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可以说只有各民族院校、社科院的民族研究所和民族聚居区的大学关注少数民族问题研究,全国其他学校各学科的教师和学生平时是极少有机会接触到“民族”问题的,似乎民族问题的研究只是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的事。其他高校和研究机构包括各综合大学在组织结构上都没有组建真正发挥作用的( 少数) 民族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各大学的校长们也不重视少数民族问题研究。也许个别教师或研究人员出于个人兴趣在研究民族问题,但是在中国当前的学科区隔状态下,形不成气候。 这些综合大学的校长们不重视少数民族研究,自然也有他们的道理,因为他们认为在50 年代的“院系调整”过程中,各校原有的与少数民族历史、语言、教育、社会发展相关的教员、图书和研究材料都转给了民族院校,此后,民族研究就自然应当是专属于民族院校的事。我国在50 年代设立并延续至今的自成体系的民族院校,是在普通院校系统外与之平行的另一个教育体系,而且自从这一体系成立以来,就“天然地”把少数民族研究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领域,今天的各民族院校也毫无例外地把“民族学”作为本校最强和最重视的学科。这样,在形成以研究对象( 少数民族)来划分的学科区隔的同时,也发展出了以“民族学”为核心学科的民族院校和不关注少数民族研究的普通院校之间的学校区隔,学科区隔进一步发展出学校区隔。 我国各民族在自己的传统居住环境中都发展出了各自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许多知识都有自己独特和不可取代的价值,可为生物、地理、医学、气候等许多学科提供知识创新的增长点和新思路,而各民族的历史、社会和文化传统也为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哲学、宗教学、文学、心理学等人文和社科学科提供了极其丰富多样的研究对象和参考系,也是这些学科更新发展的肥沃土壤。这些学科放弃这样的资源,同时不注意吸收当地民族人才来参与相关研究,对于自身的发展无疑是极大的损失。而置身于主流学科之外的“民族经济学”、“民族教育学”等“民族学科”,由于自己队伍小、基础弱,在学术水准和创新能力上也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合则两利,分则两损”。因此,在学科体系中发展出来的这样一种把“民族学科”划分出来并放置在各主流学科之外的制度性安排,对于各学科广泛吸收各族人才、以全中国为对象开展研究活动、在综合与比较研究中全面发展非常不利。同时,这种以“民族”为界限的学科分隔对于培养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和促进各民族同步发展和共同繁荣,也是非常不利的。 2. 学校的民族区隔 当我们考虑“民族”因素时,我国的大学系统可大致地划分为普通院校和“民族院校”两大类,这可以看作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种以“汉族”和“少数民族”来划分的“二元结构”。在民族院校中又可进一步分为国家民委直接管理的6 所“委属民族大学”和7 所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民族院校”两部分。这些民族院校的招生对象,主要面向各少数民族考生。当年之所以成立这些民族院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专门为了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培养少数民族行政与技术干部,毕业后分配到各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在建国前后很短一个时期内迅速解放了西北、西南的大片少数民族地区,需要在这些地区尽快组建地方政权。因此,在短期内快速培养一大批拥护党和中央政府的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当时一项紧迫任务。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族院校也开始培养专门从事其他方面如经济管理、科技、文化、翻译工作的少数民族人才,他们毕业后大多回乡工作,工作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 粗略估计,现在我国在职的少数民族干部中,从民族院校里毕业培养的应该在90% 左右。这些在民族院校这个“二元结构”的“少数民族部分”氛围中学习的干部,其实对“二元结构”中的另外一大半即汉族社会的了解相对较少,这对他们把自己的认同提升到“中华民族”成员和“中国人”这一层面是不利的。 由于民族院校的教师、民族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有较大比例来自各少数民族,学生主要来自各少数民族,毕业后主要回到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未来工作对象主要是各少数民族,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研究成果的读者也主要是少数民族学者。由于普通院校和研究所的汉族教师和研究人员们并不接触少数民族人员,也不从事少数民族研究,自然他们也就很少关心这些成果。这样,也就形成了一个“二元结构”中“少数民族部分”以民族院校为中介的“内部小循环”。尽管这些民族院校的地理位置是在北京或其他中心城市,但是他们学校的院墙和研究成果的交流范围仍然体现出了“二元结构”两部分间的相互区隔。 同时不应忽视的,还有新中国在解放后为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而建立的与普通( 汉文教学) 学校平行的少数民族学校体系。在许多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都组建了从小学到大学的“民族教育体系”。这些学校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由少数民族教师使用本族语言文字教育少数民族学生,在这些学校里,只有为数极少的汉族教师和汉族学生,学生学习的所有课程( 除汉语文课外)都使用本族文字课本,用本族语言讲授。尽管列宁曾经指出“‘民族文化自治’的口号则在教育( 或者整个‘文化’) 事业上宣扬民族的隔绝,但隔绝是同保持一切( 其中包括民族) 特权的基础完全符合的”( 列宁, 我们在各地的学校调查中发现,即使少数民族学生升入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综合性大学( 例如新疆大学) ,长期以来在这些大学的校园里依然存在着各专业的“民语”和“汉语”两个教学体系,依然是汉族教师用汉语教汉族学生,维族教师用维语教维族学生。自本世纪初以来,新疆自治区努力在大学校园里积极推行汉语教学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但是要使维族教师和维族学生真正能够适应汉语教学并收到实效,真正改善民语系学生的就业状况,仍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 从这些分析来看,以研究对象(“少数民族”、汉族) 为基础的学科区隔和以民族身份为基础的学校区隔,最后演化成为以民族为边界的少数民族知识的社会区隔:一方面,汉人学者、学生和民众不了解、也逐渐越来越不关心少数民族的事务和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学者( 及少数汉族学者) 从事的少数民族研究( 包括历史、经济、文化、宗教、语言、教育、社会发展、认同体系等)的成果只是在少数民族内部交流,在民族院校的院墙内讨论,进不了普通院校师生的观察视野。这样的社会区隔长期延续下去,会对汉族知识分子与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汉族民众与少数民族民众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小学到大学的民语教学体系,同样营造了以教育领域中兼顾软件( 教学语言) 和硬件( 同族师生的校园) 的“民族区隔”。也许这些都可以被视作是学科建制和教育体系中把汉族和少数民族区隔开的“二元结构”。这种状态如不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变,对于中国各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构建“中华民族”凝聚力,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四、政府工作业务的民族区隔 我国中央政府在国务院下属各部委中专门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各省—自治区政府、各地区—州政府、各县—旗政府下面都成立了与专业局平行的“民族事务委员会”( 或民宗委)。凡是与少数民族事务相关的问题,一般都会由各级的“民族事务委员会”来加以处理。所以在各级政府的施政中,“少数民族事务”和其他事务之间,也形成了某种“业务区隔”。 这样的机构设置和处理业务对象的权限划分,有利也有弊。有利之处是少数民族的各项具体事务有一个专门的政府系统来统一管理,可有全盘考虑,民委系统有些干部本身即出身少数民族,对少数民族的权益比较关注,对少数民族的发展有感情,民委系统经常开展政策教育,办事人员熟悉政府政策,对少数民族历史、语言、宗教、风俗习惯比较了解,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知识分子代表人物比较熟悉,在处理这些事务时比较顺手,效果比较好;而不利的地方是,这样的“业务区隔”使得除了“民委”系统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和人员不再思考和关心少数民族和相关业务。久而久之,他们对少数民族的知识和了解程度会大幅降低,有的甚至到了对少数民族的历史、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缺乏基本常识、对政府民族政策内容一知半解的程度。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整体发展以及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福利和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绝对需要政府所有部门、主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和共同努力,单靠“民委”一个系统来努力肯定是不够的。近年来一些省份的民委在积极推动其他部门一起来关注当地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工作,这是很有远见的思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自20 世纪50 年代以来我国在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地区为当地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包括省一级的自治区、地一级的自治州、县一级的自治县( 旗)。这一体制使中国大陆的行政管理体系出现了两类性质有别的行政单位:自治地区和非自治地区( 汉族地区)。我国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政府对于自治地方政府的政策( 干部的民族成分、税收和财政补贴等)、对于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成员的政策( 计划生育、考试加分等) ,与非自治地方的政策是有区别的。由于在政策上的差别,“自治地方”和“非自治地方”这一体制在居民们的心目中也创造出了一个地理上的二元“空间区隔”。 但是在事实上,自治地方的居民并不全部都属于某一个( 或几个)“自治民族”的成员,在非自治地区生活和工作的居民也并非全部是汉族。无论是在某个民族自治地方生活和工作的汉族和其他民族成员,还是在非自治地区生活和工作的少数民族成员,在这样的“民族空间区隔”体系中都多少会有些特殊有时甚至是被歧视的感觉。比如北京的回族居民享受到的政策优惠,就不如生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回族居民。因为新疆世居的主要少数民族( 维吾尔族等) 享受幅度较大的加分优惠,在新疆的汉族高考考生就会觉得他们与北京的汉族考生相比,在当地受到“歧视”。来到北京上大学的少数民族学生,感到整个城市的文化和生活氛围使自己有某种“客居”的感觉,不如在自己的自治地区轻松。这样的制度和政策,在客观上有可能加强了各族居民之间的空间区隔和感情隔阂。 同时,我们不可忽视近年来出现的自治地方和非自治地方之间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问题。在实100 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年行改革开放政策前的计划经济时代,人们跨越省界的任何迁移和流动都受到政府部门的管制,买车票、住旅店需要单位介绍信,买粮票、餐馆吃饭要使用当地的粮票。在计划经济时期,自治地方和非自治地方之间的人口流动问题被掩盖在一般性的管制方法之下,带来的社会问题并不突出。 但是自从80 年代我国开始推行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后,粮票和其他票证已被废止,人们在国内各地之间的旅行也不再需要单位审批,这些方面限制的放开使全国各族民众可以随意旅行和流动。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看,这无疑是一个进步。同时,政府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实施的许多建设项目、开办的业务性工作( 银行、邮电、水利、环保等) 需要有一部分熟悉业务的汉族人员,北京或其他大城市的一些业务性工作( 少数民族文字翻译等) 也需要一部分熟悉业务的少数民族人员。由于无论是东部/ 中部的汉族和西部少数民族在以往的学习和生活中彼此了解很少,文化( 语言、宗教、习俗等) 差异和身份认同距离很容易导致彼此的误解和冲突,长期以来教育体系中民族区隔的存在也是造成这一知识隔膜和感情疏离的原因之一。 特别是本世纪初中央政府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国各族人口跨越各自传统居住地域的流动规模日益扩大,大量汉族人口进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来到东部大城市和沿海地区。根据2000 年人口普查结果,我国藏族人口已有7. 4% 迁移并居住在政府设定的藏族自治区域之外,新疆自治区以外的维吾尔族人口在1990 年至2000 年期间增长7 倍( 马戎,2009:13 )。这一发展趋势使得今后我国沿海和中部地区的民族交往成为全社会都必须关注的新问题,也使中国的民族关系研究和各地的民族工作面临一个全新的局势和全新的挑战。 除了政府各项事务工作对象的“区隔”外,在中国作为施政主体的官员队伍和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的精英队伍中,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汉”和“少数民族”之间的某种“区隔”呢? 在这里,美国也可以作为一个对比的参照系。在多种族多族群的美国,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印地安人事务局”之外,在行政体系中不存在以种族—族群分野的机构。从总统到地方官员,是多种族混成的美国各级政府的行政团队在治理多种族的美国社会;从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到基层连队,是多种族混成的美国军官队伍在指挥多种族组成的美国军队;无论是私立大学还是公立学校,是多种族混成的教师队伍在教育多种族的美国学生;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到基层警局警员,是多种族混成的司法系统在维系一个多种族社会的法律秩序。这样一种种族混合的行政体系、军队体系、学校体系和司法体系使各种族—族群成员在其运行过程中较少感到不同种族之间在公共事务中的“区隔”,使当事人在处理事务时主要考虑自己的具体职责而不是是否需要维护“本种族—族群”的权利和利益。 在中国行政体系中的“少数民族”部分( 如民族自治地方、民委机关、民族院校) ,各级公务员的位置分配都必须考虑“民族身份”因素。在这个系统中,一个少数民族干部的职位升迁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和他出身民族的人口规模和“自治地方”的行政等级(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相关,所以藏族或维吾尔族通常很难想象某一天在中国会出现一位出身藏族或维吾尔族的最高国家领导人,尽管美国人已经高票选出了一位有黑人血统的总统,印度有一位锡克教的总理,越南有一位岱依族的共产党总书记。在中国行政体系的“少数民族”部分( 自治地方政府机关或民族院校) 里如果有一位少数民族官员退休,通常上级机关会从同族中遴选他的接替者。这些做法客观上都在强化所有人的“民族”意识和对本“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关切,阻碍了各族干部和知识分子真正“融入”中国的党政军体系和教学科研队伍,也不利于汉族和各少数民族成员建立一个与美国人心目中的“美国认同”类似的共同“中华认同”。 五、媒体和文化娱乐中的民族区隔 当我们谈论中国的文学和电影时,这里似乎同样存在着“普通题材文学、电影( 非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和“少数民族文学”、“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这样的区分。在我国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无论是故事的主线还是主要角色都必然是少数民族。而在“普通题材电影”中,观众是绝然见不到有少数民族身份的角色的。 我们把中国的情况和世界上另外一个多种族—族群大国美国来做一个比较。在美国似乎就没有“少数种族题材电影”和一般( 白人) 电影这种区分,当然,美国也有个别以黑人、印地安人生活或人物为主线的电影,但是其他绝大多数电影( 特别是60 年代“民权运动”以后拍摄的电影) 通常都包括有不同种族的角色。如果一个电影描写两名英雄警察,通常一个是白人,另一个是黑人,第3 期马戎: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 101如果还需要一个角色,那很可能是个亚裔。如果描写一名英雄警察或法官,当警察是白人时,他的上司通常是黑人,或者相反。近三十年美国拍摄的电影几乎找不到纯白人角色的电影。在美国的电视新闻和其他各类节目的主持人中,也有相当比例是黑人。这样的影视节目就使得美国民众( 包括白人、黑人和其他群体) 在日常休闲娱乐生活的每时每刻都会感受到一个印象,那就是美国是一个多种族社会,白人、黑人和其他群体天天生活、工作在一起,他们之间最重要的认同就是“同为美国公民”这个身份的认同。 美国电影里的城市背景,有时会选在华裔“唐人街”,向观众展示美国城市的“多元化”,主角们需要进餐时,很可能会走进一家印度餐馆或中国餐馆。电影编剧、导演们和电视台的主管人员会很注意在细节的方方面面使自己的节目在观众面前展现一个多种族、多元文化的社会,让人们把“多种族社会”这一观念深深地刻在脑海里。美国的文艺界、影视界在这些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对美国种族关系的改善起到了潜移默化、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在美国旅行或生活,很容易就会注意到美国的广告几乎时时处处都在展现出这是一个多种族社会,在各类商品和服务业的广告中大量使用黑人,一方面是为了吸引黑人消费者的关注,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美国这个社会的多种族性。如果我们去问美国学者什么是“美国精神”,他在介绍美国价值观时一定不会忘记谈到美国的多种族社会和多元文化。 在中国,电影被区分为“普通题材电影”和“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两大类。90 年代以来政府还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的奖项“腾龙奖”和“骏马奖”,但是社会上很少给予关注。而在“普通题材电影”中,我们几乎完全看不到少数民族角色,甚至连广泛混居在汉人城镇中的回族、满族角色也看不到。如果几个年轻人或警察去餐馆就餐,绝对不会出现这样的镜头:其中一个人提醒同伴,今天一起吃饭的有一位回族,我们最好去一家清真餐馆。我们也看不到这样的镜头:几个女士去商店购物,一个人评价同伴的服装品味时,会开玩笑地指出这与她的满族文化传统有关。而我们在许多美国电影里,都会看到对黑人、华人、意大利人、西班牙语裔文化习俗的似乎漫不经意的说明和关注,通常在对话中也会显示黑人、亚裔或其他族群的英语口音,这样不仅达到一定的娱乐效果,客观上也在提醒观众美国社会在宗教传统、文化习俗、方言和口音等方面所具有的多样化。 除了个别西部旅游区和民族医药等广告会出现少数民族形象外,我国电视上最普通的广告( 汽车、服装、化妆品、食品、电器等) 中很少能看到少数民族形象,电视主播人、大众娱乐节目主持人中的少数民族比例也很低。中国以“民族”为界限对影视作品进行分类的后果是:我国电影观众在日常文化娱乐中完全无法感受到“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多民族社会”这样的重要信息,更难以通过这样的文化娱乐节目了解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历史、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的机会。而影视人物是最容易拉近人们之间的感情距离的,今天仍有许多汉族民众能认出“白族”服装并对白族有亲切感,就与当年红遍全国的《五朵金花》这部电影和电影中主人公的出色表演有密切关系。现在我国电影中很少有少数民族主人公,能看到的个别在少数民族地区拍摄的禁毒、警匪片也是粗制滥造,这就使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与民族相关知识的积累甚至基本意识,如果他们来到西部城镇寻求就业机会,对于少数民族知识的极度匮乏很容易使他们产生对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误解、大汉族主义心态和心理隔膜,这对当地的民族交往和社会经济发展,无疑非常不利。而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宪法上保障民族平等的多民族国家,各族民众对“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和公民权利的一视同仁,是提高国家凝聚力和对外竞争软实力的最重要的基础。 有人也许会从另一个角度提出问题,因为过去有个别文艺作品或出版物的内容被一些少数民族认为是对自己所属民族历史、传统、宗教、习俗的不尊重或侮辱,导致了这些民族的民众上访告状或示威抗议,最后这些出版机构和当事人都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罚。发生若干起这样的事件之后,广大汉族文艺工作者和出版社为了“少惹麻烦”,尽量拒绝或回避与少数民族有关的创作内容。而政府主管部门也为了较少可能的矛盾,不鼓励下属的文艺工作单位去碰“少数民族题材”。 那么,应当如何看待以上的抗议事件和造成的后果呢?我想,一是汉族文艺工作者需要对占我国总人口近10% 的各少数民族有更多的了解,要多与少数民族知识分子交往,尽量避免发生因为缺乏知识或文化误解所带来的矛盾,决不能“因噎废食”;二是出版机构、主管部门要聘请熟悉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人员来做相应内容的编审,发现有可能导致误解的内容时,与创作者沟通102 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年来共同修订;三是少数民族读者和观众也需要把心胸放开,要欢迎汉族文艺工作者和作家关注少数民族题材,对他们的创作要有一个更加宽容的心态。 我总觉得,本心就是要恶意诬蔑、侮辱少数民族的汉族知识分子和作家是没有的。在今天的中国,谁会去做这样的事呢?无论是官方的态度和民间的反应,都不会得到任何好处,只能给自己惹来一堆麻烦。但是假如真有这样的人,那他一定是蓄意以破坏民族关系作为目的的。如果我们的少数民族读者在看到这样的内容后真的去上街示威游行,就是在客观上帮助这种人达到他的破坏目的。对于一些人由于无知而产生的民族偏见,通过政府或民众的教育和耐心纠正都是可以逐步改变的。当然,对于极个别蓄意挑动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关系的人,那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公敌,必须及时揭发并依法惩治。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各族民众都把心胸放得宽广一些,对一些很可能是无心的言辞不那么计较,或者善意地提醒对方今后注意,而不是马上就采取激烈的行为,其实许多矛盾都是可以避免和化解的。总而言之,由于这些因出版物内容而导致的群体事件使得汉族作家、编剧、摄影师、出版社都对我们的少数民族避而远之,我想这将只会不断加深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心理障碍和感情区隔,这对我国各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绝对不是好事。 结束语 在1949 年以前,中国社会也存在城乡差别,但是“乡下人”(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 进到城里之后,在各方面生活与就业的自由度、待遇和“城里人”相比并无制度上的差别,他们很快就能够成为“城里人”。20 世纪50 年代开始实施的户籍制度、计划经济体制和不同的政策待遇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严格区分开来,最后形成了今天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人口流动和就业机会方面,我国城镇对农村人口有了一定程度的开放,但是如何真正打破“二元结构”,使城乡居民在制度和政策上享受完全平等的“国民”待遇,仍然是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问题。 1949 年以前,中国社会在宏观上也存在“汉满蒙回藏”的区分,但是每个人的身份并没有明确的族别标示,许多满回人口混居在汉民当中,蒙维藏彝民如果通晓汉语,他们在中原地区都被当地民众视为普通的“国民”,在政策和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排斥或歧视,除了有的人仍保留一些生活习俗差异外,各族之间的交友和通婚也被人们视为常见的事。民国政府学校开设的“公民”课程和颁布的教科书,一直在强调“中华民族”并以此加强国民凝聚力进行全民抗战。“义勇军进行曲”曾在各族青年和民众中激起同样的爱国热情,当时各族民众头脑中的“民族意识”主要是“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责编:Ye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