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个伟大国家的建成,固然仰仗于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良好运行的理念和制度,但每个个体的道德、伦理,乃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良风美俗,似乎更加重要。虽然现代人不再直接把正心诚意和齐家治国联系起来,但如果缺乏相应的良风美俗涵养,制度和观念势必会沦为空洞,这一点已毋庸置疑。为此,本刊特开设“伦理”专栏,准备针对当下现实的伦理困境,为我们深入剖析在变迁的社会中,什么才是真正的良风美俗,以及各种不同的伦理原则如何协调相处。 本期我们关注的是“地铁上女士的衣着”问题。这一生活中普通的日常行为,因为 一个问题的两个讨论层面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我们似乎很难再对一些行为进行合理的划分,并进一步地做出合理的道德评价。近期发生在上海地铁上的“乘客穿着暴露”事件及其后续事件,就是此类道德评价困境的一个代表。 在进入这一公共话题的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做一个假定,即假定媒体所报道的事件是完整的。因为一旦人们发现道德所依托的事实载体不是最初所报道的那样,所做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就不得不随之改变,最终可能会导致人们放弃对所有事情进行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事实上,现代性所表现出的道德虚无现象尽管有其深层的形而上原因,但是也与上述情况不无干系。当然,就我们这次所讨论的主题而言,即使事件不完全是所报道的那样,也不影响我们对公共领域中的个体自由及其限度问题作出合理的探讨。 在做道德判断的时候,我们常常需要运用一些抽象的道德准则来提供支撑,并且也试图将我们的判断上升到普遍化的层面。但当我们对具体事件做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的时候,就不能不加分别地做总体性的评价,因此对问题做区分与划界是不可或缺的。否则,不仅无法合乎逻辑地确立自己的观点,而且对于人们的行动也毫无帮助。就穿着暴露这一公共事件而言,我们大抵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讨论: 问题(1):可以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吗? 问题(2):即使是不可以在公共场所穿着太过暴露,一个人如果这样做了,其他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对她/他进行“骚扰”?我们在这里是一种弱意义的角度来理解骚扰,它包括目不转睛地观看、言语调戏以及肢体接触等行为方式。 问题(1)是问题(2)的深化,对于整个问题的谈论可能最终落在问题(1)上;而问题(2)是个假言命题,它是对问题(1)的让步性讨论。尽管问题(2)并非没有争议之处,但总体而言,它存在的争议相对可能会少点,因此,我们先行讨论问题(2)。在本案例中,通过我们对支持“骚扰正当”的理由进行分析,我们将发现,似乎没有任何理由能够捍卫“骚扰”的合理性。 “骚扰正当”的辩护及其瓦解 支持“骚扰正当”的理由之一,是“权利对等说”。其自我辩护如下:“同样是在公共场所,你既然有权利穿着暴露,我就有权利进行‘骚扰’,大家的权利都是对等的”。我们很容易指出这一陈述所犯之基本的逻辑错误:即使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是错误的,也不能证明公众就有正当理由对之进行“骚扰”。这正如我们不能用一个错误来校正已经存在的另一个错误一样,一个行为A的道德错误并不能直接证明另一个行为B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B要证明其自身合乎道德准则,就必须有直接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总之,在道德理论中我们似乎很难找到能够提供公共场所可以合理骚扰他人的充足理由。 支持“骚扰正当”的理由之二,是“生理冲动说”。其自我辩护如下:“你穿得那样暴露,我的生理欲望使我控制不住自己的目光、甚至是控制不住自己的身体,因此,即使我承认我骚扰了你,并且我也承认,我这种骚扰可能是不对的,但是,由于它是因你自身而导致的,所以,我对此无须承当任何道德责任。”对于这个理由的讨论可能会涉及很多伦理学领域的深层次问题,如可能会涉及道德责任以及关于意志薄弱的讨论。我们无意于在这里对以上问题做太过深入的讨论,但不得不指出的是,行为受欲望控制并不是真正的“被迫的”行为,因为在发生这个行为的时候,我们不能说自己“无知”,也不等于在那个时候没有行动的选择权。因此,对于此行为还是要承担道德责任。另外,意志薄弱尽管不是彻底的恶,但是它确实是种缺陷,它能够影响到我们的知与行。但即便如此,意志薄弱也不具备上述所说“被迫的”行为的要件,因此,也不是行为免于承担道德责任的充足理由。 支持“骚扰正当”的理由之三,是对“骚扰”中某一类行为如“看”提出异议,认为“看”并不属于“骚扰”。其自我辩护如下:“我既没有在肢体上接触你,也没有在言语上挑逗你,我只是看你”。从公共空间的交往来看,我们似乎无法避免不去看一些事情,因为不管我愿意还是不愿意,它们总是呈现在我的眼前,因此单纯的看并不是骚扰,也没有人会毫无道理地要求其他人在公共空间不看一些特定的人和事。为了避免此类争议,我们只是把“长久地注目观看”当做弱意义上的“骚扰”,仅从道德直觉的角度来看,这似乎是不道德的行为。离开直觉,我们还可以继续做更广意义上的追问,“在公共空间里,我们可以因为一个人的身体原因,如肤色白嫩、脸蛋漂亮,又或者是天生异相、天生残疾而长久注视她/他吗?”如果不可以,为什么我们就可以“长久地注视”一个你或者是习俗认为穿着有问题的人?如果我们在此简单地用习常所认为的“无礼”来描述这种注视行为,可能有人会追问这种“无礼”到底源于何方?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无礼的关键,在于理清楚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当我们用眼睛随意观察外界时,某个人进入到我们的视界,这不能被理解为一种挑衅;而当我们主动地,尤其是长久地去注视某个人,在具体的环境中,可能被解读为极具挑衅性,因此,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无礼的举动。当然,反对者也可以说:“在公共空间穿着暴露,本身就可能会被别人当做是一种勾引或挑逗的行为。”由于这个反驳已经进入到问题(1)所讨论的领域,我们将在对问题(1)关于穿着者的意图界定的讨论中加以辩驳,此处暂且不表。在这里我们要主张的是,在弱意义上,依然可以把“长久地注目观看”归类到“骚扰”的范围之内。当然,什么是所谓的“长久地”这一问题的争议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与我们这里关于公共场所穿着问题的讨论关系不大,在此就不做深入讨论。 总之,对于问题(2)这样一个让步性的问题,我们通过分析,似乎可以作出这样的回答:即使是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是不正当的行为,我们也没有充足的理由对之进行“骚扰”。 对禁止“穿着暴露”观点的考察 问题(1)“可以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吗?”可以说是整个事件的核心所在。由于我们讨论的实践的逻各斯属于具体的范畴,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所以,在讨论之前必须做一些基本的界定,排除一些明显的干扰因素,从而把问题尽量限定在一些常态中,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陷入无限可能性的讨论中。 当我们以日常生活语言表达这样的事态“可以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时,我们所意指的是一种没有特定侵犯性意图的行为,它意指一种类似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没有抱特定目的,选择是穿红色衣服或者是蓝色衣服这样的常态性行为。换言之,我们排除讨论的问题之一是穿着暴露者的目的在于她/他是带有一定的侵犯性意图,例如,某个人穿着少是因为要凉爽,而非为了能够在特定时候形成猥亵行为,并从中获得某种感官刺激。因为如果穿着暴露是为了实现后一种意图,其行为本身已经不具有善良的动机,从而丧失了道德合理性。尽管在伦理学论争中,不同的流派关于行为是否要包含有善良意志才具有道德价值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人会去肯定这样一个具有不良动机、也没能增加(甚至可能还会减少)与其相关的人群的总和效用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因此,从日常言说的角度来讨论“穿着暴露”,应当排除带有特定侵犯意图的那一种可能。 那么,可以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吗?对于这样的行动规范性问题,很多人喜欢考察世界各国的做法,引之以为禁止或允许的理由。表面上看,这样的做法似乎很有说服力,但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看,能否援引生活中的案例作为某种行动的理由或依据是值得怀疑的。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当我们援引经验生活的做法作为行动的依据时,也会常常陷入到互相矛盾的状态中。例如,在穿着问题上,你可能发现某些国家会有严格的限制,而另外一些国家则会允许人们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哪些国家的做法才是合理的呢?因此,我们还是必须直面这些争议的核心,看看意见持有者的相关理由是否能够经得起推敲与考察。 首先,要驳斥的是“败坏风俗说”。这可能是对公共场所穿着暴露所持有的最流行的意见了。“败坏风俗说”的支持者常常引用特定的历史习惯,论及衣服的功能性和符号性意义,从而得出结论说,在公共场所不穿或者穿着暴露是对传统文化的损害、是对历史的伤及、是风俗败坏的典型反映。语气不善的“败坏风俗说”持有者甚至可能把这种行为描述为野蛮、粗俗、堕落;温和者则可能认为这是种过分“前卫”的行为。到底是前卫还是倒退?还是这些批评意见本身就存在问题?就需要有进一步的分析。 无可否认,服装不仅具有诸如保暖防寒等功能性的作用,还更多地具有符号性的意义。服装的这种符号性意义是特定风俗文化的反映,它甚至能够构成特定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部分,这可以从现在依然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保留有自己的民族服饰方面看得出来。但问题的关键是服饰的这种传统观念或者说是符号性意义是否足以支撑规范当前关于穿着行为的充足性理由?事实上,如果考察整个历史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一个社会在发生某种服装变革的时候,刚开始总会遭受到旧式习惯的巨大阻力,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曾经可能被认为是“堕落”的服饰风格渐渐成为潮流,被众人所接受。当然,我们提及这一历史事实的目的不在于否认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相对性规范意义,而且要强调:描述性的文化相对性并不能绝对地成为某种行动的规范性理由。说某种穿着符合或不符合特定的风俗习惯并不意味着在普遍的意义上,这种不符合风俗习惯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可能存在的状况恰恰是,传统的风俗习惯本身是需要经过慎重的伦理论证的。 因此,“败坏风俗说”并不是一种可靠的论证,它不足以成为规范人们穿着的充足性理由。
第二种反对观点,我们可简称为“危害社会说”。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一方面可能会导致成年人更加具有侵害性与攻击性;另一方面,该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增加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不少这种观点的持有者会援引某些生活经验中的犯罪案例来作为论据,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它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说服力。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对行为规范性的讨论不能仅仅诉诸直觉,而必须在直觉与理论之间来回比较,有时候校正我们的直觉,有时候校正我们的理论,从而形成一种反思的平衡。 那么,是否真的如“危害社会说”持有者所认为的,公共场所穿着暴露会增加社会犯罪率,增加性侵犯的可能性?或者是他们所援引的经验例子不足以作为一个普遍性判断的根据?我们认为,“危害社会说”要能够站得住脚必须回答如下两个方面的质疑:一方面,我们知道,不完全归纳不能形成普遍有效的判断,但是,“危害社会说”似乎以不完全归纳的方式直接在行为X“穿着暴露”与行为Y“暴力犯罪”之间建立起一种普遍必然的联系。因此,这种归纳方式本身是存在问题的。退一步来讲,即使我们从概率高低这一可能性角度来看,“危害社会说”会有这样的判断p“穿着暴露会增加社会暴力犯罪的概率”,但是,判断p要有效,也必须有经验的调查与数据的比较,目前“危害社会说”似乎还缺乏足够的数据来证明这点。而如果仅仅从少数几个经验数据,我们似乎也不难从当前某些国家所存在的社会现象来做出相反的判断,即“穿着暴露并不会增加社会的危害性”。 另一方面,再退一步讲,即使我们能够找到一些证据证明行为X“穿着暴露”与行为Y“暴力犯罪”呈现正相关的状态。这也不一定意味着证明行为X“穿着暴露”是错误的,因为,例如一些现当代关注身体伦理的学者可能会认为,这种正相关状态是被社会文化所误导的结果,是长期以来被建构出来的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所导致的。这种观点可能会继续论述到,正因为主流文化基于错误原因,长期以来鼓励人们应该保持某些身体部位的神秘性,这才导致了人们形成独特的心理状态,例如,某种文化可能禁止女性露出耳朵,因此,在这个文化中成长的男性可能对女性的耳朵保持强烈的好奇感和兴奋感;另一种文化可能禁止女性暴露乳房和阴部,那么,可能也产生同样的禁忌心理。而实际上,有可能这些禁忌都是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它们并不天然合理,而是必须经过理性的祛魅。这种观点可能还会进一步这样论述到,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大家都能够理性地看待身体,而不是故弄玄虚地将某些身体部分列为禁忌,那么,在这样良性社会中成长的人,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不大可能因为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而增加暴力行为。如果上述观点是对的,那么,很明显“危害社会说”的观点是否可靠就值得怀疑。 总之,“危害社会说”也并不足以成为禁止人们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的充足性理由。 第三个我们要考察的反对理由可简称为“品性邪恶说”。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倾向于认为那些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的人的心理或是品性方面存在某些扭曲,他们甚至会以极其愤慨的方式将这些穿着暴露的人直接等同于精神变态者、暴露狂等。尤其是当某个人因情感直觉体验而非理性分析来反对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的行为时,“品性邪恶说”往往就具有极大的心理诱惑力,更容易获得他人的赞成与支持。 事实上,如果认真考证,就会发现“品性邪恶说”似乎更多的是一种人身的攻击而非理论的探讨,不加质疑地接受这一观点只会更多地带来谩骂、指责,而无益于实际事情的讨论与解决,徒增人际关系的紧张。因此,它并不能算是个可靠的论证。 当然,禁止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的支持者可能会不对其禁止性理由做出正面的论证,而是以反问的形式质疑反对者如下问题,“要是有个人故意穿着暴露,整天出现在你或者是你的家人面前,尤其是,出现在你未成年的孩子面前,你会怎么想?”对于这样的反问,我们实际上已经在上面分为关于意图的界定和关于风俗文化的讨论中做出了回答。如果这个人是故意为之,想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某种欲望的满足,那么,该行为本身就是应该被禁止的;如果其行为仅仅是其生活自然状态的反映,而一定的社会风俗文化不再不合理地将某些身体部位当做禁忌,那么,该行为本身似乎也就不至于构成什么伤害。当然,如果这个家长还是不希望他的孩子过多地接触这些,那么,他/她完全可以要求他们的孩子和这些保持距离。 第四但远非最后的一点是,也有人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一种公共场所穿着暴露的“底线”问题,认为我们应该讨论的是在公共场所应该暴露到什么程度,另一个公共场所可以暴露到什么程度。这看起来似乎是很合理的讨论方式,也符合我们上述关于“实践是具体范畴”的相关表述。对于这个建议,如果就人们日常所有公共场合而言,是有道理的,因为在日常生活的一些公共场合可能会涉及职责的问题,例如,在公司上班,可能有公司会根据其目的和任务制定一些行为规范,公司员工就必须尊重这些规范。因此,在这些公共场所可能就有一些“底线”的要求,而其特定对象遵守这些要求是职责的表现。但上面已经强调指出,我们所讨论的公共场所问题局限于日常生活的常态行为,排除一些特定的目的和功能。因此,就整个讨论而言,关键不在于暴露的尺度与底线问题,而在于理由的合理与不合理。 通过对反对公共场所穿着暴露的几个比较常见的理由的考察,我们发现,这些理由各自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由之推出的禁止性命令似乎也难以成立。 伦理生活的多元性 假如我们暂时搁置学术领域对“道德”的界定及其相关道德理论的复杂性和争议性,且先把道德理解为关乎人们行为正当与不当、善与恶的一种行为规范。从这样的角度来看,生活领域中人的行为就应该至少划分为道德的、不道德的以及非道德(与道德无关的)的三个领域。其中非道德领域的引入意义重大,却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简单二分的错误思维反而更有市场。事实上,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非道德的领域会越来越广泛,人们的许多行为将与道德无涉。例如,用左手还是右手拿笔写字,或者像穿白色还是蓝色服饰等等,对于这些个人偏好或个人习惯就似乎没必要做出善恶对错的道德评价。 如果我们上面的讨论没有问题的话,那么,对于穿着这样的问题,只要它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就是属于个人的偏好与习惯问题,因此,它似乎更应该属于非道德的领域。而对于这些领域,似乎并不需要提倡、鼓励,也不需要过多的进行道德的谴责。换言之,我们应该允许人们在公共场所有选择穿着什么的自由。 也许上述观点会违背今天人们常见的看法,故在许多人看来它可能是骇人听闻的,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年前就提出的,一个立场荒唐与否,取决于其论证,而非多数人的赞成或者不赞成。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我们认为没有充足理由反对个体在公共场所穿着的多与少,并不等于说就是要支持和鼓励大家在公共场所一定要穿着暴露,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上面考察各个观点的时候,从考察禁止性而非从授权性的理由来开始讨论。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责编:Beat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