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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宣:《联邦论》汉语译本序言(2)
时间:2010-07-20 来源:公法评论网 作者:尹宣 被查看:
  三,制作《联邦论85篇初次问世的年月日和报刊名称》
  Bantam 版列出了各篇的日期,但未说明是写作日期还是发表日期,也未列出发表刊物;企鹅版列出了各篇发表的报刊名称,日期多比Bantam版迟一两天。
  估计从写成到发表,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汉语译本,根据两种英语版本,综合出一个《联邦论85篇写作或发表日期和初次问世的报刊名称》;显现报刊在当时政治生活中的多样性和重要性。
  汉密尔顿策划《联邦论》,先后邀请杰伊和麦迪逊参加。目的是劝说当时的美国选民,尤其是纽约选民,投票选举支持《联邦宪法》的人物担任民意代表。当时,纽约有三万居民,有五份报纸。汉密尔顿在三份纽约报纸上,连续发动地毯式轰炸,希望造成轰动效应。从1787年10月27日,到1788年5月28日,开始每隔三天,密时每隔一天,三家报纸,轮番刊登系列文章。1788年3月22日,汉密尔顿把前36篇集结为第一集出版;5月28日,赶在纽约邦审议联邦宪法的代表大会之前,推出第二集。合称“布莱恩版”。
  四,制作《联邦论85篇中心思想,1071自然段段落要点》
  奇怪的是,作为报刊文章,《联邦论》各篇只有编号,没有篇题,给后世读者带来不便:读者不知作者每篇主旨何在,包含哪些要点;即使事后研究,要弄清各篇线索,也要费很大气力。
  玛丽·韦伯斯特采用了一个做法。她在原书的每篇前,加了一个篇名,在每个自然段前,加了一个段落大意。翻译过程中,我发现这种做法,至少帮助译者快速抓住每篇中心思想,尤其是每段段落要点。我努力琢磨每篇文章主旨,发现:许多文章,不止一个主题;像许多急就篇那样,作者兴之所至,手笔随之。可是,一篇文章,只能有一个篇题。我反复琢磨,给每篇文章拟出一个我认为比较适宜的篇题。85个篇题,集结为本书的目录,以便利读者,节省研究者的时间。篇题为我所拟,虽然尽量采用原文,只能是众多解读中的一种,文责自负,读者明鉴。
  1071段段落要点,更费功夫。开始是跟着玛丽·韦伯斯特走。后来,有时不同意她的拟法,就自己拟。开始,段落大意力求文字简约,如“和则强,分则弱”。后来,觉得这种过于一般化的抽象,没有多大的启发性,干脆尽量利用一行的容量,把概括尽量做到有个性。段落要点,置于正文侧面,是译者研究此书的主要心得,欢迎批评。
  五,编写系统注释
  翻译《辩论》时,我写了600条注释。努力模仿史家笔法,做到要言不繁。后来想据此写点东西,由于注释内容前后不连贯、索引太简,往往不得不自己又来前后搜索。这次翻译《联邦论》,边译边写了约300条注释。译完全书后,从2008年1月到4月,又花了四个月时间,重新编写全部注释,把原来的知识性注释和交代出处的注释,尽量删去,改为为正文提供背景的注释,而且尽量按时间顺序排列,使其自成系统,注释加起来,可以独自成书。现在,任意挑选一两条注释,便可以发挥为一篇论文。
  这些注释的主要依据为:一,维基免费百科辞典英文版;二,简明不列颠百科辞典汉语版;三,伯纳德·贝林《关于宪法的辩论》书后的人物简传和年表;四,世界年鉴2000年代各册;五,《美国历史统计:殖民地时代到1970》英文版;六,译者散见的其他书籍。
  六,编制附录
  《联邦论》讲的是从《独立宣言》,经过《联盟条款》,走向《联邦宪法》的这一段历史。读者免不了要对照和参考原始文件。
  《独立宣言》,《联盟条款》,《联邦宪法》,《联邦宪法修正案》,我于1990年代已经译出,作为《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的附录一、二、八、九。这次重译一遍,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作为《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的附录一、二、三、四。此外,把“主要注释索引兼年表”作为附录五。
  译林出版社张远帆先生,对照英语原文,阅读和核对了本书正文的85篇译文,以及《独立宣言》、《联盟条款》、《联邦宪法》、《联邦宪法修正案》的译文,提出许多宝贵建议和意见,有的地方,一而再、再而三地商讨,对译者改进译文,提高质量,贡献良多,特致谢忱。
                                                                                                            2008年5月30日于武汉
尹宣:是《联邦党人文集》,还是《联邦主义文集》?
  本书的英文原名是The Federalist Papers,在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被译为《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1980)。我以为,这本书的书名宜译为《联邦主义文集》。因为,书中的文章发表时,还没有联邦党。
  Federalist这个词的内涵,在美国建国初年曾经历过变化。
  1787年9月联邦制宪会议结束后,多数制宪代表及会外人士,凡赞同按照联邦宪法建立新国家的人,自称Federalist,汉语宜译为“联邦派”或“联邦主义者”。对宪法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的人,被联邦派称为“反联邦派”(Anti-Federalist),当时,美国还没有政党。制宪会议上,许多代表一谈起搞党派的政客,就说这号人是“蛊惑人心”,“结党营私”(参见尹宣译《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制宪代表们希望建立一个没有党派纷争的“贤人政府”。1789年选出的第一届联邦议会,有不少议员是“反联邦派”。《美国历史统计:从殖民时代到1970》英文版第2卷Y204—210表说明:众议院内有38名“行政派”(Administration)议员,有26名“反对派”(Opposition)议员。参议院有17名“行政派”议员,9名“反对派” 议员。由此可见,第一届联邦议会里还没有具名的对立党派。第一届联邦政府不是“清一色”,而是允许反对派加入。
  事物总是要一分为二。华盛顿当选总统,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后,政府内部的主要官员迅速分化为两派。华盛顿兼收并蓄,任命与他政见相左的杰斐逊为国务部长(麦迪逊提议建立此部时原名“外交部”,由于职责包括与内部各邦联系,更名“国务部”)。外交方面,杰斐逊支持当时正处于大革命中的法国,认为“人权宣言”是“独立宣言”的法国版;内政方面,杰斐逊反对联邦政府集权,主张赋予各邦政府更多的权力。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相反,认为法国革命是暴民造反,倾向英国的君主立宪。汉密尔顿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宾夕法尼亚西部有人拒不缴纳联邦政府规定的威士忌税,汉密尔顿认为显示联邦政府力量的时机到来,力劝华盛顿用兵弹压。华盛顿力图调和两派,显示自己公正不偏,实际上还是偏于汉密尔顿。因此,有的史家仍把华盛顿归于联邦派。还有人认为华盛顿与汉密尔顿之间有“父子情结”:华盛顿没有自己生育的子女,汉密尔顿是不知其生父的私生子,二人年龄相差约一代。
  华盛顿终于采纳汉密尔顿的意见,从各邦调集一万民兵,前往弹压抗税农人。此举虽未杀一人,却引起杰斐逊撰文提醒美国民众,“推翻乔治三世(英国国王)后,要警惕美国出现乔治一世(暗指名字叫乔治的华盛顿)”。杰斐逊担任国务部长三年,因与华盛顿政见不合辞职。美国建国初年,华盛顿威信如日中天,杰斐逊几乎是惟一敢与华盛顿分庭抗礼的人。支持杰斐逊的人逐渐集结,自称共和党人。支持汉密尔顿的人则被称为联邦党人。杰斐逊是脱离政府主流、创建政党的第一人,开美国政党政治先河。上述《美国历史统计》的同一表格显示:1795年,华盛顿公开表示不再担任总统候选人的前一年,联邦议会中已形成两党对垒的局面。第四届联邦议会的众议院内,联邦党议员54人,共和党议员52人;参议院内,联邦党议员19人,共和党议员13人。继续发展的结果,是共和党日益扩大。1800年,杰斐逊终于通过赢得多数选票的途径,把华盛顿提名的接班人亚当斯赶下总统宝座,取而代之。
  综上所述,1787年9月《联邦宪法》制定完毕,有待各邦制宪会议批准的这段时间,支持联邦宪法、为它的批准而努力的人们,自称“联邦派”或“联邦主义者”。那时,他们还没有建立政党的意识。《联邦宪法》第7条规定:“9个邦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构成足够数目,在批准的邦之间树立这部宪法。”1787年12月7日,特拉华制宪会议以30比0票率先批准联邦宪法,成为美利坚联邦的第一个邦。接着,宾夕法尼亚(12月12日)和新泽西(12月18日)批准宪法,加入联邦。1788年,佐治亚(1月2日),康涅狄格(1月9日),马萨诸塞(2月6日),马里兰(4月28日),南卡罗来纳(5月23日)先后批准宪法,加入联邦。至此,批准宪法的邦已达到8个,距离建立联邦所需的9个邦只差1个邦。纽约邦批准联邦宪法的阻力最大。它的两名代表在制宪会议期间就以退会方式抵制制宪。到讨论批准阶段,在邦长克林顿的影响下,又反复提出重新召开制宪会议的要求,拖而不决。在这样的形势下,麦迪逊、汉密尔顿、杰伊3人用同一个笔名,在纽约报纸上发表系列文章,解释和宣传联邦宪法,希望说服纽约人民,促成纽约邦制宪会议批准联邦宪法。这些系列文章,后来集结为《联邦主义文集》。
  麦迪逊是制宪会议的主要促成者之一。他起草的“弗吉尼亚方案”构成制宪会议的讨论主线。制宪会议期间,麦迪逊的发言常常起着引导会议议程的作用(麦迪逊的发言,贯穿《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全书)。因此,后人把他尊为“联邦宪法之父”。制宪会议过程中,麦迪逊的立场发生变化。开始,他是中央集权主义者,主张把权力集中到“全国政府”手中,把原有的各邦政府变成“全国政府”任命和派出的省级政府。他的主张受到与会许多伸张邦权的代表反对。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制宪会议终于达成妥协,取得共识。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把18项权力交给联邦政府,明文列出,载于《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例如,邮政权归联邦,因为邮政的受惠者是全体联邦居民。富兰克林提议把修建运河的权力也交给联邦,立刻遭到反对。因为,一条运河如果只流经一个邦,受惠者为该邦居民,不应要联邦政府埋单,应由该邦政府在邦内自筹资金。凡未在联邦宪法内明文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一律保留给各邦。凡未在各邦宪法内明文授予邦政府的权力,一律保留给公民个人。联邦政府、各邦政府、公民个人之间,实行权力分割。联邦政府、各邦政府、公民个人,都是法人,可以互相诉讼。联邦政府和各邦政府从一开始就是“有限政府”,只能管辖联邦宪法和各邦宪法授予权力以内的事,不能随意总管一切。制宪会议结束时,麦迪逊已从中央集权主义者,转变为联邦主义者。会后,他极力促成弗吉尼亚和纽约批准宪法,加入联邦。这时,共同撰写《联邦主义文集》的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是亲密战友,都是“联邦主义者”。
  可是,麦迪逊从来不是“联邦党人”。反之,联邦政府成立后,杰斐逊的长期战友和追随者麦迪逊,成为协助杰斐逊建立共和党的积极帮手,这时,麦迪逊成为汉密尔顿的政敌。再后,1800年,杰斐逊击败联邦党总统候选人亚当斯,连任两届总统。麦迪逊连任两届国务部长,成为杰斐逊的接班人,1808年击败联邦党总统候选人平克尼,当选第四位联邦总统。1816年,麦迪逊的接班人、国务部长门罗,击败联邦党总统候选人鲁弗斯·金,当选第五位联邦总统。1820年,门罗再次竞选,联邦党已没有力量推出总统候选人与门罗对阵。作为一个政党,联邦党正式消亡,退出历史舞台。
  汉密尔顿也是制宪会议的主要促成者之一。可是,他在制宪会议中的地位相当尴尬。一,纽约邦派出的三名代表中,有两名是邦长克林顿的亲信:纽约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雅茨和纽约邦首府奥尔巴尼市市长兰欣。按照制宪会议的开会规则,每邦代表团内意见一致的多数,可代表该邦投一票。雅茨和兰欣反对会议,汉密尔顿支持会议,但被雅茨和兰欣以二比一挟持,纽约代表团屡屡投反对票,汉密尔顿失去投票权,无可奈何。雅茨和兰欣最后指责会议越权,离会以示抵制,剩下汉密尔顿一人,代表团破裂,仍无投票权。因此,汉密尔顿多次离会,回纽约处理自己的律师业务或办理其他事务。二,尽管如此,汉密尔顿还是在会上作了一次长达6小时的发言,并向会议提交一份书面制宪计划(参见《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第136至150页和该书附录四:“汉密尔顿制宪方案”)。从他的发言和书面计划看,汉密尔顿主张君主立宪。他的长篇发言和书面计划,并未在与会代表中引起多大反响,成为会议中一个难鸣的孤掌。三,会议快结束时,汉密尔顿再次回到制宪会议会场——当时美国第一大城市费城的独立厅,11年前《独立宣言》在这里签署。汉密尔顿回来的原因,可能是要在联邦宪法上签名。不过,签名之前,他表态说:与会代表知道,他的思想离这部宪法比其他代表都远。可是,他仍然愿意签名。因为有了这部宪法,至少可以有一个建国计划,否则,美国可能陷入内战。汉密尔顿虽然对联邦宪法持有本质性的意见保留,会议之后却和麦迪逊一样,变成一个坚定的联邦派,参与撰写《联邦主义文集》。他的更大贡献,是与杰伊等人一起召开纽约市大会,作出决议:如果纽约邦仍旧拖而不决,纽约市将脱离纽约邦,单独加入联邦。在此压力下,纽约邦终于在1788年7月26日以30∶27的勉强多数票批准宪法,加入联邦。汉密尔顿是后来出现的联邦党的领袖,但在撰写《联邦主义文集》时,他只是联邦主义者,不是联邦党人,如前所述,那时还没有联邦党。
  杰伊不是制宪代表,后来成为联邦党人。但是,参与撰写《联邦主义文集》时,他还不是联邦党人,只是热忱的联邦主义者。
  联邦宪法是一套政治游戏规则,是为想要进入联邦政府担任官职的人们预先设置的一套进令和止令。所以,不论当选议员、当选总统、受任法官,就职之前,都要宣誓忠于联邦宪法。佐治亚制宪代表鲍德温在回忆录中说,制宪会议结束前,华盛顿私下说过,这部宪法能管用20年就不错了。出乎制宪代表意料,这部宪法管用两百多年,而且现在依然管用。联邦党作为一个政党,是短命的,1791年浮现,1825年消亡,寿命仅34年。
  若把The Federalist Papers译成《联邦党人文集》,容易造成误解,以为这本书阐释了一个短命政党的宣言或政纲,书中思想的生命力被窄化和短化。事实并非如此,这本在宪法制成、尚未通过,由同时代人撰写的解释和发挥文集,经受了两百年的时间考验,仍被今天的美国人认为是对联邦宪法的最好解释,依然管用。要体现和浓缩这本书的内容实质和长效,应把书名译为《联邦主义文集》或《联邦论》。
  (原载2006年10月26日《南方周末》,略有改动)
(责编:R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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