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底国民政府结束北洋时期的丛林时代,统一中国后,获得了统治的正当性,但合法性的问题并未解决。依据主权在民原则,统治权必须有一个民众授权过程,制宪就是这个授权的重要仪式,缺乏这个仪式,政权的合法性会有缺失。制宪是确立一个新的法律秩序,以确保主权者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及追求幸福权。制宪不是政客的密室活动,也不是某一机构的权力,即使是议会也无制宪权。制宪权只能属于人民,故从起草,修正,定稿,投票决议,每个程序都必须有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讨论,这是不可缺失的程序民主。如此才能夯实宪法秩序的合法性基础。所以制宪过程也是一个很长的公意形成过程。 中国这一百年的宪章运动在 国府也有意识的主动推动民间及学术界参与到这场制宪活动中来。4月以孙科在《东方杂志》发表的《我们需要何种宪法》一文为开端,《东方杂志》推出了“宪法问题专号”,开始了一场中国知识界的宪政大讨论。前后刊载了17篇宪政方面的专文,涉及到了宪政方面的各个领域,如公民权利的保障形式及救济方法,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行政审判权及行政法院,国民教育普及与公民教育等,另外还有不少对西方宪政体系的借鉴与研究。值得称道的是,我国当时优秀的法学家在当时就已经洞察到了苏俄宪法的本质,如郑允恭在《欧战后之新宪法》一文中写到:“凡反抗现政府,无论出于劳动民众或无公权之阶级,均严厉扑灭之。是故目前之苏俄,非无产阶级之独裁,而为CP党之独裁”。总之这场宪法大讨论涉及的广度与深度也是我国这一百年来宪政公共讨论所罕见。 吴经熊于 从 宪法草案初稿草案拟成后,即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从 随后立法院又召开了多次会议,讨论修正案,最后定稿之宪法文件于 宪草分八章,计148条。 1、五五宪草的整体架构:1)权能分离,人民掌握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此为政权,由国民大会行使。政府掌握治权,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由五院独立行使,彼此制约,平等。2)该宪法仍然混合了总统制和内阁制,总统颁布命令必须由内阁副署,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内阁对总统负责,总统不兼任行政首脑。五五宪草还有一个特征,总统和行政院虽然对立法院有制约,但对国民大会与监察院毫无制约能力,所以又有超议会特征。整体而言,这部宪草,立法权力超强。混合了当时美国政制与法国政制的特点 2、国民大会与总统任期都为6年,国民大会由总统召集,3年召开一次,会期一个月,经由2/5以上的国大代表同意,也可自行召集临时国民代表大会。 3、总统有权召集临时国民大会会议及五院院长会议总统有权颁布紧急命令,3月内必须交由立法院通过 为什么我们把五五宪草归纳为总统制呢,因为国民大会虽然权力超强,可选举总统和立法院,以及创制功能,但只是3年召集一次。国民大会闭会期间,总统就是最高权力象征。从五院的权力架构安排来看,总统的权力其实很大。是实质上的总统制。 4、增设了过渡条文,过渡条文规定:地方自治未完成的县市,县市长由中央政府任命,全国完成地方自治的省区,没达到半数时,立法院及监察院的委员半数不由国大选举产生,而由立法院及监察院的院长提请总统任命 5、地方制度层面,省长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3年。省设参议会,各县市一人,由县市参议会选举产生。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长和县议员皆由县民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这里,省实际为中央行政区,执行中央法令,监督地方自治,是中央在地方的行政机关。省参议会为咨议机关,非立法机关。这是为了解决困扰中国百年的藩镇割据问题,以中央和基层两头削弱中间层面的割据能力,也就是虚省。 五五宪草的横向权力架构乃是采取五权分立制衡,纵向权力安排则是采取均权制。既非联邦体制,也非集权制。是中央与县的均权,宪草第五章第二节的一百零四条:凡事务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为地方,自治事项属于县。按立法者的意图,当时中国还没有完成地方自治,长期形成的地方藩镇割据,很多地方各自为政,军人掌握地方军权财权和政权,形成半独立局面,妨碍了国家统一。此时提前行宪,为因应时日,故对省做了某种程度的虚化处理。这是一条可欲之路,国家宪政之基础乃在地方之基层自治,直接民主。 同时,国民政府从1929年开始便努力推动地方自治。其大致方案如下:甲(生产队)--保(村)--乡镇--县。甲和保都是每户出一户主,组成村民大会,直选甲长和保长以及乡镇代表。乡镇代表选举乡长和乡监察及县议员,审核决算,形成制衡。县议会负责预算,监督等。县长则由全乡直选,必须有50%的乡镇参加,投票率必须达到10%才能有效。地方自治的推进效果并不理想,从设计方案来看似乎很完美,但交通及通信的落后,使地方自治这种直接民主参与方式,成本较高,且现代公民意识的缺失及地方公共财政的匮乏,还有战乱等原因,都使得这场民主技术层面的展开不尽如人意。 按国民政府的宪政路线图,1935年11月国民党的五全大会决议:1936年召开制宪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开始行宪。同年的11月中执委会议决定, 通观这一阶段的中国宪章运动,由国民政府主动发动,五五宪章从起草,修正到最终定稿,都有民间的广泛参与和讨论,符合哈贝马斯的沟通民主,朝野双方形成良性友好的互动。虽因抗战爆发,行宪被迫延迟,但仍然有其深远意义。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的宪章运动并未因战争而中断,一直在进行。抗战时期的国民参政会及其下属的宪政期成会一直把这场宪章运动往前推进,抗战胜利后的国共谈判,政治协商会议及1947年的行宪,这场横跨18年的中国宪章运动进入巅峰。 (责编:YeL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