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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中国文明揭密
时间:2011-03-28 来源:爱思想 作者:孟德斯鸠 被查看:

 

   

本文所有内容均摘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发表于1748年】一书。

    1689年1月18,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被后人尊为三权分立之父、现代宪政的奠基人),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了。他的祖父和伯父相继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父亲是军人。家庭的影响,使他从小就关心国家政治事务,尤其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经过刻苦钻研,他十九岁就获法学学士的学位,25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27岁继承伯父的职务。

    孟德斯鸠对法院院长的职务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他在各种社交场合里,亲眼目睹上流社会的荒淫奢靡的生活,对封建专制制度失去了信心,积极探求一条本新的道路。为了使自己能专心从事研究,孟德斯鸠于1726年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高价出卖,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并进入法兰西科学院为院士。

    1728年,孟德斯鸠花了3年时间,周游欧洲,对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风俗进行了深入地考察,获得了丰富的材料。1734年,他的《罗马盛衰原因论》问世,轰动了欧洲学术界,给他带来很高的声誉。

    但是,真正使孟德斯鸠成为举世闻名的资产阶级卓越思想家的,还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不仅尖锐地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和神学,更加重要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完整地提出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理论。尤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他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摘编者李重引语:

    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也;

    夏虫不可以言于冰者,笃于时也;

    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束于教也。

     ——庄子《庄子·秋水》

     (一)政体

    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用最无学识的人的观念就足以发现它们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毋宁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已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这就是我所谓的各种政体的性质。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依附于该政体最初的基本法律。

    由于专制权力的性质关系,施行专制统治的单独个人也同样地用一个单独个人去替他行使他的权力。一个人的五官如果不断地对他说“你就是一切,上天的儿子,别人什么也不是”的话,他自然就懒惰,愚蠢,耽于逸乐。因此他把一切事务都放弃不管了。

    但是,如果他把国家事务交给几个人办的话,而这些人之间就要发生纠纷;都要阴谋设法成为他的第一奴才;而君主便又不得不亲自执掌国政了。所以最简单的办法是把行政委托给一个宰相。首先,宰相要有和他同样的权势。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设置一个宰相,就是一条基本法律。

    据说,有一个人被指定为教皇,深感自已不能胜任,起初竭力推辞,后来他接受了这个职位并且把一切事务交给他的侄子管理。就职不久,他惊讶地说:“我从未想到当教皇是这样容易。”这在东方的君主们也是一样,这就是为什么连婴儿和白痴也时常成为那个几亿人口的大国君主的原因。

    东方的君主们蜇居在像监狱的深官里,太监使他们的心思和精神日益颓废,甚至常常使他们不知道自已的地位,人们把他们从‘监狱’里拖出来,放到皇位上,他们开始是惊愕的;但是,在他们设立了一个宰相的时候,他们便在后宫放纵兽欲;在一个颓唐的朝宫里,他们遵循着最愚蠢的反复无常的癖好,他们从来就没有想到当君主是那样容易的。

    帝国越大,后宫也越大,因而君主越沉醉于欢乐。所以,在这些国家里,君主应治理的人民越多,便越不想治理;就越需要一个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人,事情越重大,君主便越少思索。

     (二)统治

    我说过;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某个家族,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在那里握有最高权力,但是他依据既成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在那里治国。这就使我能够找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自然而然地从那里推衍出来的。

    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而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怖。对专制政体,品德是绝不需要的,而荣誉则是危险的东西。

    在专制政体之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的委托的一个人或几个人,而这一个人或几个的从政水准和道德良心对人民来说就像赌博押宝一样。那些有强烈自尊心的人们,就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革命,这样专制政体的独裁需要恐怖压制人们的勇气,窒息一切野心,消灭人的品德与荣誉感。否则专制就无法实行。

    一个宽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权力,而不致发生危险。因为它是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道义的力量来维持自已。但在专制政体之下,当君主有一瞬间没有举起他的手臂的时候,当他对那些居有不同于专制观念的思想的人们不能要消灭就立刻消灭时候,那一切便都完了,因为这种政府存在的动力——恐怖——已不再存在,

    在专制的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正像球戏中一个球向另一个球冲撞时就应该发出的效力一样。

    在专制国家里,绝对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等值,商谈,谏诤这些东西;完全没有相等的或更好的东西可以建议;人就是一个生物,是一个生物服从于另外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中国所谓的‘武死战,文死谏’的思维是奇怪的,出现这种事情也是罕见的。相反中国的‘武官怕死,文官爱财’是普遍的,这就是中国屡被弱小民族征服的原因。

    在那里,人们不得不把坏的遭遇归咎于命运之无常,也不得表示对将来悲惨命运的畏怕。在那里,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接受惩罚。人们不必为自然的感情——对父亲的孝敬,对儿女和妻子的爱怜——以及荣誉的规律或健康的情况等辩说,这是没有用处的。接受命令就够了。

     (三)教育

    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准备我们做公民,所以每一个个别的家庭都应当受那个大家庭的计划支配,这个大家庭包含着全体个别的家庭。

    如果全体人民有一个原则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民的构成部分的家庭也要有这个原则。因此,教育的法律在各种政体下也将不同。

    共和国家的教育应当是提高人们的心智,而专制国家的教育所寻求的降低人们的心智。专制国家的教育就必须是奴隶性教育了。甚至对那些处在指挥地位的人们,奴隶性教育也是有好处的,因为在那里没有当暴君而同时不当奴隶的。它将恐怖置于人心里,达到降低人们心智的目的。

    绝对的服从,就意味着服从者是愚蠢的,甚至连发命令的人也是愚蠢的,因为他无须思想,怀疑或推理,他只要表示一下自已服从的意愿就够了。

    在专制国家里每一个家庭就是一个个别的帝国。那里的教育主要是教人怎么样相处,‘为人只讲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所以范围是很窄狭的;只是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中。三分不痛不痒的真话与七分结结实实的假话结合得天衣无缝。这种教育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当知识置于人们的精神中而已。在那里,知识招危险,竞争足以惹祸;至于品德,亚里士多德不相信上述品德是属于奴隶的。这就使这种政体的教育范围极为狭窄。

    因此在这种国家里,教育从某些方面来说,是等于零的。它不能不先剥夺人们头脑中应得的一切,然后再给人们一点点的东西;不能不由培养坏臣民开开始,以便培养好奴隶。

    啊!专制国家的教育怎有可能致力于培养一个为公众疾苦而献身同公众共疾苦的好公民呢?这样的公民如果爱他们的国家的话,便要产生企图解放专制政府的动力。这种企图要是失败了,他自已也就完了。如果成功的话,他便有使自已连同他的君主和帝国同归于尽的危险。

     (四)法律/君主/礼义/王宫

    什么叫专制政体?耶苏会的教士说:路易斯安纳的野蛮人需要果子的时候,便把果树从根部砍倒,采摘果实。这就是专制政体。

    在专制政体的恐怖原则统治下,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一切事物的运转只取决于两三个概念,就像我们训练野兽时,要特别注意不改变它的主人,不改变所教的东西和所教的步法。这样只要通过两三个动作,把印象灌入脑子里就够了。

    一个幽居在深宫中的君主,倘使他一旦离开他那淫佚的地方,便要引起那些幽闭他的人们的忧虑。他们不能容忍君主的人身和权力落到别人的手里。造成国家分裂。因此君主很少亲自作战,并且几乎不敢通过他的将官进行战争。

    这样一个君主,在宫中没任何人敢违抗他,已成习惯,当他看到人们反对他向他进攻时,他是愤怒的。通常,他就被愤怒或报复的情绪所支配。加之他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光荣。所以他所进行的战争便充满着战争自然的狂暴,他所遵守的国际法范围,比其它国家都狭窄。

    这样一个君主的缺点是很多的,所以他的左右的人们很怕他的天然愚蠢暴露在阳光之下和他的全体臣民面前。他隐藏在深宫中,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情况,就是有人知道了也不敢说出来,他以圣人陛下英明无所不知的形象管理着国家,好在专制国家的人民只需要君主的名义治理他们。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但这种平静不是太平,它只是敌人要占领的城市前的缄默而已。

    专制的力量不在于国家,而在于建立国家的军队,所以要防卫国家就必须要保有军队;不过有时军队对于君主也是危险和可怕的。那么我们怎么才能使国家的安全和君主的人身安全相调和呢?

    请看俄罗斯的政府以何等的勤劳企图脱专制政体,它解散了庞大的军队,减轻了刑罚,建立的法院,开始传授法律知识,训育人民。以求得国家的安全和君主的安全相调和。但是还有一些特殊性因素存在,这些因素也许要再把它拖进那专制的灾难之中。

    专制国家最害怕变化,尤其是社会发展变化。最好是什么也不修复,什么也不改进。盖房子够居住便罢,种地不挖掘壕沟,也不栽树,栽上的死了便罢;什么东西都取自大地,但不还给大地任何东西。全都是荒芜的地方,全都是沙漠,漫无边际的风沙。

    帝王的家庭就像专制政体一样。它本身太虚弱,而它的首领太有权力,它看起来强大,但瞬息间就可能灭亡。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把它的所有儿子全都杀死,因为他们阴谋反对他。五十个儿子都反对父亲,是非常不可能的。这种事件是出于东方后宫的中的欺诈背叛和奸计。历史上层出不穷的庞大帝国一夜就垮台的事太多,以后还会出现的。

    从上面所说,就好像人类的天性将不断起来反对专制政体一样。但是虽然人民热爱自由,憎恨残暴和专制,大多数人民还是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这是容易了解的。要形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必须联合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调节,并使它们行动起来,就像是给一种权力添加重量,使它能够和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杰作,很少是偶然产生的,也很少是仅凭着谨慎的思索所能成就的。专制政体正相反,它仿佛是一目了然的。它的各部分都是一模一样的;因为只要有人欲,就可以建立专制政体,所以是谁都会这样作的。

   (五)财富/贫穷/自由

    专制国家法同虚设,没有法律。每个人的财富与贫困都是不稳定的。贸易得不到保障,贪污成为一种普遍行为受到众人的羡慕,到处都是苦难,谁都不安全。

    那里所谓财产的让与。在一个没有固定财产权的国家,人民依赖自身或暴力多于依赖财产。

    财产的让与,在政治宽和的国家,自然是许可的。在共和国更是如此,因为它对公民的正直有较大的信任,又因为这种政体激励温仁宽厚;这种政体是每个国民所喜爱的。假若罗马的立法者曾建立了财产让与制度的话,就不致发生那么多民事纠纷和叛乱,也就不必经历灾祸的危险和补救的困难。

    在专制国家,由于人民的贫困与财富的不稳定,自然产生了重利盘剥。第个人的放款所冒的风险越大,他的钱的价值也就越高。因此,这些不幸的国家到处是苦难;一切都被掠夺,甚至连人民告贷的门路也没有。

    所以在这种国家里,除了皇家国营,其它商人不能经营大规模的贸易,他的收入仅仅足以糊口。如果他购进大批货物的话,则购货资金利息上的损失将要多于从货物所可赚得的钱。因此,这种是几乎没有贸易法律的,法律被减缩到仅仅剩些警察法规而已。

    一个政府,如果没有做不正义的事情的爪牙,便不致成一个不正义的政府。但要这些爪牙不给自已捞一把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专制国家里,贪污受贿便是当然的现象。

    在这种政体下,贪污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所以惩罚和没收财产是有用处的。可以安慰人民‘瞧!我们是多么公正’。没收得到的钱是很可观的的贡税,是君主不可能从凋零不堪的人民征收得到的。而且在这些国家里,没有一个家庭是君主们愿意保护的,虽然君主们都号称自已是爱民如子。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情形是安全不同的。没收会使财产权不稳定,会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一个共和国里,剥夺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了平等,平等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在专制国家中,权力是全部授予了受权力委任的人的。宰相就是专制君主本身;每一个个别的官吏就是宰相本身。专制的法律是虚设的,而君主的意志就是法,而君主的意志又又反复不定,难以捉模,于是,所有的官员都经常感到无所适从,只能在自已的管辖权内曲解上意,遵从自已的意志。因此专制政体的威权反复不定,专制政府的官员同时是最服从的也是最自由的。

    在专制政体下,威权总是反复不定的。最低级别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专制君主的权威稳定。而在政治宽和的国家内,无论是在那里法律都是明智明晰的,并且是家喻户晓的;所以即使是最小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么官吏们当然要按自已的意志作为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懂的东西表达他的意志,结果,便需要无数的人替君主表达意志,他们在无数场合学着君主的样子一遍又一遍地表达着自已并不真正甚至烦恼的君主意志。

    最后,由于法律是君主一时一地一事的意志,所以那些替他表示意志的官员们就必然像君主一样,突然在上述情况下表达自已的意志,或不合时宜地把君主的意志照抄过来,造成灾害。

    专制国家有一个习惯,那就是下级不能不给上级送礼,而上级对下级没有任何义务,于是上下级合伙对人民没有义务。如果下级想升官的话更是如此,在这种政体下,没有人认为自已对社会负有责任,是公民;人人都认为每个上级对下级都没有义务,只有人民对各个上级有义务。人们认为彼此之间的唯一联系就是一部分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的惩罚;是一大部分人为一小部分人提供利益。在这种政体下,事务是很少的;在那里,人民很少有机会谒见大人物,向他提出自已的要求,提出的抗诉就更少了。人民对大人物的谒见是大人物平易近人英明的表现,而不是为人民解决实际问题。

(六)奢侈/改朝换代

     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成正比例的。如果全国的财富都公平分配的话,便没有奢侈了;因为奢侈只是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乐而已。

    如果要使财富平均分配,法律就只能给每个人以生活上所必需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就会有浪费,有人得利,就会有不均现象。

    如果生活的必需等于一个一定的金额,奢侈对于那些仅够维持生活的人们来说就等于平零;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恰巧等于该金额的一倍,那么他的奢侈便等于一;财产等于后者一倍的人,他的奢侈便等于三;如果再加倍,奢侈便等于七;所以假若后面的人的财产老是加倍于前面的人,奢侈的增加速度‘一倍加一’,顺序如下:137153163127,。

    我刚才提到,在一个财富较平均的共和国里,是不可能有超出前三个数的奢侈的;我们在第五章里看到,这种分配上的均等是共和民主政体的优越之点。因此,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便越完善。初期的罗马人不奢侈;拉栖代孟人不奢侈;在平等没有完全失掉的共和国里,商业,劳动和品德的精神使每一个人能够而且愿意依靠自已的财产生活,结果就没有过多的奢侈了。

    因为按照君主政体的政制,财富的分配很不平均,所以奢侈是很必要的,要是有钱人不挥霍的话,穷人便要饿死。在这种国家中,财富越不均,富人的花费就应该越大,又如我们已说过的,奢侈也应该按这个比例增加。奢侈所需的财富是通过剥夺了一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才增加的,因此必须把剥夺的东西归还给他们。

    既然如此,要保存一个君主政体的国家,奢侈的程度就应当从农夫到手工业者,到大商人,到贵族,到官吏,到王公,到大包税人,直到君主本身,一层层地增加。

    奢侈在专制国家内是人们滥用他们奴役别人中得到的好处。财富分配的不均可以达到任意的程度,所以专制政体下的奢侈是不可避免的。当一个主人派一个奴隶去对其它的奴隶进行暴虐统治的时候,这个被派的奴隶对于明天是否还能享受今天这样的幸福是不得而知的,所以他唯一的兴趣就是满足于目前的骄傲,情欲与淫佚,抓紧时间贪污和奢侈。

    中国皇帝总是提倡勤劳和俭朴,可立朝不出三四代就又开始奢侈,腐化,这是专制政体的宿命,因为奢侈存在于专制的本质之中。

    奢侈不可避免,于是专制政权改朝换代也不可避免。中国历史上有过二十二个相连续的朝代,也就是说,经历的二十二次改朝换代的一般革命——不算无数次特别的革命。最初的三个朝代历时最长,因为施政明仁智,而且地域也不像后代那么大。但是大体上我们可以说,所有的朝代开始时都是相当好的。品德,谨慎,警惕在中国都是必要的;这些东西在朝代之初还能保持,到朝代之尾就没有了。实际上开国皇帝是在战争的艰苦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推翻了耽于荒淫奢侈的皇室,当然是崇敬品德,害怕淫佚;因为他们体会到了品德的有益,也看到了淫佚的害处。但是在开国之初的三四个皇帝之后,后继的君主便成为腐化,奢侈,懒惰,淫佚的俘虏;他们把自已关在深宫里,精神裒弱了,寿命短促了,皇室裒微下去;权力外移,权贵兴起,宦官获得宠信,登上皇位的又都是一些孩子;这样皇室就成了国家的仇敌;住在宫中的懒汉和执撑大权的各级官吏使人民破产,篡位的人杀死或驱逐了皇帝改变年号,又另外成立一个与以前一样的皇室和政权,这个皇室和政权的第三或第四代的君主就又开始重复上一次的故事。

    (七)礼教/贸易

    中国人的生活完全是以礼教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这特别表现在他们从事贸易的时候。虽然贸易会很自然地激起人们的信实感情,但他却从未激起中国人的信实。向他们买东西的人要自已带秤,每个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重秤,一种是卖出用的轻秤,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和那些对他们有戒备的人们交易时用的。我想这种矛盾是可以解释的。

    中国的立法者有两个目的。他们要老百姓服从安静,又要老百姓勤劳刻苦。因为气候和土地性质的关系,老百姓的生活是不稳定的;除了刻苦和勤劳外,是不能保证生活的。

    当人人服从,人人劳动的时候,国家的处境就是幸福的了。由于需要或者也由于气候的关系,人类都有贪利之心,而中国人的贪利之心是不可想象的,但法律没有想加以限制。在中国,一切用暴行获得的东西都是禁止的;一切用术数或狡诈取得的东西都是许可的。因此让我们不要把中国的道德与欧洲的道德相比较吧!在中国,每一个人都要注意什么对自已有利;如果骗子经常关心着自已利益的话,那么,容易受骗的人也就应该注意自已的利益了。在拉栖代,偷窃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

    (皇帝的官员也在欺诈,最典型的就是他们颁布的那些法律和文告,那些长篇大论,文辞华美的朝文,但都是表面理直气壮实则无内容,只讨每阶上级直到皇上喜欢的大空话,根本就不准备让人执行。一位聪明的中国官员曾说:“皇帝以下的所有官员都是坏蛋,全该杀掉,但杀了我们没有用,下一任仍会和我们一样坏,中国只有靠坏蛋才能治理得了。”)

    各民族的不同性格都是品德和邪恶的混合,是好和坏的品质的混合。混合得好的时候便产生大的好处,这些好处常常是人们没有料想到的。有的混合产生巨大的坏处,这些坏处也是人们所没有料想到的。

    无论那一个时代,西班牙人都以信实著称。查士丁告诉我们,西班牙人保管寄存钱物是忠心耿耿的;他们宁死也要保守秘密的。他们过去时代的这种忠实,今天仍然存在。凡是在卡迪斯进行贸易的国家都把财产托付给西班牙人;他们从来没有后悔过。但是这种令人羡慕的品质和他们的懒惰混合起来,便产生的对他们有害的结果,这就是:敬仰欧洲各国人民都在他们的眼皮下经营了西班牙王国的全部贸易。

    中国人的性格混合是另外一种混合,和西班牙人的性格恰恰相反。中国人信誉不好尤其是在贸易中,生活的不稳定使他们有一种不可想象的活动力和异乎寻常的贪得欲,所以没有一个经营贸易的国家敢于信任他们。这种所公认的不忠实使他们得以仅保持对日本的贸易。虽然欧洲商人从中国北方沿海的省份和日本人进行贸易是很便利的,但是没有一个欧洲商人敢于用中国人的名义进行对日贸易。

     (八)中国南方北方风俗揭密

     寒冷使人勇敢,炎热使人怯懦,中国北方的人民比南方的人民勇敢。

    政治奴役和气候性质的关系并不少于民事的和家庭的奴役和气候性质的关系。现在加以说明。

    我们已经指出,炎热的气候使人的力量和勇气萎顿;而在寒冷的气候下,人的身体和精神有一定的力量使人能够从事长久的,艰苦的,宏伟的,勇敢的活动。不仅在国与国之间是如此,即在同一国家的地区与地区这间也如此。中国北方人民比南方人民勇敢,朝鲜南方人民不如北方人民勇敢。

    因此,当我们看到热带民族的怯葸常常使这些民族成为奴隶,而寒冷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已的自由,我们不应感到惊讶,这是自然的原因所产生的后果。

    在亚美利加也是如此。墨西哥和秘鲁的专制国家都是接近赤道的;差不多所有自由的小民族在过去和现在都是接近两极的。

    从刚才所说,我们可以获得一个结论,就是;对一个大国的君主来说,正确的地为他的帝国选择首都是一件重要的事,如果他把首都设在南方,就有失掉北方的危险;如果他定都于北方,他就会容易地保有南方。我谈的不是特殊的情形。机器常常有许多磨擦,使理论上的效果发生变化或迟缓;政治也是一样。

    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

    在每一个国家里,这些因素如果有一种起了强烈作用,则其它因素的作用将在同一程度上被削弱。大自然和气候风俗是野蛮人的唯一统治者;中国人受风俗支配,而日本则受法律的压制。

    专制国家的风俗和礼仪,决不应该加以改变,这是一条重要的准则。没有比这样做更能迅速地引起革命。因为这些国家就像没有法律一样,只有风俗和礼仪。如果推翻风俗和礼仪,就是推翻一切。

    法律是制定的,而风俗则出于人们的感悟。风俗以人民‘一般精神’为渊源;法律则来自‘特殊的制度’。推翻‘一般的精神’和变更‘特殊的制度’是同样危险的,甚至是更为危险的。

    不能用法律的方式改变风俗,那是暴戾。最好的例子是应该是满清入关,剃发易服,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

    我们已经说过,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风俗和习惯是一个国家一般的制度。因此,要改变这些风俗和习惯,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改变。强行用法律改变将显得过于横暴,如果用别人的良好风俗和习惯来改变自已的风俗和习惯就要好一些。

    因此一个君主如果要在他的国内进行巨大的变革的话,就应该用法律改革法律所建立的东西,用习惯去改变习惯所确定了的东西;如果用法律改变应该用习惯去改变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

    那个强迫俄罗斯人把胡子和衣服剪短的法律,以及彼得大帝让进城的人把长袍剪短到膝盖上那种暴戾的做法,就是苛政。我们有防止犯罪的手段,就是刑罚。我们有改变我们习惯的手段,那就是创立典范。这个国家开化得又容易又迅速,就足以说明这位君主对他的人民的看法未免太坏了。这些人民并不是他所说的那样如同野兽一样。他所使用的暴戾手段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如果他用温柔的方法也一样能够达到他的目的。

    因此他当时并不需要用法律改变他的国家的风俗和习惯他只要提倡别人良好的风俗和习惯就够了。

    一般说来,各族人民对于自已原有的习惯总是恋恋不舍的。用暴力取消这些习惯,对他们是悲惨的。因此,不要去强行改变这些习惯,而是要引导他们自已去改变。

    一切不是由于必要而施用的刑罚都是暴虐的。法律不是一种纯粹的“权力作用”;在性质无关紧要的东西上就不属于法律的范围。

    风俗和礼仪不是立法者所建立的东西,因为他们不能建立也是不愿建立的。

    法律和风俗有一个区别,就是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行为,风俗主要规定“人”的行为。风俗和礼仪有一个区别,就是风俗主要关系人的内心动作,礼仪主要关系人的外表动作。

    在一个国家里,这些东西有时候被人混淆了。莱喀古士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合在同一个法典里;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也是一样。

    中国和拉栖代孟的立法者们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

    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集在人的身上就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的礼教。 

 

(责编:Y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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