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与官僚制研究 在韦伯开创的“政治社会学”研究领域当中,官僚制研究无疑处于特别的位置。这首先是因为,韦伯是第一位对现代官僚制进行社会学分析的社会科学家。然而,与这个显而易见的理由相比,下述理由更具有实质意义:韦伯的官僚制研究是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形成、近代以降的合理化过程中进行的。换言之,韦伯将官僚制这个本来属于狭义的行政学、广义的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纳入到了近代以降广阔的社会历史的变动中加以考察,为这一研究奠定了社会学的基础。 那么,面对韦伯开创的“政治社会学”,中国学者在何种程度上理解了韦伯政治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与意义?中国学人对于“政治”观念形成了怎样的新的认识、这种认识又以何种方式对社会科学研究发生了影响?考察中国学者对韦伯官僚制论的理解与感受,将成为我们回答上述问题的一个有力线索。我们先看一下韦伯的若干说法。 在解析近代资本主义形成的原因时,韦伯强调:“法律与行政的合理结构无疑当为重要的因素。因为基于合理经营的近代资本主义,不但需要可以估量的生产技术手段,而且还需要可资估量的法律体系以及按照正式规则办事的行政机构;缺乏了这些条件,冒险的及投资的商业资本主义、或者各种依赖政治的资本主义也许还可以存在,然而任何具有固定资本与确实计算的、合理的私人经营却是绝对无法生存的。只有在西方,才可能将经济生活的准则植基于如此一套……法律与行政制度。”这就是说,韦伯认为行政的合理化与近代资本主义生产的成立具有同构关系。另一方面,对于近代国家的形成,韦伯指出:“一般而言,“国家”——也就是基本上具有合理制定的“宪法”、合理制定的法律,以及由根据合理制定的法规或原则办事的专门官吏所负责的行政等特征的政治形式——仅知之于西方,尽管他处已有萌芽。”[1] 这里,韦伯将行政的合理化视为近代国家的本质特征,而这种国家仅见于西方。因此我们可以说,韦伯对行政合理化的研究构成了其宏大的、以探讨近代资本主义生成机制为主旨的比较宗教社会学研究的一环;这也正是韦伯对“官僚制”进行分析的根本原因。反过来说,在韦伯的官僚制研究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政治社会学、宗教社会学乃至其政治观念的核心特征。那么,回到本文的课题:中国学者自接触韦伯学说以来,对韦伯的官僚制研究进行了怎样的理解与评价? 事实上,中国读者早在1987年就接触到了中国官僚制的核心问题。这一年,著名的思想史学家余英时的著作《士与中国文化》在中国大陆出版,其中收录有《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一文。在该文的结尾,作者得出了一个独特的结论。作者指出,“明清商人虽已走近传统的边缘,但毕竟未曾突破传统。”主要原因何在?在解答前,余英时转述了罗斯(Guenther Roth)对韦伯的解释:韦伯认为,自由商业在“共和城邦”中易于发展,在君主专政的官僚制度下则常遭扼杀,因为后者以“政治安定”(political stability)为主要目标。因此,余英时的结论就是,传统社会中的官僚体制是中国经济转型的主要阻碍因素。 官无大小,皆受朝廷一命,权可制人,不可因其秩卑,放肆侮慢。苟或触犯,虽不能荣人,亦足以辱人,倘受其叱挞,又将何以洗耻哉!凡见长官,须起立引避,善尝为卑为降,实吾民之分也。 作者余英时感喟道:试看专制主义的官僚系统有如天网地罗,岂是商人的力量所能突破?这就是说,在余英时的研究中,“专制主义官僚系统”成为近世、亦即明清时期中国社会的根本的结构性力量,它决定了中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具体形态。如果联想到韦伯是第一位对近代官僚制进行细致阐述的理论家,那么余英时上面的暗示将让我们期待:在官僚制研究领域,中国的韦伯论者是否、并在何种意义上接过了余英时的问题意识? 在中国学者迄今进行的众多的官僚制论中,一部分学者虽然认识到“官僚制”的消极侧面,但他们同时认为“社会主义”具有控制官僚主义的能力,其方法就是“加强人民的监督和人民管理”。 如果说中国学者对于韦伯的官僚制分析已然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在具体的中国政治现实分析中,韦伯的这一学说以及它所反映的韦伯的政治观念得到了怎样的理解与运用?下面,笔者从韦伯提出的“政治成熟”这一观念着手,分析韦伯的政治社会学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了接受与理解。 二、中国“政治成熟”话语的现状与陷阱 中国学人对“政治成熟”观念的注意,首推韦伯文选《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的编选者甘阳。作为1980年代“新启蒙运动”的文化领袖之一,甘阳在1990年代中国经济的大转型过程中,率先介绍了韦伯的政治思想、尤其是“政治成熟”论,试图开启新一轮的政治启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甘阳热情的呼吁应者寥寥,远非1980年代“文化热”中万头攒动的景象。这种状况虽然与时代的整体氛围密切相关,但韦伯的“政治成熟”论未引发中国学人的关注,这种结果的成因、这种结果导致的实践中的得失必须成为我们首先要讨论的主题。 那么,韦伯的“政治成熟”究竟何指?中国学人有在何种的意义上可以将这一概念用于当下的中国?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在进入讨论之前,笔者首先要指出两点。第一,“政治成熟”并非仅仅是一个分析性的概念;事实上在韦伯那里,它更是作为“政治教育”的对偶概念提出来的。如果说分析性的“政治成熟”概念会指出中国现实政治的问题所在,那么建构性的“政治教育”概念则为现实政治的变革提供了一个技术上可操作的空间。因此,“政治成熟”与“政治教育”必须同时得到理解与阐述。第二,这两个对偶概念要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层面加以理解。 让我们回到上面的问题。在说明为何要向中国介绍韦伯早期思想时,甘阳指出:“……事实上,韦伯的全部问题意识都是从当时的德国大大落后于英国等欧洲发达国家这种焦虑意识出发的。‘德国韦伯’的这种历史处境及其焦虑意识,不消说乃与我们中国人至今的历史处境和问题意识具有更多的相关性。” 几乎是在同一时期,1980年代“新启蒙运动”的另一位旗手刘小枫在一篇文章中提到:“……经济改革后的中国有如俾斯麦新政后的德国,在国际政治格局中已经日渐强盛,但国内经济秩序出现诸多社会不公正现象,经济学家们为自由经济抑或经济民主吵翻天,于是,一个韦伯式的声音出来说:中国学人还没有‘政治成熟’,还没有看到,中国已经成为经济民族,如今的问题端在于如何成为政治成熟的民族。” 上述两位著名学者的呼吁至少在下面的意义上非常明确:在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官方话语的影响中、在市场机制正在重新塑造中国社会机制的过程中,如何将经济上的成果转化为民族成熟的自我意识,这是中国学人与政治精英面临的现实任务与难题;因此,对这一任务与难题有先觉的两位学者,率先将“文化启蒙”导引向“政治启蒙”当中。在这个意义上,二者最近十数年对施特劳斯、施米特等的翻译与介绍,可以理解为这种“政治启蒙”的一环。与这种启蒙相辅相成,二者对高等教育问题的关心、对古典教育的热情,可以理解为他们进行“政治教育”的实践。 然而,在当下的思想状况中,这些工作未必会得到恰如其分的理解:为促成中国政治担当者的“政治成熟”而展开的“政治教育”实践。相反,这些学者更容易被贴上简单的意识形态标签。对中国学界的这种认知状况,我们有必要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韦伯“政治成熟”概念并未得到中国学者的普遍关注与深入分析;第二,作为“德意志帝国”的德国(1871-1918)在何种意义上与现代中国、尤其是1978年路线变革后的中国具有相似性,这个问题亦未得到中国学人的认真讨论。第三,在经验领域当中,“政治成熟”在当下中国的实然结构如何?这一问题亦未得到充分的注意。在这些情况下,上述学者提及的韦伯“政治成熟”仅仅被视为昙花一现的观念。因此,上述状况构成了本文展开讨论的视角。下面笔者将对前两点略加分析,第三点则在下一节中进行详细讨论。 首先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由于国朝士人竞相提出治国策略,这种言论状况导致“政治成熟”仅仅被视为一种观念,其独特的性格遭到了漠视。更重要的是,这种观念由于其固有因素而无法进入官定的言论空间,同样构成了它无法引起注意的重要原因。这里所说的“固有因素”是指,“政治成熟”概念的阐述者同时亦是“政治教育”的实践者,这种身份与在意识形态空间中试图独占“政治教育”权限的“先进”的代表型政党必然要发生龃龉。不过,与上述外在性的因素相比,韦伯“政治成熟”概念自身尚未得到清晰的阐述,则是重要的内在因素。 其次就第二个问题而言,1871年俾斯麦主政后的德国与1978年实行新政后的中国,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加以类比?显然,如同甘阳等人注意到的一样,韦伯所面临的德国“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事实与经济建设上的成果导致的“幸福主义”观念首先可能是二者共有的状况。同样,二者在文化观念上亦具有类似性——德意志文化与中华文明分别成为二者试图在全球化、在诸国民的竞争中复兴的目标。由此而来的类似的政治观念则是,二者要成为诸国民的领导者——从现实主义的角度而言,就是要成为韦伯意义上的“权力国家”。因此,这些共性似乎保证了韦伯“政治成熟”论可以移植、复制到中国加以使用。然而,在本文看来,韦伯的“政治成熟”论虽然适用于当下的中国,但其理由却全然不同于上述类比,因为从韦伯政治社会学的视角——这里限定为“民族国家”与“官僚制”——来看,新政后的德意志帝国与新政后的中国的性格迥然不同。如果说“民族国家”的成立是韦伯思考政治问题的特殊国际政治的现实状况,那么近代“官僚制”的成立则是韦伯思考政治的普遍人类社会的现实状况。 第一,作为新兴的“民族国家”,二者的构成原理截然不同。如果进一步概括上面列举的二者的共性,那么我们就会得知,它们都具有指向“民族国家”外部的共性。在这个意义上,上述共性大致源于国际政治的框架。然而如果我们将视角转向二者的内部政治秩序,二者截然不同的国家构成原理就突显了出来。作为简单的历史事实,德国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乃是建立在近代政治国民主权原理上的“国民国家”(nation-state),德意志帝国普通选举法是德国政体的实质性保障;就此而论,“民族国家”的本质就是“国民国家”。 第二,作为近代以降的“官僚制”国家、亦即行政管理主导的国家,二者性格与品格亦截然不同。这一点本文后面还要详加考察;这里要提前强调指出的是,韦伯虽然在多篇文章中对近代官僚制进行了多角度的批评,但对当时德意志帝国官僚制的长处,仍然是赞不绝口:“就严格规定的专业化性质的公务而言,举凡要求证明自己的责任感、客观性以及把握组织问题的能力时,我们的官员系统总是能够杰出地通过一切考验。” 简言之,我们在使用韦伯“政治成熟”概念时,首先要注意到它可能遮蔽的上述事实;这种遮蔽将形成中国式“政治成熟”论的陷阱,从而无益于当下中国内政外交的调整与重建。尽管如此,韦伯的“政治成熟”概念对当下的中国依然具有足够的启示意义。这是因为,不同于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政治构想,韦伯的政治观念是在政治社会学——具体为“统治社会学”——层面展开的;换言之,韦伯的政治见解由于具有对人类的生活共同体、亦即社会层面的分析与根据,它具有适用于所有社会的内在可能性。因此,笔者在下文中将着重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分析韦伯的“政治成熟”论的结构,并进而概括出一种适用于当下中国社会的框架。 三、韦伯的政治观念与“政治成熟”的三重结构 讨论韦伯“政治成熟”问题,首先要讨论韦伯在何种政治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这是因为,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的分析层面,“政治”具有三重的结构——文化政治、权力政治与技术政治。 提到韦伯的“政治”观念,人们通常会想起韦伯在一些脍炙人口的政论中提到的说法,比如“一切政治的本质就是冲突”、“政治的决定性手段是暴力”等。 与这种作为技术的政治观念息息相关,韦伯在技术政治的表达形式亦即“行政管理”与国民表达意志的“政治”的相生相克的构图中,提出了另外两种政治观念,那就是作为权力的政治与作为文化的政治。韦伯指出:“他(即官员——引者)引以为豪的地方就在于保持不偏不倚,克制自己的倾向和观点,为的是以有良知、有意义的方式去执行职责的一般定义或具体指令对他的要求,哪怕——特别是——在它们不合自己的政治观点时。相反,为官员指定任务的领袖就必须不断解决政治问题——包括权力政治(Machtpolitik)问题和文化政治(Kulturpolitik)问题。” 依据上述分析,韦伯在不同的时期与不同的场合所谈论的“政治”分别可以分解还原为上述三种类型。重要的是,与这种政治观念的结构相对应,韦伯的“政治成熟”以及相应的“政治教育”也具有三个层面的标准与要求。下面,本文依据韦伯“政治成熟”论的经验现实语境,对其具体内容加以分析。 1、文化政治与政治成熟 1894年秋,刚进入而立之年的韦伯离开帝都柏林,赴巴顿大公国的名门弗莱堡大学任教,出任国民经济学与财政学的正教授。韦伯“政治成熟”论首先就是在翌年 依据韦伯传记的介绍,对现实政治抱有高度热情的韦伯由于离开了政治中心,他必须考虑如何发挥自己对现实政治的影响。 在这次讲演中,韦伯全面披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条,那就是对德国国民国家的热爱。由于韦伯对德国现状的诊断是德国缺乏作为国民国家主体性,因此要求德国进一步采取“世界政策”,以保全德国的文化:“说得略为夸张一点,如果千年之后我们再度走出坟墓,我们在那些未来民族的面相中首先希望看到的就是自己族类的依稀印记。” 这样看来,韦伯在此次就任演讲中展开的“政治成熟”论首先是一种关于自我文化意识成熟与否的论述,其次是谋求通过“世界政策”亦即当时通行的帝国主义政策实现这种文化意识。因此,这是一种出色的“文化政治”层面的“政治成熟”论述。值得注意的是,韦伯在谈到“德国文化”时,一方面针对东部的波兰、俄国等落后文化抱着强烈的自豪感,另一方面面对西欧、尤其是英国的新教文化,又带有莫可名状的焦虑——德国式的“大国焦虑症”;解消后者的方法,只有使德国成为英国一样的强国。这样,韦伯的这种文化政治意识能否为德国政治的担纲者所共有,就成为他断定德国政治是否成熟的标准。 就韦伯自身的“文化政治”的实践而言,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下文简称《伦理》)为核心的宗教社会学研究具有出色的“政治成熟”意识——韦伯对新教文化的推崇与他对盎格鲁—撒克逊文化圈的政治的憧憬具有内在的关联。这种关联体现在他在《伦理》中的著名悖论上——由新教伦理孕育的近代资本主义精神正在走向它的反面。看到这一“悖论”的韦伯论者对此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解读:一方看到了理性资本主义的胜利,因而认为韦伯是一位现代性的支持者;而另外一方则看到了“钢铁的牢笼”,认为韦伯是一位现代性的批判者。然而从文化政治的角度来看,韦伯《伦理》的主旨并非是“现代性”与资本主义精神的问题,而是新生德意志帝国的文化自我意识——在天主教与新教的对立图式中,韦伯选择了后者;而在英美新教与德国新教的对立当中,韦伯同样选择了后者。简言之,《伦理》以及其中的著名结论,在这个意义上正是“文化政治”成熟的产物。 2、权力政治与政治成熟 然而,文化政治并非是政治本身;换言之,无论韦伯如何在上述意义上呼吁德国国民与政治担纲者应该具有相应的观念与意识,他所企及的政治目标可能都无法得到实现;德国在韦伯亲身经历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表现恰好表明了这一点。于是,韦伯将“政治成熟”关注的焦点转向了德国的内政。在韦伯看来,由于未来的德国需要真正的政治领袖,他就将“政治成熟”引入到权力政治的层面。那么,政治的担当者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在“权力政治”的意义上获致成熟?1917年的韦伯面临即将到来的战后的政治改革,发表了《新政治秩序下的的德国议会与政府》,从国内政治选举领袖的方式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如同众多的韦伯论者都注意到的一样,韦伯对具有卡里斯玛型的统治、对“凯撒式”领袖表现出了不同寻常的关注。 从结论上说,在韦伯那里,议会制首先是作为选择领袖的手段得到了解释与承认,尽管议会制的功能并不仅仅限于选择领袖。这是因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唯一具备政治领袖所需素养的人,就是在政治斗争过程中被选择出来的人,因为一切政治在本质上都是斗争。总的说来,更有效地完成这种准备,靠的就是广受诟病的‘煽动手腕’,而不是坐在塞满了文件柜的办公室里……” 在谈到韦伯一直倾慕的英国议会制时,他更是直接说:“足够数量的天然领袖和具有政治气质的人物,都是在议会生涯中(……)、也是在严格按照考克斯会制度组织起来的政党内部出现和上升的。一方面,议会生涯为怀有政治抱负、权力意志和责任感的人物提供了大好机会;另一方面,只要这些真正具有政治气质和天赋的人物证明自己能够赢得大众的信任,大众民主的‘凯撒制’特征就会迫使政党屈从于这些人物。”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韦伯的上述论述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文人们鼓吹的在国内事务上的‘无权力意志’,与某些人大肆夸耀的在世界上的‘权力意志’并不相符。这个民族是否感到已经准备好承担一个7000万人的民族对子孙后代承担的责任,将要取决于我们解决德国内部重建问题的方式。” 实际上,韦伯的上述论述发表于1917年,面临帝国即将到来的败绩,思想界与舆论界对未来德国国体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韦伯看来,除了实行普选与议会制之外,其他的看法都是文人墨客们制造的“观念”。因此,他说:“我们这里讨论的是一些单纯的技术问题,即国家意志是如何形成的,这对于一个大规模的国家来说,只有有限而不是无限可能的选择形式。对于一个具有客观精神的政治家来说,其中的哪一种形式在既定时代对于他的国家最为有效,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回答这个问题要取决于国家面临的政治任务。” 然而,理想的议会制并不会自动生成。韦伯指出:“未来议会制的权力分配所采取的实际形式,将要依赖于具备领袖品质的政治人物的出现以及他们所发挥的作用。” 3、技术政治与政治成熟 与上述两种政治相关,韦伯对官僚制度与官员在统治技术上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如果说上面的议会制在培育领袖、稳定国家方面具有技术的性格,那么,作为日常行政管理的政治则完全在政治意志得以实现的具体的技术层面展开。这首先是由官僚制度的内在性格决定的。 韦伯指出,官僚体制广泛传播的决定性原因,“向来是由于它的纯技术的优势超过任何其他的形式。一种充分发达的官僚体制机制与其他形式的关系,恰恰如同一台机器与货物生产的非机械方式的关联一样。精确、迅速、明确……在由训练有素的具体官员进行严格官僚体制的、特别是集权体制的行政管理时,比起所有合议的或者名誉职务的和兼职职务的形式来,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在上述意义上,韦伯继续论述说:“真正的官员——这对评价1918年之前德国的制度是决定性的——按其真正的职业应该是不搞政治的,而是应该:‘从事行政管理’,首先应该是无党派的;只要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即统治秩序的生命攸关的利益不容置疑的情况下,这至少也适用于所谓‘政治的’行政官员,官员行使职权应该‘不急不躁’,‘不要发怒,不抱偏见。’” 然而问题是,由于官僚制具有统治技术上无可替代的合理性,它导致了另外一种政治效果。韦伯分析道:“一旦充分实行的官僚体制,就属于最难摧毁的社会实体。官僚体制化是把[默契的]‘共同体行为’转变为做出理性安排的‘社会行为’的特殊手段。因此,作为统治关系的‘社会化’的工具,对于拥有官僚体制机构的人来说,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头等的权力手段。” 由于韦伯看到了这种表面上与政治无涉的官僚制所产生的政治效果——政治的不成熟——,那么如何对这种消极效果加以控制,就成为最终判定政治担当者在技术政治上是否成熟的标准。这里,韦伯再次诉诸于他视为模范的英国议会制度——议会所设立的各种委员会。韦伯议论道:“常有人强调指出,从英国新闻界及其读者跟踪关注议会各委员会议程的那种方式,即可看出政治成熟的最佳标准。政治成熟不仅反映在对大臣的不信任投票、指控以及法国—意大利式杂乱无章的议会制统治那种类似的景观上,而毋宁说是反映在这一事实上:国民始终都很了解官员们在如何处理他们的事务,所以能够对他们的工作加以持续的控制和影响。” 正是在上述事实相反的意义上,韦伯对德国政治的不成熟进行了尖锐的指摘。韦伯指出:“德国人如果竟被完全剥去了官僚统治的甲壳,就会丧失所有的方向感和安全感……德国人在政治上的‘不成熟’便从不受控制的官员统治和被统治者习惯服从那种统治中产生了,因为被统治者并不分担责任、也不关心官员的工作状况和程序。只有一个政治上成熟的民族才能成为‘主宰者民族’(‘Herrenvolk’),这意味着人民控制着对自身事务的行政管理,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果断地共同选择自己的政治领袖。” 这里要重复强调的是,韦伯进行的官僚制分析的基础乃是社会学的事实——“鉴于官僚化的推进已经不可阻挡的这一基本事实,关于未来政治组织的形式,就只能提出以下问题了。”在韦伯看来,真正的政治问题只有三种:第一,在这种官僚制管理之下,如何尽力挽救“个人”自由的可能性;第二,如何保证能够对这个官僚阶层“进行有效控制的力量继续维持下去”;第三,最重要的问题“在思考什么是官僚系统本身无力作为的事情”时就会出现。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个问题当中,韦伯在战略上将第三个问题视为摆脱困境的出口——亦即首先要恢复政治领袖的地位,因为官僚系统无力产生能够进行决断的政治领袖。不过,韦伯并非将希望诉诸于卡里斯玛或凯撒的重新降临,而是放弃任何非日常的希望,借助“持续”的、因而必然是常规的手段来选择领袖,那种手段就是议会统治。我们看到,不同于“文人墨客”在精神世界中的想象,在现实的政治世界当中,可供人们选择的手段其实具有高度的收敛性。 要言之,在技术政治的意义上,“政治成熟”的担当阶级一方面要求对官员进行职业训练与教育,另一方面要对官员进行监督,重新恢复“主人”与“奴才”的正常秩序;其中民主化就是最重要的监督手段。换言之,在统治社会学的意义上,韦伯支持“民主化”正是因为民主化能够对近代社会的技术理性进行控制。当然,民主化意味着实施真正的议会制度。在韦伯看来,“只有专业公务员和职业政治家的这种合作,才能保障对行政的持续监督,从而保障对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政治教育。有效的议会监督和控制体系将迫使行政当局保持公开性,这必须成为对国民进行政治教育以及一切有效的议会工作的先决条件。” 如果说文化政治与权力政治意义上的“政治成熟”具有特定的时空背景——亦即与韦伯同时代的德意志帝国的盛衰——,那么技术政治上的“政治成熟”则是近代社会一种普遍而内在的要求,因为在韦伯看来,官僚制非但是理性化的近代社会的本质属性之一,它在技术上还深刻地影响了政治运作的具体方式。其中,一般国民与领袖人物文化政治与权力政治意识的萎缩,就是这种技术政治专政的结果。就此而言,如何控制行政权力,成为政治生活是否走向成熟的关键因素。 四、古典中国的政治特征:韦伯《儒教与道教》的另一种解读 如前文所述,中国学者对于“文化政治”以及这个意义上的“政治成熟”已然不陌生。因此,就韦伯的政治观念与政治成熟论的结构而言,国人在“权力政治”与“技术政治”上的成熟与否就成为中国“政治成熟”论者必须关注的问题。那么,从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中国社会具有何种政治性格的问题就凸显了出来,因为正是这种性格特征——包括可能被概括为“中国特色”而遭到遮蔽的共性——成为韦伯的政治成熟论在多大的意义上可用于当下中国的依据。韦伯的《儒教与道教》给我们提供了理解古典中国政治特征的分析。 如同韦伯论者均了解的一样,作为韦伯著名的宗教社会学研究的一部分,韦伯以一个“外行”的身份对古典中国的“宗教”进行了社会学的分析。在迄今为止中国学人对《儒教与道教》的理解当中,该作品被视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主题的延长——如果说后者试图证明为什么近代资本主义只出现在新教占据主导地位的西欧,那么前者则试图从反面证明,近代资本主义无法在其他地区产生。 事实上,贯穿《儒教与道教》全文的主题,除了作为精神要素的儒教外,还有作为这种精神的社会学基础的“官僚制”或曰“行政管理”。在探讨古典中国理性的行政管理成立的历史时,韦伯反复注意到战国时代战争的作用,因为“各国争夺政治权势的竞争成为诸侯经济政策理性化的催产素。这种理性化是士阶层的杰作。” 这样,从韦伯的官僚制论中,我们可以得到一种关于古典中国政治的另外一种理解——如同前文引述的一样,官僚制会形成一种“最难摧毁的社会实体”。在这个意义上,“官僚制国家”而非其他乃是对于秦汉以后的古典中国的政治的恰当表现。不过,困难在于,韦伯虽然使用诸如“理性的行政管理”、“实践政治的理性主义”、“官僚理性主义”等说法描述古典中国的政治特征,但韦伯时刻让读者注意到,古典中国的这种官僚制在理性化上有明显的界限——韦伯甚至数次以“非理性”来表述这种官僚管理制度。 当然,韦伯对古典中国官僚制的暧昧态度很难说不与他的文化政治观念有关;这一点正体现在他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了古典中国的科举制度、亦即中国官僚制度的技术基础的作用。一方面,“从教育手段来看,官方把持的科举考试是一种普遍教育意义上的所谓‘文化’资格证明,类似西方传统的人文主义的教育考核,但更为专门化。”然而另外一方面,“中国的科举根本不像我们近代考法官、医生、技术人员等等的理性官僚制的考试制度,根本不确认专业是否合格。” 相反,韦伯不厌其烦提及的是古典中国的官员的这一特性:他们不具有专业素质,仅仅是受过文学、人文主义教育的绅士。“中国的大官是,或者毋宁说原先曾经是,接近于我们的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主义者:一种从遥远的过去的语言文献中接受人文教育的和通过考试的文人。……这个阶层及其从中国古代发展起来的习惯曾经决定过中国的整个命运,倘若[我们的]人文主义者当时哪怕最微不足道的机会,以同样的成就实现自己的主张,那么我们的命运也许也会曾经是相似的。” 显然,从近代的官僚制度来看,古典中国的官员在技术政治上并无“政治成熟”可言。对于古典中国而言,那些官员由于受过出色的儒家经典教育,在坚守与传承中国文化的意义上,换言之,在古典时代的文化政治的意义上,毋宁说他们是“政治成熟”的。基于这种分析,理解古典中国的政治形态在何种意义上与当下中国具有关联,这是中国学者讨论当下中国相关问题的前提。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就韦伯理解的古典中国的官僚制而言,它至少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性化的实质内容的官僚制,因此古典中国的政治表现、诸如它的大一统以及(黑格尔—马克思式的)中国社会停滞论等都可以从中找出原因。关键的问题在于,在韦伯看来近代社会必然是采纳了合理化的官僚制的社会,革命后的现代中国亦无法有效取代官僚组织以及各级官僚的作用。那么,当下中国的官僚制除了古典中国官僚制传统的某种延续之外,在革命建国中哪些决定性的因素又被赋予了中国的官僚组织,这成为我们沿着韦伯的方向继续思考中国当下政治成熟的重要问题领域。 然而如本文第一节所述,中国的韦伯学者乃至一般的学者并未触及到这些中国社会研究中真正重要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多数中国学者对韦伯社会科学的接受与理解还处于肤浅的表面。 五、结语:韦伯“政治成熟”论再考 要重复强调的是,由于韦伯从人类生活共同体的一般行为方式、亦即“统治”的角度理解政治现象,他对政治的理解获得了普遍性的要素;比如,政治有必要从“文化政治”、“权力政治”与“技术政治”三个角度理解。韦伯本人在不同的时期对这三种政治观念有不同的表达与倾斜;如果说早年的韦伯、亦即处于德意志帝国上升时期的韦伯强调的是“文化政治”,那么当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处于危机时刻时,韦伯则强调“权力政治”对于德国未来的作用。“技术政治”则体现了作为社会科学家的韦伯对于近代政治现象的出色洞察与理解。显然,韦伯提出的“政治成熟”与“政治教育”也有必要在上述三个领域加以理解。 富有意味的是,由于韦伯的历史处境与当下中国的某些表面的相似性,近年中国学者对韦伯的“政治成熟”关注了起来。不过,如引言所述,中国学人当下对韦伯“政治成熟”的理解,多数局限于“文化政治”这一特定的领域而无视其他,这导致了对韦伯、更重要的是对于中国经验现实的片面理解。 事实上,如果说将一切问题都还原为政治问题是当下中国政治担当者特有的政治意识与方法论,那么这种政治实践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它将共同体复杂的统治行为简化为观念上的政治问题,如果不说是被还原为意识形态问题的话。无须赘言,文化政治意识的觉醒与成熟将对当下中国的方向带来深远的影响,然而仅仅以其自身为核心运作政治,并不能保证为政者所试图追求的结果。除却文化政治的问题仅仅是政治问题的一部分、因而无法支撑政治整体性的运作这一要因之外,还在于其自身可能造成的消极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主要在两个方面。 首先,由于文化政治的实质首先是信念的问题,从韦伯阐述的“信念伦理—责任伦理”的结构关系来看,仅仅靠信念亦即靠立场与态度并不能解决政治问题;相反,审慎而富有责任意识的行动者无法忽视的是,主观的热情与信念甚至可能导致南辕北辙的政治效果。因此,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政治参与者(被要求)表明的“忠诚”并不是治国与“政治成熟”的起点;毋宁说,这种“忠诚”的信念意识过剩可能实质性地伤害国家与国民的利益。其次,对以信念为基础的文化政治的过度关注与强调有可能以忽视甚至牺牲技术政治为代价;因为在这种文化政治的话语空间当中,现代社会——亦即现代的生活共同体——所不可或缺的统治技术、比如基于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政策”容易遭到忽视。虽然“科学的发展观”在主流的话语空间中得到了的建构,然而在忠诚与立场优先的政治实践当中,这种努力很容易触及到边界。 因此,在思考当下中国政治担当者——暂且不考虑其实体——的“政治成熟”时,我们有必要从另外两个角度加以分析。如果说中国在文化政治意义上的“政治成熟”已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那么,在技术上如何使得中国达成该政治意义上的目标,就是当下中国政治教育的主要目标与领域。这种关注必然将我们引向内部秩序的改革上,因为这种关注正是文化政治成熟的一种表现。这种关注与特定的意识形态无关,因为它的逻辑与实践的起点是生活共同体的政治社会学。 从权力政治与技术政治的角度来看,中国政治担当者所面对的主要政治结构就是韦伯所用力解析的官僚制。作为社会结构,现代中国的官僚制乃是古典中国的官僚制与现代理性官僚制的一种混合体制;这种混合体制由于革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导入而获得了来自第三个方向上导致其进一步发生形变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当下中国所取得的成绩,还是其面临的诸多问题,都可以从这种混合官僚制的角度加以分析与理解。 依据韦伯的论述框架,这种体制的问题首先在于其非专业化与专业化、亦即所谓的“外行”与“内行”的愈合状况。就此而言,如何通过技术手段使得优秀的“领袖人物”作为政治家得以获得公共权力、如何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官员”获得严格的专业训练,这就成为中国当下“政治教育”的首要课题。 不过,这里还要重复强调的是,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当中,官僚制乃是与近代社会并行发展的理性化管理与统治的手段;在实现国民的政治意志、具体政策以及维持政治的日常运作上,它无可替代。真正的问题在于,这种作为技术政治的官僚制度与权力政治处于紧张当中——在官僚主导了政治的地方,人们无法期待政治上合格的领袖人物出现,因为后者产生唯一的途径就是政治斗争。同样,如果行政权力掩盖了国民主权以及作为国民主权表现形式的权力政治,国民与官员的主仆关系将被颠倒,国民将无法达致任何意义上的政治成熟。 因此,在理解韦伯的“政治成熟”观念时,我们需要对下述事实保持“头脑的清明”——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在与近代政治意识形态无关的统治社会学的意义上,韦伯对民主化与议会制度进行了辩护。在这个意义上,韦伯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主义者”,因为他看到了“民主”的悖论:民主乃是孕育官僚制的母体。尽管如此,或曰正因如此,韦伯的下述表述就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对业已多次遇到过的而且还将反复探讨的事实必须十分注意:‘民主’本身,尽管和由于它的不可避免的、然而是不受欢迎的促进官僚体制化,是官僚体制的‘统治’的对手,而且它本身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官僚体制组织的突破和障碍。” 注释略 (责编:Ye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