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财富基金给国际金融监管带来了棘手新问题。对于东道国的许多人而言,一种担忧是某些主权财富基金可能被或明或暗的政治目的所利用,这给全球货币治理带来了挑战:保持资本市场开放性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个别东道国在国家安全上的合理担忧,二者之间存在着“大权衡”。对于所有相关方而言,能否达成某种稳定的、可接受的平衡?从单独以及共同的角度看,接受国已经开始直接应对监管挑战。然而,到目前为止,所取得的成绩微乎其微,未能显著地扭转金融保护主义。对近来的一些提议所作的考察表明,对于大权衡没有什么万能的解决方案。但是,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就三个关键议题——定义、危机评估和争端解决——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争议的潜在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基于其在国际投资问题上的丰富经验,经合组织或许是进行这种协商最合乎逻辑的场所。
面对主权财富基金所引起的日益突出的潜在威胁,各国政府做何反应呢?目前为止的反应还是比较温和的,但是这种反应正在加强。不管是从个体还是集体来看,东道国正在直接处理这种监管挑战。“大权衡”是争论的焦点。对国家安全的合理关注是否可以在不挑起金融保护主义浪潮前提下得到尊重? 反 应
个体方法 直到本世纪之初,新金融保护主义的威胁视乎微乎其微。确实,如果任何事情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那么对海外投资的流入将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金融自由化是发达经济体——经合组织30个成员国——的游戏名词,同时也包括东亚和拉美的新兴经济体。从对外直接投资(FDI)以及在股票和债券方面的证劵投资来看,资本管制正在逐渐淡出。 这种趋势清楚地显示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TAD)提供的数据中,贸发会议每年都会对各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的监管政策进行报告。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政策变化绝大部分都是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直到2000年,贸发会议对当年150个国家的政策变化的监测显示,只有三个国家进行限制而不是放任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入,仅占总数的2%。经合组织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投资限制的一份详尽分析证实,“经合组织成员国整体上对FDI流入持非常开放的态度。”[i] 由于东道国变得越来越谨慎,最近几年这种趋势得到了显著扭转。变化的催化剂是外国公司(通常是国家所有或国家控制的)对东道国关键经济部门的一系列高调收购。最著名的两起案例发生在美国,第一起是2005年中国国家控股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CNOOC)试图收购美国石油生产公司优尼科。第二起是1年之后,迪拜政府拥有的迪拜环球港务集团竞标收购总部设在英国的P&O 公司,该公司早已在美国多个港口并经营多年,包括纽约港和新泽西港。在它们还没有激起对FDI进行政治干预的恐慌之前,两项投标都以撤标告终。主权财富基金的突然出现更是火上浇油。在2005年至2006年间,联合国贸发会议记录的各国的新政策行动显示,限制政策而非放任政策的比例已经上升到年度总数的20%。 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都有禁止或阻挡外国投资进入国防部门或者对本国安全视为至关重要的部门的法律。最新消息是各国政府正在紧锣密鼓地收紧规则或者将限制范围扩大到更多的部门,比如“关键基础设施部门”——能源或者某些特定技术部门。自2005年以来,至少11个主要国家接收了全世界FDI的五分之二,他们已经批准或开始认真考虑建立扩大政府监管或者直接制定限制特定类型外来投资的法律。[ii] 这类措施大多数是基于对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战略性”产业的判断。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来保护“公共秩序”和“经济安全”;其他一些国家也建立了新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如果投资价值达到某一门槛或者会导致对控股企业进行收购,这类程序就将被强制执行。十年之前明显的自由化趋势如今已经遭到逆转。最近一项研究提到:“防止对外直接投资的保护主义政策趋势确实正在蔓延。”[iii] 作为中海油和迪拜环球港务集团案例的直接结果,美国国会在2007年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主要目的在于更新过去的立法,特别是1977年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这部法案多年来一直被国家各种安全相关的行政部门使用,其中包括贸易和投资。从形式上看,《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是基于1950《国防生产法》的补充法案——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而制定的,这部法案给予了行政部门阻止可能危及到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收购行为的具体权利。这部法律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建立了法定依据,该机构是由财政部在1975年创立的一个跨机构部门,以监测和审查外来投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INSA)同时要求加强对国有实体进行收购的详尽调查,授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高级官员介入,并向国会提交必要的附加报告。 与美国一样,G7集团所有成员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和日本等都更新了立法,经合组织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早在2005年12月,法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令规定外国投资在影响“国防利益”的11个部门进行投资时要获得事先批准。2007年8月,日本修订了引进投资的条例,用日本经产省的话来说,要应对“日本周边安全环境的变化和国际投资活动的趋势”。2007年11月,加拿大政府颁发了对基于《加拿大投资法》的外国企业投资本国国有企业规则的解释。2008年2月,澳大利亚阐述了六项原则以加强和管理审查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以及其他政府相关投资,由该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进行管理。2008年4月,德国通过立法授权决策层预先审查选定的外国投资,特别是来自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者。这部法律主要由默克尔总理积极推动,她曾就主权财富基金出于“政治或其他动机”而非经济利益驱动表示过担忧。4个月后,默克尔内阁甚至批准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禁止被视为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威胁的收购。 任何东道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简单地宣称其为主权财富基金的禁区。决策者们都理解主权财富基金带来的好处;没有人愿意杀鸡取卵。但是在一个不安全的世界,政府必须维持符合战略考虑的政策。也没人希望让国家陷入手无寸铁的境地。因此,当局要尝试承担的责任是协调“大权衡”——在投资的开放性和确保国家安全之间寻求新的平衡,即使在强化保护后者的情况下也会维护前者的利益。 问题在于就具体如何操作还没有达成共识。正如美国审计署最近一份报告强调的,每个国家的手段高度多样化。[iv] 在构造“经济安全”和识别“战略性”产业上没有一致的看法。这些管理审查过程的原则和标准通常是含糊不清的,给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留下很大空间。一致性的缺乏给整个国际社会带来了两种严重的风险。一是政府在谨慎的利益前提下,可能过于谨慎导致无心犯错,在限制方面超过了必要水平;二是在全球经济危机下,决策者可能投机取巧,利用国家安全为借口随意地采取保护主义。不协调的个体行为会产生高度异质性标准地增殖,削弱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它们也可能导致关闭投资机会的集体倾向。
集体方法 问题已经很好理解。即使在单独行动来保护各自的利益时,一些领先的东道国也开发出集体的方法来堵住保护主义政策的趋势。关键举措于2007年6月在德国海利根达姆举行的八国首脑峰会(G7加俄罗斯)上提出。G8领导人宣称,对于主权财富基金的任何限制都将最小化且只适用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相关的一些极其有限的部门。[v] 这些国家的政府提出“同经合组织以及其他论坛合作”,并就新兴权力掮客带来的监管挑战“达成广泛的一致”。4个月后,由于美国和法国的强大压力,G7国的财长和央行主席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就这一问题采取措施。[vi]目的在于找出所有参与各方适用的“最佳做法”,希望防止市场上的误解或不信任。该进程分别由经合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自牵线、并头运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制定指导主权财富基金行为的原则,经合组织将焦点集中于接受国一方。 两个组织就这一任务迅速采取行动,但成效并不显著。IMF早于2007年举行了一系列名为“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工作组”的会议,汇集了20多个基金的管理人员,其中包括“十二强”的人员。讨论的重点是主权财富基金的结构以及它们管理投资的方法,特别侧重于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标准。不到一年的时间,紧接着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会议上,达成了主权财富基金治理的24项一般原则——“自愿行为守则”,意在减轻东道国对未来投资可能出于政治动机的担忧。2008年10月,所谓的“圣地亚哥原则”正式提交给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度会议合办的一次部长级会议上。[vii]达成协议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些政府自有基金在被点名后对这种方式后表达了相当的不满。他们认为没有做出任何引起怀疑的事情,为什么他们现在要遭受这种干扰?具有代表性的是科威特投资管理局(KIA)的董事总经理在2008年2月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所说的话。“KIA已经运营了55年,”他指出,“从没有做出任何政治决定,我们一直恪守底线。”有时候,言语除了外交什么都不是。拟议的行为守则一点也“不公平”,新近成立的中国投资公司执行副总裁在2008年3月这样抱怨:“我们不需要外人来告诉我们,我们是如何采取行动的。” 一些基金经理表示他们同意参加国际工作组讨论仅仅是因为害怕美国强烈的政治不满以及其他一些接受国的拒绝。[viii] 为了软化阻力,美国财政部试图劝服阿布扎比和新加坡这两个最大的财富基金持有者在2008年3月同美国发布一份联合声明正式否认“地缘政治目标”。就其本身而言,华盛顿认为接受国“不应树立保护主义壁垒”,而且应“确保可预测的投资框架”。阿布扎比和新加坡同时就最大化披露投资活动和加强内部控制,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做出承诺。很显然,这一想法意在为那些更不愿意的国家树立榜样。美国官员私下明确表示他们希望这项交易能够为国际货币基金的努力提供模式。 尽管从先例上看,谈判困难重重。即使是有圣地亚哥原则协议,能带来多大好处仍然存在很大的怀疑空间。因为这些行为完全是自愿的,东道国如何才能确定它实际上得到尊重?乐观主义者声称主权财富基金会发现,出于声誉原因遵守规则符合它们的利益。它们会通过维护名声来减少被投资国的紧张局势。如美国财政部副助理部长罗伯特·杜纳(Robert Dohner)所指出的:“自愿行为的优势在于通过签署最佳做法,这些基金可以将它们自己区分为全球市场上积极的参与者。”[ix]悲观主义者反驳说在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上,这如同依靠于一只芦苇。圣地亚哥原则对于满足东道国面对监管的挑战来说是必须的,但这还远远不够。 不管如何,八国集团的海利根达姆宣言清楚地表明,即使主权财富基金承诺新的行为准则,出于安全相关的限制,在接受国会出现一些例外情况——这是潜在的非常广泛的漏洞。这就是为什么经合组织被要求成为双线并营的领导者来为东道国的最佳实践发展一个单独的行为规范。正如国际货币基金指出的,主权财富基金有理由认为“它们不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面对变化的环境它们不得不谨慎经营,代价巨大。”[x]一些国家如新加坡从一开始就明确预期的回报来换取自己的顺从。它们认为,如果它们被期望主动自愿的限制自身的行为,它们也有权利期望东道国这样做。母鹅(下金蛋的母鹅)所爱也应该是公鹅所爱。 不幸的是,经合组织这一方面的成就还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就令人印象深刻。总部位于巴黎的“富国俱乐部”视乎是一个合理的场所,因其在接受国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其成员国吸引了大量的主权财富基金。此外,该组织的投资委员会已经处于一个名为“自由投资、国家安全以及‘战略性产业’”的重大项目之中,该项目早于2006年5月开始启动,可以轻松地接纳接受国对待主权财富基金政策的新看法。但是经过不到半年的审议,2008年4月该投资委员会做了一个简短的中期报告,只是对现状进行了认可。[xi] 报告的最终部分于2008年10月被经合组织采纳,但是一点实质内容也没有增加。 经合组织为其成员保留了一系列的“投资工具”,其中最重要的是可追溯到1961年组织建立时的“资本流通自由化准则”,该准则旨在为指导接受国的行为制定基本准则。通过多年修订和补充,这些原则要求接受国“公平”对待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政府实体。它们还提供对现行政策的“同行审查”,即成员国的面对面讨论进程,经合组织官员认为其合理有效地推动了对标准规范的遵从。根据经合组织的报告,该组织的工具足以应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挑战。现在新的法律法规是必须的。现有原则已经为成员国提供了“所需的指导”,应该比较容易扩展到经合组织之外的“依附国家”。经合组织秘书长葛利亚(Angel Gurria)说道:“我们现在发现我们无须实施过多的原创做法,多年来我们已经有一大堆被批准的准则和实践,如果今天这些准则和实践得到应用,那么完全可以出现投资的理想环境。”[xii] 实际上,经合组织的反应似乎令人惊讶地自满。根据其投资工具,接受国在认为有必要保护国家安全时就一直有权利采取行动。[xiii] 但是既然从来没有对关键性词语“公共秩序”和“基本安全利益”做出过明确定义,东道国政府就可在其上任意地附加任何定义。报告能做的仅仅是敦促各国在使用国家安全例外是“保持节制”。该漏洞不应成为它们逃避承诺开放投资政策的一般性免责条款。[xiv] 但是为什么我们会相信政府会留意到这种具有激励性的策略? 在原则上, 偏离“公平对待”原则会使政府遭到经合组织同行审查程序的责难。不过在实践中,该组织的审查程序没有扩展到国家安全例外上去。没有关于以国家国防安全为名进行限制的挑战的条款,成员国甚至在事后都不能进行质疑。主权财富基金的可能伤害带来的恐惧日益增长,从现状来看,不足以减缓保护主义政策的趋势。 总之,监管面临的挑战仍然悬而未决。政府尚未找到有效解决“大权衡”的方法。
海市蜃楼
不足为奇,鉴于这个问题的紧迫性,大量的改革思路逐渐从各种渠道浮出水面。但是很少能够获得任何实际政治条件的支持。大部分像沙漠中的海市蜃楼,仅仅迷人,走近之后却什么都没了。 例如,有一种思路是建立一个全新的全球性组织——世界投资机构(WIO),作为主权财富基金的最终监管机构。用《经济学人》的话讲,世界投资机构的目的在于“制定基本的规则,更好地追踪这些基金在世界各地的庞大而复杂的现金流”。[xv] 这种路径具有明显的吸引力。我们早已在国家层面上接受了监管金融市场的需要。为什么不在全球市场上也这样做?在主权财富基金的世界里,决策者对任何超国家机构授权多少是相当明了的。认为持有数十亿美元基金的政府会轻易接受国际官僚机构发号施令,这样的观点真的可信么? 一种代替成立新组织的类似思路是将问题指派给一个业已存在的全球性机构,以此希望能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多边解决办法。一些观察家强调世贸组织最有可能扮演这一角色。正如一份资料所言:“国家和主权财富基金之间在进行一场讨价还价的斗争,分别想获得安全和自由的资本,资本输入国关注主权财富基金的目标及其行动,世贸组织正是达成这一交易的天然场所。”[xvi]世贸组织的多边谈判可以减少个别国家单方面不合作行动带来的风险。此外,世贸组织已经有两个商议的法律先例——《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这两个协议可追溯到1995年,都涉及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某些选定形式。但是,这种路径看上去很可信,却仍存在问题。大家都熟悉历时长久的多哈回合贸易谈判,该谈判异常繁琐,似乎最终以失败告终,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权持怀疑态度。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全球性方法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在最普通的事务上达成协议:一套模糊程度不比我们现在差的一般性原则,达成更有价值的机会微乎其微。 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何不直接求助于国际国币基金组织?迈克尔·博多(Michael Bordo)和哈罗德·詹姆斯(Harold James)这两位知名经济史学家建议回溯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维护金融稳定机构的理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直试图在管理全球储备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这意味着平衡国际收支的功能由于作为恢复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替代性来源而大大减弱。在如今全球大规模失衡的情况下,相比之下,这也许意味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该在对储备盈余的投资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从而减少政治动机的可能风险。这样,持有基金的政府便会成为被动的投资者,积极管理对外控股的活动将委托给国际国币基金组织,它就可以在维护全球稳定方面重塑领导地位。用博多和詹姆斯的话来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以强有力的立场来防范投机者。其稳定行动将最终有利于世界经济以及储备资产所有者的利益。”[xvii] 但是这种路径是否令人信服?我们真能想象持有基金国家自愿将大部分国家财产的控制权交给一群即便是训练有素的国际公务员手中?该方案忽视了众所周知的各国政府的政治敏感度。 尤其对埃文·贝赫提出的类似观点也应持反对态度。他也鼓励基金所有国的政府成为被动投资者,当然并不是由国际国币基金组织进行调节。[xviii]在保持盈利的情况下,主权财富基金会将其所有的资金都注入到消除任何直接影响和控制的市场中去。这种方式需要为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创造一个“全球基金”,由参与到全球金融体系中的所有国家的投资指标组成。另一个方案是说服基金经理将其投资仅限于已经存在的一些投资指标工具上,如标准普尔500指数,道琼斯指数等等。无论采取哪种方案,甚至出现地缘政治动机将消除的论调,都会使东道国放心。另一份资料认为:“将主权财富基金的活动导入更广泛的多元国家基金中,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收益,同时减少了某些国家采取‘选择最佳投资’战略带来的风险。”[xix] 这种前景同样很难想象。基金所有国的政府必然会对这种强烈抵制这种约束其主权自由裁量权的做法。为了使这种方案更加有效,最大的东道国必须统一行动,联合关闭除被动投资之外的市场。否则的话,主权财富基金可以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来获取更主动的投资。重点接受国的成功集体做法似乎并不合理。 经济学家亚当·波森(Adam Posen)提出的最后一种思路主要集中于是谁投资而非集中于引起某项具体的投资或不投资的动机。[xx]如今,在大多数东道国,审查过程集中转向个体投资的性质。这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吗?这关系到产业或者部门的战略性吗?这会造成影响和真正控制吗?对波森来说,这些问题本质上过于主观,不可能给出明确的回答——这是“一种徒劳的追求”。他进一步提到,最好的选择方式是询问投资来源:一种“基于投资者基础的制度”。他强调并不是“基于投资目标的制度”。主权财富基金的所有者是一个友好国家吗?是同盟国?还是民主国?按照这种方法,根本不需要针对个别投资的审查程序。 但是,东道国是否真愿意进行这类令人反感的划分?如果个别投资遭到拒绝,很可能激起外交纠纷。假如将中国和俄罗斯列为不受欢迎国家,不难想象给国家打上标签会导致两国关系会发生多么严重的破裂,由此带来的代价远远超出东道国的预期。
适当提案
简而言之,没有万能的解决方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状况不能改变。如古老格言所言,至善者,善之敌。如果我们不那么雄心勃勃,在期望的方向上改进监管政策的余地大大存在。目标是尽可能地减小由于东道国过分或者任意地限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三个关键问题 在笔者看来,最现实的就是东道国之间应直接针对“大权衡”这一核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每个国家都有各种各样的含糊和不确定性方法。基于已经实行的“自由投资(FOI)”项目,这一实践最佳场所似乎是经合组织。谈判集中在三个方面:(1)定义;(2)风险评估;(3)争端解决。在这三个问题上取得进展将会减少无谓争吵的范围。 1.定义。首先,必须在诸如“公共秩序”和“经济安全”这样的术语含义上达成一致。什么是“战略性”产业?我们所说的“基本”国防利益究竟是什么?不论是个别国家的立法还是经合组织的投资工具,在这些问题上缺乏共识,本身就是众口难调。对这些术语解释得越清楚,被视为危险的“政治性”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危害就越小。 2. 风险评估。其次,在制定风险评估标准上要付出同样认真的努力,以用来为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筛选特定的投资。目前为止,大多数东道国的程序都是绝对不透明的。在进行决策或者如何衡量和评价方面很少有相关因素的公开指导。事实上,并不清楚大多数情况下是否使用了任何正式的演算方法。决策者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宽,等于为其发出了政治化过程的公开邀请,进一步恶化了过分或者随意管制的风险。再次说明,对定义清晰度的增加将会大大降低冲突的机会。 3. 争端解决。 最后,再多的解释和正式化都不能指望其完全消除冲突。从国家层次来说,这就是为什么会有民事法庭:为了解决由合同条款或者质量问题引起的争端。至少在外贸领域,根据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即使主权国家之间的上诉权利也已经得到确认。为什么不为主权财富基金也建立这样的诉讼程序,作为世贸组织或经合组织的附属机构,或者独立的机构?主权财富基金如果认为待遇不公正的话,应该获得要求独立审查的机会。即使这种申诉程序只是咨询而非强制型的,但是可以使得基金所有国的政府大为放心它们期望投资的国家不会继续实行金融保护主义政策的趋势。
可能的反对意见 这些提议当然会有反对意见。例如,认为真正地明确定义和建立评估主权财富基金收购的风险标准的想法现实吗?并非只有波森一人强调任何政权在投资目标上的固有的主体能动性。并不只是核心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更糟糕的是,决策者喜欢这种巧妙的模糊所带给他们的灵活性。那么,为何我们还要尝试走这条路?实际上,这种反对意见是在提倡顺从的无为,等同于推卸责任。尽管挑战是艰巨的,但不一定证明是“徒劳无功”。任务艰巨这一事实不应该成为不做尝试的借口。 或者考虑诉讼程序这一思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基金所有国的政府会接受它们没有参与谈判的条款安排呢?指出独立审查程序可以略微减少东道国保护主义倾向的风险也许并不足以向基金所有国的政府说明其拒绝的合法性。更有可能的是,它们会强烈要求设计和实施等形式的投入。经合组织试图针对反对“自由投资(FOI)”项目的声音先发制人,相当多的非成员国政府参与到投资委员会的讨论中,其中很多政府都成立了主权财富基金。当然,在对申诉程序条款的谈判过程中也可以做出同样的任何尝试。 最关键的是,很可能有人会对选择经合组织作为谈判场所提出质疑。为什么会认为经合组织在这方面做的比世贸组织要好?毕竟,该组织在处理投资问题的成绩并不都是那么光明的。许多人还记得20世纪90年代经合组织的痛苦经历,那时它承担主办《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倡议在东道国对待对外直接投资(FDI)的待遇上建立一套系统的、一致的规则,结果却是不光彩的失败。多年之后,经合组织位于巴黎的总部还是对该议题如同瘟疫一样避之不及。即使现在,《多边投资协定》的阴影仍然存在,该组织不再情愿冒险。难道我们不应怀疑经合组织的作用吗? 诚然,我们不能保证在经合组织的主持下能够达成任何类型的有效协议。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成功机会肯定大于《多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最终失败是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广泛联盟以及社会运动。[xxi] 在《多边投资协定》中,经合组织的各国政府试图编纂有利于所有国家引进投资的规则,包括许多没有加入富国俱乐部的第三世界国家。所谓谈判不具有代表性最终会成为其致命缺陷。相比之下,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任何新的规则将主要适用于经合组织国家本身。此外,同全球性机构世贸组织相比,很显然富国俱乐部的30个成员国具有更多的共同利益。因此,经合组织谈判的繁琐程度也会大大减小,相应地,真正成功的机会会更高。同时,如同“自由投资”项目中一样,如果一些感兴趣的非成员国可以加入到商议过程之中,对于合法性的认同也会加强。
结 论
主权财富基金对全球资金管理提出了巨大挑战。问题在于:国际社会在维护资本市场开放性方面的集体利益与东道国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合理考虑是否能得到平衡?不管是个体还是集体,接受国已经着手直接处理监管的挑战。但是,目前为止,成绩并不显著并且开始向金融保护主义的方向倾斜。回顾近来的一些建议,发现针对于“大权衡”没有万能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定义、风险评估和争端解决三个问题得以解决,东道国在谈判过程中的潜在争议就会大大减少。基于其在国际投资问题上的丰富经验,经合组织或许是实施上述做法的。
(刘坤 译)
[i] Stephen S. Golub, Measures of restrictions on in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or OECD countries, OECD EconomicStudies 36, 2003, p. 99. [ii] US Government General Accountability Office, Foreign investment: laws and policies regulating foreign investment in ten countries (Washington DC, 2008); Marchick and Slaughter, Global FDI policy. [iii] Marchick and Slaughter, Global FDI policy, p. 3. [iv] US General Accountability Office, Foreign investment. [v] G8 summit declaration, ‘Growth and responsibility in the world economy’ (Heiligendamm, Germany, 7 June 2007). [vi] G7, ‘Statement of the G7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 (Washington DC, 29 Oct. 2007) [vii] 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of Sovereign Wealth Funds, Sovereign wealth funds: generally accepted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Santiago principles’ (Washington DC, Oct. 2008). [viii] Davis, ‘Wanted’. [ix] As quoted in the Straits Times, 1 July 2008. [x] IMF, Sovereign wealth funds, p. 4. [xi]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Sovereign wealth funds and recipient country policies (Paris, 4 April 2008). [xii] As quoted by Reuters, 25 March 2008. [xiii] OECD, OECD code of liberalisation of capital movements 2007 (Paris, 2007), art. 3. [xiv] OECD, Sovereign wealth funds, p. 4. [xv] The Economist, 5 July 2008. [xvi] Aaditya Mattoo and Arvind Subramanian, Currency undervaluation and sovereign wealth funds: a new role for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ashington: Peterson Institute, 2008), p. 1. See also Aaditya Mattoo and Arvind Subramanian, ‘From Doha to the next Bretton Woods’, Foreign Affairs 88: 1, Jan.–Feb. 2009, pp. 21–2. [xvii] Michael Bordo and Harold James, ‘The IMF as reserve manager’, 28 June 2008, www.VoxEU.org, accessed 18 May 2009. [xviii] Evan Bayh, ‘Time for sovereign wealth rules’, Wall Street Journal, 13 Feb. 2008. [xix] Joshua Aizenman and Reuven Glick, ‘Sovereign wealth funds: stumbling blocks or stepping stones to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an Francisco Economic Letter 2007/2008, Dec. 2007, p. 3. [xx] Aaditya Mattoo and Arvind Subramanian, Currency undervaluation and sovereign wealth funds: a new role for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ashington: Peterson Institute, 2008), p. 1. See also Aaditya Mattoo and Arvind Subramanian, ‘From Doha to the next Bretton Woods’, Foreign Affairs 88: 1, Jan.–Feb. 2009, pp. 21–2. [xxi] Stephen J. Kobrin, ‘The MAI and the clash of globalizations’, Foreign Policy, no. 112, Autumn 1998, pp.97–109. (责编:文纵小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