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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爱萍:劳资关系与工会维权的困境分析
时间:2009-10-23 来源: 作者:郭爱萍 被查看:

 

 [摘 要] 近些年来,企业中存在着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血汗工厂”的频现,由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冲突时有发生,劳资矛盾已经超出了单个企业层面,演变为社会发展中一个令人忧虑的重大社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构建稳定协调的现代劳资关系,仅靠政府单方面维权显然不够,更需要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下功夫。

 

[关键词] 劳资关系;工会;合法权益;维权

 

 劳资关系,作为我国社会当中的一对新关系,经过30年的改革,已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温情脉脉和一元化领导演变成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利益诉求的摩擦与碰撞使得劳资纠纷频频发生,劳资矛盾的隐患无处不在,并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以及持续性的特点。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受侵犯时,人们多寻求劳动局、信访局、国内外各种NGD以及各种媒体舆论的帮助,却忽视了工会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常规的维权组织,作为一种人群参与率最大的组织,在平衡劳资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巨大作用。本文正视劳动者合法权益存在侵权的事实,剖析了工会维权的困境,提出了强化工会维权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正视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受侵权的客观现实

 

劳资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直接表现为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及权利义务关系。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更无稀缺资源,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强大的社会生活的压力,只能以不公平的条件交换自己的劳动力,资强劳弱的格局使得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上存在着严重的侵权现象。

 

侵权之一: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且流于形式。

 

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中唯一的法律凭证,也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但是这道护身符很多劳动者却享受不到。深圳地区在对7363户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在600多户企业中,上万名劳动者就业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劳动合同覆盖范围存在较大空白。有些企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短期化倾向及违法条款问题也相当突一出。如:劳动报酬不写明具体数额,有的合同甚至出现“生老病死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等等不合理条款。劳动者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作为“护身符”,当其被随意解雇、克扣工资或发生事故时,往往呼天不应,投诉无门。

 

侵权之二:超时加班普遍且待遇低廉。

 

劳动时间长,超时加班加点是一些企业唯利是图的又一“景观”,也是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最显而易见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完成订单为由,强令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以上。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 ,将其与劳动者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把劳动者超时劳动作为赢得市场竞争优势、求得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即使超时加班,大部分劳动者也拿不到相应的加班工资。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表的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显示,劳动者月收入普遍偏低, 800元以下的工资水平占到总数的72% ,劳动者的生活基本维持在最低水平线。

 

侵权之三: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工伤事故频发。一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按国家有关安全保护规定配备劳动安全设备,造成生产环境安全隐患大、作业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发。仅2007年1—8月,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42073起,死亡62918人,而且近些年来我国各类事故伤亡绝对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在100万起左右,死亡人数在13万人以上,因工伤致残人员每年近70万人。至今许多劳动者仍常年作业在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的条件下,身体受到严重摧残。

 

侵权之四:拖欠工资问题突出,基本社会保障缺乏。由于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劳动者求职就业难度较大,一些企业以就业形势严峻等为恐吓手段,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近几年,各地累计拖欠劳动者工资近千亿元。每逢元旦、春节前后,各地追讨工资的现象屡屡发生,劳动者讨要工资的消息不时出现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尽管每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都开展监督检查,有的地方为了表示对讨要工资力度的强劲,地方政府还宣布,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然而,几年过去了,却没有一个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拿到过这样的赔偿金,拖欠工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有些企业还以劳动者不固定、流动性大为借口,想方设法回避社会保险,逃避参保缴费。即使已参保企业,劳动者保险待遇也难以落实。

 

由于缺少有效的途径,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不得不采取集体上访、怠工、阻碍交通甚至其他极端、非理性的方式以谋求问题的解决。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30% - 40%的速度递增,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速超过GDP增速的3 - 4倍左右。2007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0万件,比上年增长11. 9%。大庆等地爆发了震惊中外的重大工潮;沈阳蚁力神公司因资金链条断裂导致上万合同农民进城抗议。面对劳资关系不协调甚至恶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受侵权的客观现实,维权不仅必要,更是紧迫的。应当说,党和政府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高度重视的,问题是目前并未从根本上扭转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势头,究其原因很重要一点就是作为维权组织的主要力量工会面临失灵的困境。

 

二、工会维权面临的困境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劳资力量对比上的悬殊,凭劳动者个人永远无法与资方建立一种力量平衡的劳资关系,更无法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益。从理论上讲,在企业中,对劳动者权益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无非是以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的政府、以资方利益为目标的企业主和以劳动者利益为目标的工会。其中,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政府虽然负有监督企业遵守有关法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但由于各级政府都有追求经济指标增长的动机,此行为压倒了协调劳资关系的公共管理目标和作为,政府在劳资关系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现象。因此,在强资本弱劳力的情况下,需要有人将单个分散的劳动者联合起来,运用组织的力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是国家法定的工人维权组织,自产生那一刻起,它便与“维权”牢牢地绑在一起,维权乃是工会的天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可以改变个体分散的不利地位;可以从自发盲动走向组织有序,切实维权。但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型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对本应代表自己权益的工会组织却表现出极大的不满意。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有46%的劳动者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工会的工作,近些年来这一比例上升到50%以上。显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会,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失灵的困境。

 

困境之一:缺乏独立性,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工会之所以能够在平衡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缓解劳资矛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键在于工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即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按照法律规定,工会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自发成立的组织,因而组建工会的法律主体应是劳动者。但目前我国企业工会组建过程表明,组建工会的主体却是党和政府、上级工会及企业主,工会不是由企业劳动者直接选举产生。劳动者没有自由组建工会的权利,工会组建基本上取决于党政领导或业主,工会的各级负责人是由各级政府或业主任命。显然,组建工会的法律主体存在错位。现实中,通常企业组建工会的程序是自上而下,上级工会与雇主共同确定工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发展委员,最后才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宣布工会成立。在整个组建过程中,劳动者没有话语权,也很难看到他们的身影和他们的意志表达。虽然《工会法》第9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一般不宜作为工会主席的候选人。”但现实中,地方工会对此并无真正的要求;加之文件要求工会主席享受中层待遇,这就使企业主必定要选亲信才放心。往往是由企业主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甚至工会会员也由企业主确定。这种国际劳工公约明令禁止的不当行为,在一元化工会体制下,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和剥夺,因为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会,即使这个工会不能代表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也不可能在现有工会之外再组建第二个工会。除需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外,工会要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还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经费主要来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所拨的经费。法律作此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工会的经费,但却使工会失去了独立性。“端谁的碗,服谁管”。被控制了经济命脉的工会又怎么可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跟用人单位博弈呢? 总之,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工会都存在很大的依赖性,要么为政府控制,要么沦为资方的附属物,工会角色和地位发生变异,代表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神圣使命自然无法完成,其组织不可避免地成为“摆设品”。

 

困境之二:职能缺位,工会履行维权能力丧失。

 

工会缺乏独立性所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造成工会履行维权能力的丧失。按照国际产业劳动联盟定义,工会是指企业当中的人权组织,它的唯一职能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中,在一些企业党组织的心目中、在一些企业管理者的心目中、在一些劳动者的心目中,工会并不是以维权者的职能存在的。许多企业中的领导将工会看作企业党组织的一个部门,是政府的行政副手,在日常工作中,他们要求工会工作必须服从于企业党组织的日常工作,配合企业党组织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维权是工会完成了企业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之后的任务。企业主则视工会为自己的一个部门,对工会的人事任免肆意干预,当工会干部维权触犯企业利益时,则可能会通过解除其职务甚至解除劳资关系进行报复。近期媒体曝光的几起事件表明,工会主席不但保不住职工权益,连自己的饭碗也不保。“我维护职工的权益,谁维护我的权益”,成为一些工会干部难以履行职能的症结所在。劳动者则认为工会是一个行政部门,而不是群众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主要是帮助企业宣传政府的政策,或是主管企业福利的部门,把工会工作的内容界定在吹拉弹唱、打球照相、搞慰问、发福利、组织旅游、评比颁奖等。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劳动者的观念之中,更存在于一些企业领导、企业主和工会组织负责人的观念之中,形成了对工会职能的“错误共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阻碍了工会寻求维护劳动者权益路径的主观努力和客观行为。

 

困境之三:入会积极性不高,工会组织覆盖面不广。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按照工资劳动者这一内涵,全国职工队伍规模在3亿人左右,但参加工会组织的会员人数却只有1亿多人,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一半左右。这也就是说,尚有l亿多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仍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其中主要为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会的覆盖率太低,大量的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工会组织的覆盖率在它们当中仅占三分之一左右。而世界500 强企业在京共有624家法人单位,目前只有45%的单位有工会组织,超过半数没有工会组织。在调查企业工会在解决劳动者面临的矛盾中所起的作用时,已入会的劳动者对工会“应该”和“实际”代表、维护全体劳动者利益的选择率分别为71. 5%和19. 4%;但当劳动者面临不公正待遇时,选择工会维护权益的劳动者比例仅占8. 2%。在对还没有加入工会的235位劳动者入会意愿的调查中发现劳动者入会的愿望普遍不强, 40%的人愿意参加工会, 20. 3%的人不愿意参加工会,39. 7%的人无所谓。工会的运作不能独立于企业的管理、独立于地方行政权力之外,“纸上工会”、“牌子工会”的现状使劳动者缺乏加入工会的积极性。

 

困境之四:法律不健全,工会维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新势形下,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工会的地位、工会的职能及劳动者权益保障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权益的立法上相比,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如《工会法》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的规定基本采用“有权参与”、“有权要求”、“有权提请”的表述,表明工会维权只有交涉权、建议权、调解权、协商权,而没有决定权。这意味着,工会组织必须借助于政府、企业的配合才能实现法律赋予的权益,否则,工会组织的权益将无法实现,造成了事实上工会维权的弱势性,即使是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有效途径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存在着职权虚化、流于形式的倾向。

 

三、强化工会维权的应对之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维权职能并不明显,很大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并不需要工会去行使维权职能,一切由国家决定,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劳动者、经营者以及企业主都没有自主权. 企业与工会同处于一个系统之中,不存在与资本的冲突。在当时的那种环境下,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都远远不能与当今的工会相比。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由于劳动者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大大减少(表现在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下降) ,从而决定了劳动者自我维权能力的不足。于是,工会的社会期望角色迅速被提升,客观上要求工会发挥最基本的职能———维权职能。工会维权能力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当前劳资关系呈现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可变性的新情况,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建设,创新维权工作思路,应着力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工会组织定位,强化工会组织的独立性。

 

我国工会从计划经济模式中走出来,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理念长期影响和误导人们对工会的认识,因此,强化工会维权能力的建设应当首先根除这些负面因素对工会工作的影响,明确市场经济中的工会是什么、该干什么。尽管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定为首要职能和基本职责,但如前所述,我国工会的基本定位仍然是一个政治组织,并导致了工会角色的不少冲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应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以政治团体为主转变为以职业团体为主、从强调“生产和维权”的传统的二元主义功能模式转变为“突出维权”的新功能模式,实效性地推动劳工权益的维护。与此同时,必须强化工会在人事制度、工资和经费上的独立,杜绝行政任命或资方委派,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成员,在制度上保护工会领导人的权利和利益。其次,企业中工会干部应由上级工会发放工资,工资基金由职工、企业上交的工会费提取并汇总给上级工会,从而让工会干部牢牢站在劳动者一边,放手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大力发展工会会员,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是工会维权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条件。劳动者只有加入到工会组织,才能更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合理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诚然,工会组织过去通过行政手段来促进工会的组建是必要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组建工会不能单纯靠行政手段推进,而应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建会原则。“自上而下”指政府监督、借助上级工会的帮助,由企业主动组建工会。这种方式可大大缩短企业组建工会的过程,尽快尽早地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创造基本条件。“自下而上”指通过劳动者的力量,自发地在企业里组建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劳动者进行工会知识培训也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这方面培训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更有意识更自主地参与到工会建设中来,从而从企业内部推动工会组建工作。

 

(三)坚持依法维权。

 

工会组织开展维权工作不是随意性的,必须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权益本身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工会维权也必须以合法的手段来进行,如果用违法手段,即使维护的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会在劳动者中造成负面影响,产生不良后果,其违法行为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工会法》修改后,首次以“法律责任"的形式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强化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工会组织必须以《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武器,通过合法途径,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的法律法规。

(责编:文纵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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