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人民也会腐化堕落! 前面我谈到了人民不会腐化堕落,但我并不认为人民永远不会腐化堕落,正像一个政治共同体也不是永远富有活力一样,现代宪制以及宪制国家,没有谁会保证它们不会溃烂、衰落乃至灭亡。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看,人民也会腐化堕落并不是一个虚假的命题,而是一个真实的命题,甚至是一个与我们的政治命运休戚相关的命题。在此问题上,我不追随卢梭,而是追随孟德斯鸠。卢梭一方面认为人民是永不会腐化堕落的,但这个真正的人民总是无法现身,另一方面凡是现身的人民就必定的腐化堕落的,因此,卢梭关于人民的天上人间有着一个绝对的断层;而孟德斯鸠则是采取现实的理性主义,他的《罗马盛衰论》表明他对于人民的看法是,在一个国家的末期,政治机制的失效、统治者的专横暴虐与人民的腐化堕落是互为表里的。 在什么时期,人民会腐化堕落?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国家的革命立宪时期,腐化堕落是非常少见的,当转入日常政治时,腐化堕落开始出现,但如果是一个良性宪制,普遍的腐化堕落也能够有效防止,但是,在一个国家的政体制度陷入困境,或到了末期的时候,普遍的腐化堕落就出现了,不但官场腐败,而且人民也腐败,这个情况即便是在历史上的传统的王朝国家就是如此,现代政治也难逃其窠臼。这就是一个国家末年的景观和民情。这个时期也是一个非常时期。一般说来,政治宪法学意义上的非常时期有两个,一个是创制时期,尤其是现代革命的创制时期,另外一个则是制度崩溃的末年时期,前一个时期往往是清教徒式的政治清明和公民的廉洁奉公,后一个时期则是政治失序和人民的腐化堕落。西方最典型的是罗马政制,孟德斯鸠和爱德华•吉本分别为我们描绘了其盛衰史,尤其是罗马末年的人民的普遍的腐化堕落,可谓触目惊心。至于中国则是王朝的兴衰,晚明和晚清,人民的腐败和苦难,同样可悲可叹。 在什么情况下,人民会腐化堕落?一个曾经合法的政治国家的解体,必定伴随着政权的危机和人民的普遍的腐化堕落,之所以一个政制衰亡,关键的并不是政府的专制和官员的腐败,而是人民的腐化堕落,即人民不再认同这个政权,其政权的合法性和道义性彻底崩溃,这样就必然覆灭。一个国家的官员,即便是最高统治者,他们腐化堕落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民的腐化堕落,因为人民如果不腐化堕落,他可以行使反抗权,可以诉求共同的意志,甚至行使革命权,收回政治权力的授予或委托,重新构建新的政府,选举新的领导者,这本来就是人民的职责,人民作为人民,他是主权者,是人间的神,本来就享有最绝对的政制创制权或制宪权。可怕的是人民腐化堕落了,自我迷失了,丧失或放弃了最高的政治权威,这样一来,这个国家的彻底衰亡也就不远了。罗马的衰亡史就是一个验证。 现在的问题是:人民为什么也会腐化堕落?为什么人民也会腐化堕落呢?这当然可以从社会学、道德学、经济学、文化学等不同的领域来加以解释,而且这些解释也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不属于宪法学的视域,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来看,为什么人民也会腐化堕落,就涉及一个宪法制度以及围绕着创制前后的政治共同体之生成、运作以及演化的问题,从根本性上说,它标志着一个普遍的共同意志和公共认同的丧失,也就是说,人民已经不再成其为人民,宪法已经不再成其为宪法,政治已经不再成其为政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腐化堕落乃是必然的。 我们一般认为社会的溃败是一种社会现象,腐化堕落是一种文化现象,人心不古是一种道德现象,这些说法都对,但为什么会如此呢?至少还有一个政治宪法学的原因,那就是政治制度的专制与腐朽。把腐化堕落归因于政治的腐败,归因于执政者的堕落、暴虐和私欲,把民众的腐败、社会的腐败归因于政治腐败,这也没有什么错,确实是如此,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所谓政治的扭曲导致民情的扭曲,政治腐败无疑是社会腐败的重要诱因。但是仅仅说这些是不够的,而且已经被人们说滥了。我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人民的意志能够自我伸张,如果宪法的精神依然由人民来守护,如果一个民族的共同意志及其力量能够发扬出来,那么政治腐败、权力腐败就不可能如此猖獗,如此不遏制。因为人民能够行使其反抗权、革命权、重新制宪权、罢免权、选举权,其中的革命权等权力是在宪法之上的,如果宪法精神犹存,这些权力是能够保障一个政治社会对普遍的腐化堕落加以抵制和防范的。关键的是,人民之所以腐化堕落,是他自我阉割了自己的普遍意志和核心权利,如果人民都自甘堕落,那么一个宪法制度,一个政治共同体又如何得以持续和富有生机呢?它的灭亡则是必定的了。 我这里所谓公民的腐化堕落,则指的是公民身份以及其美德、政治权利和公民义务的全部丧失,个人完成成为唯利是图的小人,这种状态尤其是在非常时期,在需要公民积极投身政治,参与民主,甚至为捍卫公共利益,为实现宪法正义,为凝聚共同意志,并且激活拟制的人民,把人民唤醒的时候,他们反而苟且贪生,趋炎附势,犬儒苟且,没有担当,没有勇气,没有反抗和维权的精神和意志,这岂不是最大的腐化堕落吗?现代的公民已经死了,活着的只不过是些行尸走肉,这不是人民的最大的腐化堕落吗? 第五部分: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民与宪制 我在多次讲演中一再指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转折的重大而非常的时代,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无疑属于非常政治时期。但是,在此我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的这个非常政治时期,却具有一个突出的吊诡的特性,而这是与罗马帝国末年、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和德国魏玛时期、中国辛亥革命都有所不同的。如果说,一般的非常政治时期,表现为不是革命创制,就是国家衰败,那么,中国的现时代,却是一个奇怪地将两个本质性完全不同时期的制度和民情吊诡地扭曲在一起的时代。 一方面,中国的革命建国才刚刚走过它的曲折历程,从49年的革命建国经历文化大革命的不断革命直到78年的改革开放,这个毛泽东领导的、发动的党与国家的革命激进主义才告一段落,邓小平领导党和国家搞改革开放、重铸宪法(82宪法以及四次重大修正),至此,可以说开始了“反革命”的宪制建设,直到今天,这个政治与法制建设还远没有完善,一个正常的宪制国家(党与国家)还远没有构建完成。因此,无论从制度还是从民情,即宪法体制(共和国)与人民精神两方面来说,我们都还处于一个自由宪制国家的构建时期。 但另一方面,吊诡的是,这个本来应该富有生机的建国之非常时期(表现为改革开放),民情激昂,人民出场,宪法实施,革命谢幕,日常法治昌明,经济秩序正规,然而,真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甚至相反,这个社会体制似乎步入一个王朝的暮年,改革已死,宪制流于一具空文,制度朽坏,最高执国者和普通官员普遍地专横野蛮,弄权谋私,欲壑难填,公民德性丧失殆尽,人民腐化堕落,一片国将不国的溃败、腐烂、王朝末年之象。 这真是一个匪夷所思的吊诡,开国之初与亡国末年的制度和民情,竟然如此扭曲地结合在在一起,这是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所未曾有过的,而支撑它的唯一的支点就是三十年的经济繁荣,即GDP的增长。在这样一个变异的时代,政治被放逐了,这个时代,除了赤裸裸的暴力,真正合法性(正当性)的权力,或来自人民制宪权的宪法(宪法精神与宪制规范)业已不复存在。 卢梭的逻辑是:人民•宪法,西耶斯为了使人民落地,搞了一个人民•制宪权•宪法,搞了一组概念:制宪权与宪定权,区分了四个宪法时期。但随着这个西耶斯宪制的落实,一个新的结构出现了:人民•阶级专政•宪法。沿着这个逻辑,马克思搞出了一个人民•无产阶级专政•巴黎公社,列宁则更进一步,搞了一个人民•苏维埃,毛泽东搞一个人民•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由于无产阶级由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来领导,这样从卢梭、西耶斯那里,通过把罗马公法中的委托专政,变成了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通过暴力革命之后,所形成的最终是一个人民•党•宪法的逻辑。 由于党承担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共同精神,党正确而光荣地代表了人民,人民实际上就被彻底隐藏起来,或者说被放逐了,人民的制宪权或人民的宪法政治也被放逐了。在人民•党•宪法的结构下,我们看到的人民就是这样一个腐化堕落的人民,或者是假人民,但他的腐化堕落却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尤其是在一个所谓的经济还处于繁荣的情况下,人民的腐化堕落就更加变本加厉、触目惊心。依照托克维尔的观察,我们说,制度的腐败不可怕,甚至党的腐败、最高领导者们的腐败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民情的腐败,是人民的腐败。如果人民真的死去了,这个宪制,这个人民•党•宪法的构架也就真的没救了。 时至今日,我们已经刻骨铭心地感受到这个社会的腐化堕落,感受到党的各级干部的腐化堕落,感受到人民的腐化堕落,但是,我们仍然不能断定,这是一个王朝的必然的末年,因为有时候宪制的危机时刻,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如何克服危机呢?我们只能呼唤人民,让人民出场。由于中国处于一个吊诡的时代,我认为,人民的出场,不可能是一种直接革命的方式,而是反革命的方式。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两点:第一,必须是革命的反革命,即革命者自己的反革命,而不是外于革命的反革命,只有革命的人民(以及其代表者群体,包括党自身的政治精英)自我进行一场反革命的改制,才能走出激进主义的不断革命的狂潮;第二,人民的出现并不直接诉求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决断,而是个体公民的塑造,即人民只有完成公民身份的转化,使得公民个体自主地从事维护权利的斗争,只有建立在公民的基础之上的人民,才不可能被放逐。所以构建公民社会,呼唤公民德性,诉求公民政治,与革命的反革命是一体两面,缺一不可。 从政治宪法学上看,我们这个时代的腐化堕落是实实在在的,由此表明宪制的危机也是刻不容缓的,但危机并不等于一个宪法国家的必然覆灭,关键是让宪法活起来,让人民现身出场,否则,政治权力再是强大,终究无济于事。 我的讲演到此结束,谢谢!(掌声) 主持人: 主评议人林来梵:非常高兴来到北大参加这次的讲座。 他的这篇论文的最大的一个硬伤是混乱(笑)。它内在的逻辑是混乱的。第一,大家可以看到,他所描述的“人民”是从四个形态上描述的,总归一句话:人民是拟制的。什么是拟制的呢?他又指出就是“抽象”的,是宪法当中的上帝,那么既然是拟制的,尤其是既然是抽象的,这样一个主体会堕落吗?不会!大家请注意,只要是抽象的东西,它永不会堕落。会堕落的往往是具体的主体,如一个一个的人,像赵本山所讲的(笑),他可能堕落。而抽象的人民、高度概念化的人民是不可能堕落的,也不可能允许它堕落,在宪法政治上,不可能允许它堕落。因为大家记住,正如 第二点, 但人民有不同的形象。我这里仅仅指出五种形象。第一,卢梭所讲的人民;第二,西耶斯所讲的人民,跟卢梭又不;第三,美国宪法所讲的people,就是宪法序言的开头,we the people。第四,中国民国时期宪法上的人民。第五,当今我国宪法上的人民。这五种人民各不相同。你可以去比较,比较完了就是一篇很好的论文,而且是一篇真正地道的宪法学论文。可是你没有。我们认为:你们“政治宪法学”的最大弊病就是往往无视规范——包括宪法规范。没有在宪法规范当中去把握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包括今天所讲的主题,就没有从宪法上把握。比如,美国宪法上的人民,就是具体的人民,具有独立意志的人民,有自己的意志能力的人民。而且既作为主权主体,也作为权利享有主体、人权享有主体。可是卢梭所讲的人民,就不同。卢梭所讲的人民仅仅侧重于是主权归属主体,当然他也是具体的、具有独立的意志能力的。因此卢梭的“人民”在近代欧洲,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就无法进入宪法。也就是说,最终进入近代宪法的不是卢梭的“人民”,而是“国民”。卢梭的“人民”是peuple,当然法语我不太懂,但我知道peuple 没有进入宪法,进入宪法的是nation即国民,为此主权就是属于“国民全体”。这个概念影响到我们中国,尤其民国。我们为何要追溯到近代外国,原因也就在这里。民国时期,我国大部分的宪法文本是规定主权主体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也在宪法当中出现,并被作为有意志主体的人,作为基本权利享有主体。这跟我们新中国的“人民”又不一样了。新中国人民虽然在英语上也翻译作people——我在课堂上就曾反复讲过,但它和美国的people根本不同。因为我国的宪法上不能讲“一个人民”、“两个人民”,或“许多人民”;但是英语里面可以讲,one person, two people, many people。也就是中国现在所讲的人民跟民国时期不同了,跟美国那个也不同。跟卢梭的、跟西耶斯的也有所不同,尽管也有一些相同之处。而你老高仅仅看到了“人民”的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而且是飘忽不定的形象。 第三点,老高的这个观点也是有害的。他提出一个如此悲观的结论,意思就是“人民”、“伟大的人民”现在已经暗弱无能、腐化堕落了;然后他又无法为走出这种绝境指明一个出路。本来,“政治宪法学”虽然晚近刚刚出现,但所标榜的理论雄心非常大,可以说是“野心”——即认为自己可以解决政治宪法当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但试问,在这里它解决什么问题?断言人民腐化堕落,能解决什么问题?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徒增烦恼(笑)。除了抱膝长叹、顾影自怜,自甘堕落,能解决什么问题?!(笑、掌声)。把人民的神像捣毁,有何意图?人民的形象,在政治宪法学当中我觉得你们是不能把它打破的,不但不能打破,而且要加以神圣化、图腾化。宪法学本身都有一定的自我正当化的主体,比如说宪法解释学,它就遇到一个宿命:无论如何都必须把“宪法文本”当成是没有错误的文本,即使知道现行宪法里面许多条文连标点符号都搞错了,但还要打落牙齿和血吞,硬要说这个宪法是神圣的,然后才能对它进行解释。 而你们的政治宪法学在我看来,则必须把“人民”的形象高高抬起,如果把人民的形象都捣毁了,那等于是自毁根基,自断出路,这不仅在理论上是没有出路的,在实际上也是很危险的。为什么?因为当理论家或者革命家自己觉得认识到人民已经堕落的时候,除了绝望之外,就只有一条出路,但这种出路是非常危险的,这在我国历史上已有先例——当梁启超认识到中国人民“民智未开”的时候,尤其是他流亡日本期间访问美国旧金山的那段时间,就更觉得中国人不行,他的新民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认为必须“塑造”新民;孙中山也认识到人民是“一盘散沙”,为此也有“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其中的训政观,同样也是认为有一帮精英分子可以作为人民的导师,必须对人民进行训练、规训,其结果是走进了一个怪圈:人民变成了被教化的、被动员、被利用、被放逐的存在主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谨防老高所今天提出的理论,因为按照他的理论,如果真的想寻找出路,那只有让老高这样的人成为人民的指导者,这是非常危险的,算不上什么出路。真正的出路我知道在哪里,(面对高全喜)但不告诉你。(笑、掌声)。 主评议人任剑涛:我本来以为对一个冒充宪法学家的政治学家,由我来提出批评,可能会有特别的效果,结果没有料到 第一,如果把 第二,我要为 自然,打破法学家的立论,也是需要警惕的。起码从政治思想视角来看,价值主张与事实描述之间很难顺畅地统一起来,因此道德正当化的问题是不可以以分析哲学的态度把它说的一清二楚。回想当初约翰•洛克以“白板说”经验论立场建构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在方法论上就犯忌了,活该遭到休谟的打击。而休谟只是一个很简单的打击,就是一个value和fact的区分问题,便将洛克的哲学经验论与天赋人权的先验论之间的关联解构了。其实严格的说,休谟这个断言虽然有道理,但却引出黑格尔的辩证法来统一它,这时,所谓事实与价值的区分问题是清楚了,但是以辩证法的方式将之统一所带来的麻烦也更大了。因为高度统一起来的世界是个专断的世界。恰恰也是以黑格尔的方式 但是并不意味着我认为 第二,在 第三, 主评议人秋风:前面的评论者都是政治学家或者法学家,我就以时评家的身份来做一个评论。 第一点,你的论文谈到了中国,说当代中国处于一个吊诡的非常政治时期,两个本质性完全不同的政治和民情混合在一起。就我个人阅读历史的粗浅看法,这样的时期在历史上是非常普遍的。其实,每一次宪制转型或立宪的时期,都面临这个问题。一个社会一方面在不断堕落,但另一方面,这个社会就会内生出一股向上的力量。今年元旦,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做《向上的力量和堕落的力量》,表达的就是这样的意思:每一个社会都有一种自我矫正机制。当社会堕落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兴起向上的力量,这股力量可能会变成立宪的政治力量。就我阅读历史的经验,一般来说,向上的力量都会首先呈现为宗教振兴,然后是社会运动,然后是立宪的政治运动,最后实现一次立宪。你可以设想,如果不是一个宪制或者国家的体制或制度已经堕落的话,为什么需要有一次新的立宪呢?肯定是这个社会已经堕落了,这个制度已经死亡了,然后才需要有新的制度来替代它。 这地这个看法,与各为对当代中国的判断可能有所不同。我认为,现有宪制是无可救药的,我期待一个新的宪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可能比高全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