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田单干以来,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主要依靠外出打工收入和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维持小农家庭经营和农村治理。否则,农村将陷入小农破产和农村治理系统性瘫痪的困境。如果长期依靠外部资源,特别是靠农民工收入的输入来维系小农家庭经营和农村治理,农民市民化是难以实现的。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远远落后于工业化,户籍农民不减反增,从7亿增加到9亿多,因此增强农村内生性的发展动力,促进农村农民经济发展、财富增值和有效治理,同时不断帮助进城农民有偿退出村社——市民化,才是治本之策。 对于增强农村内生性的发展动力,时下存在两种主要的但决然不同的思路:一是土地私有化,农村金融外部化。即鼓励城市金融资本下乡,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主体去农民化,金融收益从农村流出,以下称“外置金融”。这样既可以促进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解决农民发展缺钱的难题,又可以解决村民退出村社、土地产权变现难的问题。这种思路以下简称“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下,配套建立村社合作金融,即农民主导的金融,利息归村社成员,以下称“内置金融”。这样也可以实现农民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促进农民家庭经济、合作经济和新集体经济发展,又有利于帮助农民市民化,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村民自治制度。这种思路以下简称为“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既有实践,对上述两种思路促进 “三农”发展的效果做相应比较。 比较一:土地金融资产化的效果之比较 农民有数十亿亩土地和水面,有数百亿亩山林和待耕地,如果这些静态的“生产要素”能够变成动态的“金融资产”,农民每年就可以动用数十万亿计的资金实现“自我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等“金融资产化”被视为促进“三农”发展的关键举措。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村金融就是建立现代农业的核心”。 如何让农民静态的“生产要素”——土地、山林、水面等转变为可流动的“金融资产”呢?农村改革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改革思路认为,只有废除产权“不清晰”的集体所有制,并给农民完全的私有产权,同时开放农村金融,特别是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甚至准许外资银行下乡等,即大力发展“外置金融”,农民的土地等产权才可以抵押贷款,从而获得数十万亿的“金融资产”。 在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山林等都是有“农转非”预期和农业服务业化预期的。推行“私有化”后,无论是“外置金融”还是“内置金融”,土地、山林等产权都可以在各种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但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和山林,无论是在国有银行、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还是外资银行,都是不可抵押贷款的,至少是不可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对此,很多人似乎没有清晰的认识。 同样为私有农地,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就可以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而广大不发达农村则不可以。这是因为“外置金融”为不发达农村的分散小农所提供的服务存在三个致命弱点:一是贷款规模小、成本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难管理;三是不发达农村农民的农地、山林等资产过于零碎、价值偏低,且短周期内升值预期几乎为零。所以,在不发达的广大农村,“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为资本下乡低价兼并弱势小农土地等提供方便,难为千千万万分散的小农土地、山林等“金融资产化”提供实际的帮助。这可以从越南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经历得到验证。 16年前,越南实施土地私有化改革,终结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其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民家庭所有,农户可以依法自主买卖、抵押、租赁、继承土地。而实际情况是,越南90%左右的农村土地是不可能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且越南农民的贷款利息高达21%以上。越南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中国农民的一半。在2008年9月的一次调研中,越南农会主席说:“越南农村改革跟中国亦步亦趋,唯独土地改革比中国走得远。”最初推行土地私有化时,人们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使农民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和发展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外置金融”机构并不接受农民土地抵押贷款。土地私有化不仅导致农村水系和道路损坏后难以恢复重建,而且还导致农村治理体系的瓦解,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稳定和治理。因此,越南不得不全面检讨土地私有化改革,重修《土地法》。 台湾地区的土地制度,在大陆学者心目中是“私有化”的。在数十年前的台湾农村,“外置金融”机构也不接受没有“农转非”预期的私有农地抵押贷款。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台湾当局出资近百亿帮助农民在农会内部建立农信部,这是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农民主导、利息归农(即“内置金融”)。农民的私有土地是在农会的农信部实现抵押贷款的。台湾一般的乡农会农信部每年给农民的贷款大约在100亿台币左右,农信部的利息收入占农会收入的85%以上,且全部归农会所有成员共同支配,这是台湾乡村自治的重要经济基础。 台湾农民的土地之所以可以在“内置金融”机构成为有效抵押,关键在于“内置金融”贴近社区,能够克服“外置金融”服务小农的三个致命弱点,特别是“内置金融”在接受农会成员的抵押土地后,比较容易在农会内部转让变现或有效经营。台湾经验的核心是分散小农的土地产权与社区“内置金融”相辅相成,这也正好是越南的不足。其实,我国农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发展村社“内置金融”,帮助农民土地产权“金融资产化”的探索已经好多年了,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只是还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 河南信阳是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实验区,实验区政府给农民颁发了多种产权证,并规定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都是可以抵押、买卖、继承的。同时政府还规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接受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作为抵押品,其目的就是想让农民的土地产权金融资产化,但是并没有银行愿意接受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产权抵押为农民提供贷款。而河北东光县的古树于合作社在其内部设立了农信部,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户承包地可以非常便捷地在合作社农信部抵押贷款。村民有1000多亩承包地加入了合作社,每年保底收益500元/亩,每亩每年可抵押贷款400元。东光县古树于合作社创立两年多来,全村85%的劳动力离开了农业,粮食增产了30%,农民人均收入增长了一倍多,合作社也盈余近百万元,村社共同体得到了巩固,党支部的领导也得到了改善。全国著名的河北石家庄周家庄公社,也有“内置金融”——农信部,每年给公社内部的生产经营组织和社员贷款3亿元左右。正如中央2009年所强调的一样,金融(内置金融)是周家庄公社农业现代化的核心。 古树于、周家庄的试验和台湾地区、越南的实践说明:农民的土地、林地等财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也无论其主体是集体还是个人,其产权能否金融资产化,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或者说,无论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山林等产权,还是集体所有制下分散小农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等产权,在村社“内置金融”组织里才是可充分变现和有效经营的产权;或者说,中国式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不仅不妨碍农民土地产权的“金融资产化”,且比越南式的土地私有产权更容易金融资产化,对农民和农村发展更有利。所以,在现阶段坚持和完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同时大力发展村社“内置金融”才是促进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晰其实是一种误解或偏见,在中国的多数村社,集体所有制的构成一般分为如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共同共有制。比如水塘、水系、风水林等,这些是不能到户的。 第二部分是按份所有制。比如一百个人一百亩田,一人一亩的所有权,增人要增地,减人则要减地,是可以做账面平衡的。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一百个人一百亩地,可以是一人承包,但要向另外九十九人交承包费。也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一人一亩,大家都去承包经营,谁都不交钱。 第三部分是按户占有制,指宅基地。一户两口人是100平米,三口人、四口人也是100平米。青年人结婚了,才能获得新的宅基地。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 第四部分是机动地,用于办工业(集体建设用地)、水利、修路等。机动地也可以承包出去,获得的收益用来支付村社成员的合作医疗费用、养老保障费、村干部工资、五保户生活费、教育费和村内建设等。机动地还有调节功能,比如人口增加,多分一份土地;人口减少,则把地收回到机动地里去(只是在账面上实现),以保证村社内部公平公正。 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不仅对内是清晰的,对外也是清晰的、排他的。因此,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妨碍村社成员土地产权的金融资产化。 最近几年,为了增强“三农”发展动力,政府在创新农村土地和金融制度方面力度很大。但主要还是在推动土地制度变相私有化的同时,寄希望于私人资本下乡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等“外置金融”。这种依靠农村外部力量主导农村、农业现代化的思路存在一定的问题。未来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格局应该是:村社“内置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和纽带,政策性银行(如农业发展银行)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作为抵押,批发贷款给村社“内置金融”组织,村社“内置金融”组织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将贷款零售给小农。与此同时,村社“内置金融”组织代理政策性银行吸收各家的存款和保险业务,也可以代理政府发放养老金、各种农业补贴等,并获得一定的代理费。 比较二:便利农民退出村社集体的效果之比较 现代化的就是减少农民的过程,但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村民有偿退出村社集体比较困难,地权难以变现。对此,当前占主导地位的主张是通过废除或虚化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变相实行土地“私有化”和承包权物权化。如此一来,农民承包的土地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便于农民将土地、宅基地等产权变现,继而退出村社。然而,类似的理论在越南实践了16年,结果证明这在绝大多数农村,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农村是不可行的。 假如通过所有权有收租权的方式来完善集体所有制和巩固集体经济,在村社内部建立“内置资金”,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农民不仅可以有偿退出30年的承包权,也可以有偿退出集体成员的份额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等。假设古树于村某农民承包土地10亩并计划离开村社20年,通过“内置资金”的方式,该农民可将承包地抵押20年,每亩每年抵押400元,20年后这10亩地的收入就是8万元。如果有村民想永久退出集体,可将成员权(土地份额所有权)退给村社集体,从而得到相应补偿的。补偿金可按集体成员事前约定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于集体经济积累和“内置金融”土地金融专户。在河北石家庄的周家庄公社,社员退出公社就是有偿的。 从实践来看,完善集体所有制,巩固村社集体经济,并建立起村社“内置金融”的“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村民“自由”退出村社集体是不难实现的,至少要比“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行得多。贵州湄潭县是我国“承包30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的发源地。这项政策已经实行了28年,出现了“30%人是村民(农民),但没有一分土地,需要给地主交租;30%人不是村民(已经成为市民),但占有30%多的土地,成为吃租的地主”的现状,这样的现状不仅严重阻碍了湄潭农村、农业发展(包括在灾害面前无能为力),且造成了更多的贫困农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正式因为“变相私有化+外置金融”,如果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内置金融”,村社农民有了“退出机制”,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比较三:土地等生产要素利用效率之比较 “人尽其才、地尽其力”,既是农村发展之关键,也是评价农村发展的标准。农村改革30年来,土地过于零碎化一直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障碍,“地坑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不仅人难尽其才,地也难尽其力。无论是越南的土地私有化实践,还是中国小岗村的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实践,都不能解决这个难题。而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的大寨、周家庄公社等数千个村庄的实践,不仅解决了土地过于零碎和经营效率低的难题,也将90%的村内劳动力从农地上解放出来从事非农就业,劳动力收益获得了数倍增长。分田单干后的古树于村依然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此基础上重建合作社及其“内置金融”,也能解决土地经营效率低和劳动力回报低的难题——最会种地的人种尽量多的地,更多的人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获得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报酬,且并不减少份额土地承包经营之所得。 此外,在村庄土地集中整理和统一规划利用方面,“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也比“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也更为有效,周家庄公社或古树于等村庄恰好证明了这一点。“集合化+内置金融”在建设新农村方面,比依靠“政府主导+资本下乡”整合农村的做法更和谐。 比较四:改善农村治理的效果之比较 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建立在“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上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支撑村民自治的产权,村民自治权是保护村民集体所有制的治权。 农村改革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占据主导地位,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逐步被虚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被淡化,村庄共同体也逐步被瓦解,导致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由于逐步失去了共同体产权,失去了经济基础,从而变得名存实亡。村社公共水系不断损毁、贫富分化日益严重、治安状况不断恶化、生态环境日趋脆弱、道理伦理和社区文化逐渐崩溃,总之农村治理越来越失效。最极端的就是“改革典范”——小岗村沈浩同志的案例。虽然沈浩同志鞠躬尽瘁,但没有找到正确的办法。凭安徽省财政厅的扶持力度和沈浩同志的领导能力,假如沈浩同志带领小岗村人从合作社做起,从村社“内置金融”做起,两届之后的小岗村可能比南街村、华西村、大寨村、周家庄公社稍有不足,但至少可以达到古树于村的水平。集体经济将会从中得到较大发展了,村庄共同体会获得根本性的巩固,村民自治能力和党支部领导也会获得较大改善。 大寨、华西、南街、周家庄等数千个村社的领导人变得越来越强,村社内的人才越来越多,甚至郝堂、古树于等村社的领导人也将由弱变强。事实证明,走“集合化+内置金融”道路,村社就会“强人”辈出。反观小岗村的案例,沈浩同志是英雄,当然是“强人”(何况还有省财政做后盾),但是他累死在了小岗村。小岗村村民不得不又一次盖“红手印”请求上面再派第二个沈浩来领导他们。“小岗村道路”不仅留不住村社内部的人才,外派的英雄也难有作为。沈浩同志被累死的悲剧,其实是“小岗村道路”的悲剧。 结语: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这是完全脱离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实际和意识形态化的改革思路。不仅对“三农”发展没有积极作用,而且有很大的破坏性,比如: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解体、农民组织和农村自治瘫痪、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倒退、加速小农破产、加剧农村两级分化、黑恶势力上升、危及粮食安全等等。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他还在1992年强调:“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并说:“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思想的时候,李先念同志说他都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薄一波2005年5月27日在《薄一波给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信》中说:“北京的韩村河村、江苏的华西村、浙江的航民村、河南的刘庄和南街村等等,它们在遵循邓小平同志的‘两个飞跃’思想前进的过程中,从各自的具体实际出发所创造和积累的经验,很值得重视& #8943;& #8943;这些事实都证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飞跃’思想是完全正确的。” 如今研究“三农”问题的学者专家和政策制定者们应当放下意识形态之争,回到农村去、回到村社去、回到土地上去,同农民和基层干部一起生活、一起实践、一起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土地集体所有制+村社内置金融=农村大发展和有效治理”。否则,学者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可能会将我国农村引入或推向歧途,导致改革的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