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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中国的现代家庭(3)
时间:2011-06-20 来源:《开放时代》2011.5 作者:黄宗智 被查看:
迄今关于家庭经济单位的最好的分析仍然是恰亚诺夫的。和一般的经济学理论家不同,他的出发点是一些最基本的经验实际:小农家庭农场,作为一个既是生产又是消费的单位,和一个只是生产单位的资本主义企业(公司)很不一样。它的“会计学”原则完全不同:它的报酬是全年的收成,不是减除劳动工资等费用之后的“利润”;按时计算的个别劳动者的“工资”对它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正如恰亚诺夫指出,家庭经济的劳动人员是给定的,不能够像一个使用雇佣劳动力的资本主义经济单位那样按照利润最大化的需要而调整。在消费(生存)需要的压力下,这样的一个单位能够承担一个按照资本主义会计学原则运作的单位所不愿承担的劳动力使用。譬如,如果一个家庭农场具有比它耕地所需要的更多的劳动力,为了满足家庭消费要求,它会继续投入劳动,即便是到边际报酬显著递减并低于市场工资的程度。(Chayanov 1986[1925]: 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 以及第4章,尤见第113) 我们上面已经看到,这个道理在农业中非常明显。它也可见于农业以外的生产单位,例如伴随全球化和市场化而蔓延的“夫妻老婆”服务店。

 

恰亚诺夫所点到但没有充分强调的是另一种家庭生产单位的基本特征:和个人化的劳动者很不一样,它附带有家庭的辅助劳动力,包括主要劳动力的业余时间以及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劳动力。后者是不容易在市场上出售的劳动力。正是那样的劳动力吸纳了低报酬的副业,支撑了农村生产中农业与副业紧密结合的基本特征。上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明清时代长江三角洲的“生产家庭化”和“内卷型商品化”是怎样由这样的家庭劳动力所支撑的。[12]

 

所以,一个家庭生产单位对劳动力的态度是和一个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司和个人很不一样的。首先是因为,在没有其它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其劳动力是给定而不可减少的。一个资本主义企业不会在边际劳动报酬低于市场工资的时候还继续雇工投入劳动,而一个家庭农场,如果没有其它就业机会,会继续投入劳动来满足其家庭的消费需要,逻辑上一直到其边际报酬近乎零。其次,是因为它的辅助劳动力,是不能用“机会成本”概念来理解的劳动力,因为那样的劳动力是不容易在市场上出售的,但那种劳动力可以在副业生产上起关键性的作用。正是那样的劳动力支撑了明清时代长江三角洲的纺纱、织布和缫丝的副业,组成了“农村生产的家庭化”。[13]

 

我们即使不考虑辅助劳动力而只考虑主要劳动力,并且假定其它就业机会的存在(像今天的中国那样),我们仍然不能简单地只把其所能获得的市场工资与其目前的“工资”相比,即所谓“机会成本”,而由此得出所谓的“理性的选择”,亦即基于资本主义会计学原则的选择。这是因为,(一)这个劳动力之外出打工与否,并不简单取决于其个人的抉择,而更多的是家庭的抉择。譬如,如果家庭的承包地可以用其辅助劳动力来耕种,那么,外出打工就更划得来(因为那样不必牺牲家庭农场的收益)。() 不可简单等同在外固定时间的打工和在家庭农场上参差不齐的投入。一个在家乡附近乡镇企业就职的农民,仍然可以在业余时间干农活(例如,在家庭的自留地种菜以及在节日和假期帮忙种地),相当于一种副业型的生产工作。这样,即便家乡的农业或非农业工资(例如农业短工或乡镇企业的工资)要低于外出打工的工资,其对家庭收入的实际贡献仍然可能高于外出打工。也就是说,一个从个人视角看来是不“理性的选择”,从家庭经济单位的视角来看,却可能是十分理性的。

 

忽视家庭经济单位与个人的这些差别,会导致严重的误解。在农业领域,出于现代主义和资本主义意识,不少研究只着眼于西方式的资本主义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大农场,即高度机械化、使用雇佣劳动力以及达到规模效益的农场。有的甚至以为中国的新农业几乎都是这种类型的农业。因此,忽略了远比这样的农场重要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小规模家庭农场,例如1~5亩的拱棚蔬菜,以及10亩左右的种-养结合农场。我已经在新作中详细论证,这些才是中国的主要的“新农业”,它们组成了近年的“隐性农业革命”,一个由高值农产品——诸如鱼、肉、蛋、奶和蔬菜、水果——的市场需求推动的“农业革命”。这些小规模家庭生产单位是高效率的,因为它们适合新型的拱棚蔬菜和种-养结合的生产,可以在一个较长的工作日中投入众多零碎和参差不齐的劳动,也可以动用家庭辅助劳动力来承担部分工作。这样,家庭生产常常要比雇佣固定时间和工作日的劳动力合算。(黄宗智2010b

 

它们与历史上的“内卷型”家庭农场的不同是,由于新技术的发展,这种新农业的劳动力是比较高度“全就业”而不是“隐性失业”的。这是因为新农业中的资本化所带来的进一步劳动密集化:一个1亩地的蔬菜拱棚需要4倍于1亩露地蔬菜的劳动投入,而使用经过用生物剂发酵的秸秆作为饲料而结合种植10亩地与养殖10~20头猪的新农场,也需要数倍于原来只养1~2头猪的旧农场的劳动投入。[14] 这两种新农场的按亩和劳动单位收益都要高于旧式的农场。虽然如此,新农场的经济道理是和旧农场基本相同的:它们对劳动力的态度和使用迥异于一个资本主义企业。

 

这样的农场不是一般经济学所能理解的,因为它们的会计学原则和工厂十分不同,所依赖的不是资本化和规模效益、大型机械和雇佣工人。但是,迄今中国改革的农业政策主要被普通经济学所主宰,因此导致了对新近的变化和发展的严重误解。2000年以来,国家一直重点扶持资本主义型的所谓(农业)“龙头企业”,相对忽略了新型的资本-劳动双密集的小规模家庭农场,而它们才是新近农业发展真正的依据。(黄宗智2010b

 

家庭经济单位也挑战科斯(Ronald H. Coase)的公司理论。根据科斯的分析,一个公司将会扩大到其继续扩大的边际成本高于在市场上通过与别的单位签订合同来做同一事情(Coase 1988, 1991)。在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可以预期一个公司将会同时追求“横向一体化” (因为雇佣100个工人要比与他们分别签订合同的“交易成本”低)和“纵向一体化”[15](为了运输、加工、销售),借以减低其交易成本(即信息、交涉、签订合同、执行和解决纠纷等成本)。但如果可以使用家庭的廉价劳动力而不必雇佣工人,这套逻辑便会很不一样。当今的中国实际说明,家庭生产单位生产成本是如此之低,即便是今天的资本主义式的农业龙头企业,也大多选择依赖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生产,而不是“横向一体化”的雇佣劳动生产。((黄宗智 2010d)

 

至于纵向一体化,即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科斯理论也没有考虑到像中国这样的庞大的非正规经济现实。它允许一个公司利用廉价的非正规劳动力来加工、运输、供应和销售,而不必雇佣正规工人。其原因也是家庭组织的特殊性,其辅助劳动力以及其对固定工作时间、假期、正规福利等的无视(或对这种无视的无可奈何)。龙头企业因此得以把自己的相对昂贵的正规员工压缩到最低限度。(黄宗智2010d

 

这些道理用于跨国公司则更加明显。首先是因为它们(如制造业或建筑业公司)能够雇佣廉价非正规的来自半工半耕家庭的工人。其次,它们可以利用夫妻老婆店的廉价服务。这样的承包与转包允许科斯型公司凭借远远小于原来理论预期的规模来运作;它能够避免大部分的正规横向和纵向一体化。要理解如此的体系的整体,需要认识到西方的(跨国)公司和中国的家庭经济相互搭配的逻辑,依赖正规员工的公司和中国的非正规家庭经济的搭配,而不能简单凭借一个在外国国内的整合劳动市场运作的公司逻辑来理解。

 

中国家庭经济单位之与科斯型公司和个体员工的不同,也意味不能凭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来理解中国的经济实际。根据刘易斯理论的分析,中国经济是由(具有劳动力无限供应的)传统和现代两个不同工资的部门所组成,而伴随经济发展,这两个部门即将会整合为一个单一的劳动力市场。(Lewis 1954) 但中国的实际则是西方(和国内自己)的资本主义公司与中国的家庭生产和服务单位的搭配。这再次是因为家庭生产单位的特殊劳动力组成和运用,其部分原因是家庭经济的“理性”与新自由主义所建构的市场经济中的个体职工理性的不同。结果是,非正规经济非但没有伴随“现代发展”而快速消失,它实际上爆发性地扩展到全就业人员的84%

 

这个扩展是伴随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来的。它之被人们忽视是因为现代化主义的意识形态,它把人们的注意力完全集中于中国之所谓“转型”的终结目标,甚至把眼前的实际等同于那样的终结点。

 

家庭的“理性抉择”

 

家庭生产单位对资本和投资的态度也和资本主义的单位不同。一个公司会为“资本主义性的获得”(“capitalist acquisition,” 韦伯的的用词——Weber 1978: 381)而追求扩大再生产,而中国的农民和农民工则会有其它更迫切的考虑。他们的投资决策多会受到其扩大家庭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抱的是暂住者的心态(也不可能以城市的高价来购买房子),在向自己生意再投入资本之前,常会优先在老家盖新房。他们的视野不简单是自己个人,而是跨越三代的家庭,甚或是更长远的时期,其中包含对城市打工的不稳定性的保险、赡养双亲、自己的老年,甚至包括家庭世系的未来等考虑。

 

这成为购买房子一般是家庭而不仅是个人(或核心户)的抉择的部分原因。即便是城市中,购买房子常常是个三代家庭的举措,和美国很不一样。[16] 部分原因当然是房价相对收入极其昂贵。中国房价高涨到相对收入而言几乎不可思议的地步,其部分原因正是,购买房子所投入的不仅是单一个核心户的资产,而是三代扩大家庭的资产。我们上面已经看到,即便在城市,三代直系家庭户所占比例高达17%,和农村的25%相差不远,平均是美国同比例的5倍多。

 

婚姻相当程度上当然也仍然是家庭而不是个人的事情。尤其在农村,婚姻依然是两个家庭而不是两个个人之间的协议,其规则近似象征领域的礼品交换,而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 Bourdieu 1977: 4-9, 171 及其后) 众所周知,农村的(以及许多农民工的)婚姻普遍包含聘礼和嫁妆的交涉,[17] 但一般都在媒人的中介和传统礼仪之下进行。任何一方如果用纯粹经济交易的做法来谈判的话,很容易会破坏整个交涉过程。

 

离婚同样牵涉到双方的父母亲。在调解人或法庭对双方感情的估计中,他们是个重要的因素:双方和姻亲的关系如何?他们可能会被调解人动员阻止离婚,或者协助改善夫妻间的关系。当然,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庭处理离婚纠纷案件越来越趋向形式化(惯例性地第一次驳回,第二次批准)。虽然如此,调解,即便是在缩减的趋势下,仍然在法律体制的整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庭外的亲邻和社区调解之中。(详见黄宗智2009b: 4章、第5章)简单地只注意到夫妻俩人,以及他们的经济考虑,只能导致对整个离婚过程的严重误解。

 

此外,小农和农民工的家庭经济单位对待下一代的教育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家庭不同。它的抉择不是由成本/收益的计算所主宰(即像Gary S. Becker所争论的那样,取决于对孩子的“人力资本”的投入和所预期的收益的计算)(Becker 1991: 尤见第11章),而是一种达到“非理性”程度的、不遗余力的资源和时间的“投入”。之所以说是“非理性”的,是因为不能只用可能收益来理解。譬如,强迫一个这方面天赋有限的孩子去参与竞争极其激烈的高考,导致对孩子心理的伤害,以及对父母亲来说,失望远多于成功的后果。这样的行为只能从深层的文化价值观和惯习来理解。长时期、根深蒂固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文化观念,今天已经再次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同时,城乡分等级的体制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现实,更毋庸说农村家长们自己作为“弱势群体”的务农经验,或在城市打工的重重挫折的经验。计划生育政策下双亲(以及祖父母)对独生子女的情结等也是相关的因素。这些都不可能用Becker的那种成本/收益的“理性抉择”分析来理解。[18]

 

结论

 

中国现代家庭的历史所揭示出的是与西方十分不同的发展型式。中国的手工制造业的发展没有像西欧的原始工业化那样带来其与农业的分离,也没有导致城镇的蓬勃发展、核心家庭户的兴起以及更早的婚龄。正因为其农场平均面积过小而不足以维持生计,家庭生产单位必须紧密结合农业和手工副业生产,同时从两者获得其部分生计。这样的结合在集体化时期的农村生产中仍然一直强韧持续。后来的改革时期的乡村和城镇工业化,也没有带来新生产和旧农业的分离。它依赖的是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大量剩余部分,所构成的是半工半耕的小农家庭。

 

结果,形成的是一个新的国际化现代经济部门和旧的农村家庭经济部门紧密结合的经济体系。多被人们称道的中国新兴起的“中产阶级”,事实上只占到全人口的10~15%(虽然其绝对数仍然十分可观);伴之而爆发性地扩增的是为新经济部门服务的城镇半农民非正规经济,以及乡村本身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所导致的是两个不同经济体的紧密结合,一是现代的,一是半现代和传统的;一是以个人和核心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一是以家庭和三代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一是由移植而来的法律所支配的,一是在正规法律范围之外或其变通之下而运作的。这是由两个经济和法律上不同的“中国”搭配所组成的体系,虽然两者是紧密结合和相互依赖的。这样的结合正是中国之所以能够吸引大量外资和做到快速GDP增长的部分秘诀。

 

当今的中国家庭单位依然挑战和否定普通经济学的核心“经济人”建构。我们需要认识到家庭经济单位的十分不同的逻辑——它的特殊劳动力组合以及它对待劳动、投资、房子、老人赡养、婚姻和孩子教育的不同态度——才能够建立更符合当代中国多方面的实际的社会科学。改革期间的简单的、不带批判地使用西方经济学和其它社会科学理论,实际上导致了许多误识。我们需要的是更多从实际和历史出发的理论,无论是为了理解过去和现在还是未来。

 

在对未来的前瞻中,一种图景是和西方资本主义的发达国家一样的中国。这是许多现代主义者所提倡的,甚或简单认作给定前提的图景。在那样的设想中,中国城镇化将会达到90%以上的极高比例; 农业生产将像工厂一样地产业化;社会将几乎全由核心家庭户组成;价值观和社会结构将会高度个人主义化;而中国文化将完全溶化于全球化的、以美国为主的西方现代文化。

 

一个不同的图景是,中国的经济也许将会是部分社会主义式和继承中国革命原来的部分理念的,要比过去三十年更多地关心社会公正。伴之而来的也许会是一种非正规经济的正规化,不是回到原来僵化的计划经济,而是为大多数的人民提供同等的医疗、教育和社会福利。此外,家庭单位也许仍然会在现代化的农业和服务业中起重要作用,不仅作为现实,也被认可为值得保留的未来。当然,有的人可能会把扩大家庭视作中国一言堂家庭以及政治威权主义的根源,但本文已经澄清,家长权力实际上已经明显弱化。更重要的议题可能是,在家庭化的经济和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伦理观对现代的适应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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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Beat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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