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宗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中的客观存在,宗教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尤为重要,但由于其高度的敏感性与复杂性,过去一直是关心的人多,发言的人少,缺乏足够的讨论,更缺乏相应的可供选择的对策研究。为此,本刊曾发表过刘澎先生对我国宗教的定性与定位、政教关系、宗教立法、设立宗教特区及家庭教会等一系列问题的分析与建言(详见本刊第25、29、32期),这些文章发表后,引起了有关各方的广泛关注。此文是刘澎先生关于宗教问题系列论述的新作,希望以此促进学术界对宗教问题的讨论。
一、宗教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
现在中国大多数民众的温饱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但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和社会不公的急剧加深,人们的精神信仰和心理状况却出现了严重的饥渴和失衡,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信仰缺失成为最重的心灵疾患!今天的中国在精神与道德方面的危机,显现出各种令人发指、匪夷所思的乱象,正气不张、各种丑恶现象丛生不断,不是因为贫穷,而是因为人们失去了信仰!中国尽管在物质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物质的繁荣无论如何不能代替精神与信仰的缺失。
针对这种状况,中共在处理信仰问题时可以把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分开,把党对党员的信仰要求与普通人的信仰标准分开。党要做的是教育党员有自己的政治信仰,每个公民个人也可以有自己的信仰。如果中共在个人信仰层面上放开,把宗教作为个人私事对待,党就会实现与各宗教在意识形态上的和解,各种宗教就可无障碍地与党合作,协助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党会因此而获得国内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和世界各地不同宗教信仰的中华儿女广泛的认同与赞赏。个人有了信仰支柱,特别是宗教信仰,就会重塑道德底线,国民素质就能在整体上提高。
国家应该允许多种宗教并存,放开对宗教的限制,不实行政教合一、不设国教。由于多种宗教同时发展,宗教间的竞争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一种宗教成为国教。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宗教在中国必定是多元化的,个人的宗教信仰选择是多样的、分散的。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者和维护者,国家应允许宗教在法律范围内竞争、发展,保护民众对各种精神信仰产品的自由选择权。
此外,党可以把公民伦理道德教育的责任和精神产品的供应作为私人事务交还给宗教(如同中国古代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个人的道德教化由宗教承担,行为由国家依据法律制约规范,改变党作为最大的精神信仰产品提供者的角色,如果上述目标能够实现,中国社会精神与物质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将会得到极大的缓解。
另一方面,还应该看到,宗教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具有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作用,但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唯一途径,我们应该使用各种方法治理社会。法制是从外部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宗教是从内部让人自律,提高人在信仰上、精神上的追求,让人自觉地遵守法律,减少社会冲突。如果没有法律,宗教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宗教只有法律,法律没有价值观的支持,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宗教和法律不可偏废。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要有法律,更要有宗教,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关联的,不可单纯的强调一个而否定另一个。社会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综合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因素是经过整合后同时发挥作用的,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忽略更不能否认宗教的价值。宗教,作为许多人的一种信仰体系与精神支柱,在社会转型时期无疑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二、家庭教会的公开化与合法化问题
家庭教会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奇特的宗教-社会现象。家庭教会在经历了一个痛苦曲折、备受打压的阶段之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信徒人数远远超过三自教会。但家庭教会合法化的进程始终很艰难。近两年有人开始讨论家庭教会合法化的问题。合法化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实现?家庭教会的办法是,欲合法化,首先要从公开化做起。其实,家庭教会作为一种存在,甫一出现政府就知悉,它并不是以不为人知的方式秘密存在的。中国的家庭教会实际上已经存在了数十年,只是不为政府管理部门所承认。
这就如改革开放之前,那些从事商品流通而又没有取得执照的人,被称为投机倒把分子一样。改革开放之后,党中央号召大力发展经济,鼓励和支持搞活流通领域,个体户与民营企业获得了法律保护。原来所谓的“投机倒把分子”所做的仍是把甲地的东西卖到乙地,把南方的东西卖到北方,他们做的事情没有改变,但他们的行为却从“投机倒把”变成了“搞活经济”,他们的身份从“投机倒把分子”变成了“个体户”、“民营企业家”。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是政府而不是“投机倒把分子”发生了改变。政府如果不改变对他们严格限制、严厉打击的政策,他们不敢公开活动,他们无法公开活动。因此,所谓家庭教会的“公开化”,实质在于掌握主动权的政府一方逐渐改变了态度,在事实上承认了家庭教会的存在。没有政府态度的转变,家庭教会刚一露头就被坚决打击,它自然就难以公开化了。
另一方面,政府态度的转变也是在与“非法宗教组织”长期斗争中总结经验的结果。政府过去对家庭教会坚决不予承认,运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试图消除它的存在,但事实证明这些努力都难以奏效,全国没有一个地方的家庭教会因为受到限制、打击而减少,更不用说被彻底清除了。打击数十年未见成效,这就意味着过去的思路和判断存在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家庭教会也在数十年的曲折经历中变得更加成熟、更富有经验,更加敢于公开表达和坚持自己的信仰实践。现在全国各地绝大多数的家庭教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严重对峙的紧张关系,各地政府虽然没有公开承认家庭教会,但一般也不阻止家庭教会的活动。所谓“公开化的路就在脚下”就是指在这个大背景下,家庭教会现在有了比过去更多的选择与自由。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
至于“合法化”的定义问题,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的合法化是为法律所认可。被法律认可,即合法;法律不认可,即不合法、非法。然而,家庭教会这样一种不为国家所承认的组织却能长期存在,原因何在,值得思考。
家庭教会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宗教管理政策、不符合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各省市的地方宗教法规。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不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而是基于数千万认可它的庞大的信徒民众。如果不能获得信徒的认可,它的存在将很困难。如果所有的人只要发现它,就都谴责、抵制、举报,它就无法藏身、无法存在。相反,如果它得到了大量民众真心实意的支持,民众就会用各种各样的办法帮助它,让它存在于千百万民众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民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的,政府要打击它,就意味着要进行一场旷日持久的与民众为敌的人民战争。中国有没有必要展开一场以消灭基督教家庭教会为目标的战争,能不能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宗教战争中取胜,结论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国内,人人都知道家庭教会是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团体,但仍然有数千万人敢于冒参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风险加入家庭教会,原因非常复杂、非常深刻,执政者需要认真反思。这个事实至少说明,政府关于“宗教团体的成立应当登记”的政策缺乏社会认同,没有社会基础,形同虚设。在民众的心目中,家庭教会的活动是合法的,这个合法性远远大于政府公布的《条例》。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合法性,无论政府如何宣传“三自”,如何限制、禁止、打击家庭教会,民众并不认同,社会舆论也不认同。民众对家庭教会自有他们自己的价值判断与认知,这就是“公道自在人心”,是广义上的合法。
民众理解的“合法性”的概念又是从何而来?如果深究起来,就回到前文所言的民众对党和国家的基本宗教政策的理解上了。中国已经在宪法中声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信仰宗教的人会发问,国家宣称宗教信仰自由,为什么家庭教会就不合法?不合什么法律?如果不合法,宪法上又为什么如此规定?实际上,中国现在还缺乏一部具体的关于宗教的法律,而且违宪审查机制也尚未建立。上述民众对国家宣称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是直观的、质朴的,同时又是大规模、广泛存在的。民众自己得出的结论是无需讨论也无从讨论的。现行宗教政策、宗教管理体制与宪法的脱节在此暴露无遗。尽管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一再申明《条例》正是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但民众并不认同,而是坚持以宪法精神来理解和看待家庭教会的合法性。基于此,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对家庭教会属于“非法宗教组织”的定性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且不论家庭教会在教义上是否正统,在伦理上是否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在功能上是否有助于人的心灵平安,仅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如果家庭教会不合法,那究竟是不合乎宗教局、公安局的部门规章、国务院的《条例》,还是违反宪法?到底宪法效力高还是其他法规效力高?就难以自圆其说。任何政府官员要和家庭教会辩论其合法性,无论对错输赢,都已经失去意义。因为辩论本身就是对它的一种承认,政府已经先输一半;如果不辩论,则是对其存在的默认;如果继续打击,则要考虑国家是否能够承受大范围内打持久战的成本及打击的后果,考虑与国家的当务之急和根本利益的关系。
由此可见,家庭教会合法性的问题在法理上非常复杂,但也可以非常简单--如果中国关于宗教的立法体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在宪法和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上统一的话。如果不统一,人们的理解就仍然是它在宪法上是合法的,它在管理上是非法的。究竟合法不合法,见仁见智,但这并不影响家庭教会的实际存在。
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情况恰恰相反,比如某些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丑陋行为,在法律上明显是非法的,社会上无一人为其叫好,但在基层管理上却是受保护的,某些地方的执法者甚至还和从事这些活动的人有密切的共谋关系,甚至参与经营、参与分利。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众所周知,民众看得清清楚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明白什么是合法的,合乎什么法规。家庭教会合法化的问题很重要,但难以在目前的宗教立法体系下进行规范,如果一时解决不了,也不会因此而产生足以影响其存在与发展的合法性危机。家庭教会存在的关键在于民众的支持与认同,当家庭教会合法化问题转换为一个与相当数量的民众的利益有关的问题时,矛盾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
所谓矛盾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就是说当执政者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的时候,对家庭教会的任何负面界定都失去了作用,因为执政者面对的是民众,指责民众不好、民众错误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是执政基础的广泛和深厚程度,是受到削弱还是得到增强;是否要把家庭教会成员从政权基础中排除。批评家庭教会,指责家庭教会的成员,给他们贴上种种标签,这或许符合书本上的概念,但在现实中是否真有利于巩固政权呢?当家庭教会这种民间宗教组织成为一种普遍的客观存在的时候,关于它合法与否的讨论就失去了意义。有意义的是对于这些活跃在现实生活中的宗教团体、宗教信仰组织者,政府如何建立与他们的良好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关于家庭教会合法性与合法化的问题,还有一个与执政者的逻辑关系问题。政府管理部门经常将家庭教会称为“非法宗教组织”,将家庭教会的活动称为“非法宗教活动”,这种称谓是为了表明家庭教会不具合法性,是“非法”的,从而为政府管理部门对家庭教会的限制、清理、打击提供一个合理的“名分”,使自己的行动“名正言顺”。但这种提法本身,也制造了一个难以回答的严肃问题:政府管理部门与家庭教会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为什么各级政府要对各地普遍实际存在的家庭教会这一“非法组织”奉行一种长期容忍它存在,既不承认它的合法性,又不对它进行取缔的矛盾政策?如果家庭教会是“非法”的,那么政府为什么容忍“非法组织”存在数十年而不作为?数十年来家庭教会发展越来越多,打击的效果何在?政府管理部门面对“非法组织”究竟采取了什么行动?如果家庭教会不是“非法”的,为什么数十年都不承认他们?不让他们合法化?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如果有人在某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质询,问某市宗教局对某市存在的家庭教会负有什么责任,是什么关系,数十年来,为什么既不承认,又不取缔,政府对家庭教会究竟准备采取什么措施,宗教局到底履行什么职能等等,政府可能很难自圆其说,给出满意的答复。因为根据宪法,政府的职责不是消灭宗教,不是发展宗教,也不是与“非法宗教组织”保持“不战、不和、不承认、不取缔”的奇怪关系。宗教管理部门经常声称自己的任务是管理宗教事务,为宗教团体服务。但是面对“非法宗教组织”,宗教管理部门如果既不能取缔,也不提供服务,宗教方面又有大量长期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存在,民众就有理由质疑设立这一机构的意义到底何在。
所以,家庭教会合法化和公开化的问题,对政府而言,应做的是完善法治,通过试办宗教特区,做到把所有的宗教组织逐步公开化、合法化,纳入到法治框架中,然后由它们在宗教市场上合法竞争,而不是一方面指责家庭教会是“非法组织”,一方面又继续维持自己与“非法宗教组织”之间那种奇怪尴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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