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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拉米 等:一党执政政权内的问责与不平等
时间:2011-09-05 来源: 学说连线 作者:雷影娜•阿布拉米等 被查看:

 

 

      ——中国与越南的比较分析

 

  摘 要:本文是哈佛大学商学院高级研究员雷影娜·阿布拉米(Regina Abrami)、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政治学系助理教授埃德蒙德·马累斯基(Edmund Malesky)和康涅狄格大学政治学系助理教授郑宇(音译)合写的文章。文章通过比较研究中国与越南在相关政治制度与不平等水平方面的差异指出,在一党执政的政权里,问责水平与不平等的程度呈现负相关关系。文章内容如下。

 

  在过去20年中,尽管中国(9.88%)和越南(7.53%)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但它们在收入分配方面却有很大差异。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等与日俱增,而越南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则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经济方面的原因无法解释二者不同的发展路径。所有经济方面的因素都预言越南的不平等增长水平更高。与此不同,社会文化的解释因子则预言两国会存在相似的不平等。对制度差异进行宏观政治科学层面的衡量也是不够的,因为中国和越南的规则运作恰恰是相同的,因此,在这两个一党执政的政权里,精英政治制度在权力、代表性和竞争性方面的差异是模糊不清的。

 

  在本文中,我们认为被忽视了的精英政治制度上的差异对于理解如下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即为什么两个名义上的共产主义的、一党执政的政权会在收入不平等程度上存在如此戏剧性的差异。我们所考虑的差异在民主国家的政治经济学的文献中是有据可查的,这些文献表明,制度结构能够重新将政治权力分配给经济上不利的一方,并最终带来更加平衡的经济举动。

 

  首先,撰写这类著作的学者已经论证了广泛的联盟对于确保政治胜利的重要性。有能力竞选公职和参加公职人员选举的行为者数量越多,就会限制经济上的不平等,因为当围绕经济政策决策建立联盟时,更多数量的行为者的利益就必须考虑在内。获胜联盟理论(winning coalition theory)(这是本文论证的框架)关注的是参与决策的行为者的数量,这些决策与选举他们的那些人有关。其他学者则更重视在广泛联盟中得到代表的政策偏好的多样性。而底线仍然是相同的:决策过程对于不同的利益群体越开放,我们就越有可能看到更好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和更佳的再分配政策。

 

  支撑这一结果的基础是重要而相关的选举规则制度,这种制度通过可允许的政治竞争的程度和参与的公开性影响着获胜联盟的规模和代表性。合起来,两者都被证明能减少不平等。

 

  上述制度通常会被引用来解释民主国家内部之间以及民主政权与威权主义政权之间存在的差异。然而,对于非民主政权内部之间存在的不同的再分配结果,仍然缺少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我们的工作的出发点就是要弥补这种缺陷,从而为现有的关于威权主义政体的类型学及其分支类型的文献作出贡献。通过类型学这一视角,学者们已经解释了军政府、君主政体、独裁国家和一党执政国家之间的不同结果。这些结果包括政权寿命、经济增长速度和腐败。然而,当涉及处于中间状况的案例或分支类型之间的差异(譬如越南和中国的情况)时,这样的一些解释就进入了死胡同。

 

  利用民主国家的政治经济学文献中的那些观点,我们来研究精英政治制度的差异以便弄清楚在这两个一党执政政权内存在差异的收入不平等的模式。我们发现越南的政治制度给它的领导人员施加了更大的问责压力,这导致了各省之间更高水平的平等化转移支付,并且最终降低了经济不平等的增长。我们特别发现越南有以下特征。?

 

  (1)更广泛和更多样的统治联盟。越南是由160名成员组成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关键性的经济决定,而中国主要由其24名成员组成的政治局来对重要的经济倡议作出决定。

 

  (2)更大的选举竞争。在越南,党内外领导职位的政治竞争更加广泛。其手段就是更加开放的提名程序、总书记的直接选举和更高的候选人与职位之间的比率。?

 

  正如我们所论证的那样,这些差异是作为对20世纪80年代末期每个执政党所面临的外部冲击的反应而产生的,在越南导致了政治权威的分散,而在中国则导致更大的集中。

 

  在第一部分,我们通过阐明我们的因变量——经济不平等来论述我们的观点,表明从一系列不同的衡量标准来看,越南不平等的增长比较不明显,而组织上的、经济上的和社会文化上的解释无法说明这种差异。一方面我们认识到不平等是一个多维的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要阐明两个国家之间的关键差别是它们投入到公共支出上的预算比例,特别是对较贫困地区的大规模支出,这在两个国家被称为平等化转移支付。

 

  这样的支出相当于从富裕的省份征收数十亿美元的收入,政府将其再分配给较贫穷省份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和减贫计划。在越南和中国,平等化转移支付各自占到GDP6%2%

 

  在2006年,这些转移支付额比越南中等省份自身收入多了200%,比其最贫穷的省份的收入多了700%。我们在经验研究方面证明越南这种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在限制经济增长中的不平等因素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效地抑制了各省之间因收入而导致的不平等。

 

  这一结果需要从政治上作出解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的再分配涉及一个选择问题。我们所争论的东西的构成和方向源于越南和中国精英政治制度的差异,而不一定源于威权主义政权的类型。然后,在第二部分我们将转向我们的解释变量——政治制度,找出各事例之间的不同,并将它们与再分配的选择联系起来。

 

  一、越南与中国不平等发展的轨迹

 

  在2004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一种来自家庭消费调查的公认度量)是0.472,与越南当时的0.371相比反映了更加严重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自从1993年第一个可得到的类似于家庭调查的数据起,中国的不平等以每年1.35%的速度增长,而越南的是0.55%。这个数据结果是建立在家庭调查中所记录的一篮子公共开支的基础上的。使用建立在收入基础上的基尼系数可以揭示出一种更加完全不同的情况。在相同的时期内,越南的收入不平等系数已经从0.45降低为0.37,但中国却从0.28增长为0.5

 

  对于不平等的差异性的最有名的解释就是关于人均收入和不平等之间二次方程关系的库兹涅茨假说(Kuznets hypothesis)。就像其他人所看到的那样,开始于人均GDP水平低的快速的经济增长是与收入不平等的日益增加联系在一起的。虽然不平等随着经济增长而扩大,但它最终会达到一个转折点,在此转折点之后,各行业的工资开始走向均衡。此后,不平等将随着平均收入的增加而缩小。

 

  对库兹涅茨二次方程关系的假说的各种直接检验一直存在争论。虽然如此,但是,它们为我们思考两个国家在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差异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起点。?

 

  由于越南一开始的收入水平更低,因此描述不平等和收入之间的预期关系的曲线的坡度应该比中国稍微更陡一些,因为中国的情况更加接近于这个曲线的转折点。而事实上,越南在1993年至2004年之间不平等的增加速度更加缓慢。

 

  经济发展上的相对差异也许可以解释不平等程度上的不同,但是单单这种相对差异自身无法说明相对于越南而言,中国不平等的加速扩大。因为中国更加富裕和更早完成结构改革,因此根据库兹涅茨假说,其不平等程度要更低,但这一预测与事实恰恰相反。根据不同的衡量不平等的标准来看,以上结论也是强有力的。最富裕的五分之一人口所占的开支比率和最贫困的五分之一人口所占的开支比率以及直接的福利指标,诸如平均寿命和婴儿死亡率,所有这一切都表明越南在改善快速经济增长的分配结果方面做的更好。更令人惊奇的是,它以更快的速度减少了贫困,其生活开支每天低于1美元的人口所占的比重更低,只有8.4%,与中国的10.8%形成了对比。

 

  (一)对于日益增长的不平等的理论解释

 

  关于经济增长与不平等之间的关系,存在众多可供选择的理论。这些论证或者预测越南会出现更高的不平等,或者无法说明为什么中国不平等增长的速度会更快,如果它们预测到了中国会出现更高的不平等的话。

 

  一些研究者首先求助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认为这是导致分配差异,从而导致不平等的根源。然而,无论从出口占GDP的比例还是外国直接投资占GDP的比例来看,越南对国际经济的开放程度更高。也许其他结构上的差异更加具有相关性。毫无疑问,譬如,中国与越南相比拥有更加巨大的人口——中国有14亿人而越南只有8400万人。可是,有关人口数量和不平等之间关系的跨国实证调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越南的人口位居世界第十二位(2009年人口达到8400万),所以,无论在理论上假设人口数量会带来何种影响,它同样也会对越南发生影响。另外一种因素是种族上的多样性,这一特征常常与更高程度的不平等联系在一起。根据这一标准,由于越南的种族零散程度(0.22)要大于中国的0.15,故而,越南也应该显示出更高的不平等。越南人口的86%是越族,而与之相比,中国的汉族则占了92%。最后,越南相对更高的农村人口比重(越南是74%,而中国是61%)以及更大的农业生产部门(越南农业占GDP20%,中国的农业占GDP12%),也预示着不平等的增长应该会更快。

 

  在中国专家中对不平等增长的两种主要解释因素——户籍和经济特区——也没有用,因为越南在其整个改革时期拥有完全相同的政策。两个国家都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了户籍制度的完整,限制了农村向城市的永久性移民,以及推动了被期待着能够缓解不平等增长的乡镇企业的发展。两个国家都在通过在相对富裕的沿海(或南部)地区的经济特区推行政策上的试验改革,这种改革也被逐渐地推进到贫困的内陆(或北部)地区。中国更加依赖于工资作为收入来源,这也预示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本应该更低。

 

  对于中国不平等增长的一个最终解释更加有用。中国从1994年起实施财政改革形成了如下一种局面,即各县级政府得到中央政府授权来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但是缺少必要的税收基础来为此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为了弥补这种资金不足,县级政府通过私人缴费将包括卫生和教育在内的这类服务实行市场化,这只会加剧不平等,因为收费过高将许多贫穷的中国人口排除在了这些服务之外。这种趋势最开始是恶化了中国各省份内部各县之间不平等的程度。承认财政改革对各省内部不平等的影响并不能避免对中国省际之间不平等的讨论。自从1994年财政改革以来,明显的省际之间的不平等不仅存在,而且还增大了。那么,为了本文的目的起见,更宽泛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当局选择了一整套加剧了不平等的财政措施,而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越南当局选择了一套预设会避免增加不平等的财政措施,甚至是以牺牲现有的经济活动中心更快的增长为代价。为了找到答案,我们求助于再分配转移支付,认为再分配转移支付极大地促进了我们对于中国和越南收入不平等的政治根源的理解。?

 

  (二)经济转移支付:不同的以省为中心的财政措施及其对于收入不平等的影响

 

  相关数据表明越南投入了更大比例的国民收入在政府开支上,在比较政治经济学中,这通常代表着转移支付。即使我们将中国的预算外开支计算在内(这种预算外开支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进行的,并不出现在国民核算账户上),越南的公共开支比例仍然要高于中国。? 然而,仅仅比较公共开支的多少也许会产生误导。它极少涉及这些资金是如何分配的或者它们是否以任何一种重要的方式到达了单个家庭的手中。为了找到这种基本差异的根源,我们需要考察两个案例中财政转移支付的分支类型及其影响。首先,注意到如下这一点是重要的,即在中国从中央向各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广泛地包括四个部分:(1)收入共享,(2)税收返还,(3)均衡性拨款,(4)专项转移支付。只有均衡性拨款和专项转移支付属于目标明确的发展性转移支付,其目标是那些开支需求高于其收入所允许的水平的地方政府。相比之下,收入共享和税收返还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创收能力基础上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虽然这些转移支付中的某些部分有可能被用于发展,但它们在减少不平等方面的作用是不明确的。事实上,这两种转移支付通常会起到加剧不平衡的作用,因为拥有更大的税收基础的地方政府会收到更多的这类转移支付和返还收入。2006年,在中国中央一级的转移支付超过GDP6%,但官方转移支付的大多数属于收入共享和税收返还。只有三分之一的中央转移支付的分配是有利于贫穷的地方政府的(以均衡性拨款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出现)。?

 

  越南的中央转移支付有两种形式,它们直接对应于中国的均衡性拨款和专项转移支付。第一种形式是预算转移支付,被提供给通过地方税收仍无法满足教育、卫生和基础设施发展等公共开支目标的贫困省份。这种转移支付是基于预先设定的模式来进行的。第二种方式是固定拨款,根据专项国家计划分配给省级政府,旨在解决教育、贫困、卫生和环境退化等方面地区间的不平衡问题。这些拨款一次性拨付,然后由各省自行分配。?

  越南的计划性转移支付比起中国的专项转移支付来特定性程度要低,尽管两者在其国家发展目标上是相似的。因此,通过把收入共享和税收返还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和计划性转移支付/专项拨款区分开来,我们可以直接比较中国和越南在再分配方面的努力。?

  我们只能拿到2000年之后有关越南的内在一致的预算数据。尽管如此,相关数据显示,在这段时期内,越南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方面的花费(占GDP的比例)是中国的3倍(越南为5.73%,中国为1.71%)。在另一项有关发展投资(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的资本支出)的比较中,我们甚至可以看到更令人吃惊的结果。越南花费在这些项目上的收入是中国的4倍(越南为9.01%,中国为2.24%)。在一系列在国家层面累积的再分配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类似的差异。越南花费在直接减贫计划上的开支是中国的3倍还多(越南为0.48%,中国为0.18%),在基础教育上的开支将近是中国的2倍(越南为4.33%,中国为2.52%),用于公共卫生的支出也比中国稍多(越南为1.30%,中国为0.80%)。这些范畴尤其值得注意,因为中国分析家将它们认定为是不平等的关键性决定力量。?

 

  虽然越南用于再分配的投资比例多于中国,但是这些转移支付并不一定都投入到了那些最需要的地方。庇护关系、腐败或者其他的政治目标在决定转移支付的接受者中也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基于这个原因,转移支付是否真正有助于平衡收入甚至是一个更加重要的指标。根据越南64个省和中国32个省的数据,我们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我们能戏剧性地看出,越南最贫困的60%的省份只产生了国家在地方征收的税收收入的13%,但占到了公共开支的大约45%。相反,中国最贫困的60%的省份产生了35%的地方收入,占到公共开支的48%。因此,两个国家都表现出了实施财政均衡的迹象,但越南给予其较贫困地区的援助要更多。?

 

  更普遍的是,以上结果证明公共开支在越南被用于弥补各省在收入和收入自身来源方面的差异,从而在减少家庭层面的不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个国家在中等省份的个人家庭开支方面都表现出良好的增长,但是在越南最富的和最穷的省份之间的差距更多地受到了限制。也就是说,家庭消费的差异随着时间在增长,但是在越南最富有省份的平均家庭消费水平依然仅比最贫困省份的平均家庭消费多支出250美元。在中国,这个差距在2008年大约有2500美元。假设家庭消费被用来计算基尼系数,它将清楚地表明一个政府的均衡性支付转移与较低的家庭消费不平等之间是存在联系的。这些结果证明了其他关于越南和中国的不平等的分析,这些分析使用锡尔系数分解法来说明越南和中国各省份之间地理上的不平等。

 

  总之,越南的经济不平等程度更低。这不仅因为存在更高的转移支付,而且因为这些转移支付对各地区并最终对各家庭产生了更大的均衡作用。这一切为什么会发生,以及它对于我们理解威权政体内的政治决策所具有的意义就是下一部分的焦点。

 

  二、威权主义政体内的政治问责:超越类型学

 

  (一)不同政治制度的起源

 

  一开始我们将讨论这两个国家中现代制度的起源,证明虽然这两个国家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时拥有非常类似的制度安排,但各自不同的政治冲击将它们推向了不同的发展方向。

 

  在1989年之前,在两国的政治体系中,重要的经济决策都是由总书记作为最高领导者的政治局作出。在两个国家内,党内老同志都很活跃,偶尔会通过法律之外的手段介入重要的决策。分立的主席和总理也存在于两个国家,他们实施权力来施加那种在程序上对总书记的权力加以限制的政策。有趣的是,在这一时期,政治制度中问责水平日益提高的趋势在中国比在越南更为强大。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有一种持续的力量在推动党政分开。

 

  然而,后来出现的是决策的集中化以及党对政府机构控制的加强。

 

  形成对照的是,在越南,政治局的四个最重要的特征(其中每一个特征都与这个国家的反殖民主义独立运动和共产主义转型有关联)在1986年和1989年之间逐渐消失了。它们消失的时候,越南共产党自身正好因为连续数年的经济危机和持续的柬埔寨战争而饱受民众的批评。然而这种不满并没有转变为一种最高政治权力的狭隘集中或者政权的崩溃。相反,出现了在党的各机构内部的进行监督和制衡的更大压力,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新一代的越南政治领导人在国家将来的发展方向上必须达成?共识。

 

  随着旧有势力的这些重要支柱的消失,新的精英之间的政治竞争加剧了。由于没有任何个体或者小群体能够胜过其他人,一系列互利的妥协便产生了。其中,与政治局执行机构对等的中央委员会的权力的扩大是最重要的。最高领导层首先将各自的支持者填充到了中央委员会以扩大其代表权。特别是两个高级别的政治局成员——阮文灵(Nguyen Van Linh)和武文杰(Vo Van Kiet)——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在积极推动着这一进程,这些改革扩大了机构的代表性以便将省级领导和群众组织包括?进来。

 

  中央委员会内这些新团体之间随之而来的辩论导致了越南共产党对政府行政部门权力的削弱。1991年之前,正如中国一样,越南的总书记是占主导地位的权力中心;部长会议主席管理着官僚机构(总理);国务院主席(总统)主要承担仪式性责任。作为妥协的一部分,这个体系在1991年第七次党代会上被修改。在这个事件的进行中,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之中出现了三个清晰的权力中心。首先,党干部、理论家和支持国有部门经济继续占主导地位的人共同在总书记杜梅(Do Muoi)那里找到了代言人。这些国有部门的支持者面临着武文杰(Kiet)领导的由现代化主义者组成的第二个团体的抵制,他们想要进一步向国际经济开放和支持国内的私营企业。第三个团体以越南在柬埔寨战争中的军事指挥官黎德英(Le Duc Anh)为首,强烈倡导重新确立军事力量在政治中的作用。这三个团体在整个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过程中进行了不断的争论,最终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即三方都获得了制度化的跨部门的权力,并且确定这一点将被写进1992年修订的越南宪法,这使我们今天能在越南由最高领导组成的“分散的三驾马车”中看到总书记、总理和国家主席之间存在的相互监督的权力。

 

  在越南中央委员会内建立广泛联盟的必要性促进了妥协的达成。三个集团中的每一个都规模太大以致不能通过私下的边支付(side payment)达成妥协。他们必须获得某种正式的制度性权力,随后他们捍卫这种权力并将其传递给被他们保护的人,从而允许分散的三驾马车继续存在下去。下面,我们将评述越南这些变化带来的具体结果,指出他们是如何限制任何一个团体获得过多权力的,以及到目前为止为了推进经济政策的实施,他们是如何使得这些政治领导人之间达成妥协,更广泛地说,他们在中央委员会的联盟者之间达成妥协称为必要的。我们将把这一结果与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

 

  (二)执政联盟的规模和代表性

 

  作为以上描述的政治变化带来的结果,越南的主要执政联盟形成于160个成员组成的党的立法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而中国主要依赖于25个成员组成的政治局(常常甚至是人数更少的政治局常务委员会[PBSC]),他们是从中央委员会中选举出来的。在中央委员会中形成的执政联盟人数更多,并且其涵盖的偏好范围也广泛得多,尤其是包括了大量的省级领导,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越南在平等化转移支付上的开支比中国要多。许多省级领导必须在接受其他经济政策之前就平等化转移支付达成妥协。在阐述了两个国家在制度方面的差异后,我们将说明在越南公共开支决策是如何与选举中央委员会代表的党代会密切相关的。与此不同,相同的机制并没有在中国出现。

 

在越南,自1991年以来,中央委员会就具有了一种更加制度化的存在,并且在国家政策的讨论中扮演了一个更加具有决定性的角色。根据越南共产党的规章,只有选举产生的机构才拥有行政权力。因此,所有由政治局做的决定,只有在中央委员会随后定期举行的全体会议中得到其成员的批准,才能生效。在一些事例中,越南的中央委员会已经一再证明了它否决政治局在全体会议间隙所做决定的能力。最显著的例子发生在2001年,当时,中央委员会拒绝了政治局推荐黎可漂(Le Kha Phieu)继续担任党的总书记的建议。其成员选举了原国会主席农德孟(Nong Duc Manh)担任总书记。另一个著名的否决事件发生在1996年,当时,越南的中央委员会拒绝了政治局想要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建设成为越南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核心”的计划。越南的中央委员会允许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存在,但究其只发挥了表面光鲜的书记处的作用而言,实际上是削弱了它提出议案的权力。在2001年,他们投票完全解散了它。

 

  从更具制度意义的方面说,我们能从两个指标观察到越南的中央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具有更高的重要性——举行全体会议或者正规化会议的数量和直接引用中央委员会的规定的立法文件的数量。中国学者关注的是更加正规化的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将其视为自从毛时代以来不断发展的制度化的一个标志。根据党章,中国的中央委员会每年只需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相比之下,根据它的党的章程的第16条条款,越南的中央委员会必须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而实际开会的次数远远多于规定的数量。事实上,自1982年(这一年,邓小平对毛泽东之后有关党组织的新规则进行了制度化)起,越南每届党代会举行的全体会议是中国的两倍还多。

 

  衡量制度能力的第二个指标是中央委员会所做决策被赋予的权力。两个国家的政府法律都包括一个解释性序言,该序言引用了原始的党的文件,这些文件要么是对当前的法律进行了授权,要么是为当前的法律建立了基础。同样根据这个指标,由于将近四倍的引用率,越南的中央委员会看起来是越南共产党更合法的代表。

 

  关于引用和会议的原始统计数据并不是衡量这两个国家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性存在不同的唯一指标。越南领导人为了某些重要的决定重新召集中央委员会的必要性使两国之间的这些差异更加明显。譬如,当总书记杜梅于1997年其任期结束之前就退休时,他的接替者黎可漂就是在中央委员会重新召集的一次全体会议上选出的。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层会重新召集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来处理紧急情况。人们还呼吁召开特别全体会议来处理1998年和2008年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这折射出了一种在更广泛的群体之间形成共识的需求,这些群体在中央委员会内部构成了越南的获胜联盟。

 

  越南前总理武文杰曾经总结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之间的关系,认为中央委员会是立法机构之一,而政治局是实施中央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机构,很明显强调政治局并没有凌驾于中央委员会之上。武文杰的评论与不断出现的关于中央委员会有能力否决政治局提议的证据一起,加强了如下观念:在越南,中央委员会对决策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讨论场所。

 

  越南的决策机关不仅使一个比中国规模更大的执政联盟变得必要,同时在成员组成方面呈现出了更大的多样性。越南中央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来自党的机构、政府官员、国有企业、省级领导、军队、群众组织(譬如妇联和农协)、工商协会、民族团体以及研究和教育机构。虽然他们在越南的干部系统中全都属于高级别的领导,但他们都是从自己所在省份和所属行业机构中被选举出来参加全国性的党代会的。正是这样,他们代表着一个更加广泛的利益群体的集合。

 

  (三)中央委员会和总书记选举的竞争性

 

  越南选举高级政治官员的过程比中国目前的选举过程更加公开和更具竞争性,由于这个原因,两国的高层领导必须遵循影响再分配的两条不同的行动路线。首先,他们必须考虑提名他们的那些人的利益,因此,会面临一些通常被认为对非民主政体内的政治过程而言是缺失的或者至少无意义的约束。其次,更有竞争性的选举使得更加广泛的偏好能够在越南的中央委员会中得到代表。因为领导必须要迎合他们所代表的团体,而且因为他们代表的偏好的范围更加广泛,因此,制度理论预测在越南将出台更多的再分配政策。

 

  在越南和中国,存在两种选举的类型——党的领导的选举和国会或人大的选举。在这两种选举类型中,越南正式的选举问责制度更加强大,虽然中国通过实施更多“党内民主”来缩小差距的压力正在形成。

 

  越南的提名程序和投票允许引入更多的竞争机制,最终带来更大的面向选民的选举问责。举个例子,在2006年即将期满的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在第十届党代会上准备了一份包括175名委员候选人和30名候补成员的大名单。除此之外,党代会中新选出来的代表被准许从他们自己的队伍中提名候选人。总共有328名候选人被提名或毛遂自荐。在收集完提名后,审查程序对候选人进行了削减,将那些第一次被提名但超过了55岁的候选人和那些超过60岁的担任现职的人排除掉。审查的结果是产生了207个委员候选人,其中33名是由代表在第十次党代会上提名的,2名是自荐的。46名候选人被提名无需投票的候补委员。从这份名单我们可以看到,第十次党代会选出了160名委员和25名候补委员,否定的比例分别为23%54%。注意到如下一点是重要的,即将期满的中央委员会的所有提名人都当选了。

 

  越南的中央委员会近年来更加有魄力地彰显了它的权力,证明了它作为决策讨论场所的作用。这一点在2001年第九届党代会的时候凸显出来,当时,越南的中央委员会以多数表决否决了政治局关于现任总书记的提名。

 

  更激进的变化出现在2006年党的代表大会上。在反思了越共呼吁在越南的制度内实行更多民主的政治报告后,第十届党代会进行一次全体代表参加的民意测验投票。虽然结果没有对外公布,但与大会关系密切的知情人士透露,现任总书记农德孟获得900票,紧随其后的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阮明哲(Nguyen Minh Triet)获得200票。其他18名候选人至少获得一票。整个列表中的人物按等级顺序整理出来并送到中央委员会接受最终的投票。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意测验投票中获得投票数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人被分别委任为国家主席和总理,这进一步充实了越南分散的三驾马车式的领导层,这显然反映了越南代表选举团的意愿。

 

  针对职位的更多选择和竞争也给予越南中央委员会成员更大的权力去对党的领导人进行问责。此外,更多的竞争使得不同的偏好拥有更多机会在精英圈子里被人注意到。这包括群众组织和研究机构中的个人。同中国相比,关于不平等的讨论与越南中央委员会更具区域代表性有着更密切的关系。

 

  中央委员会中省级代表的增加,加上制度的重要性的增加,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越南会选择了一个如此高度重视区域再分配的财政制度。在中央委员会中地方代表投出了大约42%的投票。虽然有时他们可能在经济政策上存在分歧,但无论如何,在任何有关经济政策的获胜联盟中省级利益集团必须包含在内。省级利益集团对于预期投票的影响在越南甚至可能变得更强大。各省代表现在拥有71%的候补席位,这是一个未来领袖的考场。

 

  在越南的中央委员会中,偏好的多样性意味着更大的联盟需求,这种联盟包括差异更大的成员,他们抱定决心要互投赞成票以便在投票中获得对方默许来支持政策的变化。根据这个逻辑,我们应该看到,越南领导人会选择那些受益面更加广泛的经济政策,因为更多的个人利益必须考虑在内。

 

  在越南,公共投资高峰出现在下一届党代会之前的两年,随后呈现下降趋势。这一发现证实,越南的高层领导人为了赢得中央委员会的选票,他们惯例性地把分配公共投资作为巩固其选民的支持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越南拥有一个可识别的政治经济周期。在中国,该模式的偶然性要大得多。大多数年份都没有显著不同,只是在党代会即将召开之前,投资会下降,这表明投资决定的背后是其他动机而不是为了确保中央委员会的选票。

 

  在两个国家,选举的相对竞争程度和中央委员会的权力在其对不平等的影响上相互强化。对越南而言,将一个更加多样化的投票者联盟争取过来的需要是唯一重要的,因为中央委员会是最关键的决策机构,而选举强迫领导人将再分配开支作为一种确保建立多数联盟的方式。如果中央委员会在政治上不重要,那么,更具竞争性的选举将是毫无意义的。

 

  一旦我们深入探究,情况就变得很清楚了,越南的制度赋予一个人数更多的决策者群体以权力,并且通过垂直的监督和半竞争性的选举给党的领导设置了更多的限制。因为越南的经济政策必须考虑一个更宽广的社会面,所以他们花费了更大比重的收入在公共支出方面,这使省份和个人之间更加平衡。

 

  (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译)

 

 

(责编:Y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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