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发生于两岸三地的市民/农民“保卫家园”的都市运动的个案考察,分析行动者是如何致力于发掘价值资源和政治伦理的正当性,以在以国家需要为名义的开发项目中维权。同时通过对韦伯中国命题的再认识,并以日本学界有关“日本的/亚洲的”现代化问题的讨论为借鉴,探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间的价值地位秩序和政治伦理情景,对于市民的行动,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具有怎样的意义。作为一种行动策略,都市运动对于价值规范的强调(特别表现在用“家园”对抗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话语),必须置于政治制度—本土文化关系变迁的语境下进行理解。这样的认识路径为揭示中国社会兴起的内在逻辑,以及实际的可能性提供了新的线索。 关键词:都市运动;保卫家园;道德资源动员;政治伦理;社会兴起 *本研究得到了上海市高校都市文化E-研究院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城市发展与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中国的经验》,项目批准号2009JJD840003)的支持。论文初稿曾得到参加“国家的回归: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反思”国际学术讨论会(沈阳师范大学,2008年12月)的国内外学者、参加“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演变:参照日本的经验教训”国际学术讨论会(大阪商业大学,2009年10月)的日本学者,以及台湾社会学界的朋友们(台湾大学社会学系,2009年11月)的热忱鼓励、批评和建议。对朋友们的珍贵意见,笔者在修改过程中多有吸纳,并引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思想借鉴。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一、“保卫家园”与行动者的政治伦理 (一)从行动者的政治伦理压力说起 在这篇论文中,笔者拟通过对两岸三地一些都市运动①[关于“都市运动”概念,参见陈映芳,2006]个案的分析,解释这样一个问题:市民/农民在抵制由政府主导、以国家需要为名义的各种开发项目的行动中,是如何实现价值规范的自我正当化的? 进一步地,笔者还希望探讨,行动者的道德资源开拓,对于“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①[与笔者此前的同类问题研究相似,“国家—社会”的分析模式,依然是本文的主要学术路径。在以既有的现代(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来讨论具有地域特性的问题时,东方主义(西方中心主义)无论是作为认识结构还是作为存在结构,都可能对研究者形成某种影响(加加美光行,2007),包括国家—社会关系模式或市民社会理论等等在内。但本文的主要意图正在于对这种限制的反思,即社会学发现并阐释中国经验的新的可能性]的演变而言,意味些什么? 这些问题所蕴含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些认知前提: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个人价值的兴起尚没有达到能使社会成员以个人权益去抗衡国家需求的足够程度,而国家之外的各种类型的“群”——“家”、“宗族”、“团体”、“街坊”、“社区”、“地方”等等——的利益需要也还不具备抗衡国家利益的足够的正当性。在笔者多年来关注的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种市民/农民的群体性抵抗行动中,处处可以感受到行动者在抵制政府项目时所面临的政治伦理困境:以个人、家庭、社区的利益来否定国家利益、国家需要,以“国家”、“政府”为直接的抵抗对象,在价值规范层面有着难以正当化的压力,在策略层面也是极不理性的。所以,“服从国家需要”、“不和政府作对”等等是抵抗者不能不顾忌的红线。 通常,在为自己的抵抗行动所做的辩解中,行动者会设法将具体的政府部门行为与“国家需要”区分开来,并将职能部门的负责官员与“政府”区分开来,或者是将“上面”(上级党和政府)与“下面”(基层官员)区分开来。他们往往会反复强调:“我们这不是反对政府”,“我们一直是服从国家需要的”(陈映芳,2004)。显然,面对由政府主导、以国家发展需要为名义的各种开发项目或市政工程,在观念意识层面,市民缺少正面抵制的价值资源和伦理正当性。而在实际的博弈中,作为经验判断,行动者也普遍认为,只有“上头”才是可以纠正下面基层官员和职能部门官员错误行为的最管用的权力者。因此,从官方意识形态中寻找观念/政策依据,向上级党政部门提出申诉,通常是行动团体最重要的表达方式。②[即使对司法和媒体的求助,往往也被他们理解为是为了让“上面”出面干预的必要手段]不仅如此,行动者还经常会采取将个人/家庭利益与国家根本利益一体化的表达方式,包括将自己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的努力解释为“为国家减轻负担”,将“政府应该考虑市民利益”解释为“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大局”的需要,等等。 制度结构对于都市运动的限制,一直是笔者强调的分析路径(陈映芳,2006)。但是,一方面,我们看到,即使《物权法》这样的法律被颁布,“风可进、国王不可进”的规范在中国依然没能形成为可以制约权力意志的法律准则、政治伦理。另一方面,市民/农民也不会完全被动地受制度规范的束缚。作为能动的行动者,他们在抵抗运动中,有冲破规范束缚的冲动,有为自己的愿望和行动辩解的需要,这种辩解,以及价值规范的自我供给行为,实际存在于他们的行动中。如何发现并解释行动者的实践逻辑,应该是都市运动研究者的课题。同时,这也应该被理解为发现“社会如何可能”的途径之一。 (二)运动团体的实践:两岸三地的个案 近年来,借着访学、研究的机会,笔者曾有机会观察、了解了香港及台湾地区城乡民众抵抗土地开发、城市更新项目的都市运动的一些个案。①[在此要感谢香港浸会大学的 从运动团体自我呈现的运动文本,来解读行动者的价值规范资源及自我正当化的机制,就本研究而言,多少与研究者受到现场调查可能性的种种限制有关。不过,行动者自身对运动的描述、对反抗行动的辩解(justification),以及对运动意义的建构,理应受到研究者的重视。③[关于社会运动中“话语”的意义,赵鼎新认为,它是与“变迁”、“结构”共同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宏观结构的三要素之一,它包括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参与者的认同、口号或话语策略、行动过程中的突生规范(emergentnorm),以及塑造运动话语的文化等(赵鼎新,2007:28)] 作为社会运动进入公众视野的主渠道之一,大众传媒并不可能仅仅是向一般社会“报告新闻”,报导者不可避免会将自己或他们背后的控制者的意愿折射到运动报导中去(Zald,1996)。因之,运动团体所作的自我表达、自我呈现,其功能和意义并不限于社会动员,它也是运动团体与外界发生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运动团体在价值规范层面与权力系统,以及一般社会展开互动的方式。在多元、复杂的社会价值规范体系中,他们的主张表白必然会勾连各种公众共享的普遍价值,以及知识精英可能提供的思想资源,同时也可能与国家意识形态形成互动——既可能直接解构某些官方意识形态,也可能借助于某些主政者提倡的价值观念,来质疑、否定具体的政府目标或政策设置,从而实际推动价值观念体系,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运动团体的正当性辩解,应该被视为现代社会中社会与国家之间互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文本,它也是价值规范系统变动的重要的形式及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两岸三地个案,主要包括: 1.香港利东街居民反拆迁运动 自1996年至2007年,香港湾仔区利东街居民为反对香港开发局(后更名为市区重建局)的开发重建规划,持续展开了为期近10年的反拆迁运动。政府最终没有采纳当地居民提出的保护“喜贴一条街”的规划方案,对利东街实施了强拆。这次运动成为上世纪末以来香港市民运动的标志性事件:它不仅有效阻击了由政府主导的、经济开发型的城市更新运动的迅猛势头,①[虽然利东街反对运动总体上以失败告终,但重建局在具体的动迁方案和重建方案上作了一系列的让步。此外,近期其他项目的反对运动获得成功,这不能不说与利东街运动有关]且由于文化知识界、政界及社会各界力量的介入,该事件事实上成了香港市民以民主参与为核心诉求的社会运动的一次总演练。②[本文参考的运动团体文本主要有:网站:http://www.h15.hk(H15关注组);http://www.leetungvideo.wordpress.com(旧区更新电视台之利东街台);http://www.videopower.org.hk/myhome/tv_front.htm(“旧区重建电视台”,录影力量videopower.org.hk及重建监察urm.hk合办)。DVD:《黄幡翻飞处》(重建监察urm.hk)。印刷品:《看!我们的利东街》(H15关注组,2008年1月);《整整一条利东街》(民间博物馆计划);《故园故事》(湾仔区议会);《湾仔街纸—市区重建策略检讨公民参与文件》(湾仔区议会、长春社文化古迹资源中心),等等] 2.台湾金山面居民抵制高铁道路事件 自1996年至1998年,面对台湾交通部高铁局将从新竹科学园区穿越的路线改为直穿金山里六邻风空地区心脏地带,从而将砍掉五棵三百年或两百年的珍贵老树、推平三个山头、废掉三个伯公庙(土地公)的高速铁路路线计划,台湾新竹县金山面地区居民起而抗争。运动最终获得基本胜利:高铁绕道而过,古树与伯公庙免于迁移,原地保留。①[本文参考的该运动团体文本主要有:《金山面社区报》(金山社区发展协会,1997-1998);活页《红布与绿树金山面》(金山里办公处等,1997);活页《金山面社区营造科学与人文》(金山面文史工作室等,1999);《风空主义金山面社区营造》(陈板,2000);《“金山面”社区史》(李丁讚等,1997);《竹中乡土志》(吴庆杰,2001),等] 3.厦门/上海“散步”事件 2006年至2007年,厦门市民反对PX项目(对二甲苯企业)的运动,以 运动以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宣布暂停项目而告一段落。 在大陆地区的这两次市民运动中,运动团体用以资源动员、正当性辩解和行动发动的言论空间,主要局限于一些网络论坛(BBS)、个人博客(blog)、QQ群、手机短信。②[本文的参考文本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论坛(厦门业内论坛http://xm.focus.cn/msglist/4057)、连岳博客(http://www.lianyue.net)、上海房地产网-谈房论市-平阳绿家园论坛(http://sh.focus.cn/msglist/10210)] 从以上这些个案看两岸三地的都市运动,笔者注意到: (1)市民的生活需求与国家的开发利益,二者之间的张力成为运动的主题。身处这种关系中,抵抗者实际上面对着这样一个课题:如何冲破支配意识形态下有关家—国关系的观念束缚?包括“家国一体”的国家观(如“大河满了小河才能满”、“保家卫国”等等所体现的那样),或以民族国家价值否定家庭价值的国家主义的家国观,以及强调家庭利益必须服从国家需要的政治伦理。 (2)“保卫家园”不约而同地成为各地抗争者用以维权而抵抗开发项目的重要口号。在上述这些个案中,运动团体对于自身权益的申诉,普遍超越了对个人、家庭的财产利益的计算,而涉及到了对“家园”所象征的各种传统价值和现代价值的挖掘和提炼,包括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所具有的“公”的价值/规范的意义,①[关于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家(族)”及其家庭伦理所具有的“公”的意义的相关论述,参见陈映芳,2007:36-38]以及与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等相关的价值,这成为他们在价值层面上解构国家利益正当性或政府政策合法性的重要方式。这种对价值规范的运作(道德资源动员)也是社会中间力量(专业人士、知识人、各类社会团体等)介入社会运动的主要的方式和成就。 (三)都市运动在价值/规范层面的展开 社会运动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文化资源的制约或支持下展开的(Zald,1996)。对运动在价值层面上的展开的分析,多少有利于我们避开“到底是政治制度限制了社会运动、还是社会运动在改变政治制度” 这样的关系缠绕,而去接近结构与行动的一个重要连结点:社会的价值系统。价值系统一方面为制度提供合法性,同时也为行动提供正当性。 事实上,无论是在大陆、香港还是在台湾,“行动抉择永远是结构条件与主体价值的互动结果,单单考虑结构条件并不能说明政策承诺的转向”(吴介民,2002)。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社会运动团体,作为能动的主体,都可能参与价值资源的开拓、价值规范体系的建构或修正,在国家—社会的政治互动中,双方都会致力于操作、运用价值规范的实际功能。国家权力与社会团体间的这样一些互动,一方面必然会导致价值系统自身的变化,同时,价值系统的演变又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各系统的变化,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转变。 在本研究的三地个案中,从运动团体的各种形式的表达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行动者对于自身抵抗国家权力的伦理正当性的辩解,还可以看到他们针对国家权力及其开发项目的合法性所作的价值批判。有意思的是,在本研究涉及的三地个案中,运动团体的伦理辩解和价值批判,不约而同地都被提炼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观念符号。 1.“风空主义” 台湾金山面运动中,以里长吴庆杰、社区工作者(“第三工作室”负责人)陈板、台湾交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教授陈其南等为代表的运动领导人和规划参与者们,以各种形式,发表一系列文著,全面地阐述了运动团体的观念主张。在标志性的“风空主义”一文①[该文署名“金山面”,广泛刊登于各种宣传材料、媒体及相关书籍中]中,社区价值(“家园”)和文化价值(“客家”、“老樟树/伯公庙”),成为最为重要的理念。在实际的主张表白中,金山面居民一方面要求高铁改道,同时还要求科学园区从此尊重当地文化、参与社区建设。不仅如此,在运动结束后,他们依然在致力于对金山面的乡土资源文化的挖掘整理和对社区价值的建构。 2.“利东精神” “利东精神”一词被香港运动团体及媒体频频使用,但未见有概括性的表述。从各种相关主张的陈述中,笔者注意到,被运动组织者、参与者采用的价值规范资源,以及被概括为运动意义的内容,主要包括了社区价值(“整整一条利东街”、“社区保存运动”、“文化保育与活化社区的目标”),以及民主价值(“香港要补民主这一课”、“现时利东街的示威人士都是区外人,他们是为了某一信念的问题来表达意见”)。②[香港知识分子在这一次运动中,表现了将“保卫家园”嫁接于“政治民主”的努力:“虽然城规会不接受街坊的建议,但我们坚信:连自己的家也不能掌握的社会,又怎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呢?我们也相信:当大家都主动为自己的想法发声,才会有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为民主发展打好基石”(《湾仔重建区H15项目居民的人民城规方案放映会》)] 同时,知识分子和城市规划专业人士的参与还使运动具有了实践“新城市运动”理念的意味(“第一份人民城市规划”,“利东街的存亡关系整场城市运动的未来,跟我们每一个为城市出力的人都密不可分,我们不容许推土机继续乱来”)。此外,“香港意识”也成为运动凝聚公众力量的观念之一(“利东街是香港惟一的印刷街,一条喜贴街,遗留一丁点香港的文化。而今市建局要收购重建,见利忘本,毁香港仅有传统于一旦,岂是香港之福”)。 3.“厦门经验” 在厦门、上海的市民“散步”运动中,被运动群体直接用以自我正当化的价值伦理资源主要是环境保护主义,较少见有对“国家发展需要”作正面的价值否定。由于对群体性表达的制度限制的存在,市民抵制政府项目的组织化行动本身的正当性(自由/民主价值),在运动过程中并未成为行动者的公开诉求。只是当厦门运动平安落幕之后,运动的意义才集中地被提炼、表述为“公民发声、公民参与与公民决定”的“厦门经验”。①[该文作者连岳系网络自由作家,自始自终以网络发言的形式参与了厦门运动,曾在博客中发表《厦门人民这么办!》等文章,在运动中有特殊影响力]“厦门经验”除了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厦门市民运动的核心理念外,还把公民坚持权利与学会“耐心”、“理性”、“法定程序”与“妥协”等要素概括为当前中国社会运动的成功模式。 (责编:Ye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