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东北亚地区的战争与和平的讨论中,琉球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但常常为人忽视的地位。美国的军事占领仍然存在,它既是冷战的构造,又是全球化的军事结构的体现。 伴随美国全球霸权的渐趋衰落,东北亚地区的和平应该如何维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冷战时期形成的区域国际秩序正在和即将发生哪些变化?能否在这个区域的传统中找到一种维系和平的机制?除了直接的反战运动和反(军事)基地的运动之外,琉球也在认识论上或者说历史认识上提出了上述问题。本文以琉球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和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命运为例,分析东亚地区国际秩序的两次大转变。通过档案文献的细读和分析,我试图说明围绕琉球问题在中国与日本、美国与日本、美国与中国,以及其他力量之间的博弈同时也是两种秩序观之间的冲突、妥协与协调,即由西方国际法为规范的民族国家关系与以所谓朝贡关系为框架的传统区域秩序之间的冲突、妥协与协调。讨论这一区域的和平和冲突,不可能回避如何确定区域的新秩序这一关键问题;讨论亚洲区域的整合或形成共同体的可能性,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美国及其军事存在在亚洲的含义。 “琉球问题”、区域关系与19-20世纪国际规则的巨变 19世纪中期以降,西方民族主义通过帝国主义扩张而对亚洲区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一些学者认为在区域内部或亚洲社会内部也产生了相应的民族主义动力,但这种新型的主权国家类型是在欧洲的影响下诞生的。亚洲区域的一些新的主题或者新的角色就是这一新的权力关系和新的合法性知识的产物。琉球是一个特殊的王朝,始终保持着与中国的朝贡-藩属关系,为了维持其地位,也在中国和日本之间形成双重朝贡模式。无论当时的地缘政治和文化关系的具体状况如何,在亚洲区域的历史关系中,琉球的地位是由一个完全不同于主权国家和民族国家的模式维系着的。这是完全不同的关系。这套关系,我们姑且用朝贡这一未必贴切的概念来表述,通常来说不构成近代民族主义的关系。无论怎样叙述,民族主义关系是把过去的这套传统关系彻底打破之后才能形成的关系。因此,日本对它的控制不是在原有的关系模式之中,而是在新的关系之中,是在帝国主义-民族主义的关系之中了。 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19世纪以来发生的变化不仅来自中国与日本在这个区域的霸权地位的消长,而且是一个普遍性规则的突变。这个规则性的突变不能一般地用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的关系来描述,因为它指的是构成这些地区政治实体和社群关系的基本原理发生了断裂和转变—没有这个断裂和转变,我们就不能理解琉球的近代历史、不能理解甲午战争和台湾的割让、不能理解朝鲜半岛的殖民化、不能理解满洲国的建立与垮台,不能理解“大东亚共荣圈”的政治-军事逻辑。这个新规则是以欧洲国际法作为基本概念和框架的。 这件事对日本影响至深,并不限于日本自身的富国强兵,因为明治政府利用西方国际法规则争取生存空间的努力在亚洲地区一变而为帝国主义和扩张主义的逻辑。太平洋战争正是这一扩张逻辑与美国在这一地区的同一扩张逻辑发生正面冲突的结果。明治初期,日本多次遣使来华要求仿照西方各国的条约与清朝签订通商条约,这一签约诉求背后隐含着对朝鲜、琉球等地的扩张欲望。明治初期的“主政者岩仓具视、木户孝允等的一个政策,就是向中国和朝鲜发动侵略,特别要用倒幕后的军队去远征朝鲜,借以巩固中央政权。当时朝鲜在名义上称为中国的‘属邦’,日本政府派代表到朝鲜要求开港通商,朝鲜方面要日本先与中国缔结条约,然后再和朝鲜订约。日本政府在这时积极进行中日通商条约的缔结,一面是为了缓和国内的矛盾,同时也为了由此取得进入朝鲜的一种资格。”[5]从这个逻辑看,那种将太平洋战争(“争取生存空间”)与“大东亚战争”(帝国主义的扩张、侵略和殖民)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战争的叙述逻辑是不成立的。 在寻求适应国际规则变化的过程中,日本自身的变化是根本性的。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需要建立自己新的地基,它的扩张性越来越强,而利用当时的区域关系,逐渐把琉球变成自己的一部分,是这一扩张性的具体体现。日本的扩张并不始于明治时代。例如丰臣秀吉对朝鲜的征战并欲借势席卷大明和印度的对外军事行动,都是早期扩张的明确例证。明治之前,日本没有吞并琉球,也主要出于德川家康对大明的恐惧和经贸利益考虑,而郑经派手下萧启帮助日本袭击琉球赴清国朝贡船,也是在这一状态下发生的现象。这也意味着在日本历史内部存在着与中国争夺势力范围的动因。但是,这些扩张行动与亚洲地区各王朝历史中的扩张和征战的形态相差不远,不能用于说明十九和二十世纪的现象。因此,除了这类内发的扩张动力之外,我们其实还需要问一问:明治日本是用什么样的原理来统摄这些地区的?在这一时期,日本的扩张主义有了哪些不同以往的特点?我认为自觉地利用新型的国际规则就是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依据的是英国惠顿的国际法原理,首版于1864年,很快传播到日本。这是西方民族国家的逻辑进入这个区域在知识上的表现—中国人、日本人被教导说,中国、日本与西方的矛盾和冲突来源于自身对国际法缺乏了解与知识,而新的变革需要在这个方向上逐渐地展开,将自身确立为一种新的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即奉行国际法的民族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明治初期的日本同样受到西方国家的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却力图通过不平等条约向中国、朝鲜等地扩张。其实,在岩仓使节团访问欧美之前,日本就已经在努力模仿西方列强的模式,并在周边关系中加以运用。例如,就在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谈判过程中,日方力争的已经是“约同西例”,而中方拒绝的是利益“一体均沾”的字样。清朝开始希望维持原有的区域关系模式,但奈何“各使动称万国公法,我即以公法治之”,[6]欧洲帝国主义的国际法遂逐渐成为主导东北亚区域关系的基本框架。岩仓使团回国后,一度抑制“征韩论”,除了出于“内政优先”的考虑外,恐怕也有在新规则下重新规划对朝鲜等周边地区的扩张策略有关。 日本在占领琉球的历史过程当中,两者的关系到底发生了何种变化?琉球群岛由大隅诸岛、吐噶喇列岛、奄美群岛、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组成,面积不大,约4500平方公里。琉球向中国王朝朝贡的时间可以追溯至1372年(明洪武五年)的“三山”时期,这个群岛上的中山率先向明朝贡,山南、山北随后跟进,这三个小王国分别受到明朝册封。15世纪初,统一的琉球王国形成,继续向中国朝贡。17世纪初,即1609年,日本萨摩藩(岛津氏)武力征服琉球,琉球王被迫向日本暗中称臣,并在奉中国正朔的状况下,向日本交付沉重赋税达二百七十余年。琉球王国与明朝和萨摩藩(乃至江户幕府)的双重朝贡关系形成,但琉球国王仍受中国王朝册封,直至清代。我在琉球王宫访问时,见到明清两代回赐的物品,尤其是船只,琉球王宫中也陈列了接待中国钦差的仪式的画面。日本明治政府先是在1872年10月废琉球国为琉球藩,继而在1879年3月派兵入侵琉球,设置冲绳县,琉球从此沦为日本“本土”的一部分。[7]琉球很弱小,就跟不丹、锡金等喜马拉雅山麓的王朝一样,这些很小的政治体,为什么从来都能够存在于几个大的政治体之间而不必一定要变成一个大的政治体的一部分呢?为什么在进入民族国家的时代,这些小型王朝就逐渐地转变为民族国家的一个特定区域呢?是什么样的文化、政治和制度的灵活性能够提供小的政治共同体的相对独立,又是什么样的文化、政治和形式化的制度最终以主权的名义将这些共同体收编在一个形式主义的主权概念之内呢?这些问题并不是日本一个国家的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没有发生近代日本帝国主义的问题,但都处于同一个转变之中,在其复杂的内外关系中,不可能自外于这些危机和挑战。 在亚洲地区,尤其是中国周边,如今常常被归纳在朝贡体系范畴的政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民族国家间的关系完全不一样。朝贡关系中也有内外,但与主权概念下的、由边界及边界内的行政管辖权等概念所划定的内外关系不同,前者的亲疏远近与后者的内外二分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在前者的亲疏远近关系中,内外之间有相当的模糊性和弹性,而后者的区分更为刚性。按照主权原则,内外的严格分界产生了独立与统一的绝对对立,其间没有模糊地带;而朝贡关系更像是一种亲疏远近的关系、一种由参与者的实践相对弹性地展开的关系,因此,朝贡关系并不等同于一种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内外关系。当然,朝贡关系与条约关系的差别是一种规范性的差别,在实际的历史关系中,两者之间也存在着重叠之处。我曾经将这种重叠关系归纳为王朝历史中帝国建设与国家建设的双重过程,即王朝的内外关系包含着多重的模式,往往因具体事例而定,同样被归纳在朝贡关系的范畴之下,实质的内含并不相同。[8]例如蒙古、西藏与中央王朝的关系不同于清朝与俄罗斯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关系,后者与近代外交关系相仿佛,而前者则不能用外交关系加以比附。王朝体制内的蒙古八旗制、西藏噶厦制、西南各土司制均各有不同,即便是藩属关系,也往往因各种历史条件的差异而并不一致--朝贡体制不是一种规范式的、整齐划一的制度,而是一种较为灵活的联系模式。 在民族主义的时代,某个区域或者是某一政治体的一部分,或者是主权独立的,不存在既不是一部分又不是独立的这样一种特殊的联系或模式,这也就意味着传统联系模式的瓦解。日本对琉球的殖民以及1874年第一次对台湾的攻击就意味着亚洲地区长期行之有效的一套联系和互动的法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个变化不仅是一个王朝吞并另外一个王朝的过程,也不仅是中国与日本两国之间力量消长的产物,而且也是一种普遍规则的突变。日本对朝鲜的入侵、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以及“大东亚战争”和太平洋战争正是这一普遍规则突变的序列性的呈现。早期欧洲的国际法其实就是帝国主义的国际法,日本正在力图运用这个规则跻身于欧洲帝国主义的行列。在这个新时代,一个政治体对另外一个政治体的占领和攻击,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诉诸于一个全新的法则,旧有的规则不再起作用了。这是世界史上的大事件。琉球问题就其根源而言是日本内发的扩张主义与(帝国主义的)民族主义法则的普遍化这一双重过程交互重叠的产物。 帝国主义国际法的最初运用 中日第一个修好条约批准交换后一年,1874年,日本以1871年11月间遭遇飓风的琉球渔民和台湾山地民的冲突(死54人)为由,发起对台湾的攻击。日本先是用琉球事务来跟清政府打交道,而后又试图以此为跳板对台湾进行攻击和扩张。在发动战争前,1873年5月,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抵达北京请求觐见,并遣副使柳原前光就此责问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等,要求清政府处理、惩罚这些跟琉球渔民发生冲突的台湾山地人。毛昶熙答云:“‘蕃’民之杀琉民,既闻其事,害贵国人则未之闻,夫二岛俱属我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显然不承认日本对琉球的统治权。他同时又指出:“杀人者皆属‘生藩’,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日本之‘虾夷’(指北海道的爱摩人-作者注),美国之‘红藩’(指印第安人—作者注),皆不服王化,此亦万国之所时有。”[9]清代中国有多重的法律关系,比如说有大清律、蒙古律,在西南有土司制度,在西藏有噶厦制度,在台湾,生番和熟番是区别对待的。这一独特的王朝制度产生于所谓“从俗从宜”的治理策略和各个地区长期的政治-文化关系,并与王朝政治的“对外关系”相互连带。1874年战争爆发后,总理衙门于5月11日照会日本外务省云:“查台湾一隅,僻处海岛,其中生番人等,向未绳以法律,故未设郡县;即《礼记》所云‘不易其俗,不易其宜’之意,而地土实系中国所属。中国边界地方,似此生番种类者,他省亦有,均在版图之内,中国亦听其从俗从宜而已。”[10]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没有严格的内外分野但同时又包含着多重差异的制度形态和关系模式。这个多元性的法律政治制度仍然是一种统治和支配制度,在这一多元政治条件下,也产生过各种各样的支配和战争,但就其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灵活关系而言,值得我们重新思考—不是将这一制度理想化,而是从一个历史的视野反思现代政治制度在保持多样性方面的缺失,追问为什么这样的政治联系的模式在民族主义时代难以为继,为什么民族主义的模式如此强烈地要求内部的统一性、单一性和清晰的内外关系。 总理衙门大臣在清朝视野中所说的这个内外的问题到了明治日本的台湾叙述中就发生了质的变化。总理衙门大臣所谓“生番”不在大清律治内,指的是清代非常独特的法律制度,就好像说内地的法律与香港特区的法律有差别,但这个差别并不构成香港的主权地位的根据。然而,日本将大清律与当地习惯法的关系解释成主权意义上的内外关系。 日本的策略是将进攻的地方与台湾分开,借口“土蕃”为无主的“化外之民”,以此论证对于台湾山地人的攻击不是对大清的攻击。这个说法与清朝的立场完全对立。这里不妨引述李鸿章与新任日本驻华公使柳原前光的对话说明各自的立场: ……问:你们如何说台湾生番不是中国地方?答:系中国政教不到之地,此次发兵前去,也有凭据。问:你有什么凭据?未答。……答:台湾生番如无主之人一样,不与中国相干。问:生番岂算得一国么?答:算不得一国,只是野蛮。问:在我台湾一方岛,怎不是我地方?答:贵国既知生番历年杀了许多人,为何不办?问:查办凶首,有难易迟早,你怎知道我不办?且生番所杀是琉球人,不是日本人,何须日本多事?答琉球国王曾有人到日本诉冤。问:琉球是我属国,为何不到中国告诉?答:当初未换和约时,本国萨(山司)马诸侯就打算动兵的。[12] 中日之间围绕琉球和台湾的地位问题发生的争论是以西方势力武力介入这一区域并试图推广其规则为背景的。日本入侵台湾的借口其实是对美国入侵者的抄袭。1853年,美国海军副将佩里(Mathew C. Perry)的军舰打开了日本国门,强迫日本签订了《日美神奈川条约》;又于次年侵入台湾。他曾向美国政府建议占领台湾:“台湾的地理位置,使其非常适合于作为美国商业的集散点,从那里,我们可以建立对中国、日本、琉球、交趾支那、柬埔寨、暹罗、菲律宾以及一切位于附近海面的岛屿的交通线。”[13]1867年,美国政府派遣两艘舰艇进攻台湾,但遭到当地居民坚强抵抗,大败而归;其后更采取“用亚洲人打亚洲人”的策略在中、日、朝鲜之间实施分化瓦解。美国驻日公使德朗(C. E. Delong)于1872年10月向美国国务院报告说: 西方国家的外交代表们的真实政策,应当是鼓励日本采取一种行动路线,使日本政府彻底反对这种主义(指闭关自守与中朝联盟),使日本朝廷与中国及朝鲜政府相疏隔,使它成为西方列强的一个同盟者。[14] 日本对台湾的第一次攻击不但采用美国入侵台湾的同样借口,而且曾在美国入侵台湾时到台湾做过调查的美国驻厦门领事李仙得直接向日方提供了地图和建议。日本以“番地”为中国政教禁令所不及为理由攻击台湾,这一策略直接来自美国人的建议。 由于美国和日本对台湾的入侵与西方国际法的运用范围的扩张相并行,而后者又被看作是一种先进的知识,侵略者因此能够用后者作为战争的合法根据。宫崎滔天[15]的哥哥宫崎八郎参加了1877年的西南战争。1877年的这场战争在日本近代历史上非常重要,是日本近代英雄主义的一个事件。上野公园中至今矗立着西乡隆盛的铜像,他不但是西南战争的将军和早期“征韩论”倡导者,也是进攻台湾的主将西乡从道的族兄。那么,这场战争与1874年的战争有什么精神上的联系吗?野村浩一教授评论宫崎八郎说:“在八郎的身上,毫无疑问,明治初年最进步的要素与支撑着他的豪杰的要素,两者交杂混合在一起,而且,这种最进步的要素,在不同的形势下,会突然之间转化成完全相反的东西,这种危险性,也展示在我们的面前。亦即,自由民权与征韩论,或者反政府运动与台湾征讨战。”[16]在征讨台湾的问题上,他给父亲写信说: 日本尚少悬军事,故人人陷于因袭,以致纲纪不振。此节出兵事成,乃尤可贺事也。去年琉球王子亦来朝皇国,彼为日本藩属已定,琉球王受日本藩王之礼,参列华族。台湾人杀害琉球人,乃与杀日本人无异,我国责其罪,乃万国公法也。[17] 西南战争时期的英雄主义与攻击台湾时所使用的“万国公法”的精神恐怕是有内在联系的。宫崎八郎还曾给时在中国负有重任的曾根俊虎写信说:“先前所报一群马贼蜂起之事,尔后状况如何,请望一报,此处可依事斟酌,放弃万事,直奔大陆。至于岛国之事,无甚可言者。可告者,唯乐在整装,欲早日呼吸大陆之空气也。”[18]从这个角度说,攻击台湾与进军亚洲大陆(中国)也是相互关联的,而其理据就是所谓万国公法,即国际法。 这是以民族国家及其内外关系为前提的新的时代精神。宫崎八郎在说这些话时洋溢着的英雄主义气息意味着近代民族主义的知识作为新的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完全建立了。正是这种新的知识赋予了日本帝国征服琉球、征服台湾,继而征服大陆的正当性。这个知识不是日本自己的产物,而是伴随西方列强相互竞争势力范围而来的。宫崎八郎言语中的“万国公法”所本的大概就是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这也意味着作为被侵略国的清朝也正在西方势力的诱导下接受这种知识—据说,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与西方的冲突都是因为清朝不懂“万国公法”的缘故。 也就是说,在这个地区,琉球的问题、台湾的问题、朝鲜的问题,以及对大陆的征服的问题,是和近代民族主义的正当化和传统联系模式及其价值的衰落相伴随的。这就是民族主义知识与帝国主义之间的一个内在的关系,正是这个内在的联系能够赋予西乡隆盛、宫崎八郎等从上到下的将士以英雄主义。英雄主义的前提是一种将自我及其行动正当化和崇高化的价值。如果只是一个赤裸裸的入侵,怎么就是一个英雄呢?因此,这些早期帝国的英雄主义建立在一个新的知识基础、新的正当性法则之上。日本对朝鲜的入侵也遵循着同一逻辑,它逼迫朝鲜跟清朝建立条约,通过贬低朝贡关系,一种形式平等的主权观念为帝国主义扩张和新的殖民统治提供了前提。这一规则性转换将侵略叙述为解放,将传统的争夺势力范围的扩张逻辑解释成新的时代精神。 当代琉球的社会运动批判早期日本现代化的思想,因为现代化观念也是将日本的殖民统治正当化的理论根据。现代化的正当性在今天仍然是一种合法化的观点,比如说形式平等的观点、机会均等的观点在内外关系中都可以成为将现实的不平等关系合法化的前提。在19世纪,签订条约的前提是存在着形式平等的主体,而形式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的条约却是不平等的。其实,帝国主义这个概念最初产生于欧洲列强在争夺资源和殖民地时的相互竞争关系,形式平等也只适用于帝国主义宗主国之间。当条约关系转向帝国主义国家与其他被殖民和被压迫地区之间的关系时,形式平等的主体就只能通过不平等条约而被确立。在19世纪晚期的东北亚地区,通过这一新的关系及其标准,琉球、朝鲜、越南和中国王朝之间的册封关系被看成是不正当的关系,即形式上等级性的关系。在这一双重关系里面,帝国主义的入侵被看成解放,因为条约关系被解释成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明治时代的许多进步人士真诚地相信对琉球的领属关系的确立、对台湾的攻击体现着新的时代精神,这与西方帝国主义的赤裸裸的霸权状态在逻辑上有明显的连续性。美国入侵伊拉克造成了极大的平民伤亡,遭到全世界舆论的批评,但它的自我辩解是:这不但是反恐战争,而且也是帮助伊拉克人民打倒独裁者、建立民主体制的人权战争。由于这场新战争已经发生在民族国家体制的框架下,问题似乎只能在暴政与民主之间加以解释。19世纪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族主义只是一种新的关系和尺度,在亚洲地区存在着多少世纪以来长期有效的另一种知识、另一种支撑政治体之间关系的制度和礼仪系统。因此,它直接地显现着两种不同的世界关系及其对抗性。而在今天,在一个民族国家体制早已经确立的时代,美国的入侵恰恰表现为对国际法的破坏。 冷战的预兆:开罗会议与琉球的战后地位 因此,国际法与帝国主义之间的历史关系并不意味着对国际法的简单否定态度。早期的国际法只是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法则,但随着民族解放运动和解殖民化运动的发展,许多被压迫民族成为新兴的主权国家,他们利用国际法的主权学说为自己提供合法性。万隆会议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综合了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成果。当国际法不再只是(虽然仍然经常是)超级大国用以操控的工具的时候,超级大国就不断地破坏国际法。南斯拉夫危机、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等全都是对国际法的破坏。在这个意义上,对国际法的历史批评又不能等同于对国际法的否定。也在同一个意义上,对于传统政治关系和联系模式的重新追溯并不等同于要重构这种政治关系。所有这些工作的意义在于建立一种反思的和批判的视野,构思新的区域-全球关系及其规则。 讨论琉球在冷战中的地位不可避免地涉及1943年开罗会议。当代琉球问题的核心是美军的占领和由此造成的伤害,但军事占领问题涉及整个区域的冷战构造,我们需要了解这一构造形成的政治背景,并将国际关系的演变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分析。 2009年冬季学期,我在斯坦福大学客座,趁便往胡佛研究所查阅所存蒋介石日记,并与美国外交档案和中华民国档案等资料相互参证,以弄清这次会议中有关琉球地位的讨论。胡佛研究所所存蒋介石日记始于1917年, 终于1955年,系蒋氏家属托存于该所。1970年代部分尚未开放,故无从了解 开罗会议召开于 美、苏、英、中四国框架并非始于开罗会议。 先前流传的一些说法是:琉球问题不在蒋介石所拟开罗会议的预案之中,是罗斯福首先提及,而蒋介石被动回应;蒋介石惧怕美、日而“两拒琉球”。[26]查日记,此说不确,蒋介石其实有备而来,他对罗斯福的回应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但是,随着开罗会议准备工作的深入,琉球、台湾等“九·一八”事变前的问题不可避免地进入了议事日程。在《军事委员会参事室呈蒋委员长关于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的第六条有下列条文:“六、日本应将以下所列归还中国:甲、旅顺、大连(两地公有财产及建设一并无偿交与中国);乙、南满铁路与中东铁路(无偿交还中国);丙、台湾及澎湖列岛(两处一切公有财产及建设一并无偿交与中国);丁、琉球群岛(或划归国际管理或划为非武装区域)”。[28]这一草案原件日期不详,但肯定是在1943年11月开罗会议之前。 琉球与台湾在我国历史地位不同,以琉球为一王国,其地位与朝鲜相等,故此次提案对于琉球问题决定不提,而暹罗独立问题乃应由我提出也。注意一,对丘吉尔谈话除与中美英有共同关系之问题外,皆以不谈为宜。如美国从中谈及港九问题、西藏问题,与洋华侨待遇问题等,则照既定原则应之,但不与之争执。[29]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确认琉球与台湾、西藏、港九在中国历史中的不同地位;第二、强调琉球与朝鲜地位相似;第三、指出暹罗问题也“应由我提出”;第四,对琉球与朝鲜的地位“相同”、琉球与台湾的地位“不同”都是从确定其在民族-国家体系中的地位的角度展开的,并不涉及这些“相同”之中的不同及“不同”之中的相同。以第一点为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