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走向宪政的必由之路
实行宪政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更是解决 当代中国发展中的各种复杂社会问题的必由之路。但宪政前景命途多舛,有待明智的执政者和社会上的志士仁人的不懈努力。我认为当前在指导思想和应对方略上最迫切需要采取的,有下面几项先行举措。
(一)对内开放言论
本文第一、二节所列述的各种“主义”和改革方略,是非混杂,优劣并呈。以消极视角评断,可说是一片混乱,有的还是对执政党和政府提出挑战,有的言论更令人产生“是可忍孰不可忍” 的愤懑。但从积极方面思考,这些思想言论和政治主张,毕竟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的正面的或歪曲的反映,也多少代表了多元化社会利益群体的各自不同诉求,从中可以看出社会动向,为执政者提供了可予选择的方策和可资鉴戒的警示。就应对这些派别本身而言,只要他们只是停留在政治思想或意识形态主张上,未付诸非法的、蓄意颠覆国家政权的暴力行动,或非属侵犯他人权益的造谣诽谤,就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应当允许它们在法律范围内予以表达和存在。通过各派之间的相互争鸣、辩论、批评和竞争,以及有关方面的正确引导,通过人们自行比较、选择,决定取舍。我们不妨遵奉伏尔泰的名言:“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14]
在国家崛起过程中,发展经济,建设宪政国家与和谐社会,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执政党和政府要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怀,不但要实行对外开放,更要对内开放,保障言论自由。
(二)保障网络自由
鉴于迄今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言论自由缺少立法保障,通过正常出版和媒体渠道有相当困难。而运用互联网便捷、广褒、传播快、具有“电子民主墙”等特点,保障网络自由,不失为实现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公民政治权利的切入点。
现今我国互联网的网民迅速增长,网站、博克等 等数以万计,他们已初步形成虚拟的公民社会,成为日益强大的民意群体,网络舆论在沟通党政机关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血脉关系,揭露官员的侵权行为和贪腐现象,监督政府依法执政等方面,正在发挥国家权力不可代替的巨大作用。
近年公民网上维权行动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互 联网上揭露山西黑砖窑的信息,华南虎照打假事件,2008年三鹿“毒奶”事件,湖北的邓玉姣事件,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迫使政府问责有关部门,向全国公众道歉。孙志刚 事件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促使国务院废除了侵犯人权的收容法规,代之以救助法规,都显示网络舆论对政府的监督威力。
互联网成为把分散的公众连接起来的纽带,成为公民的公权利(政治权利)与政府的公权力的沟通协商渠道。开展“公共新闻”(又称“公民新闻” civic journalism)运动,推动公众意见的理性表达。公众通过在网络论坛上发表观点、形成舆论、进而影响媒体、影响公共事务决策,这是公众直接参与政治的新途径。
去年,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在上海的演讲中提到,他是如何通过网络发动民众,以至民众自发组织起来帮他竞选,取得巨大成功。我国领导人也开始亲自上网与网民对话,网民意见开始受到当局重视。
言论自由是公民最重要的自由,是实现宪政的基本条件。争取言论自由首先可以通过突破“网络长城”,实现网络言论自由,推促宪政运动的前行。
现在面对互联网上网民的批评、检举政府的不法行为,往往遭到政府以“诽谤罪”予以拘捕甚至判刑,这是违法和违反法理的。网民,也就是说普通公民,他揭露政府的腐败或是违法等问题,是他的言论自由和行使监督权的权利。政府(包括党政官员)只有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批评的义务,不能反过来起诉公民犯了诽谤罪。在美国,政府从来没有权力以诽谤罪起诉公民。即使公民讲错了,他也有免责权(否则谁还敢批评监督政府?);真有失实之处,政府也有方便的手段自行予以澄清。从法理角度来讲,公民与政府(包括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的关系是公法关系,不是私法关系。名誉权是私法问题,也就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公法关系。公民通过网络来监督政府,这是个好现象。政府也可能通过这个渠道来了解民情。政府应该鼓励网络的言论自由。对非法限制和打压网络正当言论自由的行为,应当制止。
当然和任何言论自由一样,网络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对传布淫秽色情和煽动暴力的内容,造谣或教唆犯罪,应予限制、取缔。
(三)以科学历史观重评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
鉴于现今出现上述所谓“毛泽东主义”和“儒家社会主义”等 政治思想派别(其实质是要复辟所谓“马克思加秦始皇”的封建专制主义);同时面对腐败横行、两极分化的局面,一些人(包括一些没有经历过前30年政治运动折腾与饥饿熬煎的年轻人和被边缘化的劳动者)误以为还是文革前的毛泽东晚年的思想、政治体制比现在好,向往那时贫穷的社会主义的所谓“平等”和“安全”。如果我们仍然采取为尊者讳,拒绝甚至禁止对前30年历史真相和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制的是非得失,以科学的历史观进行切实的反思,就可能为上述复辟思潮提供思想市场,将宪政前景引入歧途。最近法学界有的课题组在研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我认为讲“中国化”如果不首先同“秦始皇化”、同全盘“文革化”或“文 革前化”划清界线,就可能使改革开放的前功尽弃。
因此有必要重评改革开放前30年的历史。20年前邓小平曾指出,十一届六中全会上对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及功过的评价(指1981年6月党中央通过的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是受到当时党内、社会上形势的局限的,部分历史是不实的。不少同志是违心地接受的。他建议,可以在他们这一代走后,再作全面评价。----现在我们就应当执行这个建议,对历史问题决议加 以修订,恢复历史真实,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抵制文革余孽的复辟活动,使走向宪政之路有科学历史观的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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