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上的平行对应:“Public” 与“公”
中国历史研究者对哈贝马斯概念的使用可能不会得到作者本人的认可。他强调指出,公共领域的概念不仅具有时间的特定性,而且具有文化独特性:“它不能从…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全盛时期的“公民社会”独有的发展历史中抽离出来。它也不能作为一种理想状态来概括任一外表相似的历史情境。”(哈贝马斯,1989:xvii)然而,中国历史研究者们大胆地应用这一理论范畴来分析晚清和民国史从几个方面来看都是有理由的。当然,最基本的是帝国晚期的中国和现代早期的欧洲之间,社会和体制发展方面的相似性——虽然有限,但也真实存在,而历史学家也越来越多地注意到了这一点。和西欧一样,中国在十六世纪以后出现了长途贸易量的剧增,大型商号,金融机构,及有组织的商人网络的兴起;出现了持续的区域城市化进程和一种更独特的城市文化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基于茶馆这一形式——酒馆和咖啡馆在中国的对应物);还有印刷出版业,大众识字,大众文学的扩张,而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带有很重的社会批判意味。这一进程在十九世纪后半叶进一步加快,这一时期城市化和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包括海外贸易的大增)又遇上了国家方面的更为重商的财政战略(将公共财政的负担转移正在扩张的商业部门),然后是以都市的对象的新闻出版业的陡然兴起。[3]
但是,除此而外更符合哈贝马斯论点的,在于似乎存在一个语言应用的显著共鸣,尤其在英文词语“public”(及其在其他欧洲语言中的同源词)和与它最接近的中国对应词“公”[4]之间有平行对应的历史。不断演变的语言应用和它们所定义的概念范畴提供了重要的洞察,使我们得以了解同一个语言群体的成员之间的斗争。重要的是,不论是“public” 还是“公”各自都有漫长而复杂的语言史过程, 都成为活跃的政治概念,在旧政权(ancient regime)后期都极大地拓展了其用法。
英文“公”一词经过很多世纪的演变已经有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意义,可能只有在和“私”对立的时候,这些意义才能统一起来。以短语“公之于众”为例,一套意义系统可以包含人们熟悉的定义如“由大家评判”,“由大家观察”,和“对所有人开放”。当哈贝马斯从“公共性”这一概念出发,以及从精制华美的中世纪和早期现代宫廷中替公共领域追本溯源的时候,正是依赖了这一套意义系统。看来完全可能的是,哈贝马斯在这一问题上聪明过度,反而把截然不同的两组关于“公”的意义系统混淆起来。他非常依赖这种视觉和空间的暗喻来分析他真正关注的对象——基本上是非空间性的“公共舆论”。[5]尽管如此,这一论述路径已经对西方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西方,学者就已经借用哈贝马斯的论述来研究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包括具有性别特定性的角色在“公”领域相对于其在“家庭”领域的发展,以及开放空间的集体使用(有关例子可参见莱恩Ryan,1981;兰德斯Landes,1988;莱恩Ryan,1989,德·加西亚 de Garcia,1989)。[6]
更严格地符合定义的是关于所有权的系列概念,例如在“公共所有权”和“公共范围”中可以看到的。这些意义也非常复杂和含混。正如“私”可以在不同情况下指涉个人拥有,家庭拥有,或一个法人团体的所有权,同样,“公”也可以指所有权的任何一种形式。在更大的范围来看,人们想表达的具体意义其实是特定时空的一种功能。例如,英国的“公学”一词表示私人创立,而非政府兴办的教育机构,但美国人对这个词语的使用和理解却是令人迷惑的。在眼下美国人的使用中,看起来“公”一词比在英国的用法中更给人以政府行为的感觉。牛津英语辞典(伦敦,1933)一直想回避把“公”定义为“国家”,直到第十条定义中才出现,而韦氏新国际辞典第三版(马萨诸塞州春田,1971)则作为第一条定义的一部分就列出“由人民授权和管理,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为人民而活动:政府”。当一个人看到二者的区别时也是不该感到吃惊的。然而,韦氏辞典在这一定义之前也加上“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群影响人们:公民的”,以及“属于国际社会或全人类或与之相关:共同的,普世的”。由此看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意义含混也是情有可原了。
当然,公共范畴(res publica)这一概念可以上溯到古典时代,而且一直在罗马法传统中存在和延续,但在公共部门和政治权威的关系方面存在的潜在的含混趋势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显然加剧了。在此期间,“publicus”同时既用来指涉封建领主的宫廷又指公共财产,也就是那些不是由个体家庭拥有而是由社群占有的财产。一方面,特别富有现代特征的含混使用随着“公共”的国家机构与领主个人的日渐分离而出现。同时,英文中“公共”在十七世纪中叶被赋予新意,代替了较早的“人类”或“世界”等词语,而带有更明晰的,关于都会风格,读写能力,和普世主义的内涵(哈贝马斯,1989:4-7,26;色奈特Sennett,1977:16-17)。到此,作为哈贝马斯论述主旨的该词语的政治能量已经呼之欲出了。
中文的“公”一词就象西方的“public”一样,总是被简单地看作“私”的对立面。事实上,公元前三世纪的辞典《尔雅》只是把它定义为“无私”,公元一世纪的《说文》从语源学角度把此词分析为两个更简单的字的组合——“背私”。[7]和“public”一样,“公”的最早用法似乎也表达出“集体”或“社群”的意义。《说文》提供了“公”的基本定义:“平分”。或许这个词最著名的经典用法是出自《礼记》的“天下为公”,但西汉的编撰者把它作为同音的“共”字的同义词而掩盖了。(《康熙字典》,1715;诸桥, 1961)
只是到了后来,这个词才发展出与政府的概念一致的一面,而这一过程与西方中世纪的“public”一词惊人相似。按沟口雄三的看法,含混性的产生,就在于用古老的“公”同时描述两种不同的财产范畴:那些尚未被圈占,因而谁也不占有的,和那些被一个群体集体占有但把控制权移交给族长,并最终交给政治权威的(沟口,1980:19)。到了唐宋两代,帝国制度在思想和体制方面都趋于精细和发达,“公”在产权意义上看来已基本完全被政治权威占用来指涉帝制-官僚国家的商业,财产和人员(麦克穆伦McMullen,1987:74-76; 史密斯Smith,将出)。
但是一股反向的潮流也早已存在,具体体现在十一世纪晚期推翻王安石国家主义新政措施的反抗浪潮。伴随着十六世纪末到十八世纪初的这段时间内的重大社会经济转型,这股反潮流也获得了新的合法性。不同的思想家象李贽,吕坤,顾炎武,黄宗羲和戴震,每个人都各自重建关于“利”和“私”的概念,作为他们消解新儒家“天理”和“人欲”二分法的部分努力。正如沟口所指出的,这种关于私利的更温和的看法也促进了公私之间紧张关系的缓和。在这一价值重估过程中出现的“公(public)”比起任何关于“国”和“官”的概念,更接近于《礼记》中所认可的那个“公(collective)”(沟口,1980:25-32)。[8]
由此,到了清代中叶,已经有了几个相互竞争甚至冲突的关于“公”的政治概念在同时起作用。在十八世纪的官方文件中,[9]“公”在使用时常常毫不含糊地带有“政府”的意思,就象“公文”这一合成词体现的一样,指的是政府文件本身。还有“公所”,意谓政府办公室(除了极少的例外,“公所”此时尚未发展出十九世纪后的,指非政府的“公共”建筑,例如会馆的用法。)但是,“公”也用来描述地方行政支出中一个特定的项目,即人们所称的“公件”和“公享”,它和基于土地税的政府(官)常规帐目并不相同,而是直接由中央政府控制。公件的来源很多样,可以是前些年积累下来的超收的地税,不合规范的地方敲诈勒索,私人或官方的捐赠等。这些经费被规定用于当地社区项目,比如道路,灌溉工程维修和城墙修筑。(见泽林Zelin,1984)也许因为这种专门的用途,很多带“公”字的合成词一开始就带有含混性。例如,“公事”,“公务”和“公用” 既可以严格地指涉与政府有关的事务,又指那些政府以外的社区利益。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合成词有时,虽然不总是会被加上“地方”这一前缀。不仅如此,对那些多多少少由地方官略加管理的财产和帐目,还有大量的其他说法来专门称呼。这些用语包括“公产”,“公田”,“公租”,“公费”,“公捐”,“公买”或“公置”,以及“公建”。常常,这些用语专门用来和正式的政府领域中类似的概念对照,比如“公田”区别于“官田”。[10]用来把支出项目分类的词语也造成这种区分:“归公”与“归官”[11]相对照,“存公”和“存官”相对照,诸如此类。
非政府意义上的“公”也用来描述财产和预算范畴以外的现象。例如,管理集体福利或承担其他社区功能的地方领导是“公举”的。在一种带有哈贝马斯“公共性”观念意味的用法中,官方的告示要“布公”。而且,最带有预示意味的是,至少在十八世纪早期,地方行政管理者就已经熟稔地指挥“公评”和“公论”。到了这个时候,一系列更大的变化即将发生,而这些变化已经越来越成为学术关注的焦点。
近一时期中国史学中的公共领域研究
近年来,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已经注意到,清末和民国初年这段时间里,随着“公”这个词用法的创新和拓展,人们也日益频繁地在政治意义上使用它。在我看来,这一时期的人们沿着两条不同的路径进行探索。其中一条路径主要关注的是在帝国晚期政治参与急剧扩展的情况下,“公”这一概念所起到的作用。这一流派中具有先驱性质的是张灏对梁启超的精湛研究。梁启超比任何人都更加注重影响这一政治大众化过程,并为近代中国提供一套新的政治语汇。张灏的著作清晰地揭示出,梁启超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重新定义传统中文词汇中可供借用的概念。张灏主要集中分析“群”这一概念,但也不时论及梁启超在“公共心”这一意义上对“公”一词的使用:
正是在他对“公”理想的讨论中,梁超越了传统的利他主义观念,委婉地暗示出主权在民的意思。公共心意味着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权管理自己。人人皆有权自治,做自己当做之事,获当获之利。[张,1971:104]
在初兴起的公民概念中对“公”进行重新定义,这在程一帆的一篇稍嫌太短但富于启发的论文《作为十九世纪末中国思潮的“公”》(“Kung as an Ethos in Late Nineteenth-Century China”)中也有讨论。在这篇文章中,程一帆和张灏一样,强调传统词汇在近代民族主义追求中的适应能力(程,1976)。傅士卓(Joseph Fewsmith)的《从行会到利益集团:清末中国的公私转换》(“From Guild to Interest Group: The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 Late Qing China”)一文的探讨则似更为深入。傅士卓按照哈贝马斯的方式,精辟地描述了下列情形:“公”从官僚行政机构的同义词解放出来的过程;“社会”这一概念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的,独特的政治角色的出现;以及类似行会这样的私人自发结社作为利益集团被赋予合法性,在一个多元的政治舞台上的运作(傅士卓,1983)。然而不幸的是,傅士卓基本上用的是二十世纪的视角,这使他太过狭隘地关注清朝的最后几十年中观念转换和群体形成的过程,而这一个过程其实早已持续了几个世纪。最后,在这一语境中,还必须提到玛丽安妮·巴斯蒂(Marianne Bastid)最近的一篇引人思考的论文,《清末帝国权威的官方观念》(“Official Conceptions of Imperial Authority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巴斯蒂并没有直接讨论政治语汇的转换,但她提供的几个官方话语的例子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复杂的进程。例如她注意到,皇权的绝对主义也是有所妥协的,这表现在一份证明1861年的宫廷政变为合法的圣旨中,把政变的发动说成是“尊公论”。巴斯蒂还讨论了刘坤一在一份1889年的奏折中明确地区分了他对“朝廷”(国)和对“公共利益”(公)的不同责任(巴斯蒂,1987:158,178)。显而易见,历史学家们才刚刚打开这一分析路径。
对一个政治参与的新世界里“公”的作用的探索已经有些停滞和不连贯,但另一条研究路径已经被另一批历史学家系统地追求了。这条路径把“公”作为一个占有集体物资和社会服务管理的领域进行集中研究。这一讨论的共同主线是认为,虽然官僚体系以外的公共领域在中国长期以来被看作占有和保管物资的仓库,这些活动在基层地方所涉及的范围在1850年至1927年间有了巨大的扩张。它们是集体的事业,但不受政府的直接监督。尽管孔飞力(Philip Kuhn)本人并不太多地依赖官僚体系以外的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但是不妨说,许多这类著作都直接得益于他对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地方精英行动主义扩张,以及对中国政治思想中地方自治情绪的演变传统的研究(孔飞力,1970;孔飞力,1976)。在反思他1979年的著作时,孔飞力提出了一个“大问题”,即最好把这些过程看成中国国家政权的萎缩,抑或看成有效权力逐渐转移到地方社区领导人手中,还是看成一个被掩盖了的,国家政权增长和向地方社区渗透的过程,因为以公共权威的名义行使的服务在范围上有了极大扩展,财政税收也随之增长(孔飞力和琼斯Jones,1970)。替这个问题寻找出一个可能的答案已经成为这一集体的学术努力的一个关键任务。
这一主题在玛丽·巴克斯·兰金(Mary Backus Rankin)出版于1986年的重要著作《精英行动主义和中国的政治转型》(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中占中心地位。兰金把“公”在清代的使用看作“一个公认的社群利益区域,其中,社群领导人表达大家共同接受的决定,各项服务由本地人经管。”她写道:
我在此使用的“公”这个词含有极大的社群因素,但是更确切地是指体制化的,官僚体系以外的事务管理,这些事务不论在国家政权看来还是本地社群看来都是重要的。从而,精英的公共管理有别于官方行政(官),也有别于私人(私)的那些与整个社群不相干的个体,家庭,宗教,商业,组织等行为。公是一个不需解释的有效的词语,它暗示着其他两个类别与政府的不同关系(兰金,1986:15)。
兰金注意到,这一以社群为中心的,官僚体系外的精英行动主义在政治动荡不安的明朝末年就已经十分重要。到清代中期,精英行动主义已经在地方事务中艰难地与复兴的官方领域和日益扩张的胥吏阶层分庭抗礼。然后,在经太平天国之祸后的长江下游地区,这个精英领导的地方公共领域成为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主要推动力。在认真细致,资料翔实的论证中,兰金追溯了地方精英建立的,最初以水利修缮和其他地方工程为宗旨,且成员间相互平等的团体如何逐渐拓宽其活动范围(最后与全民族利益融为一体)。与此同时,这些团体日益政治化,要求在国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出更大的声音。他们越来越不满意“官”领域对事情的处理,尤其在对外事务方面,而这正是推翻帝制的革命爆发的直接动因。
兰金提出了一个由“官”,“公”,“私”三方共同组成的概念。其中,“公”在“国家”和“私人”之间占据一个显著的位置。我本人关于汉口的近著(罗,1989)也探讨了这一点。我集中关注的也是同时期的晚清,不过是一个和兰金笔下的浙江相比更城市化,却不临海的地区。我试图追溯这一三角关系如何导致在法律上正式地把治理水的责任分到官,民,和私的头上,中间的那个类别表达的就是“大众的”和“社群的”这样的意思,而最后一个类别则经常,虽然不总是,意味着非法的私人项目。在城市街道的维修中,我指出,这套术语已经被借鉴过来,“公”则取代“民”成为中心类别。在福利事业和慈善活动方面,我在太平天国运动覆没之后的那几十年中既发现了服务范围的戏剧性扩张,又发现其组织和发动由国家政权机构转到了邻里和市政精英建立的平等社团手上。这些精英以官僚体系以外的公共利益的名义活动,而把这些公共利益通称为“公”。和兰金发现浙江日渐被商业媒体的冲击刺激一样,我也发现在汉口的这一过程伴随着这个日益扩张的公共领域的护卫者们的逐渐政治化。
另外三个相对近期的著作已经看到了这个新近被合法化的公共领域在二十世纪初年的持续发展。三部中最老的一部,萧邦齐(Keith Schoppa)的《中国精英和政治变革》(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1982)在这一学术流派中第一个把“公共领域”这一术语作为分析工具,并在这一意义上为其他的有关学者奠定了基础。萧邦齐开篇即承认,帝国晚期存在一个长期的潮流,并在太平天国覆灭后几十年间加速发展。这就是官僚系统越来越多地把一些“公共职能”移交给地方精英管理。接下来,他集中讨论这一从清末新政改革开始积聚能量,一直稳定地进入到国民党时期的过程。在此期间,多方面的职能和责任被重新分配到快速兴起的“公共制度领域”。在萧邦齐看来,公共领域平等地包容了正式的政府机构和更广泛建立的商会和法团——这两者并非真正的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但在法律上由其批准,以及遍布各地的地方社群组织。举办地方社群组织的精英宣布其性质是“公”的,但它们之能存在,是由于官僚政权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萧邦齐在这部著作中的兴趣,主要在于解剖县级精英们之间因在新兴的公共领域中分赃而产生的冲突。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1988)则更为精细地集中关注乡村一级。他看到,在同一时期既有这个“公共范畴”(public realm)或曰“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的转型,又有其扩张。通过半官方的村“公会”,诸如社群的土地和企业管理这类曾经由村庙会行使的职能被世俗化了,而且还加进了更加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化”活动,如当地西式小学校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这些非政府的公共权威机构被合法地赋予向当地人民征税的权力,和向更高级权威例如县纳税(摊款)的义务。和萧邦齐一样,杜赞奇指出,这一过程极大地改变了地方一级组织中的支配和从属关系。意味深长的是,在哈贝马斯关于欧洲的原著中,这种现象几乎没有引起任何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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