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在这样的环境中,员工基本上处于一种原子化的状态。另一方面,高强度、机械性的流水线工作,又使得工人成为一个单纯出卖劳动力的商品。原子化和商品化的双重后果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作为“代工之王”、占中国大陆出口总额的3.9%的富士康,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整个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一个缩影。正如有网民所评论的,不是富士康中了死亡魔咒,而是我们这个社会中了富士康魔咒。 中国改革三十余年来,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比如贫富差距扩大、官民关系紧张、劳资纠纷增多等等。归根到底,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根源是由于改革过程中权力、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失衡,以及由此造成的“权力之恶”和“资本之恶”。 如上所述,总体性社会时期是权力的巅峰,是权力包打天下的时代。权力不但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而且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改革之后,随着资源配置机制的多元化,权力的边界开始出现,权力的作用开始受到一定的约束。但在近些年来,随着权力控制市场以及整个经济的新机制的形成,随着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权力开始了迅速扩张的过程。在城市,政府的一个决定就可以将几百万平米的住宅拆掉;在农村,无数的农民被赶到“楼上”,而数以千计在几千年历史上形成的村庄在迅速消失。正如有人指出的,这样的情形,古今中外,史无前例。市场经济的时代不是不需要权力,也不意味着权力必须弱化。而且正如前面的分析所指出的,由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当今的时代甚至需要一种更强的权力。但这里所说的权力的强化,必须以下面的两个条件为前提。第一,这种权力是有边界的,在权力发挥作用的边界内它应当是强有力的,但不能越界。第二,越是强有力的权力,越是要置于社会的监控和制约之下。而这两个条件的形成,都取决于一个健全的社会的存在。另一方面,改革30年来,我们虽然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并且催生了资本力量的兴起,但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资本如果不置于社会的监控之下,也会成为一种失控甚至作恶的力量。尤其是,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权力对市场的渗透更使市场本身畸形化。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之恶”在此畸形的市场经济中暴露无疑,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血汗工厂事件、食品安全事件、欠薪事件和矿难等就是例证。 更危险的是,“权力之恶”与“资本之恶”的效果已经叠加在一起。有学者将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称为“权力市场经济”。[11] 权力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权力和资本结合而形成垄断性的既得利益集团,垄断稀缺资源、攫取超额利润,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正。 “权力之恶”与“资本之恶”意味着我们面临对社会的双重呼唤,即我们既需要制约权力的“公民社会”,也需要驾驭资本的“能动社会”。公民社会以民主为第一要义,有助于避免葛兰西意义上国家吞没社会的“政治专制主义”;能动社会以民生为第一要义,有助于避免波兰尼意义上市场吞没社会的“市场专制主义”。当前的社会建设,因此必须从两个方面同时用力,必须是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的双重建设。 事实上,从最近几年来在很多城市发生的失地农民抗争和业主维权运动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社会形成的迹象和萌芽。以业主维权运动为例,许多商品房小区的业主通过成立维权小组和民主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利益代表,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抗争,维护自己的房屋产权等合法权益。在北京、广州等城市已经出现了跨小区的甚至是全市范围的业委会联盟组织。业主们还试图通过公民连署要求修改《物权法》、参选人大代表等方式在立法层面上维护自身利益。[12] “社会”在中国:发育程度低,发展不均衡 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都强调社会本身独立于国家、市场并与之形成制衡的相对自主性。自主性的载体是组织,即各种非官办、非营利、志愿性、自治性的中间组织。而从自主性和组织化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社会的发育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社会组织无论从其自身发展来看,还是从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极为有限的: 首先,民间组织数量虽然有了较大增加,但依然缺乏真正的自主性和自治性。有研究者用“GONGO”这样一个充满悖论的术语来称呼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还有另一些研究者则直截了当地提出,与发达国家公民社会中的自治组织相比,中国的社会组织只是“形同质异”的。[13] 其次,很多社会组织有名无实,并未承担起制约权力、驾驭资本的功能,工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有学者分析,传统的工会组织及其运作模式存在着三方面的“制度性弱势”:即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的高度依赖;工会组织无法代表职工的利益;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乏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基础。[14] 第三,无论是社会底层的工人农民还是处于社会中间层的城市中产阶层,其社会自组织的机制都远远没有建立起来。[15] 尤其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在应对重大社会危机时涌现出来的社会自组织的力量,由于没有常规化的制度安排加以维持,往往不能转化为推动社会成长发育的持续动力。 社会自主性弱、组织化程度低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即便是在如此发育不良的社会中,各个部分的发育程度也是很不均衡的。就组织化水平而言,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之间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据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的调查,“非政府组织在那些相对说来政策宽松、易于得到资源而进入门槛较低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低水平重复的现象, 但那些存在大量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公民参与的领域,包括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领域, 如失业与就业、社会保障、劳工权益保护、国际区域冲突和外交等领域,却因种种原因极少有非政府组织进入。”[16] 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均衡突出体现在劳资关系中。在各类民间组织中,作为雇主组织的工商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发展最为迅速。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国各级行业性社会团体有5.3万家;在市场化改革推进较快、私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行业协会和商会更是异军突起,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与商会数量多、力量强的状况相比,劳资关系中的另一方,即普通工人的组织化程度和行动能力则要弱得多。在私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浙江温州市,截至2007 年9 月底,温州市共成立民间商会460 多家,其中市级134家;而与活跃的商会相比,企业成立工会并不普遍,而且“一企一会”,缺乏一个行业性或跨行业的组织平台。[17] 至于工会之外的劳工NGO,更是由于缺少必要的合法性而举步维艰。劳资关系中社会组织发育的不均衡,事实上起到了加剧资强劳弱、使劳资关系进一步失衡的作用。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近年来的社会建设实践,有些是以压制或打击社会自主性的方式去建设社会。在轰轰烈烈的社会建设运动中,政府设立了许多负责社会事务的新部门、新机构,在一些社会领域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结果却是一个悖论的出现:社会不是越建越大,反而是越建越小。一些地方在社会建设口号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重新加以控制,透过各种社会事业和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达到控制和占领社会的目的。在这种权力主导下的社会建设中,自组织的、自主性的社会生活甚至受到压制或抑制。这里应当重申的是,社会建设就其根本而言,应该是一个“自组织”而非“他组织”的过程。 简而言之,社会建设根本在于社会主体性的培育,尤其是自组织的社会生活的培育。社会建设不应当是权力主导的过程,不是权力或市场对社会的占领;也不能仅仅归结为促进各种社会事业的发展、社会管理机构的强化和社区建设的实施;而是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主体性,即自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的建设。社会的自主与自治实际上是形成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三、结构与制度: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目前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是将“社会”作为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而存在的一个领域,社会建设的内容侧重于社会事业、社会管理和社会制度等。另一种思路则将“社会”作为一个与国家、市场相对应的主体,并强调社会建设的含义重在建设和维护社会的主体性。本课题组所秉持的是后一种思路。在本报告中,我们对社会建设内容的讨论将以后一种思路为主,同时兼顾前一种思路的某些重要内容。本报告所主张的社会建设,将着眼于三个重要维度:以社会结构为基础,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同时以社会制度(机制)为保证。就现实而言,能动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双重建设,可以分别选择“劳资关系”和“官民关系”为突破口。 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近年来,我们社会中利益关系失衡的状况日益加剧。这不但导致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大量增加,而且也使得经济难以可持续健康发展。目前,解决利益关系失衡的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高度共识。拟议中的“十二五”规划将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做出部署。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经常提到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甚至有关部门包括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倡导我们也要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国民收入分配严重失衡,劳动者收入所占比例过低的情况下,实施类似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解决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的问题,远不是提高一点工资和收入这么简单。这些年来中国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其背后有着深刻的体制原因,这些体制问题不解决,仅仅依靠政策增加一些收入,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体制原因中最致命的就是我们到了市场经济的时代,却没有一套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问题的机制,甚至还千方百计压制这种机制的建立。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时至今日,可以说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尾大不掉,左右着社会中的利益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将利益均衡机制建立起来,利益关系将会进一步失衡,政府一些出发点良好的政策(包括收入倍增计划)也可能走向反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形成大致均衡的利益关系,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不同利益主体具有同等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平有序的利益博弈。具体而言,主要应包括信息获取机制、利益凝聚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协商机制、调解与仲裁机制等六种机制。[18] 就目前中国社会现实而言,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实现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博弈能力、或至少在博弈权利上的基本对等,二是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的社会性制约。 优化社会结构。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合理的社会结构,这是经济社会生活能够正常运作的基础。在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过程中,我国社会结构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化。但在近些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的趋势。有学者将这些趋势概括为:结构定型、精英联盟、寡头垄断、赢者通吃。[19] 在这种情况下,优化社会结构应当成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结构的优化需要考虑以下内容。第一,扩大中产阶层的规模。中产阶层是公民社会的中坚力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耐用消费品的市场。当前,我国的中产阶层发育仍然相当缓慢。从现实出发,可以考虑通过政策的引导,造就大量的熟练技工,让熟练技工成为我国中等收入者的一部分。[20] 这将会对我国社会结构的优化起到重要的作用。第二,保护并改善下层生存的社会生态。需要通过切实的措施改善底层群体在市场中的地位,增加他们在市场中的机会,具体包括:保护和发展中小企业,为弱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降低创业门槛,保护非正规就业者的谋生机会;社会保障和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等等。第三,在社会分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使不同阶层能够形成一种互惠共生的关系。一个正常的社会不可能没有阶层的分化,如何使不同的阶层能够和谐相处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当前各个阶层间出现的互相隔离、封闭的趋势,缓解各阶层之间紧张的对立关系。第四,保护和扩展社会流动的渠道。在一个贫富分化较大的社会中,一种相对畅通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较多的流动机会,是抵消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机制。如何保护和扩展社会流动的渠道,特别是向上社会流动的机制,是优化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里,可以把扩大就业和公平的教育机会作为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促进公民意识和社会组织的发育。要形成政府、社会、市场的多元治理模式,很重要的一维就是社会的自组织能力。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这样一种自组织能力,以应对可能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从而使社会生活能够有序进行,降低社会转型的风险。社会组织就是这种自组织能力的载体。2007年,比利时由于选举陷于僵局,曾经历了半年的无政府状态。但在那段时间里,日常生活并未中断:人们每天照常上班,照常休假,照常纳税,地铁也依旧准点。一位市民说:“我们也许创造了没有政府的最长纪录,但一切都有没改变。如果政客不小心点,他们会知道我们比利时人不需要他们。”这说明,社会或社会组织是提供社会生活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我们的社会中,社会组织的正常发育一直是一道没能迈过去的坎,社会组织总是被当作可能导致不稳定的假想敌。其实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社会建设的促进力量,有效的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而且还能有助于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受到诸多限制。比如,现有的社会组织法规条例,存在立法层次低、内容不完善等问题,难以满足多元公共治理对社会组织的现实需求;社团登记“门槛”过高,大量社会需要的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社会组织行政色彩过重,独立性受到影响等等。形成发育良好的社会组织体系,一方面需要从法律法规上给予保证,另一方面亦需促进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公民权利的落实,使公民的建设性力量得以凝聚,使社会真正具备自组织能力,进而可以有效地制约权力和市场的消极作用。 形成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制度化方式。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分化和社会矛盾的增加,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现象。面对利益关系复杂化和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关键在于正确定位和判断矛盾与冲突,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没有一套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制度、规则和程序,使矛盾积累起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导致严重后果,整个社会也必将付出巨大代价。要看到,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社会矛盾和冲突是常规化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正当的组成部分。而且还要看到,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其实有着积极的作用。首先,矛盾可以充当舒解社会不满和怨气的安全阀,可以防止不满和怨气的过度积累,促进一个正常的矛盾表达与解决机制;其次,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也是及早发现社会问题的机制。比如农民工工资拖欠,全国居然可以高达1000亿,相当于几百万农民工白干一年,部分农民工不得不采用极端手段来讨要工资。这说明社会发现问题的渠道不通畅、感觉太迟钝。好的制度和不好的制度的区别,绝不在于社会里有没有矛盾和冲突,而是在于这个制度有没有容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有没有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形成制度化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的关键在于法治的建设。但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为了一时太平,不惜滥用权力,随意破坏规则,最终摧毁了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 促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是促进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因为这些保障不仅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还为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最基本的运行条件和安全环境。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着投入水平低、配置不公平的问题。以教育为例,我国早就提出教育经费占GDP比重达到4%的目标,但直到2005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GDP的2.82%。[21] 再以医疗卫生为例,据世界银行估计,1990至1998年之间,世界公共卫生支出占GDP的2.6%,其中低收入国家为1.2%,中等收入国家为2.5%,高收入国家为6.0%。而我国2005年政府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仅有0.82%左右,尚不足低收入国家支出的七成。[22] 保障水平低的同时,不公平问题也非常严重。比如医疗费用,有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用于服务以850万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23] 再如退休制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提供的资料,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双轨制”,两者的待遇差距越来越突出。到2006年底,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平均高出企业两倍多。[24] 面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现实差距,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制,统一城乡公共服务制度,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必然是当前社会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重建社会的基础秩序。社会的基础秩序是指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即社会的道德秩序、信用结构和基础制度。有效的基础秩序能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条件,进而才能使社会进入可治理的状态。基础秩序的核心是一系列简单而技术化的基础制度,比如,有效的收入记录制度、规范的现金管理制度、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这些基础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进行清晰而准确的记录。事实上,这种记录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由于缺少清晰而准确的记录,社会中的许多问题实际上已经处于不可治理状态,根本无法解决。要使这些问题由不可治理状态转入可治理状态,必须将上述基础制度和基础秩序重建起来,第一步就是建立相关记录制度。重建社会信任结构是建设基础秩序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中国社会现阶段的信任危机已经非常明显: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各存戒备,体制内外互不信任,官民之间尤为猜忌,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相当脆弱。当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信任结构都崩解之时,社会活动的交易成本就会高得惊人,社会运转会异常艰涩,矛盾冲突也会频频发生。[25] 更为严峻的是,在社会信任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社会生活可能进一步“西西里化”或“那不勒斯化”。[26]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应当重建基础秩序和社会信任,首先从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和查询机制、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保障公民监督、参与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和培育社会组织等方面着手进行。由此,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才有可能。 以建立劳资博弈机制推动“能动社会”建设 如前所述,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是社会建设的两个不同面向。但在现实中,需要考虑两个社会建设的顺序问题。就现实而言,以能动社会的建设为先导,以公民社会的建设为后续,也许更为可行。 能动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建立劳资博弈机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劳资关系已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种基本关系。从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性质、特点来看,劳资矛盾及其引发的冲突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近期发生的多起富士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各地国企和外企的罢工抗议风潮,都在向人们昭示,以廉价劳动力支撑的“中国制造”模式已进入末路。劳资冲突数量的突然增多以至于难以应付,一个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缺乏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和利益博弈机制,无法及时和有效地调整劳资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常的利益均衡机制和利益博弈机制的缺失,不但使劳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也使资方经常陷于困境;就社会稳定工作而言,政府也因此而进退失据。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在劳资双方之间建立起利益均衡的机制,这种机制不仅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且还要保护劳资利益的均衡。 以调整劳资关系为突破口的“能动社会”建设,首先是要建立有效的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机制。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的“工资共决”,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一种行之有效的“工资共决”机制,应当使工人有权利、有能力参与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工资、加班、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决定过程,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合法抗争等方式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劳资双方利益博弈机制的组织建设是工会职能的转变与落实,这要求把宪法规定的保障公民的结社权落到实处。工人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能够真正代表其利益的工会组织:这可以是现有工会组织职能的转变,也可以是现有工会体系在基层工作场所的延伸;如若这两点都难以做到,则应允许劳动者自发组织工会。有组织的力量才能使劳工的利益诉求得以凝聚和表达,使弱势的劳方具备与资方谈判的能力,并在必要情况下通过有组织的、合法的抗争向资方施加压力,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得到适当的实现和保证。第三,要承认罢工的合法化。由于掌握的资源和权力的差别,劳资双方力量悬殊,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有时只能把唯一的资本——劳动作为其维权的手段,即通过罢工获得应有的经济权益,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就国际范围而言,罢工是工人用和平方式维护其权利的最后手段。此外,罢工作为一种施压机制,也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促使谈判、协商机制得以运行。罢工合法化亦是规范罢工行为的基础。当前我国出现的一些劳资矛盾和罢工事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多呈无序状态:没有工会和其他形式的组织,常以地下非组织化方式进行;以突发形式出现,不可预见、无从把握,甚至导致暴力冲突,从而难免对整个经济社会造成巨大冲击。 同时,还应大力推动消费者运动的开展。消费者运动是指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全美的消费者联盟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国际消费者联盟于1960年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27] 消费者运动不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制约资本的重要机制。一些在企业内部仅仅靠工人无法实现的社会公平的目标,通过消费者运动施加的压力则能得以实现。近些年来,世界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对于促使企业重视企业社会责任,重视劳工权益保护,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建立公民参与机制推动“公民社会”建设 公民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使权力成为一种受到制约的力量。而目前在我国,权力的不受制约,甚至权力与资本结盟,已经成为一种不争的现实。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公民社会的建设才有可能加以扭转。而公民社会建设的现实途径,是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 建立公民参与机制,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在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进行。这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机制。第一,信息披露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暗箱操作已经影响到多方面的经济社会生活,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诸多弊端的一个病根。暗箱操作不仅导致公共资源的大量流失,而且使得政府行为走样变形,甚至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的改革无法推进和实施。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是公民参与的前提。信息透明,政务公开,目前已经是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业已明确的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但信息透明和政务公开远非简单地按照某些规定、按部就班地将信息公开,行政机构运作的政务信息,有的涉及到相当复杂的专门化问题,有的与其他事物有着复杂的关联,有的既涉及政策的制定也涉及政策的执行过程。因此,只有单方面的简单信息披露,而没有相关的互动程序,许多重要的信息仍然会云遮雾罩。要有真正的信息透明,必须建立现代社会中已经被广泛使用的质询制度,这个制度应当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财政监督。长期以来我们的预算是不透明的,把本来是“公共”的预算当国家“机密”对待。有学者指出,如果以100分为满分的话,我国财政的透明度总体情况大约为20分左右。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不及格。因此,建立财政监督的制度在我国已是迫在眉睫。而这个制度完全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第三,重大立法和决策的听证、辩论制度。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但这些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要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内切实建立起重大决策和立法的听证与辩论制度,比如,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建立上,有关部门总是以条件不具备为理由拖延这项制度的建立。如果有了听证制度,就可以在人大进行质询、听证和辩论,明确建立这项制度究竟需要哪些条件?其中哪些具备了,那些不具备?还不具备的条件解决的时间表又是怎样的。 建立利益表达与施加压力的机制,尤其是游行、示威和罢工的机制。游行、示威和罢工,是公民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必要形式。从理论上来说,中国的法律保证合法游行、示威、集会人员的权利。但在实际上,这种权力是明存实无的。其结果,是公民“表达意愿”渠道的堵塞、不畅,甚至是瘫痪的和被废止的。而罢工的权利则被明确取消。要使公民参与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这些形式是不可缺少的。关键的问题是对这些机制加以规范。在上海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解放日报》副总编辑毛用雄曾递交《关于上海设立示威区的建议》的提案。这份经过调研并且愿意公开的提案称,在上海某个不过分影响公共交通、又相对独立的区域,比如公园,设立法定的示威区,在法律框架内允许不同人群去表达意愿。同时发展各类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同人群利益,进行正常的利益博弈,政府逐渐摆脱“保姆”式的大包大揽,不再成为社会多种矛盾的漩涡中心,而是成为一个中立的调停角色,降低社会管理成本。[28] 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可以尝试让互联网成为言论表达的特区。良好的信息公开机制、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知情权——了解真相的权利。有真相才有对权力的真正监督。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媒体被认为是除了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分支以外的最有权势的机构,所以有时被称为第四权。公民通过媒体真正实现自己的知情权,才能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近年发生的“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信息的发布、传递和接受的方式有关。在现有的政治框架内,可以考虑首先让互联网成为言论自由的特区,通过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的沟通来逐渐消除误解并舒缓官民之间的矛盾。 四、克服社会恐惧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60年来,主体性社会一直未能建立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恐惧症”,即对独立于权力和市场之外的主体性社会的恐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培育、建设和发展主体性社会的拒斥。 “社会恐惧症”:恐惧的究竟是什么? 社会恐惧症的根源在于对主体性社会的恐惧,即对独立于国家和市场并能制约国家和市场的社会的恐惧。其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体性的怀疑、排斥和否定以及把主体性社会误认为一种具有破坏性的威胁力量。 如前所述,1949年以后,我国在应对近代以来总体性危机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高度合一的总体性社会。这样的总体性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在组织结构方面最重要的是城市中的单位制和农村中的人民公社制度。通过这样的两种基本制度,不但将全部的社会成员高度地组织起来,而且通过使城市中的单位和农村中的人民公社成为垄断性的就业机会和收入与服务的分配组织,使单位或人民公社的成员在多方面严重地依赖于上述两种组织。由于这两种组织本身就具有国家的派出机构的含义,因而组织成员对组织的依附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国家的依附。与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同样重要的是户籍制和主副食品的配给制度。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户籍制是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前提。一个人只有在这种户籍制度中获得了一个合法的身份,才能或是成为城市中的某个单位中的一员,或是成为农村中的某个人民公社的一员。如果丧失了这种由户籍制所赋予的合法身份,他将无法接近由国家所控制、由单位或人民公社来具体分配的那些机会和资源。而主副食品的配给制度则为户籍制增添了硬性的约束。一个人如果不能在户籍制中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他就无法得到统一配给的布票,他的穿衣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一个人如果没有城市中的户口,就无法得到在城市生活中必需的主副食品的供给。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国家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的控制。(责编:Ye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