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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
时间:2015-07-29 来源:《文化纵横》2015年第四期 作者:强世功 被查看:

 

[编者按]四中全会明确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问题。但从理论上看,由于受西方法治模式的深刻影响,决定依然没有解决党大还是法大这一难题。它包括:如何看待全国人大与党中央的关系?如何看待宪法与党章的关系?如何看待法律制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间的关系?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要求我们不仅从中国几十年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出发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道路,而且也要求我们从现代法治理论的高度说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来源,从而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法理学上奠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2014年下半年,修远基金会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共同展开课题研究,试图从现代法理学、中国特色党国宪政体制、党章与宪法的辩证关系等三个方面,从理论上回答上述重大问题。本研究的目标,是从理论上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新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依宪治国的主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法治中国纳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中。在此基础上,作为三中全会的姊妹篇,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

 

《决定》的核心议题是理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关系。《决定》虽然以过去三十多年法治建设经验为基础,试图克服法治实践中的基本困难,但是《决定》在理论上依旧没有彻底解决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中国法治的基本难题,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缺乏充分、完整、系统的理论表述。因此,要真正落实《决定》内容,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就需要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驱散话语迷雾,构建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理论。

 

本文以《决定》的内容为出发点,在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多元主义法治观,并以此来建构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即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政党法治国,区别于西方大陆法传统中的立法法治国、普通法传统中的司法法治国或当代法治发展出现的行政法治国等不同法治模式。而在政党法治国的建构中,核心在于处理好党章和宪法、党规和国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并在党国宪政体制的制度框架中对这一党法关系问题加以回答。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一)国家法中心主义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影响

 

晚清以来,中国法治进程一直受到西方法治模式的极大影响。更宽泛地说,世界各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几乎无一不以西方法治模式作为最权威的参照系。该模式以形式法治为特征,以国家法中心主义为基本立场,将法限定为国家法,强调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有专业化的司法机构实施法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的治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责编:Beat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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