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戴维·史特兰(David Strand)已经讨论了在主要中心城市,如20世纪20年代的北京的公共领域的扩展。史特兰同样接受了官-公-私三方划分的有效性,注意到“公”部门通过作为其“法人代表”(Corporate representatives)的法团行使占有和管理功能。史特兰主要集中探讨意识转换过程中的更严格的政治意义:
这个新的政治舞台或公共领域是新旧行为和态度的混合。传统赋予了绅士的公共范畴(公)很高的价值,这加强了公共舆论这个现代概念的传播,它成为一个极大扩展的讨论和辩论空间。在中国,绅士和商人的观点对政治权力(官)的依赖到清末已经减弱,在民国则断裂了。城市精英此前从来没有聚集力量和意志来支持一个完全自治的公共领域。但在20世纪20年代,国家的无能,私人利益(私)合法性的脆弱,和“公”作为一个讨论和关注的区域所经历的积极的道德和政治演进,共同激励起报纸编者和或新或旧的民间领袖会同普通公民一起制定战略战术,以公开表达政治观点。如此建构起来的城市政治,一当参政机会放开,就会获得自己的生命力和逻辑。[史特兰,1989:168]
史特兰著作的一大部分,是用来具体描述这一新的公共领域的制度框架(传媒,商会,公民组织,公共集会地),表达对“公务”的关注的语词演变,以及各类促发选举过程以外的公民行为,并使这些行为合法化的地方和全国性政治事件。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清楚地看出,尽管在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的重要性及其日益丰富的角色方面,历史学家们已经大致达成了一些共识,在如何最好地定义这个领域,如何对它的兴起和(可能的)衰亡进行分期方面仍然没有完全的一致。一个例子就是,关于这个领域究竟应不应该涵盖正式的政府活动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当然,这里的模糊部分地反映出中文“公”的使用中本身就存在的含混不清,正如在欧洲语言中“public”的多种用法在哈贝马斯首倡的理论中也导致类似的含混。然而,这里还涉及极重要的实质问题。
大多数的中国历史研究者,比方说,似乎假定帝国晚期的公共领域扩张发生在前国家机构退出后留下的空间里。但果真是这样吗?值得注意的是,在哈贝马斯提出的欧洲发展模式中,当自治的公共领域扩张时,国家也同时经历着第一阶段的快速现代增长。菲利普·阿利叶提出了一个大体介于中间的位置,他认为,公共领域在欧洲的扩张刚好就发生在早期现代这个间歇阶段,此时国家的管辖权限诉求(jurisdictional claims)扩张的速度超过了其实现这些诉求的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abilities)(阿利叶 1989:9-11)。在我看来,最近的研究成果中举出的例证,证明把阿利叶模式应用于清末民初的中国是越来越可行的。这也朝回答孔飞力提出的“大问题”迈出了一大步。
一个相关领域的不确定性牵涉到的,可能刚好就是对公共领域的史学兴趣的题中应有之意。我们首要关心的领域,是对集体财物和服务的占有和管理,还是政治论辩和政治行动?通过阅读哈贝马斯著作的近期译本,似乎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本人头脑中设想来作为分析工具的,几乎只能是后者,至少对西欧来说是如此。的确,人们可能期望哈贝马斯会觉得,把“public”/“公”扩展应用于对管理和产权的关注上(就“公用设施”(public utilities)这一意义来说)不单是毫不相干的,甚至对于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是有害的,因为它削弱,乃至剥夺了其规范-批评力度。
但在另一方面,历史记载似乎又为中国历史研究者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使他们不仅得以沿着上述两条迥异的路径探索,还把二者看成是紧密结合的。在眼下这个对清末民初的研究范式出现转换的时代,象“公”这样含义丰富灵活的术语有可能同时朝着好几个不同的方向发展。研究西方政治思想的史家约翰·波科克(John Pocock)如此描述这一过程:
一个复杂的多元化社会必将以复杂和多元的语言发言。或者更可能的是,一系列多元化的专门语言,各自在定义和权威分配方面保持自己的偏向。它们将逐渐汇合形成一种高度复杂的语言,其中多种范式结构同时并存。它们之间相互辩论,单个的术语和概念从一个结构迁移到另一个结构,其间一些含义改变了,另一些则留下来。[波科克,1971:22]
事实是,在十九世纪晚期的社会管理领域,“公”的意义扩展了。它看来很可能已经丰富了一个更加富于煽动性的意义范围,让人们在其中表达公共舆论和呼吁主权在民观念。尽管这两套意义系统或许不一定有作为概念范畴的相互关系,事实上它们共用的一个措辞使他们可以在获取政治能量的并行过程中相互汲取力量。卡萝·格拉克(Carol Gluck)描述了一种类似的状态。在一些大相径庭的语境中,象“国体”这样的词和明治天皇这样的象征在19世纪末的日本拥有越来越大的力量:“就象一些不同色彩的圆圈的交集在重叠处产生一条共同的暗色调,原本内容和目的并不同的意识形态表达也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它们的存在随着层层累积而不断加强。”(格拉克,1985:249)换句话说,日益频繁地以不同的表述方法使用“公共领域”一词给了这个本不定形的概念一个逐渐积累的分量,直到它本身成为一个自洽的原则。
我们向何处去?
经过重新思考我们在公共领域研究中的位置,尤其是以新近可得到的哈贝马斯著作为参照,笔者感到有几条研究路径或可被近代中国研究者们有效地利用。其中之一是系统地调查分析法律规范及其争议,以便决定“公共”财产这一概念是如何在从清末到民国的这段时间里被阐释和改变的。例如,在萧邦齐最近的,关于二十世纪初年浙江省湖滨之地土地开发计划的研究中,作者展现出,类似“国有”,“公有”和“民”(这里实谓私有)这样的范畴的意义在司法中可以,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为激辩焦点。萧邦齐注意到,“在这个政局变幻的时代,官方和非官方的精英都在为发表自己的意见寻找坚实的政治合法性。类似‘官’,‘公’,‘私’这样的词过去虽然也曾使用,但现在在建立其法律定义的过程中获得了新生,并成为回答社会政治问题的新坐标。”(萧邦齐,1989:197)如果我们把《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工部则例》这样的文件中“公”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的用法,和民国初年全国和各省的大量法令相对比,那么对理解萧邦齐指出的问题将有极大助益。
另一条研究路径将集中在二十世纪中国公共领域的关闭,或曰转型上。人们会回忆起哈贝马斯曾经提供了一个漂亮的模式,说明这一过程在工业化的西方的发生。我们评述的大多数关于中国的著作都忽视了这一方面,而更偏向于研究更有吸引力的,公共领域早期革命性扩张的过程。然而,萧邦齐在他关于这一话题的早期著作中,至少已经提供了一种看法,说明“公”的自治领域如何被一个虽多少有点迟滞,但同样极大扩展的“官”领域排斥。这首先出现在清末新政期间,继而发生在袁世凯统治时期,最后发生在国民党治下。史特兰也讨论过,国民党在1927年到1928年期间经常使用暴力来关闭这个刚刚打开的批评性公共讨论领域,以符合“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的利益(史特兰,1989:222-224)。
自治的公共领域在二十世纪中国消失了吗?果真如此的话,是在什么时候呢?看起来,我们至少可能认为,一个能容许有地方产权的公共领域在帝国晚期存在,在晚清蓬勃发展的条件,正是正式的代议政府机构在地方一级的相对欠发达(即使这些机构在实践中的存在经常是极少有,甚或没有宪政合法性的)。从这个角度看来,发生在二十世纪地方自治运动的几个不同阶段的,具备法人资格的自治体的正式体制化过程,可能非常讽刺地预示了自治的公共领域的最终分崩离析,而不是它的大获全胜。
另一方面,大众意识这一范畴也很难抹去。中文中关于外在于官僚体制的“公”的说法至少在历史上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可能比它在西方的同类发展得更好。尽管中央国家权力在人民共和国的党-国体制下获得了无可辩驳的增长,象明确坚持把经济分成“国家”,“集体”,“私人”这三种法律范畴的现象,似乎说明在国家和社会之间仍然存有一个清晰的中间地带,甚至比当代西方更为显著。[12]在现时代中,不论西方还是东方,普遍的追求似乎就在一个更加适度的政府规模(但社会服务并不随之减少),以及政治讨论的舞台的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官僚体系以外的公共领域的历史,看来很可能会拥有供学者持久研究和反思的价值。
[1]我感谢理查德·弗莱思曼(Richard Flathman),维侬·立克(Vernon Lidtke) 和 玛丽·兰金(Mary B. Rankin)对本文初稿提出的意见。作者识。
[2] 哈贝马斯的英译者有用地指出,在他的使用中,burgerlich 同时含有经济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的含义,和作为政治类别的“公民”的含义,这正是哈贝马斯在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传统之间折衷调和的应用。
[3] 关于媒体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参见罗斯基(Rawski )(1985),洛普(Ropp)(1981), 和林(Link )(1981)。
[4] 正如“公共的”在英文使用中会和其他词语诸如“公民的”重合,中文的“公”在使用中也常常被其他词语掩盖。这中间值得注意的“仪”这个字,它在帝国晚期的使用类似英文的“public”。
[5] 这一观点是罗伯特·达恩顿(Robert Darnton)在“法国革命的意识形态起源”讲座上提出的。该讲座1989年5月4日举办于乔治敦大学。
[6] 研究中国性别问题的历史学家,已经开始随着研究欧洲和美国历史的同事一起接受了这一概念组合,即区别在“公”领域由社会构建的女性性别角色和“家庭”或“亲密”领域(例证见Furth 1988)相对不太发达的是关于中国历史上家庭生活,友谊和亲密关系的研究。哈贝马斯和受他影响的西方社会史学者可能对中国历史学者在上述领域的研究颇有发言权,但这已在本文的关注范围以外了。
[7] 由于在中文词语“私”中,“私人的”和“自私的”两个涵义常交织在一起,其反义词“公”则总是带有正面的道德含义,如“不自私”和“公正”。
[8] 在“公司”这一合成词中,使用“公”这个字来指涉贸易公司这种新式的经济组织可能是非常巧合的,在这一时期也是一件新事物。参见王(1977)。
[9] 接下来的段落是以一个省级官员在1735年到1771年这段时间中的往来文书中“公”的使用情况为基础(陈,1896),并以1742年的行政用语手册为补充(孙译,1961)
[10] 在同样的材料中,“公田”和“公租”也用来指社区群体,例如宗族的集体财产,而宗族和官僚行政机构并无直接联系。这就更加使人困惑。
[11] 事实上,城市和省的官员之间在1742年围绕“耗羡”附加税的处置就爆发了一场争论,集中在这笔经费是应当“归官”还是“归公”。见泽林(1984:272-276)。
[12] 这个地带在西方当然也没有完全死亡。例证可参见撒拉门(Salamon)(1981)对美国“第三方政府的讨论”。 (责编:R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