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思潮”之前的平等探究之一 公平、平等的话题,古已有之,也是红色思潮的起源,作为口号很激动人心,可是在实际操作上其实够复杂的,假如简单理解为以暴力手段或者说强制手段劫富济贫、均贫富,那只是个土匪逻辑。以这样的逻辑运作现代社会,不可能不出问题。 要讲美国二战后的“红色思潮”,就要从“平等”话题说起。在工业化之前,美国相对欧洲要幸运很多,就是它没有非常普遍尖锐的社会冲突。 一个农业社会,关键是农民要有地。自古以来,全世界农民的理想生活,曾经都是“一亩地,两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看上去要求不高,其实在古老的农业社会,许多国家的农民都无法得到这样的单纯幸福,因为没有地。当然,租佃是一种正常方式,可是租金要合理。欧洲土地常常集中在贵族手中,租赁也并不都是合理的,甚至有过农民对庄园主的人身依附,也就是有农奴这一说。 英国古代农民租佃土地,有钱出钱,没钱出力。有钱就简单,交租金;没钱只能以劳力替代。早年就有农役和骑士役之分,骑士役就是战争一起,你得上马跟贵族打仗去,也算是替代土地租金。打仗可是要送命的,拿命顶租金,实在太过分。所以在1660年,这种骑士役就被英国法律给废了。废除军事的武役之后,替代租金的就都是劳役了。英国租赁土地除了平常的年租金,还有个接替费,就是佃户户主去世,租赁关系转给后代,要额外交一笔相当于一年租金的手续费。 美国的源头就是十三块英国殖民地,就像十三个小国家,各不相同。佐治亚是计划周密的农垦,送来移民的人经过英国政府精心挑选,来了就一人给 威廉·佩恩是英国教友派的一个领袖,他对宾夕法尼亚的要求,并非出于财迷,而是自有一番政治理想抱负。北美教友派本来就是一个极善思考的教派,在殖民时期,他们就通过朴素的平等理念、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认真提出和实践了废除奴隶制。佩恩自己被称为哲学家,很起劲地在自己的领地推行宗教自由和民主制度。可惜,这样的人往往不善理财。他的财务状况越来越糟,最终在回英国的时候进了债务监狱。佩恩好不容易出得狱来,恨不能把宾夕法尼亚再卖回给英国王室,试了一次国王不要,正筹划着再试一次,他突然中风,说不出话来,早在美国革命近六十年前,就在英国去世了。 接下来的美国革命,使得北美殖民地的英国王室土地,全都归了各州的州政府。而州政府纷纷立法废除了英国式租佃方式。但并不是说,没有地主的日子就一定是好日子。因为政府会收税,就是类似交公粮这样的事情。其实租金和税收对农民来说是一回事,一样是交,就是交的对象不同而已。比如对宾夕法尼亚人,两张河狸皮交给佩恩还是交给政府,你说有什么差别。关键是两张河狸皮这个数量是否合理。租金和税收同样有是否过重的问题。美国独立以后,各州也有过一个不断调整的时期。美国革命发源地波士顿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在美国成立初期的1787年,就有过一次因为对赋税不满引发的“谢思起义”。 但是,相比长期在封建农奴制度和租佃制度下的欧洲农民,在美国初期,农民日子要有希望得多,更有追求幸福的可能。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新大陆广袤的土地,地多人稀,另外就是民主制度下的政府调节功能。农民可以抱怨,抱怨会有结果,毕竟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民选政府,而不是贵族老爷。税收太多,可以威胁说我不选你进政府了,没听说能把贵族给选下去的。另要说明的是,英国这样的国家,城市化工业化都比美国早很多,美国一直被欧洲看不起,就因为人家都工业化了,它还是个大乡村。所以,它的工业社会的问题,来得很晚。 农业社会的古欧洲,农民的生存空间常常是逼仄的,它是老大陆,历史悠久,土地早被国王封完,或者被圈地圈走了。十八世纪,美国国父之一的托马斯·杰弗逊,作为外交使节在法国游历。他看到贵族享受蔓延无边的巨大猎场,世袭传承,而农民却常常没有可耕种的土地。他感觉这种土地造成的巨大贫富差距看上去完全是绝望的,也许他担心美国将来也会人口增多、土地兼并,因此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调节这种状况。于是他提出一个理论,“土地用益权属于活着的人”。这实际上是在思考以法律调节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开端,要解决的是使用土地的“平等”问题。 在法国大革命四年前的1785年,杰弗逊从法国美丽的枫丹白露,给同为美国建国之父的麦迪逊写信,却写着一点都不浪漫的话题:他在路上遇到一个法国妇人,是失去土地后的女农民工,打工的工资却养不活一家人,杰弗逊十分不忍,给了她一点钱,看到那个可怜妇人感激涕零,他就更难以平静。然而,进入解决问题的层面,杰弗逊的思考还是冷静的,他在信中写道,“我意识到,平均分配财产是做不到的。但是既然这种巨大的不平等造成人类大多数处于悲惨境地,为了重新分配财产,立法者提出的方案再多也不过分,只是要注意让这种财产的再分配不要违背人之常情。” 私有财产、继承权,都是西方的古老话题和法律,所谓“人之常情”,也是人类自古以来积累的智慧。当杰弗逊在思考这些问题的年代,“平等”话题在欧洲不仅是敏感的政治话题,也变得越来越“危险”。杰弗逊本人随着法国形势的急剧变化,他的想法也在推进。几年一过,法国革命就在杰弗逊眼前发生,他在紧张思考和试着判断这场革命,革命爆发一个月后的 杰弗逊对革命后的国民公会寄予厚望,他还在信中写道:“国民公会现在有了一块干净的画布可以在上面画画了,正如我们美国一样。无论是逆境还是顺境他们都如此坚决明智,所以我坚信他们将正当使用他们的权力。” 法国革命两个月后的 后来法国革命的走向,完全背离了杰弗逊的预期,从杀国王一家和杀贵族开始,直至普遍滥杀无辜,最后革命者相互残杀,社会陷于混乱,民众最终彻底厌倦和抛弃革命,渴求回到一个正常生活。仅1793年的雅各宾专政,巴黎一城就杀了一万七千人。这些都是杰弗逊在当时没有料到的。 杰弗逊在两百多年前的这些想法是粗略的,他只是在写信,给同为美国建国者的朋友们,写信聊聊自己的想法,也征求他们的意见。美国继华盛顿之后的第二位总统亚当斯,并不同意他的看法,他认为,“社会契约和法律最终必须归于书面材料。遵守这些文件应该成为这个国家的惯例。革命是代价高昂的东西,人类很快会吝惜自己的鲜血和财产,不再频繁地诉诸革命手段。” 这是美国有关平等、如何取得平等、渐进改革和革命的比较、革命方式的潜在危险等等话题的最初讨论。这样的讨论,也就是美国自由派、保守派争论的开端。 这里有几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可以回过头聊聊,也是关于平等,关于革命。这些话题的历史故事,正是美国建国之父们讨论的背景。 去年,我看到有关于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比较话题的争论。一位学者指出,有人推崇英美传统,而不赞同法俄传统,但是英国革命过程也相砍相杀,他提到1640年的“英国革命”至1688年“光荣革命”,他指出,两次革命期间有二十多万人丧生。杀人数量远远超出法国大革命。因此得出结论,接受英国传统一样会出现人类灾祸,因为,“英国革命同样是血腥的”。 我以前在《带一本书去巴黎》中谈过法国革命,在这里就不重复了。我想再回头看看这位学者提到的英国传统。 英国传统的迷人之处,并不在于它一路走来没有血腥,甚至可以说,在历史上的小小英国,十七世纪才四百五十万至五百万人口,可它自古而来的王室阴谋、自相残杀、宗教杀戮和内战等等,是特别血腥的一个国家。所以也是经久不息的电影题材,它的真实故事就具备了戏剧的一切惊心动魄的要素。记得很小时候看劳伦斯·奥利弗导演的《理查三世》,留下强烈印象的就是为争夺王位,夜黑风高,有人揣着枕头去闷死两个小王子;当然还有砍头。直到现在,《伊丽莎白》的电影,被人拍了一遍又一遍,大家还是津津乐道地去看新版本。 其实所谓古代,就是血腥和野蛮,全世界都一样。英国传统不同的是,它从如此血腥野蛮之中,逐渐会产生和一步步推出权力相互制约的结构,最终推出了今天的现代民主制度。如同古希腊、古罗马并非没有征战血腥,可是它提供了今天民主制度的思想资源。 有着六十三个条款的《大宪章》,它的诞生那可是1215年,这份由国王贵族双方签字画押立下的条约,硬是逼迫国王让出原本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开会,他们具有否決国王命令的权力。《大宪章》也强令国王承诺更为宽松的统治,例如第三十九条,衍生了此后“人身保护令”的概念:非经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依据法律行事,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拘留监禁、剥夺财产和放逐杀害。从此,英国开始走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写下来了,成为文件。而 同时,虽然《大宪章》规定了以后要依法律行事,而不能由国王“朕开口即为法律”,但古代法官、他们所依据的古代律令,还是远非我们今天概念上的现代法律,因此,《大宪章》并没有立即杜绝、甚至在几百年里都没能杜绝不公正的古代刑律和残酷的古代刑罚,只能说,它开始了一个可以孕育出现代司法的制度概念和实践。 后来,国王的挣扎,也渐渐变成武力和在文件基础上据理力争的来回交替。贵族委员会,慢慢演进到议会的贵族院,又发展出非贵族绅士阶层的平民院,直至现代民主制度的诞生。上层、民众和国王的角力成果,不断在补充《大宪章》,它是一个推进过程,积累的成果被一次次记录在案。 早在中世纪,英国就破了君权神授,确立“教皇才是世俗总督,而国王是人民主权代表”的政治理念;还在十五世纪,英国国王收进出口税、收多少,就必须得到议会批准。1604年,平民院议长就很神气地通知詹姆斯一世:国王无权立法,只有对国会立法的批准、否决权。立法、行政关系听上去已经很“现代”。可是在现实执行中,双方还在以实力相拼。 1621年,詹姆斯一世和国会冲突,国会提出史上有名的“大抗议”,再次强调“国会的自由权、选举权、特权、司法权等,均为亘古不受怀疑的天赋权利及英国人民之遗产”。1625年,国会已经管到国王家里,提出国王查理一世的王宫开支是否浪费,提出要每年召集国会审查。最后国王被逼到了“贫困状态”,需要大量出售王宫金银器才能维持宫廷生计。 制度上分权和积累的结果,自然会是国会越来越强,而且是平民院越来越强。强得很自然,很符合历史潮流:因为贵族在历史性的没落之中,1625年平民院议员的财产总和,已是贵族院的三倍。 最后,开始了一个个循环,国王受不了这个气,就解散国会,可没有国会同意,又收不上税来,只好再召集国会,冲突不断。 1628年,国会再次发表《权利请愿书》,向查理一世宣布四项原则:不经国会批准不得征税;不得无故监禁臣民;军人不得住宿民家;和平时期不得实行军管。国会还对国王抱怨:上述规定在爱德华一世时已是法律,“您的子民已经继承这种自由”,他们抗议国王破坏了四百年前的《大宪章》。 在当时的英国,只要是关闭国会,就叫作国王的“专制期”。1640年英国革命前,查理一世已经有了罕见的十一年专制期。最后,他还是无法摆脱老套路,又在苏格兰大军逼来、需要税款抵作军费的时候,召开国会准备收税,可是,双方再次冲突,国会二十二天就又被国王解散,史称“短期国会”。要命的军费问题依旧,国王不得不妥协,1640年被迫再召开国会,这个国会存在了十三年,被叫做“长期国会”,还反过来判了国王查理一世死刑。所以,也有历史学家就把“长期国会”的召开,看作是1640年“英国革命”的开端。 可是,英国人自己和一般西方历史学家,只是把1640年后的这一段叫作“英国内战”而不是“英国革命”。我觉得两种说法都有道理。它是这段历史并行的两条线索。 一条是战争线索,和后来的法国革命相比,英国这一段基本是保皇军和国会军的两次内战,直到保皇军失败,国王被抓,成为国会的俘虏。前面那位学者提到的二十万人死亡,基本是内战的战争死亡和古代战争传统的战后屠杀。 另一条是“革命”线索,就是它的激进路线。平民院先强迫贵族院把几个主教议员赶出国会,与其说是要“政教分离”,还不如说是宗教的教派纷争。接下来,贵族院岌岌可危,平民院成为立法主力,宗教立法苛严,处死了一批耶稣会教士和七十二岁的洛德主教。国王成了战争俘虏,最终军队挟持着国王,占领平民院,对国会进行针对保皇派和宗教异己的大清洗,清洗剩下那个残缺不全的国会,又被叫做“残余国会”。 “残余国会”在军队头头克伦威尔主持下,讨论查理一世的死刑。并且以死亡相威胁,要他同意出售主教土地,并且放弃他对国会立法的行政否决权,以交换自己的性命,实际上,这是国会要走出大权独揽的一步,摆脱国王否决权的制约。查理一世不愿意违背誓言而拒绝。眼看死刑无法避免,有四个贵族站出来,要求替国王而死,遭到拒绝。 “共和国”三个字历来是最迷惑人的。因为共和就是打倒国王之后的替代物,所以人们往往以为“共和”这只筐里面一定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那把子菜,没有料到抖搂出来的完全可能是不相干的东西。 共和的英格兰联邦不是民主的,而且仰仗军队维持。军饷就需要收税。横征暴敛不够,一个招术就是以政治借口,没收剥夺保皇派贵族们的财产,使得大量年轻贵族沦为赤贫。这时,距离1607年英国人在北美建立第一块殖民地,已经有几十年,北美就成为虽然艰难、但至少还存有希望的活路。结果,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家族、美国南北战争中的南军首领李将军家族等等,一些美国重要历史人物的家族,都是被这一波英国难民潮推过来的,倒是给未来美国输送了人才。维克多·雨果还指称,当时威廉·佩恩还花钱“买”了一批贵族遗孀,让她们移民宾夕法尼亚。 比起当年被砍头的革命对象查理一世的当政时代,革命后的英格兰社会更为动荡,当时国会的税收,已经是以前国王税率的两倍。怪不得英国人在那里怨气大发,说“我们从前被国王、贵族院、平民院统治,现在被一个将军、军事法庭和平民院统治,倒是好在哪里”? 查理一世死后刚过了四年,克伦威尔就于1653年把自己封为“护国公”,形成威权政体,共和随之结束。克伦威尔一死,等同撤去威权,可以想象,军队高层和国会立即开始激烈地争夺权力。1660年,英 最终,经过期间的曲曲折折,英国人也终于吸取教训,没有流血地完成了另一场“革命”。它的标志是 不久后,废黜这位被谴责君王的同时,立了另一位君王。君王还在,宣言确立的原则却进入了英国构成法,承认“君主”、却又受“立宪”制约,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光荣”就光荣在没有流血。这是英国人和历史学家公认为是“革命”的那场英国革命。 在叙述的时候,假如把两场英国革命一头一尾地一串,读者就可能混在一起了。实际上,1640年“革命”是一回事, 1688年“光荣革命”是另一回事。前者基本上以内战为主,后者确立了今天英 但是前面提到的那位学者是有道理的,虽然“光荣革命”没有流血,它只是漫长英国武力血腥史的最终结果,尤其是“1640年革命”还砍了国王的头,前面的“流血”部分,怎么可以“不算”?仔细看看,它简直就是法国大革命在英国舞台的预演。 对于英法两段革命的不同评价,在当时就有很大争议,尤其是法国人,特别气愤难平,说你们在批评法国革命的时候,居然傻到要称赞什么英国,英国那个时候要多野蛮有多野蛮,其中最努力去反驳的一个法国人就是维克多·雨果。他认认真真搜集资料,以小说《笑面人》,刻画了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也就是“光荣革命”前后的英国社会状态,尤其是为宗教迫害服务的英国司法,他要让大家好好看看,英国人绝对不是什么“良善之辈”。 我想,历史学家对英国另眼看待,是把英国革命、把它制度积累的漫长历程,都划归古代了。一个古代社会为了争夺权力流血,没有人奇怪,别的国家也一样。问题是其他古代国家反复动武、白白流血,也没见有什么制度长进,而英国居然就在野蛮时代一步步得出制度成果来。 说英国革命划归古代,一个依据当然是年代早,1640年英国革命比法国革命整整早了将近一百五十年。再说,当时他们的制度实践,可以说是开创性的。说它算古代,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革命不是在清楚分割政府和民间的权益利益,整个过程的所谓“利益”争执,还死死纠葛在政教合一、无数宗教教派的你死我活之中。不管是1640年的所谓“英国革命”、还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都未能免俗。 在一个简化思维中,好像国王决策,当然是不如国会决策;国会的贵族院决策,当然不如平民院决策;这样推下去,就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应该理所当然就不如大众公投的直接民主。这个思路的背后,就是一个渴望平等的幽灵。实际上,文明进程却往往由一个知识储存更为完备的上层思考在推动,关键是权力分支之间,必须有一个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关系。 所以,我们回到当时的英国现实看看,真的很不可思议。在“光荣革命”的国王和国会冲突中,就沉淀的制度理念来说,固然国会的胜利意义深远,它成功地抵挡了国王,不让国王任意废了国会立法的武功。可是,就“光荣革命”本身,就这场法律存废的具体争执来说,倒霉的国王比起受到民众强烈支持的国会来说,其观念真不知文明和先进了多少。事情还是关乎宗教。 “光荣革命”的一年前,国王詹姆斯二世,正是听了那个后来成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创始人威廉·佩恩的话,决定利用他的国王权威,中止自中世纪以来,冤冤相报的宗教迫害引发的仇恨、杀戮甚至战争。1687年,他宣布了他的第一个《宽容宣言》。据说威廉·佩恩劝他的时候说过:假如这样做,国王可能获得更多新教徒的支持。不论国王是否出于功利考量,他的宗教宽容至少是全面的:停止宗教所加的一切刑罚,宣布信仰自由,严禁干扰任何和平的宗教集会,因为不肯宣誓信仰英国国教而被关在监狱里的人,都应该放掉。 但是,这样的想法在当时的英格兰,实在太超前。就连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这样的高等学府,都不接受天主教徒作为学生,并且因为国王要求这两个大学破除宗教禁令,都和国王发生过冲突。在国王与剑桥大学的冲突中,就连著名科学家牛顿,都是站在反对宽容的校方一边。看来,他还缺了被另一个苹果砸一下脑袋的机会。 1688年4月,詹姆斯二世再次颁布和重申一年前的《宽容宣言》,要保障全体英国人“永久的良心自由”。职务升迁和国会选举,都排除对宗教信仰的考量。并且要求主教们向各个教堂宣读《宽容宣言》,几名主教抵抗不从。就在这场对抗中,伦敦群情激奋,民众所支持的国会最终取得胜利:国会宣布他们不宽容而且苛严的宗教立法,国王无权废除。 这个怪圈绕过来了吧?所谓英国“光荣革命”,就是国会针对国王的“权利宣言”,最关键一条,就是宣布国王“未经国会同意”,无权废弃、中止国会的立法和执法权,成为影响深远的制度文明的进步。可是,当时引发“光荣革命”的具体争执,却是国会要坚持自己立的宗教迫害法律,绝不容国王任意废除。国王试图“越权”废止的,正是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传统、现在由国会“立法”而成为“法律”的残酷宗教迫害。 所以,历史不是概念化的。切勿以为,某个阶层、哪怕它是最上端的封建统治阶层,就一定是邪恶的;某个阶层,哪怕是劳苦大众,就一定是代表正义和正确的。 根据当时历史记载的估计,就在“光荣革命”前的二十六年中,英国就有六万人因为不认同英国国教而坐牢,其中五千人死在牢里。这些受害者都是平民院立法的牺牲品。甚至远在1640年“英国革命”之前,英国议会的平民院已经和当时的国王发生类似争执,他们要求当时的国王下令,所有天主教徒的小孩,都必须从父母身边带走,交给“宗教正确”的家庭,由他们把孩子教育成新教徒,国王却坚持不肯这样做。 一名历史学家曾经感叹说,“在这残酷年代,国王几乎是唯一的新思想来源、唯一慈悲的声音。”因为大家看来看去,在权力较量中,只看到国王在那里为宗教宽容努力。像威廉·佩恩这样的,看看在英国这里实在没戏,只能远渡大洋去到北美,去宾夕法尼亚播种、实践他宗教自由的理想去了。 这就是复杂的历史现实,“光荣革命”不光荣。今天大家提及英国传统,更重视它在制度上的创新和成就,忽略它议题的野蛮荒诞,就在于,那本身就是野蛮时代。它的野蛮从中世纪一路走来,可以说是一脉相承,没有什么出人意料的事情,受过良好教育的国王,站在了新思想的前沿,也在逻辑之中。而这样的超前观念,假如一出来就能够被整个低教育的社会大众欣然接受,反而是奇怪的事情了。 所以,今天的西方历史学家普遍认为,国王宗教宽容的新观念,在十七世纪的英国,被受到愚昧大众支持的平民院扼杀,是正常的;而新兴的平民阶层,不论在什么议题上,在同传统唯一权威的抗争博弈中,能够在制度上打破一王独大,形成一个有效的平衡、制约机制,那就是值得庆幸的。因为一王独大是更为危险的制度,他虽然今天可以是“对”的,明天却可能错得一塌糊涂。就拿这个以宗教宽容先驱著称的国王,也曾经在遇到宗教叛乱危及统治的时候,容忍了属下的血腥报复。你押宝押在一个大权独揽的个人身上,当然危机四伏。 英国所谓“革命”,只是历史学家加上去的光环和总结,在那个时候,它只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双方争权夺利,一方说,我们要有契约,限制你过去无限的权力。在反复争斗下,流血、死人、渐渐稳定。在那个时代,还没有现代法治、没有美国这样冷静思考后建立的制度范例。全世界在黑灯瞎火摸索,别处都在打仗、流血、死人。别处没有循环出、打出一个制度,而英国渐渐地摸索发明出一个制度来,和别人比,就算很了不起。算算那才16××年啊,很古代了。别人都还没有这样 再说到法国革命,确实大家看待它的眼光就很不一样,它在英国革命的一百多年之后,已经是十八世纪末了。美国已经立国、并且通过了今天还在用着的宪法,政治制度很现代了。思想资源是现成的,制度榜样也都有了。不需要法国人再发明什么,而法国革命打着平等自由博爱的亮丽旗帜,却走了一条反制度、反法治道路,死于法国革命的无辜者,和1640年英国革命情况不同,造成死亡的不是战争,几乎都是以革命的名义,在被滥用的司法之下,用断头机切下来的一个个脑袋。这个过程不被大家原谅,并不算很冤枉。 这里我想重提对待历史的“时间、条件、地点”的概念,历史学家会把英国革命和同时代的世界其他国家的制度状况比较,会忽略它历史必然的那部分错误;而到了法国革命,历史学家就会把它和同时期的美国制度实践相比较。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同。这种“时间”、“条件”的差异,三个革命的三个弑君案就是很实在的例子。 英国人在革命后的1649年砍去了国王查理一世的脑袋;法国人在1793年的大革命中砍去了路易十六夫妇的脑袋,并将他们七岁儿子关押虐待至死;1918年的俄国革命中,沙皇尼古拉二世的一家大小加上仆人,全部被布尔什维克的秘密警察用机枪扫射杀死。三个弑君案之间,相隔都有一百多年。当然,它们在历史上得到的评价很是不同。 前面两个君王被公开行刑。历史学家基本认定,查理一世掉脑袋确实很难避免,依据之一是,当时英国内战已经热火朝天,国王和国会已经是战争敌手,到了你死我活的关头,杀他的一方有理由认为,假如留着国王,将来一旦他翻过来,他们也难逃一死。再看路易十六,1989年法国庆祝革命两百周年,当时的法国总统密特朗在庆祝大会上说:“路易十六是个好人,处死他是个悲剧,但也无可避免。”这个“无可避免”说,在史学界却是有争议的,法国革命中的路易十六,远不是政治胜利者的一个死亡威胁。 到了1918年的俄国,对弑君事件的负面评价,甚至当事人在做的时候,就已经非常清楚。这是一个公认的罪行。尼古拉二世一家不仅是秘密处死,而且花了很大力气毁尸灭迹,他们的尸体被浇上硫酸汽油腐蚀焚毁,骨渣被刻意埋藏,遇难地点的别墅被拆除,当局一直否认杀害。直到苏俄也已经经历了改朝换代的大变故,直到九十年后的 再看美国革命,如果说英国的“光荣革命”不光荣,也可以说“美国革命不革命”。它确实称不上是一场革命,它只是一个脱离宗主国的独立,它没有颠覆英国在北美殖民地留下的制度成果。打个比方,1997年的香港,假如“回归”到中国一国一制的地步,就可以称得上算是一场革命。而严格实行一国两制的话,香港就没有经历革命。当年美国有点类似。所不同的是,新生的美国是彻底独立的,它在原来英国殖民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完善了从英国开始的制度建设。 聊开这些革命故事,其实还是围绕一个平等主题。它一路延续到红色思潮的开端。简单就表面来看,一王独大的君主制度,当然是最不能保障平等的。可是,在美国立宪的时候,约翰·亚当斯在给杰弗逊的信中就提到,“你害怕的是一个人,而我害怕少数人。我们完全同意多数人应该享有一个充分公平而完全选举代表的权利。你害怕君主制,而我害怕贵族政治。”也就是说,贵族政治 所以,我只是想说,公平、平等的话题,古已有之,也是红色思潮的起源,作为口号很激动人心,可是在实际操作上其实够复杂的,假如简单理解为以暴力手段或者说强制手段劫富济贫、均贫富,那只是土匪逻辑。以这样的逻辑运作现代社会,不可能不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