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思想
罗隆基的宪政思想,由“破”与“立”两个方面构成。“破”的一面,体现在他对训政约法的批评;“立”的一面,体现在他对于宪政的期待和呼吁。我们先看他对训政约法的批评。
消解“主权在民”原则:对训政约法的批评之一。罗隆基说:“宪法或约法最重要的功能是规定国家主权之所属及其行使的方法。在这点上,我对这次政府所提出,国民会议所通过的约法,绝对不满意。”因为这部约法的第二条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十条却又规定: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第三十一条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在罗隆基看来,有了后面这几条之后,第二条规定的“主权在民”就“成了骗人的空话”,“是绝无意义的虚文”,它表明,“主权在民”原则,被全面消解了。
在罗隆基看来,承认主权在民,“就应该知道并且承认‘主权是不能委托给人的’。”因为它是20世纪欧战后一切新宪法的一致的新趋势。“主权是人民最后的取决权。代议制是民主政治上不得已的便利办法。人民委托某人,在某时期内,办理某事,所付托的是有范围的职权,不是无限制的主权。在‘人民的主权不能委托’的原则上,就在人民的代议机关,都不能行使国民的主权,一部分人民所组织的团体,更无论了。因为主权失了,政治上主仆的位置就颠倒了。国民失却主权,国民就失掉法律上国民的地位,民主的真义就根本丧失。”在这里,罗隆基批评的主要对象,是这部约法把人民的主权委托给了国民大会,因为它违反了主权不能委托的原则;至于国民大会自己都没有主权,还要把主权再委托给国民党的机构,就更不对了。按照这样的规定,“政府是国民党产生的政府,立法是国民党主持的立法,若然,人民即能选举,何选何举?人民即能罢免,何罢何免?创制者何从创制?复决者何所复决?”换言之,人民享有的几项主权,转瞬之间就已化为乌有。因此,这样的训政约法,“只有‘主权在民’的虚文,没有人民行使主权的实质。”注19
消解人民权利:对训政约法的批评之二。训政约法还有一个大毛病,就是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照约法的表面说,如今人民有言论的自由,有出版的自由,有集会的自由,有结社的自由,有通信,通电,居住,迁徙的自由,有一切一切的自由。究其实质,言论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出版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集会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结社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一切一切的自由‘依法律都得停止或限制之’。左手与之,右手取之,这是戏法,这是掩眼法,这是国民党脚快手灵的幻术。”注20
训政约法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不仅存在着这样的根本性问题,而且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遗漏,那就是没有规定政治信仰自由。罗隆基质问道:“如今一班领袖们在宗教上可以离开中国的孔老夫子,去祈祷耶稣基督,小民在政治上何以不可离开孙中山去信仰别的政治思想家?强调儒教徒做礼拜,强调基督徒拜祖先,精神痛苦,固为相等。宗教信仰,政府信仰,易地皆然。”注21在思想权威与政治权威分离的时代,政治信仰的自由空间相对较大,因为思想权威还可能引导政治权威;但是,在思想权威与政治权威合二为一的时代,政治信仰自由的空间就会急剧缩小,因为政治权威宣告的信仰将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信仰。
除此之外,罗隆基还根据“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理论,批评训政约法只规定人民的纳税义务,拒绝规定人民监督财政的权利,因而,在“我们要财政管理权” 一文中,罗隆基提出:“我们如今不埋怨政府的苛捐杂税,只问政府的一切收入,得到了人民同意了没有?不责备政府的虚耗白费,只问政府的一切开支,得到人民的同意了没有?如今政府的一切收入和开支,故无论账目怎样,法律上根据在哪里?所以关于财政整理一层,我个人的主张,先谈法律,后谈经济。”注22在罗隆基看来,财政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宪政问题,然后才是一个经济问题。罗隆基为我们揭示了宪政的两个关节点:征税由人民决定;财政支出也由人民决定。
消解分权原则:对训政约法的批评之三。训政约法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政府组织的不当:没有实质的分权,只有实质的专制。罗隆基说:“根据如今的约法,国民政府委员会掌握一切的治权。名义上虽有所谓五权,实际上只有一权。实际上只有委员会的全权。同时,根据约法,国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会已经万能,主席,又为万能委员会中的万能的领袖。如今国民政府的组织照约法的规定,只有两个结果:成一个独夫专制的政府,或成一个多头专制的政府。这种办法,绝对走不上民主政治的轨道。国民党所标榜的五权分立说,将来的结果,只能保存五院的空名,托庇在一个全权的主席或全权的委员会之下。”不仅如此,训政约法没有给立法权应有的地位,“如今南京的立法院,等于一个法制局。”此外,“国民政府委员依法兼任五院院长。国民政府依法任免五院院长。结果,法律上的结果,院长自任自免,自免自任了。天下制度之可以令人发笑者,有于是者欤?”注23
对于这样的训政制度,罗隆基认为,“应该结束了”。他说,结束训政制度,至少有助于实现三大目标:维持政府的信用;统一全国的人心;提高行政效率。注24
结束训政,目标是要走向宪政。罗隆基以一篇建设性的言论:“期成宪政的我见”,阐述了在抗战条件下实施宪政的基本思想。
首先,宪政可以改变国民心理。“国家走上宪政的道路,在人民心理上可以造成重大的影响,国人知道国家是全国人的国家,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党的国家。御侮抗敌的牺牲,是为国家而牺牲,不是为任何一人或任何一党而牺牲。这心理很重要。……宪政并没有什么神秘。宪政只是从法律制度上建筑一种‘团结人心,集中力量’的正常轨道罢了!”注25
其次,是宪政与民权的关系。宪政承认民权,但宪政高于民权,是“现代式国家”的保障。罗隆基说:“宪政尊重民权,宪政不止于尊重民权而已矣。实行宪政,等于说,政府的组织制度化,公务人员及全体国民的行动法律化。宪法不止规定人民的权利,更规定国家组织上的基本制度以及人民与政府的一切关系。……中国既然要建设一个新的现代化的国家,且须在抗战中奠定这新的现代式国家的基础,那么,今日自然要从事制定宪法,开始实行宪政。”注26可见,在罗隆基的视野中,民权仅仅是宪政的一个要素。有民权,但不一定有宪政;如果建立了宪政,那就一定有民权。
再次,宪政的实施,取决于当政者。他说:“谈到中国宪法公布后,国人能否遵循宪法轨道,依序求进。这点,不应追问民众,而应追问国家之少数知识领导分子,不应追问在野者,而应追问当权在位者。国家法律有宪法,有普通法。大体说来,宪法是人民约束当权在位者的法律;普通法是当权在位者统治人民的法律。世界从有宪政历史以来,小百姓违犯宪法之事实极少。小百姓其地位与权力尚不够违宪之资格。……宪政危机,不在窃钩者,而在窃国者。……故国家能否实施宪政,宪政能否成功,当求诸有权有势者的诚意,不应求诸普通人民之知识。”注27罗隆基把当政者的诚意作为宪政的前提条件,虽然看到了问题的症结,却没有找准治疗病症的药方。因为,宪政的核心在于约束当政者的权力;当政者实行宪政的诚意,就是当政者约束自己、主动取消特权的诚意。在通常情况下,当政者根本不可能具有这样的诚意。从实践中看,宪政的实行,尤其是要实现对于权力的约束,根本原因还在于各种力量的相互抗衡,销蚀了某种势力独尊、独大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宪政体制,至于宪法文本,不过是对这种体制的文字记载而已。
结论
罗隆基法哲学思想的三个方面——人权、法治、宪政,虽然可以从学理的角度分别加以论述,但实际上是联成一体的。三者之中,人权是基础,人权标示了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条件。为了让人成为超越于动物、区别于动物的人,人类社会创造了人权这个概念。国家与法律的功能,就在于维护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的依据。什么叫好法律?就是能够保障人权的法律;什么叫好国家?就是能够保障人权的国家。因此,人权定义了法律,描绘了法律的理想图景,构成了评价法律的标尺。至于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但是,法治的重心在于政府守法,所以,法治是法律对于政府的约束,核心在于政府守法、官吏守法。当然,法治也必然要求维护人民的权利,因为法律本身,就应当蕴含着保障人权的品质。至于宪政,则可以理解为保障人权、实行法治的制度框架。它通过宪法来表达,是“现代式国家”的条件,它的核心要素包括:主权在民,自由为本,分权政体,等等。至于宪政的实施,则主要依赖于当政者的诚意。可见,在罗隆基的眼里,人权、法治、宪政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
注释:
注1 关于罗隆基的身世,可以收集到的材料并不少,很多材料都是出自于与罗隆基有交往的人。譬如,冯克熙:《不堪回首,又应当回首——我所知道的罗隆基》,《同舟共进》2000年第12期;章诒和:《一片青山了此生——罗隆基素描》,《全国新书目》2004年第3期;闵良臣:《胡适说罗隆基》,《同舟共进》2005年第11期;骆驼刺:《书生论政——我看罗隆基》,《读书》1999年第12期,等等。此外,还有谢泳的长篇传记《罗隆基评传》(载谢泳编:《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为我们提供了更丰富的信息。根据这些资料,我们可以勾画出罗隆基的简要生平。
注2 我有一个印象,现代中国很多知识分子的思想,都与拉斯基发生了密切的渊源关系。倘若收集资料,写一本《拉斯基与中国现代知识分子》,想必是很有意义的。
注3 袁建达:“民革中央举行座谈会,纪念罗隆基先生诞辰九十周年”,《人民日报》1986年10月25日第三版
注4~注10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二卷第五期。
注11 罗隆基:《人权,不能留在约法里》,《新月》第三卷第七期。
注12 罗隆基:《“人权”释疑》,《新月》第三卷第十期。
注13 罗隆基:《什么是法治》,《新月》第三卷第十一期。
注14 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6页。
注15~注18 罗隆基:《什么是法治》,《新月》第三卷第十一期。
注19~注21、注23 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新月》第三卷第八期。
注22 罗隆基:《我们要财政管理权》,《新月》第三卷第二期。
注24 罗隆基:《训政应该结束了》,《独立评论》第一百七十一期。
注25~注27 罗隆基:《期成宪政的我见》,《今日评论》第二卷第二十二期。
(作者为四川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