极遥远的将来式,而各民族的繁荣、团结、和谐、互助、共存成为主要的现实任务。
上述关于人类社会对于“民族融合”的态度的巨大转变的概述,是非常粗线条的,无法以最精准的细节考证的态度来看待。但是,我相信这个概述是能够成立的,特别是关于人们已经不再接受“民族融合”而是将文化多样性作为基本的政治规范这一点。现实中,很多政治势力或人群的相反意见(诸如“我们就是要同化xx人”之类的说法乃至做法),都是前面提到过的“验证了规则的例外”。大多数怀有此类意见的人一般都不敢公开表述这样的意见,就是明证。
祛除对于文化多样性的迷信
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马克思(以及很多他的同时代人)关于民族融合的想法,简直变得比他的经济学说还要少人问津了。不过,难道我们真的能够漠视市场和资本的同化力量?难道我们不是一方面看到各种少数民族文化产品(从苗族的蜡染,到藏族的喇嘛教到草原民族的所谓“狼性”)在市场上的畅销,一方面又感叹“少数民族变得越来越不像少数民族”了?难道不是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角落我们都能看到一边大嚼麦当劳汉堡,一边对着好莱坞大片傻乐的人群?难道地球上不是每年都在消失很多种语言,而英语(或许还有汉语)又每分钟都在吸引着新的学习者?这些现象究竟是意味着人们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努力的不够,还是意味着别的什么?
在我看来,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将文化多样性和民族融合对立起来的态度是无视经济和政治的基本现实和个人权利的一种乌托邦主义态度的表现。要申明这一点,我首先要解释以下几点。
首先,多样性文化的历史起源是什么?大致来看,不同的文化从历史上来说是在前现代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相对孤立的人群适应不同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产物。那么,在现代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这种孤立的被打破,以及在竞争的作用下人们经济和技术方式的趋同,事实上已经从根本上去除了不同文化的原生环境。多数的产生于前现代环境下的文化,其实已经没有了同其母体人群的有机联系。换句话说,在前现代条件下,一个放弃本文化的人要么无法生存,要么要承担极大的转换成本(而且,这种转换本身在前现代的条件下是很少发生的);而在现代条件下,一个人转换自身文化的成本则要低得多(而且,这样转换如此之多,以至于几乎成为常态而不是特例)。
其次,二战之前很多国家的民族融合政策,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该如何理解?我认为,从19世纪开始,诞生于西欧一隅的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和政治组织形式,开始了逐步地向全球的传播过程。不论是基于对西欧先进国家的羡慕,还是出于应对西欧国家的竞争和压迫的无奈,大多数国家都自愿不自愿地加入了这一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多数前现代政治体内部自在的文化多样性,成了强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或者按照民族主义研究大家盖尔纳的说法“一个文化,一个国家”)的民族主义原则的自然的对立物。由此而产生了运用国家政治和暴力力量的民族融合政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不公和悲剧。
但是,必须强调的一点是,19世纪至二战之前很多国家的民族融合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当然不是全部)是对现代化所引起的民族融合过程本身的顺应和引导。政治力量经常是给了这个经济过程以干预,其结果可能是加快了民族融合的进度,也可能是激起了强烈的反抗而延缓了民族融合的进度。
如果我们能够同意以上两点,那么当前的作为一种政治原则的文化多样性政策,也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反向的、政治力量对于经济和市场力量的作用。政治,或者更具体的说政府,被要求保护少数人群的文化,而原因就是在现代或后现代的条件下,文化的流失乃至死亡变得更为频繁。
这样,在民族问题上,我们就自然导出了三个变量:经济、文化和政治。用一种模型化的语言来阐述我们的问题就是,在前现代的经济条件下,产生了原初的文化多样性;在现代早期,现代化了的经济条件已经开始产生了文化趋同的效应,而政治力量被一度用来加速这一趋同过程;这种政治力量在一些地方的滥用,导致了不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结果(极端的情况就是战争);作为一种反动,政治被重新要求延缓或减轻现代经济条件下的文化趋同。
不论是政治被要求去除还是保护文化的多样性,结果都是文化的政治化。通俗地讲,就是民族的政治化。强行民族融合的恶果,已经不必多说;而将保护民族和文化多样性变为政治原则的结果,也不见得就一定是美好的。
例如,以(少数)民族为载体的某些文化的消失,在现代条件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前面已经提到,作为文化最核心因素之一的语言,每时每刻都在从地球上消失,经常(甚至通常)不是因为那些不说这种语言的人的强迫,而恰恰是因为那些本来说这些语言的人的放弃。有的人可以争辩说,这种放弃其实是在现代性条件下变相的强迫的结果。对此,我表示赞同;但是,是否其他大多数人就因此应该放弃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现代性生活方式?答案大概是否定的。事实上,对于相当多的这样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人们最该做的就是将其详细地记录下来,并送进博物馆和研究所。而不是花很多财力和人力,让一些年轻人甚至孩子去说那种语言,或者让某些人去继续某种礼拜仪式。事实上,从文化自身的尊严性而言,被保护其实是一种不尊重。作为文化的根基的人可以尊严地死去,文化本身也应该是这样。但是,在现在的政治化的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政策之下,这种自然的过程(也的确可能是值得惋惜的过程)很可能被政治人物利用,以文化/民族的名义,追求自身的政治利益。无论这些政治力量是别有用心,还是昧于世情,由此产生的负面结果主要却是由普通民众承受的。此种情况中外皆有,兹不赘述。
所以,在民族问题上,从找到一种经济、文化和政治能相互平衡的新原则的角度来看,或许我们可以从祛除对于文化多样性的迷信出发,强调文化对于经济和技术进步的自身适应性,力戒政治对于这种过程的任何加速和延迟的倾向。事实上,从根本上来说,文化是为了人的,而不是人为了文化。文化的消失或死亡,可能令人遗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愿意接受更多的文化的滋养,而又不被任何既定文化限制的人,才是最好的文化的创造者。任何对这一过程的任何政治干预,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也是对每一个人的文化自主权利的漠视。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责编:R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