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精英和民众的政治化问题,以及在这一时期中更广义的国家-社会关系转型系列问题,已经颇令中国近代史专家们关注了一段时间。不过,在过去的十来年中,随着这些问题的研究者日益被“公”这一概念吸引,并将之作为一个有用的工具,该项研究已经开始呈现了某个特定的路向。大体而言,这一趋向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们越发意识到公这一理念在这个时期话语中的重要性。然而它同时也回应了学界的一个更大规模的运动,这一运动加速传播“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把它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标志着我们身处其间的当代世界的独特性。
总而言之,这场大规模运动的起源应当上溯到德国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著作,而哈贝马斯本人不论以什么标准来看,都堪称战后时代最有影响的社会思想家之一。哈贝马斯提出的“Offentlichkeit”这个意蕴丰厚的概念在不同场合被译作“公共性”,“公众”,“公共舆论”以及“公共领域”,为那些对国家-社会问题的多个侧面感兴趣的欧美历史学家们提供了一套语汇。随着菲利普·阿利叶(Philippe Aries)有关著作的问世,它也替那些研究变动中的社会空间概念,性别角色的社会建构,友谊和家庭生活,读写能力和大众文化的学者提供了一个概念框架。在更近的一段时间内,越来越多研究非西方社会的历史学家也开始在分析他们自己的文化领域中的相关问题时,检验哈贝马斯提出的概念是否有效(实例见弗雷塔格Freitag,1989)。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也不例外。
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掌握德文的学者——当然,西方和中国学者一并算在内——都还不能直接面对面地领会哈贝马斯就这一论题进行的主要阐述——Strukturwandel der Offentlichkeit (1962)。有的人依靠一个尝试性的,题为“公共领域:一个百科全书条目”的片段论述,这是1974年译成英文的。影响其他学者的还有理查德·西奈特(Richard Sennett)的《公共人的没落》(The Fall of Public Man)(1977),这是哈贝马斯理论在美国政治研究中的一个多多少少有点怪异的应用。多数人通过对其著作的学术讨论和其他历史学者的影响,间接地吸收哈贝马斯的贡献。可以肯定地说,很多人并不确切地知道哈贝马斯的真意,事实上他们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哈贝马斯对他们讨论的这些理念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这是一个不幸但又难免的局面,归因于哈贝马斯的关键著作由于无法解释的原因竟找不到一个译者。不过现在好了,托马斯·伯格(Thomas Burger)用流畅的英语翻译成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1989)一书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该书的出版成为一个好的契机,让我们这些中国研究者们迎头赶上,反思我们对哈贝马斯思想的借鉴是否偏离了本意,或者也许已在不经意间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我们或许要考虑,如何让新面世的哈贝马斯的里程碑式的研究,激发我们探索一些中国近代史上相对而言被忽略的领域。这些正是本文的宗旨。
哈贝马斯说了什么?
现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教授尤尔根·哈贝马斯经常被描绘为“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 School)的第二代掌门人,而第一代的成员则包括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这些人经常被看做“文化马克思主义”(Cultural Marxism) 的先驱,尽管是否把哈贝马斯本人也看作马克思主义者仍然还存在点问题。他明确地接受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效用,但是随之又折衷地引入了韦伯(“合理化”rationalization过程)和涂尔干(对“表象”representation的分析)的成分。象第一代前辈们一样,哈贝马斯更经常地接受一种公开对抗正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立场,而不是去支持它。法兰克福学派思想的要点是“批判”,它意味着找寻一种客观性,以便准许一个人的思考尽可能地逃离各种由社会和意识形态强加的控制和局限。这就意味着一个人情愿满足于尝试性的或局部的真理,拒斥实证主义和理论上的绝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而偏向于一种辩证的历史相对性。总而言之,哈贝马斯和法兰克福学派非常注重意识,而不将其简单看作社会经济形态的投影;也正因为这种重视,他们寻求把意识和经济关系同等地置于批判性研究之下。(马尔库塞Marcuse,1988;韦纳Wiener,1981;凯勒Keller,1984)。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研究比起同一流派的其他著作来,本质上是历史的成分多于理论推演的成分,因而也可以当作一个便利的例证,说明实际应用原本就是“批评理论”的题中之意。
的确,哈贝马斯的一个主要的论点既是:“公共领域”是一个历史的现象,而非一种亘古不变的存在。它是一个产生于特定时刻,即十七,十八世纪西欧的一种观念类别。更进一步,它具有特定的阶级性,是正在将其“公民社会”的自由意识形态强加到整个文化的那个资产阶级(burgerlich)[2]的创造。哈贝马斯认为,在“资产阶级”和“自由的公共领域”之间,或许还存在一种替代的可能性,即,一个“大众的公共领域”,但后者并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扎根,而是“在历史过程中受着压制”。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一开始明确地仅仅指涉资产阶级,一个拥有财产,识文断字,能言善辩,基本上居住在城市中并日渐政治化的社会阶层。但是,尽管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具有特定的阶级内涵,资产阶级的上升过程使这一理念成为其特定时空的有效表述。在这一新兴时期,“自由的模式充分地接近现实,以便让资产阶级的利益能够与总体利益一致,让第三等级以民族代言人的形象出现——在资本主义阶段,公共领域作为资产阶级宪政国家的组织原则有其可信度。”(哈贝马斯,1989:87)
在哈贝马斯看来促进公共领域兴起的意识转换本身,是因为有了十六世纪在经济,社会,政治等多方面的广泛发展才成为可能。经济上,贸易量有根本的增长,这使得西欧经济加速商品化。随之而来的是新的,更大规模的“金融和贸易”经济机构,例如现代银行,股份制企业,以及股票市场。旧式家族企业的衰败从根本上把新近被视为 “亲密领域”(intimspare)的资产阶级家庭和更为“公共”的,家庭以外的经济生活区分开来。从社会和文化上看,各式各样的新兴机构应运而生,满足新的商业公众的各种需要。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传播部门”,带来了新闻和信息的商品化。这些机构包括咖啡馆,沙龙,剧院,文学社,公共图书馆;小说及其他各种新派的通俗文学作品;符合大众口味,而又刊登文艺批评和社会评论的杂志,以及最为重要的——日报。
在政府方面,与这些变化相配合的是国家政权组织的快速扩张,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权组织与绝对主义旗帜下的统治者个人及其家属的分离。在宫廷之外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官僚体系和常备军。司法和使用强制力的权威被赋予刚被设想出来的“公共权威”。“公共预算”逐步和统治者的私人财产分离,委托给新建立起来的科层化的国库管理,由此创造出独具一格的,现代的“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国家。这一扩张的,非个人化的国家政权的运营成本由一系列政策加以维持,这些政策对经济的渗透和规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在重商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日趋强烈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求下,这些渗透和规范都变得合理合法。
为了代表新形成的“公民社会”的利益,抗衡国家政权的扩张,资产阶级逐渐开始利用新兴媒体来表达意见,讨论问题,假定一个“公众”和“公众舆论”作为“公共权威的抽象对应物”而存在。随着时间推移,为“公众”创立的诉求从简单地参与和公共权威的自由辩论,扩大到由上而下约束权威的权利。在实践中,这导致了反新闻检查法令和其他为“公民自由”提供宪法保障的法律的不断通过。在意识形态层面,正如在启蒙哲学家们的著作中看到的,这些诉求都被“自然法”理论合理化。人们认为,通过公开讨论,人的内在理性得到运用,而通过这一运用可以使一个充分知情的公民社会实现普世原则,这些原则则落实为宪政立法。然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复杂的假说,包括“法律是理性的延伸”这一概念,公众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运用理性,以及资产阶级广大读者“迫使公共权威在公共舆论面前自我合法化”的权利。(哈贝马斯,1989:25,81)
至少,在目前的英译本中仍留有一些含混之处。比如,在多大的程度上哈贝马斯认为他所说的新兴的“公共领域”能涵盖,或更确切地说不涵盖,正式的政府机构。事实上,他似乎两者都认可。例如,他指出“以等级为基础的权威被领地统治者消灭,为另一个领域创造了空间。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公共权威的领域。”(哈贝马斯,1989:18)然后他反复地把这个“公共权威”和“国家”一一对应。然而,在别的地方,他又把公共领域描述成一个排斥其他成分的“公民”领域,刻意地把它和国家政权对立起来。在某一个地方,他观察到“有时候,公看来仅仅象是公共舆论中碰巧和政府对立的部分。” (哈贝马斯,1989:2)另一方面,他用“私”这个词——公共领域的反义概念——个体家庭,以区别于更广大的公民社会,另一方面则又用它来指涉君主的家族,区别于“公共”的国家机构。这样一来,哈贝马斯想象中的“公共领域” 似乎意味着不同的东西:1,非个人化的国家;2,公民社会;以及3,二者的结合。我们将会看到,这事实上符合历史上对“公”这个词一直以来的使用,而如此使用时的内在含混性已经传给了我们。然而,这也为盼望从哈贝马斯著作中吸收理论养分的中国历史研究者制造了麻烦。
哈贝马斯著作的第二部分致力于讨论“结构转换”,如书名所示。在著者看来,结构转换是指自公共领域自十八世纪以后内涵逐渐空洞的过程,以至于到今天仅在诸如竞选之类的公共仪式中得到大力称颂,但缺少关键的实质内容。问题部分地源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在矛盾:“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跟随普遍的平等参与权而起落。特定人群被理所当然地(eo ipso)排斥在外的公共领域比不完全更糟糕;它根本不是一个公共领域。”(哈贝马斯,1989:2)然而,当这一普遍参与权通过识字,教育,和公民权的持续扩展开始在实践中被获得的时候,结果却是“公共舆论”蜕化为“大众看法”,结果就连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最有力的鼓吹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都开始怀疑大多数人的意志能否可靠地符合抽象的理性。这一认知凸显出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一大危机。
相应地,十九世纪晚期和二十世纪已经见证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它试图把日渐不合时宜的公共领域概念和一套新的社会现实融合起来。这些现实包括:1,资本持续集中到非常庞大而有力的公司手中,并有效地独立于持股人的操控;2,媒体演变为由大公司拥有的,伪“公共舆论”的炮制者;3,广告作为消费文化的操纵者和伪“大众趣味”的形成者;4,国家日益干预人民的日常生活。公与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界越来越失去意义;5,关于“社会权利”和公共福利的意识形态进一步发展,而国家被授权保障这些权利;6,由此导致的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的扩张,及其对公众批评的有效抵御;7,大众政党的发展。他们自身就不受公众监督,其基本功能是驱使公众接受既定政策;以及8,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政治的发展。这种政治一方面分裂了公众,从而否定其追求超验真理的理性诉求,偏向追求狭隘的集团利益,另一方面,它使公众屈从于强有力的集团领导人的操纵。简而言之,由启蒙公民组成的公共领域所传承的,活跃的“批评”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在这一语境中,哈贝马斯及其所属的法兰克福学派同仁已经掀起了一场旨在继承和发扬批评精神的改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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