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宗教传播的阶层化 随着1980年代以来中国宗教政策的逐步放宽,农村宗教呈现出迅速恢复的势头,既包括民间宗教活动的复兴,也包括官方认定的五大宗教的复兴,还包括地下教会的蔓延,以及“全能神教”(民间的说法是“东方闪电”)一类邪教组织的发展。我们曾经于2008年左右完成一项全国范围农村基督教(包括天主教与新教)传播的研究课题,研究发现,基督教迅速蔓延与农村的经济社会分化有直接关系。那些遭受家庭变故的人、或者有先天缺陷的人以及留守的老人和妇女,都是教会发展的对象。尤其是部分地下家庭教会组织与个别邪教组织,重点以村庄社会中的边缘群体和下层人员为主要发展对象。 去年夏天,笔者到湖北某地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当地大量存在家庭教会活动。笔者逐个考察参与聚会的32名教徒的家庭情况,发现其中23名人员要么遭遇家庭变故、要么身体残疾或者身患疾病,其余几名信徒则属修建水库移民至本村的外地人。考察本村聚会点的情况后还发现,几位“中坚分子”都属家庭特别不幸的农民。其中一位经常讲道的负责人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另外一个负责人本人先天耳疾,而为聚会提供房屋的则是一个40岁左右的妇女,她的丈夫一年前因车祸死亡。实际上,这个村的教会规模在15年前远较今日兴盛,如今有萎缩之势。我们在湖北荆州地区农村也看到过教会在1990年代席卷当地之后又迅速销声匿迹的情况。这些教会负责人也感叹“今不如昔”,这与最近十余年来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有极大关系。 “权力文化网络”中的宗教组织 在组织层面上,除了那些为历代政权所打压取缔的“会道门”一类的教派活动之外,中国农民的宗教生活是与日常世俗生活融入一体的。杨庆先生称之为“非制度性宗教”,李亦园先生称其为“弥散性宗教”。民间宗教活动在组织上依托于宗族、家族、村落社区等日常社会结构,而在意识形态层面上,无论是祭祖还是求神拜佛一类活动,皆体现或者强化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意识。 中国民间宗教活动不具有独立的宗教组织、神职人员与体系化的教义。但这并不等同于民间宗教活动不具有政治社会意义。杜赞奇在华北农村的研究中发掘宗教活动中所包含的“权力文化网络”意义,他说:“关于宗教组织如何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提供框架,我可以得出如下三个互相关联的结论:第一,宗教圈构成村庄公务范围,为乡绅们提供了施展领导才能的场所;第二,虽然经济分化,但乡绅们经常以代表全村的身份祭祀活动,从而使其地位高于一般村民;第三,通过对关帝等的供奉和信仰,使乡绅们在文化意识和价值观念上与国家和上层士绅保持一致。” 以庙会为中心的公共宗教活动与善男信女们“烧香拜佛”的私人性个体宗教活动的意义完全不同。乡绅们热衷于公共宗教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摄取在基层政治中的有利地位。而善男信女的目的是祈求菩萨神仙保佑平安发财。当某些民间宗教违背了官方意识形态或者脱离帝国统治权力的控制,在合法的“权力文化网络”之外另立炉灶,便被视为“异端”。新中国成立后,“一贯道”之类的“会道门”在组织上独立于国家政权,在意识形态上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因此视为“反革命”组织而被取缔。从信仰的角度看,这些“会道门”多以佛教道教中的菩萨神仙为敬拜对象,且教义也与其他合法的民俗宗教活动几无差别。马西沙在其《中国民间宗教史》一书中将这类“会道门”统称为“民间宗教”,他说:“民间宗教与正统宗教虽然存在质的不同,但差异更多地表现在政治范畴,而不是宗教本身。前者不为统治秩序所承认,被污为邪教、匪类,被屡屡取缔镇压,往往只能在下层潜行默运;后者从整体上属于统治阶层的意识形态,受到尊崇、信仰和保护。就宗教意义而言,民间宗教与正统宗教之间没有隔着不可逾越的壕沟。” 在实际操作中,界定“异端”的主要标准就落在组织形态上。“教派”意义上的民间宗教活动超越了“民俗宗教”的范畴,很有可能危害或者威胁到政治社会秩序的稳定,故被打压。 (阅读全文,请订阅杂志:http://www.21bcr.com/subscribe.html) (责编:Beat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