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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劳动合同法再总结
时间:2013-11-04 来源: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工作论文 作者:阿苏勒 被查看:

 

    自中国新劳动合同法20081月施行以来,已经历了大约6年的时间。新法在2007年甫一公布,便遭致各方非议。有趣的是,无论是立场偏右的新自由主义学者(如张五常),还是经常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偏左学者(如郎咸平),都在期刊和电视上对新法大加批评,前者多数指责新法会削减就业基数、逼迫企业从劳工密集转向技术密集,后者则认为新法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试点就匆忙推出,实属鲁莽。加之新法推出之后就遭遇到战后最大的一次金融危机,传统中国制造业哀鸿遍野,长三角、珠三角很多民企纷纷倒闭,缺乏工作机会的民工大量提前返乡,以至于年年火爆异常的春运市场都显得比往年萧瑟许多,各地政府纷纷下发文件,暂停本地方(尤其是经济富裕地区)上浮最低工资标准线。一时间对新法的讨伐不绝于耳。

 

然而时隔五年半多,学界不同的声音日益增多,尤其是将新劳动合同法看成是一个长线的保障性立法,而非短线的政策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哈佛大学赫伯特·阿舍曼经济学讲座教授理查德·弗里曼(Richard B. Freeman)和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讲师李小瑛在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联合发表的工作论文《中国新劳动合同法如何影响了流动劳动力?》(How Does Chinas New Labor Contract Law Affect Floating Workers?)通过对珠三角地区的数据收集和定量计算,得出了与几年前学界、民间看法不甚相同的研究结论。

 

传统意义上,外来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无非有两条,一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请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二是在所在企业附近直接抗议。因为务工人员在寻找工作时的弱势地位,迫使很多工人没有签订完整的、有保障的、公平的劳动合同,这使得他们在追讨拖欠薪资时,在司法救济上缺乏足够可以仰仗的法律根据。而直接抗议的方式,无论从社会治安还是地方稳定上都大有不足取之处,这使得政府痛定思痛,决定建立一套周密的劳动合同系统,为法律救济成为可能提供一种技术性的保障。

 

两位作者通过对珠三角地区九个城市(广州、深圳、东莞等)在三个时间点(20067月、20087月和20097月)的配额抽样调查,试图厘清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流动劳动力的合同执行、福利待遇以及工资发放,工会组织等情况。研究表明,新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比例数有了大幅的提升(2009年比2006年增长了近20%),但是开放性合同增长缓慢(仅2%),同时一系列保险项目(如医疗、养老、工伤意外和失业保险)都有明显提升(从14%19%不等),而工资拖欠的情况仅稍有好转(从2006年的8.88%下降到了2009年的7.22%)。

 

虽然很多方面的见效仍显缓慢,但是在劳动合同覆盖率这一项上的提高,使得各级地方机关在对违规企业进行查处的时候,变得更加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为法律救济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20082009年之后外来流动劳动力人数本身的下降,也需要读者对于单纯比例数字上表达出的洞见之外的不见保持谨慎乐观和警惕的态度。  (文/阿苏勒)

(责编:Beat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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