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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广怀:劳工权益与安抚型国家(3)
时间:2010-07-14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 作者:郑广怀 被查看:
  五、点面结合:物质安抚和精神安抚
  2003年9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
  “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迫切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把他们团结和凝聚到党的周围。这是工会面临的艰巨任务和重要政治责任……”[27]
  同年出版的《干部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一书中明确提出:“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农民也转化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28]。2004年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和2006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都明确承认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2004年7月6日的全国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分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李永海更是提出“农民工正在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的说法[29]。
  从地方性的政策文本来看,《广东省总工会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粤工总〔2006〕22号)同样指出:“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农民、农业、农村等重大问题的解决,而且关系到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巩固。”深圳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许德森也指“农民工构成了深圳工人阶级队伍的主体”[30]
  由此可见,来自党、政和官方工会的官方话语都已经承认了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地位。按照中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其章程的总纲中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因此,承认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地位,即是承认农民工是国家领导阶级的组成部分,亦是承认农民工是执政党的阶级基础。然而,农民工的这种“地位”上升仅仅停留在官方话语或政策文本层面,而与政策实践基本无关。换言之,这只是一种无法全面兑现的“精神安抚”。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官员很清楚地指明了这一点:
  “农民工来讲,更多是国家宏观层面或政治层面的一个概念,就我的了解,各地没有刻意对农民工这个群体有什么制度安排或政策考虑……从政治上讲,国家提出很多口号,但是在公共政策上没有具体化的政策,或者说可操作性。就是有政策,没办法,给政策给你,各个地方你自己弄吧。在农民工这一块,国家除了出台政策性的口号以外,实际可操行性的制度很少”。(访谈记录FHX02)
  相对这种面向全体农民工的“精神安抚”,“物质安抚”则更多是面对坚持维权的农民工。这突出地表现为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糖果效应”。“糖果效应”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中,对坚持维权的工人逐步给予更多的“糖果”安抚工人。糖果效应原是心理学一项实验得出的结论。其方法是,拿糖果给四岁的儿童,告诉她如果现在就吃,只能吃到1个,但如果等待大人回来后再吃,就可多吃一个。有些儿童迫不及待地吃掉了糖果,有的儿童则意志坚定,最终获得应有的“奖赏”[31]。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现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实践实质上发挥了糖果效应的作用,即通过逐步释放的“善意”告诉工人:第一,你最大可能会拿到多少糖果(根据法定权益计算的款项);第二,如果你想快点拿到糖果,那数量就会减少(如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法定权益“打折”),如果你想获得更多的糖果,就必须穷尽所有的对工人充满阻挠的法定程序,在付出巨大成本后才有可能获得。如此“利诱”的目的在于将权益保障问题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由调解(一调)、仲裁(一裁)和诉讼(二审终审)构成。根据笔者对来自珠三角地区不同城市的11宗农民工劳动争议案卷的分析,随着农民工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逐步做出“让步”,工人的诉求逐步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获得款项也随之提高,参见图1。
图1 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不同阶段所获支持款项的对比
 
  资料来源:F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中法民一终字第1149号、(2006)中法民一终字第141号、第806号、(2007)中法民一终字第817号、(2008)中法民一终字第440号、第391号;G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中法民一终字第1293号;J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中法民一终字第703号;SH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中法民六终字第4848号;ZH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一初字第584号;D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法民一初字第1434号。
  说明:图中存在一些缺失数据,原因是有些案件在本研究收集资料时尚未进入到二审阶段,有些案件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未受理。
  六、小结
  作为一个探索性概念,“安抚型国家”的提出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旨在提供一种不同于以往的看待国家形态的分析思路。首先,它所着重的不是国家与经济、社会的关系,而是关注国家与劳工的关系。这在中国这样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中尤其必要。其次,它关注不是宏观结构层面的国家与劳工利益博弈乃至力量对比,而是关注微观实践层面所体现出来的动态的、微妙的、日常的国家与劳工的关系。再次,它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置于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重点关注中央与地方之间“共谋”如何使得既定的法律和政策保持文本与实践的长期分离的状态。第四,它是一个建基于中国本土政治传统和当代领导人论述的概念,并且至少在劳工权益领域得到了体现。它是否是分析当代中国的合适的且有价值的概念,有待于研究者的进一步深入探讨。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09JZD0032)之子课题“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地方治理”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主要观点曾在“第二届劳资关系发展论坛”(深圳,2010年1月)和“广东再出发:金融危机下的农民工收支结构与生存状况”专题研讨会(广州,2010年1月)上陈述,感谢与会者提供的批评意见,特此致谢。文责自负。
 
  本文曾首发于《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页27-38。
  [1] 参见吕秋远:“两岸劳动契约之比较研究”,东吴大学法律学系硕士在职专班法专业组硕士论文,2008年。
  [2] 参见刘佩:《论我国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促进和完善——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集体合同规定》,载《法商论丛》2009年第6卷。
  [3] 参见姜颖:《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法的修改及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4] 参见白晓明:《<劳动合同法>社会价值分析——基于劳动者、企业、社会长期利益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1期。
  [5] 参见H. Wang, R.P.,Appelbaum, F., Degiuli, & N., Lichtenstein, China's New Labour Contract Law: Is China Moving towards Increased Power for workers? Third World Quarterly, 30(3), 2009.
  [6] 参见冯同庆:“被规避、被冷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出路——劳动关系调整中国家行政主导取向之检讨”,载《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7] 参见张永宏:《争夺地带:从基层政府化解劳资纠纷看社会转型》,载《社会》2009年第1期。
  [8] 参见http://www.cspgp.org.cn/5_hyhd/gjhy/00-l.htm
[9] 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2/03/content_7561540.htm
  [10] 参见 http://news.cctv.com/china/20090303/107571.shtml
  [11] 参见 http://www.gov.cn/ztzl/shsbh/content_706901.htm
 [12] 参见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9-06/10/content_11517971.htm
  [13] 参见J. Linz .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 Boulder, Colo.: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2000. 及邹谠:“后记:从传统威权政治系统到现代全能主义政治系统——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的结合”,载《20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到微观行动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
  [14] 参见张弘远:“中国大陆经济转型中政府角色与企业行为”,国立政治大学东亚研究所博士论文,2001年;
  及刘鹏:《三十年来海外学者视野下的当代中国国家性及其争论述评》,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5期。
  [15] 参见P. 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Review of Politics, 36,1974. 及M. Pearson, China's New Businesss Elite-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Economic Refor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7.
  [16] J. Oi, 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World Politics 45(1), 1998.
  [17] 参见N. lin, Local Market Socialism:Local Corporatism in Action in Rural China, Theory and Society 24,1995.
  [18] 参见张弘远:“中国大陆经济转型中政府角色与企业行为”,国立政治大学东亚研究所博士论文,2001年。
  [19] 参见吴玉山:“宏观中国:后极权资本主义发展国家——苏东与东亚模式的揉合”,载徐斯俭、吴玉山主编《党国蜕变:中共政权的精英与与政策》,台北:五南图书公司,2007年。
  [20] 参见王信贤:《倾斜的三角:当代中国社会问题与政策困境》,载《中国大陆研究》2008年第3期。
  [21] J.Shen, & J.Benson, Tripartite Consultation in China: A First Step towards Collective Bargaining?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147(2-3),2008.
  [22] 参见张永宏:《争夺地带:从基层政府化解劳资纠纷看社会转型》,载《社会》2009年第1期。
  [23] 隐性协调是指在国家劳动关系制度规范内,工会积极主动参与到职工权益自救行为中,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对职工权益自救行为所体现的不当行为和不当利益诉求进行干预,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有效的组织平台、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及时弥补诉求差异,以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社会震荡。参见任小平、许晓军:《职工权益自救与工会维权策略研究——基于“盐田国际”罢工事件的观察》,载《学海》2008年第5期。
  [24] 1988年8月1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1998年1月2日废止,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995年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粤府〔1995〕22号, 2003年5月13日粤府〔2003〕40号修订)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目前仍然有效。
  [25] 参见曾虹文、吴光辉:《敢闯敢试 不断探索——深圳劳动争议仲裁改革与实践》,载《中国劳动》2007年第6期。
  [26]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为最高,十级为最低,以此类推。
  [27] 参见王兆国:“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3年9月22日。
  [28] 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干部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北京: 学习出版社,2003年,第68页。
  [29] 参见“农民工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主要力量”,《人民政协报》2004年7月8日。
  [30] 参见“一个市级工会的五年转型路”《南方日报》2009年4月16日,C04版。
  [31] 参见王若谷:《糖果意志效应》,载《人才开发》1996年第6期。
(责编:R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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