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期中国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公民政治参与、权利救济的一种手段。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激化与平息的整个过程中,群体信息传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传播流程大致经历“议论纷纷”的群体意识唤醒、“流言四起”的群体意识形成和“谣言惑众”的暴力行为发生三个阶段;在此期间,诸如暴力、权贵、女性等元素成为最能刺激群体、引起群众共鸣并激励民众参与的“信息节点”,严重影响着事件的发展进程。群体心理的接受机制则表现为以正义感、成就感、自我替代为特征的主动参与动机,以成见与刻板印象为特征的群体意识心像和以焦虑、愤懑、激昂递进的情绪激化过程。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群体心理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国内多袭用公安机关的规定,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激化与平息的整个过程中,群体信息传播即信息的传递与接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息是参与群体行为的神经,它感染、激化、控制他们的情绪,激发他们的动机,并建构群体意识、群体规范,引导、决定群体行为的规模、走向。分析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信息传播流程、心理接受机制,对于提升政府行政能力、有效控制事态、实现合理的信息管治,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流程
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是指拥有某些规则或标准的一类人的组合,它存在这样的特征:(1)多是自发组成、自然形成;(2)有一定的群体规范,但不严格,约束性不强;(3)结构松散,无严密的权威分层体系;(4)目标指向性明确,存在主题共同性,往往以“我们”作为群体的象征,具有某种共同的目的、利益、关注点、兴趣等。换言之,在聚集群体向“事件群体”发展的过程中,达成群体共识、形成群体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促使一群乌合之众走向具有共同归属、情绪、目标、规范等的“组织化群体”。这中间,群体信息传播具有重要的“合成”作用。
在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中,信息传播可以存在三个发展阶段:(1)社会大众的关注焦点集中于对突发性案件本身的议论,口口相传,此为群体意识唤醒“议论纷纷”阶段;(2)社会大众出现对事件之外相关关系的联想,开始聚集现场,出现了演讲等舆论动员的信息传播方式,情绪转为激愤,此为群体意识形成的“流言四起”阶段;(3)社会大众关注重点由对事件本身真相的追究转移、集中到权力体系与当局,情绪激化,冲动、暴力行为发生,此为“谣言惑众”阶段。
(一)“议论纷纷”的意识唤醒阶段
突发案件发生时,现场群众是偶然“碰见”,为自发的、或然的麇集。由于此类案件多为相当惨烈或者强弱势力分明,大多数旁观者本能地会出现对受害者的同情、对加害者的义愤等“常态反应”,相互间交流、询问、议论,信息传播进入轨道。这个过程可长可短,决定于案件的严重程度、关键信源出现的早晚和可信度、民众积怨的深浅及对相关权力部门的信任度。尤其是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和加害者的态度,往往成为案件升级的催化剂。大致说来,在意识唤醒时期,群体信息传播呈现下面这样几个特征。
1、“观众”是信息传播的主体。参与群体是偶然“撞见”案件的发生,自然表现为“看客”心态,其关注焦点集中于对案件的描述、介绍,偶或有评论,但是,因与受害方无直接的关联,其亲历者身份有助于提高信息传播的可信度,这也增加了信息传播者为加强说服力而选择、复制、加工信息的可能性。
2、口口相传为主要方式。因是偶然群集,互相打探真相,因此信息传播多为单向传播;由于是临时经历,心理储备不足,信息的分析、综合、处理、取舍等认知、思维过程呈现明显的短促性、随机性,信息是瞬间的,容易丢失。
3、具有较强可信度。由于是亲见亲闻,且在现场发布,其真实性较能得到认同,有较强说服力,形成“案件一事件”的基本信息,可能成为衡量以后各种信息的标准。
4、信息容易失真。由于主要是随机传播,观众为突出“主题信息”,可能随意加工、处置各种“条件信息”,在回顾、记忆、推理与判断各个环节中,故意放大有利信息、遮蔽不利信息,以达到传播者自我内心的平衡。这种人为的筛选、调节使得信息易于出现不自觉的走形,而且往往趋向拔高案件悲惨程度、加害方的恶意言行,使案件性质“自动升级”。
(二)“流言四起”的意识形成阶段
这是由于信息传播而聚集群众、群体意识形成与定型的阶段。在这一时期,核心信息形成,信息领袖控制信息源,在口头、文字等多种方式传播下,个体群众相互认知、相互吸引、相互作用,达成群体共识、群体意识,形成同质性的关系网络。流言是这一阶段信息传播的主要形式。
所谓流言,是传言的升级版,是指一种信源不明、无法确认的消息或言论,多为口头的、非正式的、非官方的传播…。流言是传言的一种,流言与传言的不同在于它们所传播信息真实性的不同:传言中的信息可能是正确或不正确的,有依据或无依据的,流言则是指基本不正确、无依据的信息。
心理学研究发现,每个人的智力在客观上存在差异,感受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判断力自然也有不同,但是,人都有一种“合理化”想象的心理倾向,这就是“虚构联想”。由于人的主观意识、个人愿景、情绪和能力的不同,人们在接受、理解、传播信息时,无意有意间都会对外来信息进行编辑、加工,修补漏洞,以求自圆其说,因此,信息的曲解、失真也就不可避免。而且,人们越关注某事,越感到新奇,就越容易产生兴趣,越迫切希望及早得知事实真相。这种兴趣偏好与能力缺陷之间的差距,就会促成人们乐于轻信、偏信“小道消息”。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G.奥尔波特认为,流言一般发生在和人们有重大关系的问题上,其发生与流传决定于三个条件:(1)在缺乏可靠信息的情况下,最容易产生传播流言;(2)在不安和忧虑的情况下,会促使流言的产生和传播;(3)在社会处于危机状态下,如战争、地震、灾荒时,人们容易产生恐怖感和紧张感,流言容易传播。根据动机的不同,G.奥尔波特认为,流言可分为不满性流言、不安性流言、恐怖性流言、愿望性流言和好奇性流言五种类型。关于流言传播过程,G.奥尔波特认为具有三个特点:(1)磨尖,即传播者对传给他的信息断章取义,只选取其中一部分信息进行加工,会遗漏许多具体细节,流失很多信息,同时把接收的信息重新编排,使故事简明、概括,利于表达;(2)强调化,细节部分脱落,只留下中心主题,只重视与主题近似的或者不同的但极为显著的特征,以引起听者的注意;(3)同化,接受者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习惯、信念、态度、兴趣、需要、情绪等主观因素对流言内容与细节再加工,对流言的某些空白与不合理部分加以逻辑的完善、补充,使之更符合自己的人格特点,以提高流言的可信性,然后再传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以讹传讹”、“越传越走样”。
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节点
上述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的传言—流言—谣言三个阶段流程,只是作者为分析方便所做的一个假定,实际上在各个阶段,三种方式都存在,只是表现程度有所不同。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最能刺激群体、引起群体共鸣并激励民众参与的关键信息,笔者称之为“信息节点”,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着决定性价值,影响着事件的发展过程。这些消息大致可以分为下述三类。
(一)暴力
暴力,是指案件发生时加害方对受害方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行为暴力”),或者是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使受害方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的“语言暴力”。暴力是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显现,有着强烈的血腥、欺压的符号象征意义,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命与人身遭受重大伤害甚至牺牲生命时,更能极大地刺激围观者的同情心理,激起强烈的心理反弹。
在日常体验中,人们常有同情弱者、扶助贫困的“英雄心态”,这也构成围观群众的“心理共识”。而在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案件中,双方往往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异。弱势群体牺 牲者的角色能够得到围观民众的心理呼应,“为人出头”、“打抱不平”的道义意识,激发出“同仇敌忾”的群体气氛,如果当事方再以强硬的态度、暴力的语言表达对受害方的轻视,蔑视和无视时,就会激怒民众,形成群体性事件,比如“万州事件”就是典型实例。2004年10月18日下午,重庆市万州区的搬运工余某与后行的曾姓妇女发生口角,曾某的丈夫胡某冲上前殴打余某,并自称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花钱可以摆平,激起公愤,造成数百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接着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处理表达不满,发生砸烧警车的行为,数千群众聚集、冲击区政府大楼。
(二)权贵
权贵,是指案件发生时的加害方,即涉案的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官员)和拥有财富的富贵阶层(富人)。
在现代社会,政府是一个广义的政治权力(政治系统)代称,实际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共同体,即属于民族、国家认同的范畴的民族、国家;二是体制,指在这个国家范围存在的政治规范、意识形态及国家统治结构与形态,主要包括权力执行部门(政府)及支撑政府体制的政治制度;三是当局,就是公众日常面对的官员和基层政府机关,这是民众感知的权威角色的最主要的承担者,就是日常所说的国家干部,当然也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的管理者。
民众对于政治共同体与体制的感觉是虚幻而疏远的,但官员的日常作为却是民众切切实实的权力感知。处于现代化中的国家,民众既不像传统社会那样与政治权力绝对分离,畏惧官员,也不像现代社会那样可以直面监督、批评、选择官员,而是有所接触,是怀疑式的畏惧、恐惧式的服从和悲观式的想象,单个成员对体制与官员大都采取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的消极态度,但集合起来的匿名群体则会发出不平的呼吼。在我国现行社会,民间对官员、权贵的主体印象不是敬重、尊崇、信仰,更多是批判性的,是一种被迫性的服从,这种不可靠的控制关系在群体行为中很容易被撕裂。这时候,光鲜衣着、豪华轿车等权贵身份象征物就成为民众的“眼中钉”,尤其是一些权贵习惯性的、炫耀性的暴力言语对群众性突发事件来说更是火上浇油或者直接成为点燃烈火的引线。
(三)女性
女性,是指受害方。女性的阴柔、弱者、应该得到保护是民众刻板性印象之一,保护、扶助女性是男性形象的组成部分,易于激发民众的道义感、责任感和成就感;而且对于女性的伤害能够增强民众想象的空间,在传言、流言与谣言传布的过程中,关于女性伤害案件的离奇细节,对于渲染、激化情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现实中,权贵利用权力、地位、金钱对异性的侵害是社会热门话题之一,也是市井乐道的传闻,玩弄、欺凌、侵暴女性,成为权贵肆意妄为、无法无天恶性形象的特征之一,因此关于女性的伤害案件一直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导火索之一。如2007年1月17日的四川大竹事件,就是因“16岁少女被轮奸致死”传言而起。当时该县莱仕德酒店一16岁的杨姓女服务员突然死亡,其父母在10余日后才在殡仪馆看到女儿遭到严重摧残的遗体,遂怀疑为侵害致死。民众聚集鸣冤,传言是省里的3名高官强求杨陪酒,而后对其轮奸并进行野蛮摧残而死,警方却欲以杨系醉酒而死结案。17日近万名聚集群众情绪失控,围攻、焚烧酒店。后证实该女为酒店3名男服务员奸杀。
这一“元素”在瓮安事件中也得到了体现。初二女生李树芬非正常死亡,3位当事人都证实李系自杀,其家属开始亦无异议,但随后该事件在县城出现更多的传言,纷传李女为当事人奸杀,并言之凿凿地“找到”出事现场、李女的内衣及精斑,而3位当事人身份则被“证实”为高官亲属,更有省厅官员指示临检警察摆平的现场电话等“关键证据”,使得一度安稳的事态出现逆转,直致发生“六二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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