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标题为:《中国的制度变迁、阶级结构转型和收入不平等:1978-2005》
**本项目受香港特区政府大学研究资助委员会(GRF644208)和台湾蒋经国国际交流基金会(CCK07108HSS03)对本研究的资助。[Project was supportedby The University Grant Committe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GRF644208)and Chiang Ching-kuo 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cholarlyExchange(CCK07/08HSS03)。]
摘 要:本文结合制度主义理论与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提出在中国社会分层研究中“把阶级带回来”的观点。根据户口制度、单位制度、干部身份制和私有产权等造成转型时期中国不平等的重要制度性因素,建立一个以对不同形式生产性资产的占有为基础的即新马克思主义取向的中国阶级分类方式,并在经验层面展示了其较之于其他分类法的优越性。研究认为,中国正在发生的制度转型对社会不平等秩序的重塑表现为不同形式的生产性资产,即劳动力、资本、组织、技术/权威等四种所有权作用的相对转变,从而导致阶级结构的转型和贫富差距的拉大。
关键词:社会分层;阶级;制度结构;收入不平等;社会流动
一、导论:把阶级带回来
在有关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研究中,对于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经验研究和理论概括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是收入分配的持续恶化,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从1990年到2005年的15年间,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人民币1642元增加到14040元;而收入的基尼系数也从0.356快速上升到0.449(World Income Inequality Database,2006;陈志柔,1999;国家统计局,2006)。近年来中国社会不平等的恶化已经成为学术界与媒体共同关注的话题。
关于中国社会分层机制变迁的研究,以倪志伟的市场转型理论及其后续的相关争论在20世纪90年代的英语世界最为盛行(边燕杰,2002;Nee ,1989、1991)。
受博兰尼(Polanyi ,1957)和泽林尼等(Konrád &Szelényi ,1979)的启发,倪志伟将决定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模式区分为再分配制度与市场交换制度两种类型,宣称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再分配制度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的过程中,掌握再分配权力者,例如干部或党员的收益将会减弱,而私营企业主与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将会获得市场青睐(Nee ,1989;Nee &Cao ,1999)。此理论提出后,在政治资本、人力资本、个体户的收益和总体社会不平等的趋势等方面,均受到经验证据上的重大挑战,这就是所谓的“市场转型之争”(the market transitiondebate)(Szelényi &Kostello,1996)。一些研究发现,在市场转型过程中,所谓政治资本的拥有者,其收益未必会减少(Bian&Logan ,1996;Walder etal,2000;Zhou,2000),学者们由此提出了关于政治权威延续的命题。
再如,有关私营企业主的研究表明,新兴的企业家未必都能得到市场的眷顾,在农村地区,相对于一般个体或家庭企业的收益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张而下降,具有干部身份的企业主却仍维持其经济优势(Walder,2002、2003;Wu,2006)。
即便我们观察到人力资本作用的上升也不能说明市场的作用在加强(Wu&Xie,2003),无论是对政治资本还是人力资本回报的变化并没有一个确定的趋势,而是受制于具体的制度背景。因此,20世纪90年代关于市场转型的争论最后不了了之(Zhou,2000)。
为什么会如此呢?参与市场转型争论的双方,虽然依据各自的实证资料(主要来自中国)做出了不同的理论概括,却留下了很多经验证据与理论视角上的空白。首先,双方的观点受到研究资料本身的时空限制。如倪志伟(Nee ,1989)的资料来自1986年的福建农村调查,边燕杰(Bian&Logan ,1996)的研究主要基于1991年的天津调查,而周雪光(Zhou,2004)的发现主要针对1994年中国的部分城市。这些研究主要依赖城市或农村资料,导致对户口制度和城乡分割的长期忽视(Wu&Treiman ,2004;2007);后续研究则依赖1996年的全国性抽样调查(Treiman &Walder,1996),无法讨论20世纪90年代后期逐渐发挥威力的民营化转型进程的影响。在理论视角方面,争论双方以个体层次上对“人力资本”或“政治资本”的回报变化趋势来彰显分层机制的转变,忽视了具体的制度结构及其变化对社会分层机制的重塑(Wang,2008)。由此,海内外部分学者开始探究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特殊制度,诸如干部身份制、户口制度和单位制与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不平等的关联(Bian,1994;Wu,2002;Wu&Treiman ,2004,2007;Zhou,2004;边燕杰等,2008;李路路、王奋宇,1992;林宗弘,2007)。这些研究将制度主义与当代社会分层研究结合起来,虽然开启了超越市场转型争论的希望之窗,却尚未能对改革开放以前的制度结构与改革开放后不平等的变化,提出一个整合性的分析架构。
与功能主义的社会分层理论不同,制度主义研究社会不平等时强调制度分割、结构壁垒,认为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不能简单化为量上的不同,而是具有质上的差异。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之间通常具有难以逾越的鸿沟。这与社会不平等研究中的阶级视角是相同的。正因为如此,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一个结合制度主义与社会分层的阶级分类法,将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带回到研究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及其转变中来。
由于种种历史因素,阶级作为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在当代中国社会研究里缺席了将近30年(冯仕政,2008;Lin &Wu,2009)。国内近年来对不平等研究一般偏向于“社会阶层”这一概念。或许由于划分阶层的标准未能达成共识,许多相关研究仍各自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来进行分析(李强,2004;刘精明、李路路,2005;张文宏,2006)。如陆学艺等(2002;2004)依据组织资源、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的等级高低,将2001年的全国人口分为十大社会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这些社会阶层的分类,或多或少参考了新马克思主义与新韦伯派的阶级分析,却自成一格,较难进行跨国比较。社会阶层与相关社会结构转型的相关理论,如社会断裂或碎片化(李培林等,2004;李春玲,2005)、现代化或再生产(李路路,2003)等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未能厘清(李强,2008)。
特别是1992年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不平等的恶化,各种劳动争议与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Cai ,2008;O ‘Brien &Li,2005;Pun ,2005)。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到2006年为止,全国劳资争议件数增加了13.5倍,达44万件,以往功能主义的社会分层理论均无法展示分层与社会冲突之间的关联。笔者认为,要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大转型,包括贫富差距扩大与劳资争议增长的起源和动力,应当将“阶级”重新引入对中国社会不平等的研究中来,以理解导致不平等恶化的机制(Bian,2002;李培林等,2005;李友梅等,2006;林宗弘,2007;沈原,2006)。
本文旨在吸收并整合前述中国市场转型争论、制度主义研究与社会分层研究的成果,对改革开放30年来的阶级结构转型、阶级流动与社会不平等的变化提出更具整合性的理论架构。本文根据户口、单位、干部身份制和私有制等四种所有权形式,建立了一个新马克思主义取向(Neo-Marxian )的中国阶级分类方式,并以经验数据展示其与当代中国十大社会分层分类法和新韦伯学派EGP 阶级分类法相较之下的优越性(Erikson &Goldthorpe,1992;陆学艺等,2002、2004)。
笔者利用1988年以来的多个全国性抽样数据来分析阶级结构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特别关注对不同类型的生产性资产作用的变化,以此来检视中国社会分层秩序的变迁。
二、制度主义与阶级分析的基础
中国民营或私有部门在1992年之后获得长足的发展,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面对由对生产资料占有不同导致贫富差距的恶化与劳资冲突的现实,中国社会学界似乎已经出现了重返阶级分析的共识(冯仕政,2008;林宗弘,2007;刘欣,2005、2007;刘玉照等,2007;仇立平,2006;2007;孙立平,2006;沈原,2006)。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阶级在中国是否存在,而是如何对当代中国社会的阶级进行有意义的划分,以便勾画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与社会不平等的关系。
单纯地从古典马克思主义的定义,即对生产资料占有来划分资本家和工人两大阶级(Marx&Engels,1969),会将中国转型过程的多维性和复杂性简单化。即便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也得到了相应的修正,以面对二次大战以后复杂的社会结构和管理阶级崛起的现实(Wright,2005)。
笔者认为,要从阶级的角度理解中国过去30年的社会转型乃至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半个多世纪的社会变迁,需要反思阶级分析的基础(foundation),并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制度,对阶级分析中的所有权(ownership )问题进行重新理解和认识(Wright,2005;Lin ,2008)。在新古典制度主义与分析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制度总是与所有权(ownership )有关。根据社会科学中的制度主义理论传统,制度乃是指社会里各种正式(具强制约束)的或非正式(志愿性)的规范(rules )与组织(organizations ),而经济制度中对经济绩效与收益分配影响最大的,是对各种生产要素占有的规范与组织(North ,1990;Roy,1997)。
笔者认为,所有权应该被视为界定经济资源使用与获益之权利(rights)或权力(powers)的制度(Wright,1997;2005)。所有权制度不仅与激励机制(我们称之为所有权的积累能力)有关,而且一旦涉及生产时的社会关系以及随之而来的剩余分配时,还可能会导致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剩余获取与支配关系(我们称之为“所有权的生产剩余获取能力”)。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认为所有权制度必须具备三种性质:排他性(exclusion )、获益性(appropriation)和生产关系的反向互赖性(inversed interdependence)。当该种资产的所有者有权获取排他性利益的权利时,还必须依赖其他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才会导致生产剩余获取,反之却不然(Wright,1997)。换句话说,所有权的这三种性质,设定了生产性资产的积累/生产剩余获取能力,使资产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构成彼此利益对立的阶级位置,并导致收益分配的不平等,这是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类的基础。
然而,以生产性资产所有权的有无来划分阶级,只能呈现一个静态的阶级结构。本文的理论创新之处在于以中国为例,将制度变迁与对生产性资产占有为基础的阶级结构转型连接起来。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会导致对某些资产所有权的获益性、排他性与反向互赖性的变化,或者说,各阶级收益分配权利的重新界定。
对某种资产所有权的获益性、排他性和反向互赖性等收益分配权利减少时,该种资产所有者的积累/生产剩余获取能力会被减弱,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差距从而缩小,相应的阶级界限就会逐渐模糊,并且导致跨越此界限之代际或代内阶级流动的增加;反之,对该资产的获益性、排他性和反向互赖性等收益分配权利提升时,意味着该资产所有者的积累/生产剩余获取能力逐渐增强。随着积累/生产剩余获取能力的增强,将导致两种阶级位置的贫富差距加大,阶级界限的可渗透性(permeability)减弱,代际或代内阶级流动比率下滑。所有者及非所有者之间的对立利益变得更为明显,促进相对应阶级的形成。
那么,哪些生产性资产的占有可以成为阶级分类的基础呢?根据欧美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以四种生产性资产的所有制度来界定生产方式。它们分别是:以身份制或等级制为基础的,封建领主对农奴劳动力的占有,透过强制力量限制人身自由并榨取农业生产剩余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Wright,1985;2005);以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基础,透过劳动力市场的不等价交换机制来取得生产剩余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Marx,1977);以国家官僚对组织权威的所有权为基础,透过计划经济的再分配权力来获取生产剩余的国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最后则是以知识分子对技术资产的所有权为基础,透过工作组织内的政治协调来获得生产剩余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Konrád &Szelényi ,1979)。这四种生产方式的理想类型(idealtype )构成了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基础,即以资产所有者与非所有者来定义阶级位置,包括封建主义下的领主与农奴、资本主义下的资本家与无产者、国家社会主义下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以及社会主义下的专家与非技术人员(Wright,1985:83)(见表1)。
当然,上述以单一资产的所有权或生产方式为基础对应的二分法的阶级位置,多半是一种纯粹的概念建构,历史中真实的所有制与阶级结构要复杂许多。如Wright就认为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等三种生产方式或生产关系相互渗透而构成的,因此可以根据对资本、管理权威和技术这三种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来划分出六到十二种阶级位置(Wright,1985;1997),这也就是社会学界所熟悉的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类法。
然而,发达国家的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类法,似乎无法生搬硬套来分析中国社会的户口、单位等制度所造成的重大社会差别。此外,尽管以往的制度主义研究,已经注意到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之间,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之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社会差别,却并没有把它们统一在一个理论基础上,也无法推论几种不同制度之间的发展与矛盾。
下文将具体阐述表1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户口、单位与干群之间社会类别的差异,可以近似地理解为以对不同形式生产性资产占有为基础的阶级之间的差异。简而言之,笔者在本文中扩展了所有权制度的概念、修正了上述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类法,结合中国社会的具体制度环境,并将制度结构与阶级结构间的关系连接起来,以作为分析中国转型时期社会不平等的基础。
三、中国社会阶级位置的新分类
从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制度结构来看,笔者认为,有三种政治经济制度界定了对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户口制、单位制与干部身份制,它们大致对应于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中对劳动力、组织资产和工作场所权威/技术等三种资产的所有权。根据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这些资产的拥有者和非拥有者之间具有一种支配与生产剩余获取的关系。
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多重生产关系,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可以视为多重生产关系的相互渗透(Lin &Wu,2009)。由此,笔者主张依据户口、单位和身份来划分国家社会主义下的中国社会阶级位置。
(一)户口
近年来,户口制度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不平等的研究重点之一(Wu&Treiman,2004,2007;Wong,2008)。然而,自1955年以来确立的户口制度下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差别为何可以理解为阶级差别?我们知道,阶级的本质是生产剩余的生产和获取的关系,从这一角度看,户口制度下的城乡居民关系实际具有获益性、排他性与反向依赖性三大特征。
首先,户口设定了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对劳动力的获益权。在缺乏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劳动力与其收益属于工作单位或人民公社所有,不能自由流动或交易。
其次,户口制度在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画下明确的界限,农民无法获得城镇居民从计划经济体制中所取得的工资、粮油票、分房、医疗,以及其他各种福利,这些构成了城镇居民排他性的权利(Wang,2005)。最后,通过计划经济下的统购统销政策和农工部门之间的不等价交换即所谓的“剪刀差”,国家由农村获取了大量的生产剩余,并以此提供社会主义工业化所需的原始积累(Ka&Seldon,1986;田锡全,2006)。城镇居民的福利依赖于国家对农业部门(农民)的生产剩余的剥夺,从而形成一种间接的生产剩余获取关系。
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农民最早从包产到户与个体经营中获益,显示农民的收益与福利并不依赖户口制度下的城乡交换关系,这符合生产剩余获取关系中隐含的反向互赖性。
20世纪50年代户口制度与人民公社的建立是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超赶策略”的一环,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中国经济发展完成了“社会主义的原始积累”(Ka&Selden,1986;Selden,1988)。从农民的视角来看,户口制度下的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与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及其再生产的机制相当类似。首先,与封建制下的强制生产剩余获取机制相似,户口制度与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政府对城乡移民实施非常严格的控制,从而将农业生产剩余通过城乡之间的不平等交换转移到城市部门中来(Chan,et al.,1996;Oi,1989)。其次,与封建制下的身份世袭相类似,人们的户口身份是先赋的,通常随母亲的户口,唯有少数幸运者(主要通过教育或其他渠道)才能改变户口,实现农转非(Wu&Treiman ,2004)。无独有偶,唐文芳和Parish(2000)将户口制比拟为印度的种姓制度,另一学者James C.Scott (1998:210)在研究前苏联集体农庄下对迁移的限制时,认为集体农庄制度下的俄罗斯农民等于是国家的农奴。
30年前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早源于户口制度下受到剥夺的广大农民的实践。农村经济改革改变了两种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即农民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力和土地使用权。包产到户把农业生产活动的自主权交还给了农户,使他们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也获得了对支配和自行安排自己劳动的权力。改革的结果是,农村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与乡镇企业获得迅猛发展,人民公社制对土地与劳动力的控制全面瓦解(Oi,1999;马戎等,1994)。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农村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更从本质上改变了中国的区域经济面貌(Liang &Ma,2004)。
尽管如此,与户口制度的相关的城乡差别和对农民的生产剩余获取机制却仍然存续多年,如统购统销直到1994年才结束,农业税则至2006年才废除。至此,城乡之间以国家强制征购为基础的对农业剩余的占有和转移支付,即城镇户口对农村户口的农业生产剩余获取机制才彻底消失。
虽然国家对农民劳动力的获益性与城乡户口之间对经济剩余的反向互赖性已经大幅减弱,但城镇户口的福利排他性仍部分延续。户口制度留下的阶级流动障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数进城的农民工仍然无法分享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与国家补贴(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二是许多城市的收容遣送制度直到2003年之后才逐渐废除,到2007年,虽有12个省宣布要消除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实现城乡一体化,但地方政府大多改革步调不一致,对农民工的制度歧视依然有待改善。
(二)单位
中国的单位制与社会不平等的关系也是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重点之一(Bain,1994;L ü&Perry ,1997;Wu,2002)。在城市单位制下,人们之间最明显的社会经济差异,主要来自他们所属单位的所有制类型与行政级别的区别(Bian,1994;Zhou,2004)。在所有制类型方面,国有单位(包括党政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及集体单位的区隔,是造成城镇居民之间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机制(Bian,1994);不同行政级别的单位在获取资源和提供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能力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别(Zhou,2004)。而单位所有制类型和行政级别之间又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大型国有单位多半是国家重点投资的,具有较高的行政级别,而集体单位则是以中小型轻工业与服务业为主,行政级别低或者没有行政级别(Whyte &Parish,1984)。因此,正如边燕杰(Bian,1994)发现的,国有单位与集体单位之间形成了类似西方社会的产业双元论((责编:Beat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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