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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为权利而斗争(2)
时间:2010-08-03 来源:豆瓣 作者:耶林 郑永流 译 被查看:
  因此,对侵权的反应程度也取决于侵犯的方式,以及取决于这种再次强调的立场,取决于财产权对个人的远近。
  这源于至今的观念,即,主体必须为财产权所进行的斗争,不仅仅对于主体自身是道德满足的问题,而且还同样对于集体有特别的重要性。之于主体,这是一个道德的自我维护的问题;对主体的尊重受制于主体能出具证明,他在受到激怒的情况中没有胆怯地退缩。我业已在前面详细地给出了斗争对于集体的意义,从中可以得出,国家有最紧迫的义务用一切方式培育个人的情感,强有力的是非感。这最终有赖于权利实现的保障。
  对此有另外一种观点。在私人生活中,必须训练道德的力量,因为是非感必须经过和经受训练,以便在最高的领域,在国家的紧急防卫情况中,是非感当处在良好的状态。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将没有勇气在关涉到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时进行斗争。
  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今后将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个道德力量最终从中产生。
  那么,国家、制定法能用何种方式去维护这种是非感呢?
  通过现在把目光投向罗马法,我愿对此予以回答。依我之见,立法不仅应通过诉讼制度,而且尤其是应通过满足这种公正的愤怒,来缓和这种斗争。制定法应该在财产被侵害、侵权发生的地方,不单单局限于对损害进行补偿,恰如在客观不法的情况中,而且制定法应该把这种侵权的情况看作是一种严重的不法,即便是在私法上,只要不可能产生刑事处罚,以便在这种情况中满足被损害的是非感。现在,我将来证明,这在罗马法中如何做的。
  在古罗马法中,这被适当地规定为,在一个不法中,不论对方有无过错,不论一个侵权的人是有意或故意为之,不论他是否由于过错(Schuld)还是疏忽(culpa)侵犯我的权利,很少有区别;这些是不重要的。古罗马法没有区别他在道德上的考虑,是否是故意还是疏忽,严重的疏忽还是轻微的疏忽,而是那个人得到属于我的东西,他至少占有了它且不愿将它返还给我就够了。因此,象我所称之的那样,在此,纯客观的不法的情况本身,被判以完全象主观不法一样的相同处罚。据古罗马法,在返还财产之诉中(Vindicatio),当被告败诉时,他必须支付双倍的赔偿;在那里,将不问他是否故意地扣下我的财产。同样,在对法院的财产返还令的上诉(Eviction der Evictions-Spruch)中,总是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在那里,将不问我的前物主(Vormann)是否有意地卖给我他人的财产,他把它卖给了我,他就必须支付我双倍的价金。在另一个场合,我已经罗列了这些情况,且就罗马法而言,能够说,这大大超出了公正地考虑这种情绪的程度。
  我现转向中期罗马法。在此,我们遇到了一个完全的平衡;它详细地区别出完全的过错(volle Verschuldung),恶意的故意(dolus),严重的疏忽(culpa lata),轻微的疏忽(culpa levis),善意(bona fides),恶意(mala fides),且其重点在于被告如何对我行事。这种考虑出现在所有的情况中,在返还财产之诉中,在债务纠纷中(Obligationen),处处都出现考虑到病理的因素,它顾及到满足被侵权人。
  我愿从那个时代的罗马诉讼中举几个例子:
  我要求归还我的借贷,被告对我有异议;假如他让通过诉讼来决定,他将多付我三分之一作为惩罚。被告允诺到某时肯定支付,我允许他延期付款,他却又未信守诺言,作为惩罚,他将多支付我二分之一。
  在某些另外的情况中,即,被告必须知道,我的起诉是否成立,例如,在阿奎利亚法之诉中(Actio legis Aquiliae),当他否认时,他要双倍支付。这同样发生在罗马法称做特别信任关系的情况中:委托,团体关系(Soziet?t)、寄存,监护。如果我的对手付诸诉讼来决定,我证明他真的对不法负有责任,那么,不光彩的惩罚就落在他头上。
  所以,罗马法熟知一系列这样的惩罚,它们被用来惩治故意为不法的被告。罗马的诉讼正好特别适合于这类惩罚。在这方面,裁判官禁令(pr?torische Interdikte),尤其是禁治产令(Interdicta prohibitoria)呈现出一种有趣的形式。
  在有些案件中,裁判官(Pr?tor)公开发布一个禁令,尤其是一个强制禁止令(vim fieri veto)。至今为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也许更多是一个客观不法的问题;从最高司法官发布其禁令开始,案件就改变了;谁现在还在继续违抗,那么,他的违抗就指向最高司法官本人;最高司法官作为法律的代表立于受害人之前。这时,为对手提供了一种是让步还是不让步的选择;最高司法官说:如果你不让步,当知道,这不再是合法还是不法的问题了,而关涉到公然的违法(Rechtsverletzung)。罗马法中一个相似的制度是法官裁决(Arbitriun iudicis)。在某些请求权中,罗马法官并不立即判决罚款,而是先让你选择,如果我能够这样说,这是一个宽容的举动,他的判决为实物赔偿,在被告一方就存在着他是愿意接受这一建议还是不接受。只要法官此时已告知了自己对案件的立场和判断,此时,一切不从,便属于一个完全另外的立场。被告不能请求原谅他只是以为在捍卫其权利,且此时如果他不遵照命令,他将会受到惩罚,这就是,原告被允许估价宣誓(Iuramentum in litem)。
  那么,我的先生们,罗马法学家是如何非常严格地区别一边是客体的利益和侵权的利益(Interesse),另一边为病理性的利益,为此,我们在已知的诉讼类型中找到了证明,在返还财产之诉中找到了证明:侮辱之诉(Injurienklagen),因忘恩负义撤销赠与(Widerruf einer Schenkung wegen Undankbarkeit),尤其是最有意思的撤销遗嘱之诉(Querela inofficiosi testamenti)。这一诉讼之目的在于撤销遗嘱,排除无情无义的继承人;原告应该获得的不是金钱,而是父亲(der Vater)给予的伤害,应被抚平的伤害,这一诉讼具有满足其愤慨的目的。这一看法尤其通过习惯上不转变为起诉继承人而被强调和突出。其可能性取决于,受害人必须感到这种伤害,如果他认可了这种伤害,他就能提起诉讼,他感到未遇到伤害,那么,他就不能提起诉讼;一旦他没有感到伤害,他就不能提起撤销遗嘱之诉。这一诉讼只有通过法院的聚讼令(Litis contestatio)才指向继承人,正基于此。
  我的先生们,中期罗马法就是这样。在我的眼里,它是理想的。在这个法中,受伤害的是非感的要求,得到了完全的承认;同样与那些古罗马法所展示给我们的极端规定不同,它们也不同于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我将过一会儿再给出其特点。在中期罗马法中,这一倾向达到其顶峰。然而,在晚期帝国时代这种倾向减弱了;在晚期法律史的文献中对之反映出的可读到的特点为:民众的道德力量式微了,麻痹了,奴才像的是非感占据着古罗马法学家。因此,法律规范也改变了。一系列早期出现的惩罚不见了。将借贷还给债权人被以卑劣的方式予以否定,只是还钱给他。保证在某时支付的债务人,不再多支付一半。被告是否恶意地否认债务,结果完全一样。这一在我看来是后来法律中有特点的形式,在根本上表现出对债务人的同情,债权人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中被牺牲了,这是一个堕落时代的象征(“喝彩声!”持续的“喝彩声!”),一旦立法者为了不刺激债务人,出于错误的权利幻想,献出债权人的永久的、美好的权利(喝彩声!)。[1]
  这导致了无信用,我不敢在此继续详说我的见解,我似乎担心,当我在此极其粗暴地对抗这一倾向时,变成了诽谤,也许我也没有这个权力(呼叫:“请!”),然而,我的见解是,我们今天也在饱受这个错误之苦(暴风雨般的喝彩声)。
  那么,我的先生们,您们的喝彩声,极大地鼓舞着我此刻作最后一跃,即从优士丁尼时代的法律,转向今天的法律。我对这一方面的判断,不是非常良好的;我们比优士丁尼时代退得更远。在优士丁尼时代的法律中,还存在一些具有上述目的之设置;我们已没有理智,或者也许没有勇气,去应用其法律。人们认为,我可以这样说,我们今天的私法已通过了博学的过滤。学者同样不是像生活中的人们,像实践者那样去感受;对于我们近代的私法,人们指出,它被学者操控着。
  在优士丁尼法律中仍存在的罗马法的那些制度,人们已简单地抛弃了。对否认的、可耻的否认的重要惩罚留在哪里呢?这些惩罚出现在我们的教学大纲里,私刑同样如此;在生活中它们不起作用。因此,今天债权人,之于他,债务的存在被用卑劣的方式否定了,所处的境地与那些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人一样。这合乎正义吗?这甚至意味着,简直是在奖励否认。在最善意的情况中,亲爱的先生什么也不支付,在最不善意的情况中,他做他原先必须应做的事情:付帐。我愿意来看看我们司法的主要弊端,看看损害之诉(“喝彩声!”)。
  是的,我可能只是感到高兴,我不处在提起一个有损害之诉之中(哄堂大笑),既不作为律师,也不作为当事人按照我所知道的程序来诉讼。当我看到,整个损害之诉,用何种方式,意在使债权人失去其有利的权利(gutes Recht),我的坦率的是非感感到不满。遭受损害的倒霉蛋,无论他可能提起或不提起诉讼,他总是承担着损害(暴风雨般的喝彩声)。但这还是我们的权利不啻于无依无靠的另外一面。我自己曾处在这种感到痛苦的场境。这是一个与我的女仆有关的案子。她突然想离开,声称她已解约;但她没有解约。我不可能做什么,对此我无能为力。我向警察寻求帮助;那个女仆被询问并坦白,没有解约,但仍然不想继续干下去;最后,有人在警察局对我说:“为了利益请您起诉”(持续的哄堂大笑)。法院见?那个女仆否认,警察局是一个唯一的证人,其资格……(渐强的哄堂大笑)。我可以说,因为我已经感到所遭受的不法的痛苦,一旦人们拥有其有利的权利,且国家的制度是这个样子时(“喝彩声”),即人们用其最大的意愿不能使其权利产生作用,不能使权利得以贯彻。我对今天的法律规定进行指责,这些规定预计到,出于强烈的是非感,人们今天简直是在被强迫实施了一些卑劣的法令,我刚刚还说到它们,而置其有利的权利于不顾。
  我马上要结束了。您们应当允许我给您们再举一例。这是一个紧急防卫的例子。我感到高兴,在这里看到在场的一位先生,是的,还有第二位先生,* 他们同意我的观点。在最近,出现了一个对过时的紧急防卫观的有益的反应。紧急防卫在早期是如何呢?一件人们尽可能想限制的坏事,每个律师在他加上限制时,以为在做一件好事。因为首先考虑到抵抗的价值,也即遭受攻击的对象的价值大小和财产的价值,为了防卫,我反击侵袭者。首先,我的先生们,我想知道,当一个人递给我一件价值10万古尔登的财物时,我是喜欢他想从我这里抢走的手表,还是喜欢10万古尔登呢?(大声的哄堂大笑)此刻,从我的立场上看,权衡我没有的而他拥有的10万古尔登,比我的手表,对于我而言,是否应更有价值一些,是多么难受的一件事!(持续的哄堂大笑和“喝彩声”!)。那么,谁来列举一下对紧急防卫的一切限制;人们可能说,在紧急防卫时人们正好是在理论上说有怯懦的义务(“喝彩声!”)。我在一篇文章中,在一篇荷兰语的文章中认为,莱维塔(Lewits)的紧急防卫的情况被放弃了。一个荷兰士兵将被攻击,那个男人退缩了——我宁可不这样做;其他的人仿效他,那个男人退的更远;最后,进攻者抓住了他,那个战士进行抵抗并打死了那个敌手。对他如何处置呢?他将被正法!我的先生们,这是残忍的司法谋杀,人们可能要说,这是是非感的堕落,质朴的本能对此产生恐惧,似乎说出了一切博学的厄运!(“喝彩声!”)。——的确在关系到名誉时,人们走的如此之远,以至人们认为某些社会阶层捍卫其名誉是天经地义的。军官、贵族男人和特权者(Standespersonen)——相反,商人不具有他们不需要的名誉,他们的名誉是信用,只要会得到(哄堂大笑)。
  我的先生们!就这样了,我已在这上面耽误的够多了。但是,我们发现,我们今天的时代是远远不能适应我在此提出的诸多要求,在我们今天的制度中,隐蔽地培养起浓厚的简朴的是非感,必须成为未来的使命。
  因此,我可以说,我的论述的核心是: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
 因此,我根本无意与新的哲学、与赫巴特一道,从厌恶争执中使权利产生;我根本无意承认在这一上述意义上对争执具有兴趣有什么错,如果我的演讲能有助于唤醒为权利而斗争,那我想把它印出来。我认为,挑选出这样的要点,比现在已经劳心费力说了许多的部分更为重要。感谢您们的倾听(暴风雨般的、持续数分钟的喝彩和鼓掌)。
       ([德]耶林 演讲 1872年3月11日 郑永流 译)
 
(责编:Beat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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