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在经历了几番你方唱罢我登场的热闹之后,已日渐归于沉寂。这固然与之后中国政经形势和学术资源的变化所导致的进一步思想分化有关。但也必须承认,当时双方的思想论争本身亦存在问题,致使一些重要的论题没有得到充分展开。例如争论双方过于注重主义之争而非问题之争,即使讨论具体的问题,也流露出重思想轻学术的倾向。此外,双方的立场也往往被化约式的处理。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争议焦点往往被标签化地理解为对权力还是对资本的批判。但事实远非如此简单。如新左派,资本虽是其重点讨伐对象,但是其激进的批判理路同样构成对现实权力体制的挑战。某种意义上,左翼所奉行的以大众参与为价值导向的激进民主对威权体制的批判潜力要远甚于自由主义。与此相关的是,基于种种原因,新左派给人之印象是批判有余而建设不足,这也是其为人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西方的左翼民主思潮如巴伯的强势民主论,在批判之余也非常重视正面的制度构建。遗憾的是,这些理论面相都被有意和无意地遮蔽了,进而也阻断了进一步讨论的可能,如双方是否可以在反对威权的基础上谋求一定的共识,或者就具体的民主制度的设计展开更为深入地论辩等等。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王绍光的《民主四讲》才显出其特殊的意义。作者在该书前言中强调要从实证而非规范的角度来研究民主。当然,这种学术取向并不是要实现完全的客观中立,其目的乃是在批判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上论证一种激进的左翼民主观。诚如作者所言,其意图并不仅仅是为了介绍和赞赏,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对西式民主进行批判和反思,以至于该书内容的取舍和结构的安排都是根据这一价值取向来确定。这里暂且不论这一研究取向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单就其在大陆思想界首次阐发了一种较为整全的左翼民主观而言,该书为我们理解和评价左翼民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不过,在肯定其意义之后,本文认为该书也存在诸如论证上的前后矛盾、数据选择和分析上的瑕疵乃至观点上的误判等一系列问题。而其中最为紧要的是,该书流露出一种浓厚的民主乌托邦情结,其对大众参与的过度推崇可能对民主本身造成伤害。基于这种激进主义民主思潮对于近代中国所造成的悲剧,以及当代中国的民粹主义正有日渐抬头之势,这里非常有必要以该书为样本对这种左翼民主予以批判性的审视。限于篇幅,本文拟围绕代表的角度来展开论证。之所以如此安排,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一,代表问题是该书论证左翼民主观的一个重要参照;二,代表实为沟通民主理念与现实制度的关键环节,由此入手有助于将相关的讨论引向深入;三,从目前对该书的评论乃至更广泛的有关民主的讨论来看,代表问题都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 代议制民主果真比不上直接民主? 应当指出,作者并没有明确就代表问题系统阐述其观点。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其散落书中各处对代表的论述中提炼出作者所持有的带有鲜明左翼民主色彩的代表观。具体而言,《民主四讲》呈现出三种不同的甚至在逻辑上还构成某种张力的代表观:一是追寻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对代表体制的合法性予以根本否定,认为代表意味着对民众参与权的剥夺;二是将代表视为现代社会实行民主所不得不采取的权宜之计,代议制民主也因而被视为是直接民主的次优替代;三是在代议制民主的框架内主张用抽签而非选举的方式来选择代表,认为前一种代表形式更有助于实现民主的价值。显然,这三种代表观的具体指向各有不同,甚至在某些地方还存在一定冲突。这种论述上的矛盾或许要归因于作者是根据不同的语境来选择阐发某一种代表观。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这三种代表观又共同体现了左翼民主独特的价值理念:对大众参与的强调和对精英政治的排斥。因此这里可以将其一并划入左翼民主代表观的范畴来加以论述。 关于第一种代表观,我们其实并不陌生。其论证的关键之处在于仅凭字面上的民主含义(即“人民当家作主”)来判定代议制民主是一种假民主。但正如被誉为民主理论大师的达尔所指出的,这种单纯从字面含义出发的脱离经验的民主观,只是一种对民主的浪漫想象,它无助于我们理解实际中的民主是什么,更无从为我们在不同的民主决策规则之间进行比较和选择提供直接依据。例如最简单的一个事实是,即使实行一种全民参与的直接民主,也依然要使用多数决定的程序,所谓的全体人民作主其实只是多数的作主,因此也无法完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 可见,字面上的民主只是表达了一种规范上的理想,而且是一种不可能在现实中完全实现的理想。如果对这种民主抱有一种乌托邦的想象,直接将其用于判断实际民主的有无,反而会得出何一种实际中的民主都是假民主这样荒谬的结论。既然如此,我们还有什么必要去追求民主?这种对民主的乌托邦想象其实很容易将一个理想主义者变成一个彻底绝望的虚无主义者。所以这里我们依然要注意聆听萨托利早就提出的警告:对民主的威胁不仅来自于“劣等的现实主义”,也来自于“劣等的理想主义”。 当然,字面上的民主所表达的“人民当家作主”这一规范理想仍然有价值。但是恰当地对待这一理想的方式,是结合现实衡量实际中的民主在多大程度上趋近于理想民主的标准。换言之,我们不应该执著于追问“什么是民主”,而应该更多地关注“民主如何运行”这样的问题。事实上当王绍光讨论到实际中的民主体制时明确表示出对此思路的认同,刻意与之前的乌托邦倾向保持了距离。这种转换也使他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代议制民主在现代社会的合法性。但是鉴于其对大众参与的推崇,他依然认为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更贴近于民主的原意,认为代表只是一种直接民主无法应用于现代国家的权宜之计,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次优选择,其本身并不具有什么内在的价值。 上述对代表的看法可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共鸣,不仅是左翼民主,甚至不少自由民主论者也常常诉诸于现代国家的规模来论证代表的合理性。但这是否意味着:一旦技术条件允许,例如通过电子投票可以在大规模的国家让所有公民直接参与每项决策,代议制民主就应该抛弃,代之以直接民主?当代代表理论的领军人物乌尔比娜提就明确指出,这种辩护思路并没有使直接统治的规范价值受到挑战。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代表是否真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还是拥有不同于甚至优于直接民主的内在价值? 其实对这一问题,早在代议制民主刚刚起步的阶段,就有人试图给出回答。例如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代表有助于过滤狂热、提炼民意和防止多数暴政,而这些都是直接民主难以摆脱的顽疾。基于多数暴政一直是困扰民主的阿基里斯之踵,这种辩护思路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因而也长期主导了自由民主论者对于代表的认识。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这一立场与熊彼特式的精英民主论并无二致,即认为民众可能陷入非理性的狂热,因此需要将民众的参与限制在选出更优秀的精英来代替自己作决策。可见,熊彼特主义者与卢梭主义者虽然在代议制民主与直接民主的优越性上各执一词,但其实双方都认为代表意味着对大众参与的限制,只不过前者将此认定为代表的优点,后者视为代表的问题所在。 然而,在民众参与政治的价值日渐受到重视的今天,熊彼特主义者对代表的上述辩护似乎有些力不从心,也越来越难以抵御来自左翼民主的挑战。正基于此,当代一些政治理论家如乌尔比娜提、曼宁等试图超越熊彼特主义的立场,从新的理论视角(如当下西方兴起的审议民主)来重新勘定代表之于民主的价值。事实上,与强势民主、激进民主等左翼民主的兴起并行不悖的是,“代表”的重新发现也是当今民主理论界的热点话题。其中最为关键的突破在于,代表不再被视为是参与的对立面,而是恰恰有助于扩展和提升公民的参与,这进而推动了对各种有助于促进参与的代表制度的探索。与此同时,直接民主对参与可能造成的妨碍也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达尔就指出在雅典的公民大会上,多数公民只是沉默的旁听者,他们的投票行为往往受到那些少数善于言辞的人的影响,这实际上使后者成了事实上的代表。但是与代议制民主下的代表不同,这种代表是任意的,明显缺乏正当性,因为民众甚至都没有明确授权他们做自己的代表,他们也没有义务向民众负责。 乌尔比娜提更是进一步指出,雅典伯里克利时期及之后的相关改革,其目的只是为了防止公民的缺席,而不是他们在大会上的沉默,因此当时古希腊的直接民主还是产生了精英统治。修昔底德就说过,“民主只在名义上存在,但事实上是由上等公民统治着。”同样,顾准也早就提醒我们,“直接民主的口号是人民当家作主。可是,希腊史上留下来的还是一些英雄。” 可见,直接民主的实践同样难以避免某种间接形式的政治参与。所以乌尔比娜提指出,那种将代议制民主等同于“间接民主”的通常做法并不准确。代议制民主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实际上都是某种形式的“间接民主”,其真正的区别是在于间接性的本质与广度。显然,与代议制民主因其间接参与的特征所受到的批评相比,直接民主所产生的间接性及其对参与的妨碍却长期被我们忽视了。 正是意识到直接的“在场”反而会导致少数人的支配,人们才会进而反思到底什么才是“参与”?普洛特克就指出关键在于参与实际上表现为两种“在场”。直接民主论者认为只有公民亲自到场才是真正的“在场”和参与,但这只是一种物理性的“在场”,它并不能确保另外一种在场——政治性的“在场”,即自己的利益和意见在公共领域得到展现,而后者更应该是参与的应有之义。进而言之,这种政治性的“在场”恰可以通过正式的政治代表来实现。例如借助于代表,公民可以免受演说家的蛊惑,从而使自己真正的意志和利益参与到相关的决策中。再有,包括选举式代表、自我授权的代表和公民代表在内的多种代表形式能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政治参与的渠道。此外,根据审议民主,参与的目的不应该是简单聚合所有参与者的既定偏好,而是通过讨论与协商来转变偏好以促进对政治的理性反思。在赋予民主以更充分的审议特征方面,代表恰恰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主要表现在:通过减少参与审议的人数,代表有助于提升审议的质量;通过促使公民在面临即时性的客观事实时推迟自己的判断,代表培育了一种面向未来的政治思考方式和审慎反思的政治品质;最后,通过与公民的相互启发,代表在提炼公民既定偏好以重塑公众意见的同时也使自己的判断时刻能受到公民的修正,从而使传统的精英式审议扩展到更大的范围。 如此,代表绝非一种权宜之计和民主的次优方案,相反具有诸多不可替代的优势。代议制民主与直接民主虽共享民主这一名称,其实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古希腊的民主实践固然令今人印象深刻,但直接民主的内在缺陷与古希腊城邦的衰落有着莫大的关系,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也可以部分解释为何当时的希腊人没有留下多少对于民主的正面评价,相反绝大多数都是负面的看法。因此,正如自由的获得需要对自由施加某种限制一样,民主的维续同样需要某种自我的束缚,例如在前面添加“代议”、“宪政”、“自由”这样的修饰词。事实上,民主之所以从两千多年前的“坏东西”变成了现在的“好东西”,关键即在于此。对这一重大的历史转变,如果像作者那样仅仅根据所谓的阶级分析法狭隘地将其解释为有产者的偏见和阴谋,显然是极为草率的。 抽签无法代替选举 不过,与上述对代议制民主的否定倾向似乎相悖的是,书中很多论述都是以尊重代议制民主的框架为前提。例如在设想更有助于实现民主理想的具体制度时,该书对抽签选择代表的方式而非更有直接民主色彩的电子民主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兴趣。作者自己也承认,抽签与选举都是挑选人民代表的机制,两者都服务于代议制,而非直接民主。只不过他认为,在资源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下,选举往往使精英胜出,而抽签随机性保证了所有公民拥有平等的当选代表的机会,因此抽签比选举更民主。 应该承认,作者所表达的这种代表观确实有助于提醒我们注意选举式民主的弊端。不过,在担任代表的机会上抽签要比选举更为公平,这一点是否构成用抽签取代选举的充分理由?对抽签最为常见的一种批评是,抽签所选出的代表,无论在从政能力还是意愿上通常都比不上竞选产生的代表,其治理效果自然令人堪忧。当然,作者试图援引陪审团的案例来为公民的执政能力辩护。但是鉴于现代国家的管理要复杂得多,这种类比显然难以令人信服。不过这种批评还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核心。因为抽签的支持者可能会说,即使抽签在治理效果上比不上选举,也无法改变其更为民主的特性。 难道说抽签真的比选举民主?或者说我们居然会舍弃掉一个更民主且更容易操作的制度?其实事实远非如此简单。抽签固然让公民有更平等的担任代表的机会,但是作者在这里恰恰遗忘掉了一个更为重要的维度,那就是代表功能的实现。公民之所以推选出代表,显然是为了让他们在决策时代表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如果要评判哪一个更民主,我们更应该追问的是,抽签式代表与选举式代表,何者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鉴于与民主、自由、宪政这些概念相比,代表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多少关注,因此为回答上述问题,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代表的概念及其含义。在当代代表理论的开创者皮特金看来,代表的含义就是“再现,即将缺席之物呈现出来”,因此政治意义上的代表就是指“在决策领域通过代表将被代表者的利益、意见与视角呈现出来的活动”。但是这个定义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才能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为此皮特金进一步从形式的维度勘定代表的要件。她指出代表必须包含授权与问责两个环节,即代表既要得到被代表者的授权,同时也要对被代表者负责。其中问责环节尤为重要,否则无法确保代表忠诚于被代表者的利益。在选举式民主下,选举不但是向代表授权的方式,更是向代表问责的手段。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发现,抽签式代表恰恰缺乏像选举那样刚性的问责手段,因为代表的当选与否,只取决于看似公平但也变幻莫测的运气,而非民众手上实实在在的选举权。某种意义上这更有可能使代表蜕变成民众无法控制的独裁者。因此,在这种“运主”体制下,人民主权更是无处可寻。而作者所希望的抽签能使所有人对决策施加平等影响的目标,也只能沦为一种空想。 那作者为什么对如此明显的问题没有意识呢?根据书中对抽签式代表的论述,可以大致猜测到原因。实际上作者是从实质而非形式的角度来理解代表的,因而并没有认为上述问题很重要。具体来说,根据皮特金的归纳,实质代表论主要是指从诸如代表的身份等实质的角度来理解代表。实质代表中有一个主要类型是象征代表,即认为代表是缺席者的象征,其本身的存在就等同于被代表者的存在。象征代表中有一个类型称为描述性代表或相似代表。这种代表观认为,代表关系之所以成立,乃是基于在身份上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足够的相似。换言之,这种代表观认为只有女性才能代表女性,黑人才能代表黑人。如此,一个人之所以能被称为代表,是因为其代表性——不是他做了什么,而是他是什么,或者说,他像什么。根据这种代表理论,根本不需要什么外在的问责机制,只要是相似代表,代表的功能自然就能实现。相似代表通常还被进一步演绎成一种镜像代表观或缩微代表观,即要求代议机构在性别、民族、地区、职业等方面的构成必须像一面镜子一样精确反映其所要代表的社会结构。镜像代表观最易受到主张直接民主但因规模所限而不得不接受代议制民主的人的推崇,因为在他们看来,由社会缩微而成的代议机构是对古代公民大会的最佳模拟。 这种植根于直接民主的代表观显然能引起作者的共鸣。作者就在书中多处提到,因为选举的缘故,西方代议机构内精英代表太多,缺乏与普通大众共享身份的代表,导致整个议会无法反映整个社会的构成而失去了代表性。他明确指出,民主就意味着代表应该与被代表者在生活方式、习性、关切等方面非常接近。正基于此,他认为随机抽签所选出的代表恰是整个社会的统计意义上的样本代表,能够准确反映总体人群的特征,因而最具有代表性。换言之,基于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相似,在外在问责机制缺乏的情况下,代表的功能同样能够得以实现。 上述代表观看似很符合人们的直觉,实际上却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一个在宗教、文化、种族、民族等方面充满多样性的国家,如果要让其议会准确反映社会的构成,势必会造成代表数量过多以至于根本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和审议,从而沦为一种民主的装饰品。事实上作为全世界人数最多的议会的中国人大之所以常遭“橡皮图章”之讥,与此代表理念也有莫大关系。所以皮特金对相似代表观只在乎代表的身份却忘掉了更为重要的行动维度的批评,甚为在理。其次,我们应该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需要代表的群体呢?如果只认同拥有相似特征的人才是适格的代表,女性与黑人这样的群体可以纳入进来,为什么左撇子、红发人、文盲就不可以?一种略带调侃的质疑是,难道笨蛋也需要笨蛋来代表?这个问题人们至今没有达成共识。 当然这种代表观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于其反映了一种本质主义倾向,即“预设了特定群体的成员拥有一种本质性的身份,这种身份只是这个群体所有成员享有的,其他人都不可能具有。比如坚持要女性代表女性、黑人代表黑人,其实暗含了一种该群体所有成员共享的女人性或黑人性这样的本质属性”(曼斯布里奇,1999)。但事实上所有群体的内部都可能存在多元化甚至相互冲突的意见和利益。例如同为女性,黑人女性与白人女性,富有的女性与贫穷的女性,在很多方面都可能会有分歧。如此选上的相似代表更可能代表了某一个亚群体甚至是占据支配地位的亚群体的利益,而这可能造成对其他亚群体的新的压迫。 可见,某种意义上,代表的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存在像选举那样刚性的问责机制。这再一次提醒我们,从整体的制度设计看,抽签无法代替选举。当然,不容否认的是,诸如抽签甚至是直接参与这样的制度可以在微观层面推行,以发挥其弥补选举式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价值。事实上即使在西方鼓吹超越“选举式民主”的左翼民主论者,其主流也是以尊重代议制民主的基本框架为前提。因此,问题不在于左翼民主本身是否有价值,而是如何审慎地勘定其限度。在基本的代议制度尚未建构成功的中国,我们尤其需要这种审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