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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戎: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
时间:2011-06-10 来源:《领导者》总第38期 作者:马戎 被查看:

 

 

一、国家分裂的机制和要素

 

  在不同的地理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人类历史上曾经建立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实体,如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城邦国家、世袭贵族领地、王朝、帝国、现代民族国家、联邦国家等。这些政治实体在历史演进中不断发生分裂解体或合并重组的事件,这些变动的背后有着各种政治、文化、军事等因素发挥作用。归纳起来,一个政治实体如发生国土分裂而成为两个或多个新国家,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敌军事入侵的结果,敌国使用武力强制分裂一个国家,吞并它的部分国土或在其部分国土上建立一个服从自己的傀儡政权;二是国家内部一些地区的部族群体首领要求自治独立,通过内战(通常有他国的支持)或政治妥协达到国家的正式分裂。

 

  那么为什么一个国家内部会有一部分人口在群体领袖的号召下要求在自己聚居的部分国土上建立独立国家?为什么一个国家会出现领土分裂和国家解体?大致归纳起来,发生这样的情况通常需要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或基本要素。

 

  第一个条件,就是这部分国民认为自己不再从属于这个国家(甚至认为自己群体从来不属于这个国家,只是历史上因外在强制力使本群体被迫接受这一地位),他们在政治从属观念上和文化观念上(语言、宗教、历史族源等方面)不认同这个国家的主流群体,自认为是一个具有特质并相对独立的群体。在“民族国家”语境下的现代社会,这部分国民认为本群体是一个独立“民族”(nation)。正是这种具有独立和排他意识的群体政治与文化认同观念使这一群体在内外条件适宜时努力争取政治独立。

 

  第二个条件,就是这个群体的聚居地(也许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传统居住地,也许是集体迁移后逐步形成的聚居地)在国家体制中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划单元,在一个群体和一个地区之间发展出相互对应的关系,这个群体已把这个地区认作是本族群的“固有土地”(领土),在条件适宜时便以这个聚居地作为争取政治独立的地理空间。一个不断迁徙流浪的群体,即使本族的独立意识再强,也不可能以某个无直接关联的地域作为未来“独立国家”的“领土”来发动“独立运动”。

 

  第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在这部分群体中已经形成自己的领袖人物(群体)即政治和文化精英集团[1],这些人积极构建本“部落”或“民族”的政治历史,总结归纳本“部落”或“民族”的共同祖先和文化特点,强调本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的差别和人口边界(“谁是我们,谁是他们”),发掘和讴歌本“部落”或“民族”的历史英雄人物,强调本群体与聚居地之间久远和牢固的历史联系。这些精英人物通过以上步骤逐步构建和加强本群体民众的政治与文化认同,逐步把本群体民众凝聚和组织起来,联络境外势力使本群体的“民族自决运动”国际化,与执政当局开展政治谈判或组织游击战争,创造条件推动独立建国的社会运动。假如没有一个政治目的明确的精英集团在引领和组织,具有群众基础和真正有影响的社会运动是无法动员起来的。

 

  独立民族意识、“领土”、群体领袖,是民族主义独立运动发动和取得成功的三个基本前提条件。在导致国家分裂的这三个必要条件中,独立的“民族”意识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一个群体中由历史延续下来的“群体”认同(氏族、部落、血缘集团、帝国臣民等)转变为现代“民族”(nation)意识时,这个群体的传统居住地才可能被视为“本族领土”,群体的代表人物才会以“民族领袖”的角色领导社会政治动员,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为旗帜来激发群体内部凝聚力并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在传统的部族社会,一个多部族帝国中的某些部族在其领袖人物的领导下强化本族的独立意识,要求从目前的国家中分裂出去,以自己的传统聚居地建立独立的王国或部落国家。而在现代多族群社会,一些群体在其领袖人物的领导下构建并传播本族是一个“独立民族”的意识,要求通过“民族自决”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在具体情景中,这些争取独立的民族主义分裂运动可能表现为多种形态。例如:这个争取独立群体的人口在现代政治体制中可能被分割在多个国家,如居住在伊朗、伊拉克、土耳其边境地区的库尔德人;这个群体有可能主要居住在一个国家境内,如俄罗斯联邦的车臣人;这个群体也有可能是一个国家境内的少数族群,但本族人在境外建有独立的主权国家,这个群体要求争取独立并与境外本族的主权国家合并,如南斯拉夫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

 

  如果不具备上述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或要素,一个国家内部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争论,如对最高领导者(如国王、皇帝、总统)或领导集团(如世袭贵族集团、执政党、军政府)的批评,甚至以武装革命和内战手段推动的改朝换代或政体改变,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国家领土的分裂。这是因为无论是传统社会的“部落国家”(tribal state)或现代社会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通常都是领土和人口边界清晰、有历史延续性并在全体国民中具有某种共同认同意识的社会共同体。所以,民众对本国政权体制和国家政治领袖的不认同或不接受,并不等同于对以国家为单元的社会共同体的不认同。

 

  在工业化以后的现代社会,各政党在多党体制中的轮替执政,甚至社会革命导致的意识形态和政体变革都不构成国家分裂的条件。只要绝大多数国民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依然保持政治认同和忠诚,他们所要求的政治变革,并不是民族和国家(即社会共同体)的分裂,而是执政党政治纲领的改变或国家政体的改变(如从专制帝国变为共和国、从一党制变为多党制)。因此,在一些国家里有些政治家、思想家可能反对本国的现任政府、政治体制、社会阶级与权力结构,但是他们依然热爱自己的民族和国家,他们也许会流亡国外,建立革命组织,鼓吹推翻现任政府,但是他们仍然可能是最深情的爱国者,他们反对现任政府,其目的恰恰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复兴与强盛。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内部有些群体已经具有独立的现代“民族意识”、在国家行政区划中拥有自己的“传统居住地区”,并出现了由本族精英集团推动的有明确“独立建国”政治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那么在这个国家内部许多政治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演变结果可能就会完全不同。发生在这个国家的剧烈政治变革或社会动乱,很可能将成为这些群体争取政治独立的最佳历史契机。在整个20世纪,除外敌入侵强行割地的威胁外,各国政治分裂的主要威胁来自国内一些群体的“民族独立运动”。

 

  二、现代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1.现代“民族”意识的起源

 

  那么,这种现代“民族”意识又是如何出现的?这就必须从近代起源于欧洲的“民族主义”运动说起。

 

  西欧近代的工业革命和“民族”(nation)理念的出现,是人类政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西欧是民族主义运动的发源地,建立起一系列“民族国家”来替代传统王权国家,以共和理念和公民权为基础建立了新的政治实体。“民族是社会发展的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列宁,1914a600)。“民族自决的要求,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发展起来的,是与自由、平等、博爱的所谓‘普遍人权’思想相联系的”(潘志平,1999160)。现代“民族”是替代中世纪“君权神授”世袭体制的新型的“法律和政治共同体”。

 

  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群体认同,应当说与现代社会政治理念中的“民族”(nation)没有关系。人们在进行历史追溯时,有时可能把古代的群体或部族也称之为“民族”(“古代民族”、“资本主义前的民族”等),但他们或者是从学术角度探讨现代“民族”的酝酿期和“民族主义”的起源,如黑斯廷斯对“前现代民族”的讨论(史密斯,2006100-104),或者只是把现代政治概念和话语体系简单地套用到历史场景而已。

 

  安东尼·史密斯认为西欧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包括四个要素:(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公民权)[2];(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Smith199111)。但是在推翻王权并建立新生“民族国家”的运动中,各个“民族”的领土和人口边界究竟应当如何划分,则视当时内外政治形势而定。这些“边界”的最后确定,多少带有“构建”和“想象”的成分[3]

 

  “民族”理念一旦在群体中萌生并传播,就必然会推动这一群体产生追求以“民族”为单元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政治运动,而且正如安东尼·史密斯所总结的,“领土”要素是“民族”构建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民族主义的基本宗旨。“民族主义认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凯杜里,2002752)。“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元应当是一致的”(盖尔纳,20021-2)。

 

  在“民族”问题研究中,长期存在“原生论”和“建构论”的争论。如果分析各地“民族-国家”的实际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两者都在发生作用。如果没有族源的历史记忆和共同文化特征,就没有“民族”构建的客观基础和素材;而在一个现代“民族”的地理、人口边界的确立和型塑过程中,无疑也存在内外因素影响和作用下的具体“建构”现象。

 

  2.在外力冲击中被动转型的传统部族国家

 

  当欧洲出现以新兴“民族国家”为主导的现代政治格局和国际秩序后,受到冲击的其他地区政治实体也开始仿照西欧“民族国家”的形式,即在原有疆域范围内,努力把本国统辖下的各群体整合成一个现代“民族”,推行统一的文字,强调各群体间的共性,构建共同的“历史记忆”,在各群体中建立共同的政治认同和文化历史认同,以便使各群体所有成员都能够认同和忠诚于这个新的“民族”(nation)。无论是以传统部族帝国(如中国的清朝)还是以殖民地(如英国统治的印度)为基础,这一国家政治转型都必然要经历这一个以现代“民族”理念重建社会共同体的“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的政治历史过程。

 

  史密斯把亚洲和东欧地区在外力冲击下被动转型建立的“民族国家”称之为“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其主要特点为:(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3)对本土文化传统(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Smith199111)。这第二个“民族”(nation)模式,体现了传统部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政治启蒙思想尚未发展起来的东欧和亚洲各国面对西欧已经发展和建立的国家形式的政治反应。由于这些国家缺乏现代工业化经济基础和政治思想基础,它们的“民族构建”只能是对西欧政体形式的被动模仿,在此基础上重新整合而成的国家与西欧原发型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之间存在着认同基础的重大差别。

 

  在一个传统多部族国家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期后,这个国家中原有部族是在中央政府和主流群体的引导下(包括强制同化政策)分别成为新生多族群民族国家的一个族群(an ethnic group),还是在内外因素引导下自认为是一个独立“民族”,并在条件适宜时争取建立独立“民族国家”,则是由这个国家进行“民族建构”的实际进程所决定,这里恰好可以用“建构论”来解释。而多部族殖民地在“非殖民化”潮流中转型为新生的主权民族国家,则为“建构论”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佐证。

 

  3.在现代社会,“民族自决”是国家分裂的合法性原则之一

 

  什么样的政治分裂运动有可能在国际社会获得普遍的同情甚至支持?在欧洲出现民族主义运动后,“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已经逐步成为各国民众和知识界普遍接受的政治理念。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已经成为从现有国家分裂出去的合法性原则。19世纪后期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解体,与其统治下各群体的“民族主义运动”密不可分,加上外部势力的推动,最终促成两大帝国完全解体。这两个多部族帝国统治下的各群体,自认为是应当独立的“民族”,把“民族自决”作为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提出独立建国的合法性。“民族自决在1918年之后作为一种新的国际合法性原则被提出来……,首先,它意味着把普遍的主权原则等同于对欧洲残存的王朝帝国的攻击,之后是等同于一般的反殖民主义”(梅奥尔,200960)。

 

  传统帝国统治下的任何一个群体,如果自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民族”并获得国际社会的某种承认,都存在通过“民族自决”获得政治上独立建国的可能性。在帝国主义的海外殖民地,如果当地土著群体在总人口比例中占大多数并自认是一个“民族”,也有权利通过“民族自决”从殖民宗主国获得独立[4]。“任何认为自己是‘民族’的人民群体都宣称有自决的权利,这就是在自己的疆域内建立主权独立的国家的权利。第二,随着这样的潜在‘非历史’民族的增加,族群性和语言转而成为重要的、越来越具决定性的、甚至成为唯一潜在的民族建构标准”(史密斯,200696)。在那些现代公民意识尚未充分发展起来的国家,族群性(族源和历史记忆)和传统语言便成为这些国家中的一些族群把自身构建成“民族”并发动“民族主义”运动的主要依据,体现出典型的“族群的民族模式”。

 

  “民族自决”原则也得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赞同,马克思在1878年曾说:“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马克思,1878164)。列宁在1902年即提出“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列宁,190213),在1914年更明确提出要“无条件地、坚决地维护每个民族的政治自决的权利,即分离的权利”(列宁,1914b217)。

 

  从理论上讲,只要一个群体的精英集团自认为本群体是一个“民族”,同时这个群体也被本国政府、外国政权承认为一个“民族”,那么,无论是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统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还是根据列宁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原则,这个“民族”都有权利通过“民族自决”来建立独立主权国家。它的精英集团会努力在本族民众中传播独立“民族”和“自己疆域”的意识,并以“民族自决”为旗帜推动民族主义运动,争取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这样的民族主义运动在整个20世纪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民族自决”在21世纪仍是一个群体从现有国家分裂出去的主要手段和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俄罗斯的车臣、格鲁吉亚的南奥塞梯、前南斯拉夫的科索沃和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都以“民族自决”作为争取独立的法律依据。

 

  三、传统多部族帝国的“转型”努力

 

  在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冲击下,在其他传统多部族帝国的面前有三条出路(图1)。

 

  第一条出路是帝国在虚弱无奈中崩溃和解体。如奥斯曼帝国就是在内外力量共同作用下解体,帝国下辖的巴尔干半岛、中东和北非等地区或者获得政治独立,或者沦为他国殖民地。

 

  第二条出路,就是中央政府努力把下辖各传统部族经过整合“转型”为一个新的“民族”(nation),使各群体接受共同“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从而构建一个内部包含许多族群的“民族国家”。彼得大帝(16821725年)及后继沙皇领导下的俄国和甲午战争后的清朝都曾自觉或不自觉地往这个方向努力。帝国政治领袖们希望通过政治和文化整合,慢慢淡化本国统辖下各群体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别,努力把管辖的所有群体整合成为一个新“民族国家”(nation-state)。任何国家(包括传统多部族帝国)都会极力保持领土完整和维护统一,在外部强敌的冲击下,它们希望能够借用现代“民族”的理念框架对原有帝国进行整合,努力维护原有的国家疆界。当然,这一“转型”过程的推进必然面临许多困难,因为一些拥有自己语言和族源历史记忆的群体也可能从外部接受现代“民族”理念,并把本群体想象为独立的“民族”,转而追求本“民族”从原有国家分裂出去。

 

  作为第三条出路,一个传统多部族国家也可能“转型”成一个多民族的联邦国家。中央政府承认下辖的各群体是“民族”,然后以联邦制(或准联邦制)政体把这些“民族”包容在一个政治实体内。在这样的联邦体制下,现代的工商业和行政体系的发展会使各群体之间的边界比帝国时代更加清晰,每个群体的文化特征也可能会变得更加显著,联邦制使各个群体拥有自己明确的“领土”、凸显各自的“文化”特色和新的官方族称,这些条件无疑会催生并不断加强各群体的现代“民族”意识。而如果维系联邦制的纽带一旦因为某些原因而发生断裂,这个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将会回到第一个出路(如图1的右下角),并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国家。沙皇俄国这个多部族大帝国就是在列宁、斯大林领导下转型为一个多民族联邦制国家(苏联),后来又在戈尔巴乔夫的领导之下走向政治解体,以原有加盟共和国为单元分裂为15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四、俄国与苏联的“民族构建”

 

  1.沙皇俄国在“民族构建”和国家转型方面的努力

 

  整个19世纪都可以观察到沙皇政府努力构建“俄国民族”(Russian nation)的各项措施。

 

  首先,沙皇政府在各族臣民中宣扬“斯拉夫民族”的理念和政治文化认同,用以凝聚乌克兰、白俄罗斯等斯拉夫群体,同时把“俄罗斯民族”描绘成一个极具包容性的“超级民族”,具有多元的族源。“古罗斯民族至少是斯拉夫民族、巴尔茨基民族和芬诺-乌戈尔民族三种民族融合而成的,这些民族还带有明显的日耳曼、突厥和北高加索人的特征。……多民族是造成俄罗斯民族‘超级民族’心理的主要原因。所谓‘超级民族’,就是特别的、一种与众不同的强大民族。这种民族特殊性和优越性对弥赛亚意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民族性从古罗斯一直保持到苏联时期”(郭小丽,2009148)。沙俄政府认为全俄国都属于一个“民族”(nation),“沙俄当局为了消除非俄罗斯民族的独立存在,否定他们的民族地位,……19世纪30年代,尼古拉一世通过他的教育大臣乌瓦罗夫抛出一个所谓‘正统国民精神论’,企图用‘专制、正教和民族’三原则,在俄国建立沙皇、东正教和俄罗斯民族的绝对统治,强制实行一体化”(赵常庆等,200710)。同时政府强力推行俄语和现代学校教育,毫无疑问,这些做法属于强制同化,激起非俄罗斯人的强烈不满和抵制,但是这些措施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构建共同的社会组织和推行通用的语言文化,建立各群体对“俄国”的政治和文化认同,推进“管理系统化和一体化,把所有民族联合为统一的俄罗斯民族”(米洛诺夫,200623)。

 

第二项措施,沙皇政府在各少数族群的传统聚居地设立行省,在设立行省时刻意把各族聚居地分割在不同的行省中[5]。例如今天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地域上,沙皇俄国时期分别设有九个和五个行省。现在俄罗斯联邦欧洲部分有13个自治共和国,占俄罗斯联邦欧洲部分领土约三分之一,这些自治共和国在沙皇俄国治下都是行省,不存在民族自治问题(参见图2和图3)。“从1863年起,俄国开始加快帝国境内民族边区的行政一体化,并为强制推行俄罗斯化加强了对各地语言和文化的统一”(米洛诺夫,200619)。同时,对高加索、中亚和西伯利亚的移民也明显改变了当地人口的民族构成[6],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边疆各群体与自己传统聚居地之间曾经存在的排他性的“领土认同”。  

 

  第三项措施,沙皇政府积极笼络各少数部族的首领和精英人物,吸收他们加入俄国各级领导集团。对于这些非俄罗斯民族,“他们中的上层人士……可获得相应的官衔,就好像是‘与生俱来’的一样,通往贵族之路也向他们敞开。……在社会地位与民族之间没有关系,俄国的政治、军事、文化和学术精英是多民族的,……1730年时,非俄罗斯族官员占30%,……直到1917年,对君权的忠诚、职业技能和贵族出身远比种族和宗教信仰更受到重视”(米洛诺夫,200614-15)。“到1897年,贵族约占帝国人口的1.5%,其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是世袭贵族。贵族中差不多有一半是非俄罗斯族人”(莫斯,2008127)。沙皇政府制定了各种制度和政策,淡化各部族与俄罗斯人在族源、语言、宗教等方面的差异,努力拉拢和培养边疆部族领袖和精英集团,争取他们对帝国的政治忠诚和文化认同。

 

  联系到前文中讨论的国家分裂三个前提条件,可以清楚看出沙皇政府在这三个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第一是积极在各边疆部族民众中努力建立对“俄国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第二是努力淡化各群体对其传统聚居地的“领土”观念;第三是积极吸收各族首领与精英分子加入俄国统治集团,使这些部族精英转变为“帝国精英”,从而在政治上绝对忠诚于帝国政府。

 

  这些措施说明沙皇俄国曾经努力使下辖各少数族群融合进俄国的统一行政体制中,使俄国成为一个“民族国家”。但是这些“转型”措施尚未完成,就被俄国的社会革命所打断。在20世纪初叶,激烈的阶级矛盾、民族压迫、落后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使俄国成为一个革命的火药桶。第一次世界大战俄军战线的大溃败作为导火索终于点燃了这个火药桶。

 

  2.列宁、斯大林在什么历史条件下提出“民族”理论并支持“民族自决权”

 

  20世纪初的俄国是一个无产阶级非常弱小、经济落后的农业国。按照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当时的俄国需要发展资本主义,完全没有客观条件发动无产阶级革命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但是面对俄国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结构的严峻现实,布尔什维克党决心发动革命。为了早日推翻沙皇俄国统治,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从革命动员和夺取政权的现实需要出发,采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夺权策略,这就是把沙皇俄国统治下的各部族都称为“民族”(nation),拥有自决和独立的权利,鼓励他们起义并独立建国,宣称俄国工人阶级支持他们从反动沙皇俄国统治下独立出去。而镇压这些部族的反叛,必然造成沙皇俄国统治集团内斗、兵力分散和财政空虚,这样俄国工人起义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列宁深知民族主义的力量(甚至他希望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利用和驾驭这一力量),而且承认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结盟的必要性”(Suny199387)。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包括“民族”定义,“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权”等,即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中产生的[7]。周恩来曾指出:“为了把各民族反对沙皇帝国主义压迫的斗争同无产阶级、农民反对资产阶级、地主的斗争联合起来,列宁当时强调民族自决权这个口号,并且承认各民族有分立的权利,你愿意成立独立的共和国也可以,你愿意参加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来也可以”(周恩来,1984258)。所以,列宁和斯大林在20世纪初提出的“民族”理论,也许应当被看作是欧洲民族理论在俄国革命情景下的策略运用,而不是一个系统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俄国前线崩溃,沙皇政府陷入军事和政治危机,这为俄国社会革命创造了天赐良机。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保皇党、各少数部族都积极参与了这一社会动荡,各地纷纷成立民族自治政府。面对这一局面,列宁和斯大林继续承认各部族是“民族”,继续主张“民族自决权”,这对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赢得内战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8]。“虽然红色政权针对非俄罗斯少数民族的政策许诺远远多于实际实行的,但白军却始终一成不变地拒绝做出布尔什维克那样多的许诺。邓尼金将军的愿望是保持俄国不分裂的大国地位,多数其它白军将领也都是这样想的,但这一愿望却与诸如乌克兰、高加索及爱沙尼亚等地非俄罗斯少数民族的愿望相背”(莫斯,2008205)。所以,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策略在实践中发挥了公认的积极效果,帮助相对弱小的布尔什维克党赢得了十月革命和随后内战的政治和军事胜利。

 

  3.布尔什维克党夺取全国政权后的“民族构建”,把俄国转型为一个“多民族联合体”

 

  首先,政府组织官员和学者对全俄国的“民族”体系进行研究与识别,明确了各民族的正式名称[9]。这样,就使沙皇俄国时期的各传统部落和族群在政治意识上开始建立并逐步加强独立“民族”的意识,客观上淡化了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在人口普查和户籍登记中,“30年代以来所实行的注明持有人民族类别的内部护照制度对一体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为,用苏联一些学者的话讲,这构成一种‘法律心理障碍’”(康奎斯特,199359)。从1934年开始,每个苏联国民的身份证(内部护照)都根据“民族识别”的结果明确自己的“民族身份”,这样就使在沙皇时期相对模糊的族际人口边界清晰化。

 

  第二,中央政府为各“民族”组建了各自的“共和国”,把每个主要“民族”都与一个行政地域联系起来。苏联的行政建制包括了俄罗斯联邦等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10个自治区和128个边疆区或州,每个单元都以“民族”来命名,拥有自决权和独立建国的权利,从此苏联的每个“民族”都有了自己的法定“领土”[10]。“苏维埃俄国……成为把民族原则作为联邦结构的基础的第一个现代国家”(Suny199388-89)。西方学者指出,“民族-区域原则并不总能导致建立最优化的管理单元。在一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现代化程度较低的群体中,这一原则维持了或强化了本该逐渐消失的族群差异”(罗德,201018)。正是这样的“区隔化制度(segmental institutions),尤其是苏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族群联邦主义,为政治家从原有的多民族国家中创造出新的民族国家提供了组织方式、动机和机会”(Roeder200421)。

 

  世界上有些国家如瑞士、美国等也采用联邦制,但是这些国家下属单元的划分是根据地域行政区划的历史沿革形成的,既不根据“民族”聚居地来划分,也不以“民族”来命名。苏联开创了对本国行政区划根据民族来划分同时又以民族来命名的历史先河,在这一制度上效法苏联的只有二战后的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和新中国。

 

  第三,苏联的制度和政策系统地培养和创建了各群体的“民族领袖”和“民族精英”集团。

 

  列宁和斯大林非常强调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作用,并为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和政策。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决议要求“各民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区域的机关主要应由熟悉各该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当地人组成”(赵常庆、陈联璧,198788)。1921年在莫斯科创立“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并在塔什干、巴库和伊尔库茨克设立分校,同年开办“西部少数民族共产主义大学”,1923年原中亚党政干部学校改名为“中亚列宁共产主义大学”,这些专门为少数民族开办的学校成为苏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主要机构(赵常庆等,200790-91)。西方学者指出,“被列宁鼓励并得到斯大林支持的‘民族化’政策,在三个重要的方面使民族得到了加强:支持民族语言(的使用),创建了一个民族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群体,并正式地使族群以国家形态进行了组织化”(Suny1993102)。

 

  苏联解体后,西方学者的许多研究都揭示了苏联在培养少数民族精英方面做出的显著成绩。一些资料显示,“至后斯大林时代初期(19551972年),在全部14个非俄罗斯(加盟)共和国中的11个当中,在共和国一级的党、政管理职位中,当地民族化都导致了命名民族的超比例代表。至1980年代,当地民族化的影响已经扩展到了那些最可见的职位(如各共和国的共产党第一书记、常委会和部长会议主席、作家协会第一书记、科学协会主席、主要大学的校长,以及贸易联盟委员会主席)之外的职位。……收集和整理的资料显示,它同样深入到如国内安全这样一些敏感但并不显眼的领域,包括各共和国的内部事务部、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及党的行政机关。它同样触及到低层管理职位”(罗德,201018)。

 

  “在苏维埃联邦政治的制度环境下,这些肯定性行动政策[11]使命名民族(titular nationalities)在其民族区域内部获得了在高等教育和专业职位上的特权地位。例如,1970年虽然格鲁吉亚人仅占格鲁吉亚共和国人口的67%(在大学年龄同期群中所占比例也大致如此),但他们在全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校学生中的比例达到了83%”(罗德,201019)。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出现当地少数民族在党政职位上的“超比例”和“特权”现象,这样的政策肯定会加强当地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族群间的隔阂。

 

  美国学者指出:“对‘民族’原则的这些让步将会导致‘族群性’的强化而不是消亡。这种预期对于那些(人口)较大的民族而言已经得到了证明:苏联并没有成为‘民族熔炉’,而是成为‘新民族’的孵化器”(Suny199387)。“由民族化推动的进程一直延续着。到了60年代,绝大多数共和国已经体现出(现代)民族的特征”(Suny1993109)。

 

  国内学者对苏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评价是:“中央(政府)大肆收买地方精英,一些加盟共和国的文化普及程度甚至超过了俄罗斯地区,以为讨好了地方精英就可以保证苏联各民族的团结,尤其是后期由于培养了大批民族官僚和民族知识分子,实行干部本土化,并且处处迎合这些群体的利益。这些人后来都成为推动苏联解体的强大力量源泉,正是苏联培养的这些貌似‘没有民族倾向的政治家’的合力‘成功地埋葬了’苏联”(金雁,2010)。

 

  通过在群体认同意识、领土和精英集团三个方面的“民族化”和民族“区隔化”,苏联各族群接受了现代“民族”理念及其政治含义,“民族意识”不断加强。在苏联成立后几十年的时间里,正是苏联政府的民族理论和制度政策逐步把沙俄时代的传统部族赋予现代政治色彩(“政治化”)并引导成为现代“民族”(nation),这就为苏联日后的分裂准备了所有的必要条件(马戎,2008a)。同时,苏联宪法也为这些“民族”脱离苏联并成立独立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

 

  4.苏联得以保持统一和稳定的机制

 

  为了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凝聚力,赫鲁晓夫提出建立“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这一概念,作为比“民族”更高一层的认同单元。但是在各民族的现代民族意识不断强化的苏联各共和国,“苏联人民”这一概念与“共产主义理想”一样,主要体现为官方的政治话语,缺乏文化基础,没有真正扎根于各族民众的认同意识之中。但是,全国推行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各地区各民族中建立的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共产党组织,全国统一的行政机构、司法、军队、警察体系,资源、就业和财富分配的全国性计划经济体系等使苏联每个共和国都成为苏联这部巨型国家和经济机器中彼此联接咬合在一起的各个齿轮,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相互依赖性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达到很高的程度,正是这些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在整个苏联时期成为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纽带(马戎,2008b5-6)。

 

  除了上述在意识形态、行政、经济等领域的维系纽带之外,苏联安全部门对政府官员和社会成员的严密监控也使得各民族的独立运动处在严峻的高压态势下。“20世纪70年代初,四分之三的苏联政治犯被指责有‘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和‘诽谤苏联的民族政策’”。在1930年代的“大清洗”中,“仅1937年,中亚基层党组织的干部中有55.7%,区委干部中有78.8%被清洗。许多共和国的党政最高领导人被逮捕或被处决”(赵常庆等,2007100101)。遍及全苏联社会各个角落的克格勃系统对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少数民族领导人的监控和及时“清洗”[12],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苏联的稳定和统一,但同时无疑也对苏联的民族关系造成严重伤害。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戈尔巴乔夫开始了苏联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允许各加盟共和国建立民族主义政党,以“公开性”为口号,清算苏联政府历史上犯过的错误,启动对苏联制度与政策的全面批判。在这样的政治态势下,苏联原有的意识形态纽带、经济秩序、政治凝聚力都遭到破坏,于是那些建立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因势转变为独立的“民族国家”。而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是以联邦为“民族”单位建立一个多族群的“俄罗斯民族国家”(即从图1的第三条出路向第二条出路回归),还是继续保持“多民族联邦”体制,仍然面临着进一步的道路抉择。

 

  五、清末和民国时期中国的“转型”

 

  鸦片战争后,中国出现“三千余年一大变局”。清朝和以前历朝历代一样,是一个传统多部族帝国。在中国传统的“族”、“部落”观念里,没有源自西方国家的“nation”、“nationality”(民族)等现代概念,也没有“nation-state”(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因此,中国面临一个如何从一个传统多部族帝国转型到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艰难历程。能否把帝国统辖下的各族臣民最终整合为一个具有共同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现代“民族”(nation),这是在欧洲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冲击下各传统部族国家(tribal state)都在努力争取的目标。在救亡图存的严峻形势下,习惯于传统“天下体系”和“教化蛮夷”思维方式的中国思想家和精英人物不仅需要参照西方“民族国家”的模式考虑如何重新构建自己的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同时必须时刻警惕帝国主义分化瓦解中国的各种阴谋。

 

  1.帝国主义瓦解中国的策略

 

  为了肢解和瓜分传统多部族国家,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曾经先后采用过两个策略。

 

  第一个策略就是把这些传统多部族国家内部的各部族都称之为“民族”(nation),鼓动它们通过“民族自决”争取独立,帝国主义国家便在这一过程中获取利益,或者把这些“独立”的地区直接变为自己的殖民地,或者扶植为自己可操纵的“傀儡政权”。

 

  第二个策略就是把这些帝国的边疆部落地区称之为“殖民地”,然后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的幌子鼓动这些部族进行民族分裂活动。

 

  自鸦片战争后,各帝国主义发现在清廷指挥下,中华各族都积极参与了抵御列强侵略的战争。除了居住在沿海和城镇的满、汉、回军民普遍参与抵抗外国军队的入侵外,内地各族军民也积极参加了历次反帝战争。如1841年桂、贵、鄂少数族群士兵参加广东抗英战争,四川松潘、建昌、大金的藏、羌、彝士兵支援江浙前线,1860年数万蒙古骑兵顽强阻击进攻北京的英法联军,1885年壮、瑶、白、彝各族士兵参加了中法战争镇南关战役,1894年中日战争满族、回族将士在平壤保卫战中英勇抗击日军(中国近代史编写组,19792395216223)。中国军民的顽强抵抗使帝国主义侵略者蒙受重大损失,也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认识到,面对拥有四亿人口的中国,如果不能够成功地把中国瓦解成几个部分并挑动内斗,只靠各国人数有限的远征军无法征服这个庞大的文明古国。

 

  因此,各帝国主义采用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努力分化中国这个多部族共同体。为此他们以中国各群体的语言、宗教、传统文化、生活习俗、族源、传统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差异作为“民族识别”的素材和依据,提出汉、满、蒙、回、藏等都应称之为“民族”(nation),并向中华各族介绍西方“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理论[13]。各国积极吸引中华各族子弟(包括汉族)赴俄日印等国留学以培养具有独立意识的“民族”精英。而通过学术著作和媒体宣传来构建中华各族的“民族意识”,积极鼓动中华各族(特别是汉族)通过“民族自决”、“驱除异族”来“独立建国”,也成为近代帝国主义在中国进行“学术交流”和“文化传播”的主要内容之一。他们一方面积极鼓动汉人“排满”以颠覆满清王朝(“驱除鞑虏,恢复中华”)[14],另一方面又积极鼓动各边疆部族建立“自治政府”,争取独立(马戎,2009a85-86)。日本甚至提出“中国本部”这一概念,为其分裂中国边疆地区埋下伏笔,从日文汉字直接转译成汉文的“汉民族”、“蒙古民族”、“满洲民族”、“藏民族”等提法,也由中国留日学生在介绍现代政治和文化理念时“囫囵吞枣”地直接引进中国,充斥在当时的汉文出版物中,由此造成国人认识和使用“民族”一词的概念混乱,贻害至今。

 

  与此同时,自19世纪后半叶开始,始终有些西方人士把西藏和新疆等地说成是历史上清朝的“殖民地”或今天中国汉人政权的“殖民地”,从而为当地群体的“民族自决”寻找合法性。这里必须强调指出:传统多部族帝国的领土扩张与帝国主义的殖民地统治,无论在社会发展形态、政权性质、统治方式、经济联系的内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帝国主义占领和统治殖民地的最主要目的是经济利益的掠夺,这也是殖民者在当地统治最早采用“公司”形式[15]的原因,帝国主义主要把殖民地视为掠夺自然资源、劳动力、市场、税收的对象,殖民地土著居民不享有与宗主国公民平等的权利。而像中国这样具有“天下观”和“有教无类”理念的多部族国家的中央政府(如清朝)在经济和财政上对边疆地区(如西藏、新疆和蒙古等地)的支出远远大于收入(马戎,1996179-207),朝廷视各边疆各族为帝国内部相对平等的成员(皇帝子民),一些边境部落甚至是帝国内享有多种优惠政策的特殊臣民。当然,中原朝廷在对忠诚部落进行犒赏的同时也会对反叛部落进行残酷镇压。但是这种“以夏变夷”、“有教无类”的统治思路与欧洲以种族主义(视非基督教、非白种人群体为“劣等种族”)为基础统治殖民地的思路是不相同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别。

 

2.清朝的应对措施

 

  “无论是当时清政府的领导者满洲贵族为继续维系自己的统治合法性而开启的清末立宪运动,还是清末宪政中的平满汉畛域问题,包括为了应对边疆地区在西方帝国主义者挑唆之下而日益严重的分离危机而进行的边疆民族地区新政,实际上均是近代中国从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转变过程呈现,具有显明的国家建设色彩”(常安,20101-2)。

 

  构建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首要任务就是化除国内各族间的隔阂而建立整体的政治与文化认同。清末革命党兴起后,“满汉矛盾”开始激化。因此,清末立宪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化除满汉畛域”。考察海外宪政五大臣之一镇国公载泽提出“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明确呼吁加强中华各族的团结与政治整合。当时最为突出的族际矛盾在满汉之间,清廷为达成“满汉一体”,要求大臣们提出“化除满汉畛域”的对策,得到各地各族官员的一致支持。如暂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称“此后无论满汉统称国民,有仍分满汉者按律科罪”(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1979948)。为化解历史上遗留的族际积怨,清廷希望把中华各族整合为一个政治认同的现代国家,当时的知识分子群体则努力在群体意识上倡导作为“中华共同体”的“国族”(沈松桥,19972010)。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民族主义”话语的倡导者之一,他看到国内各族已大致接受汉满蒙回藏俱为“民族”的话语,针对狭隘汉人民族主义可能对中国带来巨大祸端,他在现有的话语体系中提出了“大、小民族主义”的观点:“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他认为,唯有“合汉合满合蒙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共同对外,中国才能救亡图存(梁启超,198975-76)。梁启超先生努力用这样的“大民族主义”理念来抵消汉人和各族“小民族主义”可能带来的危害,避免帝国主义挑拨下中华各族之间可能发生的内斗。“为了将多民族帝国直接转化为现代民族国家,就必须排除‘帝国’内部的族群矛盾,将‘中国’作为超越族群关系的政治和文化象征。民族-国家体制的主要特点在于内部的统一,即族群、语言、文化和政治制度的高度一体化,而帝国则包含了极为复杂的族群、语言、文化和制度因素”(汪晖,2008823)。

 

  其次,为应对各帝国主义在边疆各地的蚕食侵占,清廷改变了传统的在边疆各地采用不同行政体制(“多元式天下”)的治理办法(王柯,2003[16],加快了对边疆各地的政治整合,如开放东北移民限制并组建府厅州县,在内蒙古组织“放垦”移民和建立府厅州县(常安,201010),赵尔丰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联豫和张荫棠在西藏的“新政”,新疆1884年建省等,通过这些措施逐步在少数族群聚居的国土上系统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建制和管理体系,把清朝入关后长期采用“多元式”管理体制的边疆地区逐步整合进统一政制的“民族国家”,淡化各族对传统居住地的“领土”意识。

 

  第三,清廷积极吸收汉人和各族精英进入中央和地方政权,取消或调整政府部门中“汉缺”、“满缺”、“蒙缺”等带有族群背景的职位限定。在平定太平天国后,以湘军、淮军为首的汉人官僚在清政府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在八国联军侵略中“护驾”有功的陕甘回回首领得到朝廷的重用。清朝后期的“保皇党”和支持“君主立宪”的人士中有许多是忠于清廷的汉、蒙、回等各族官僚和知识分子,这也显示出清朝后期积极笼络各族精英的某些效果。

 

  3.中华民国的“民族构建”

 

  清末知识分子关于“中华国族”和“五族共和”的讨论,为推翻满清后建立的新国家奠定了政治认同的基础。1911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即建立在“五族共和”民族理念的基石之上。孙中山在同盟会时期,曾激烈反满,后思想随时局变化开始逐渐转变。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孙中山,1981a2)。他在《三民主义》第一讲中说“中国人的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并强调:“现在说五族共和,实在这五族的名词很不切当,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我的意思,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孙中山,1981b394)。可见,孙中山明确提出以“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单元来建立“民族国家”。

 

  中华民国初期的《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同时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分”(夏新华、胡旭晟,2004)。“正是在这种态势下,孙中山和新建立的民国领袖试图用自己政敌即维新派和清廷所阐释的文化主义民族观的叙事结构来补充自己的种族主义的叙事结构。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开始由‘五族’(满、蒙、藏、回、汉)组成,从而中华民族继续承袭着大清帝国的边界线,正如印度民族(Indian nation)试图根据大英帝国的构思(image)来重建一样”(Prasenjit Duara199576)。

 

  蒋介石领导的民国南京政府,继续推行以“中华民族”为单元的“民族建构”,同时对“民族”话语体系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明确提出只有“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应被称作“民族”,社会上已习惯使用的“汉民族”、“蒙古民族”、“藏民族”等应改称为中华民族下属的“宗族”或“宗支”。在话语体系调整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蒋介石1943年出版的《中国之命运》,该书的观点为:“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融和于中华民族的宗族,历代都有增加,但融和的动力是文化而不是武力,融和的方法是同化而不是征服”。“中华民族……能以我悠久博大的文化,融和四邻的宗族,成为我们整个民族里面的宗支”(蒋介石,194325)。所以,有人把民国初期的“民族”理论称为“五族共和论”,把南京政府时期的“民族”理论称为“中华民族宗支论”。

 

  4.民国期间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与分化策略

 

  那么,为什么20世纪40年代南京政府要考虑对清末以来在多个层面同时使用的“民族”这个汉字的概念进行调整和统一呢?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民国成立后英日俄等帝国主义者仍坚持用“民族”(nation)来称呼中国境内的蒙古、新疆、西藏各部落,继续煽动各部落追求“民族独立”[17]。辛亥革命后,英国鼓动西藏达赖集团发动“驱汉运动”,1920年代苏联强占了外蒙古,1930年代日本政府导演了分裂中国的重要步骤之一即侵占东北三省,建立伪满洲国,同时积极策划“内蒙古自治”[18](余元,1958163)。1937年后日本侵占华东、华南大片中国国土后,鼓动各少数族群与民国汉族政府对抗,瓦解中华各族的抗日统一战线便成为日本在政治和军事上灭亡中国的重要策略。

 

  正是在抗日救亡的这一危机时刻,国民党政府明确提出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可称为“民族”(nation),其他各族群是中华民族的“宗支”,中华民族内部各“宗支”不存在“民族自决”和独立问题。在此国难当头的危急之时,如果还是简单地从西方学术界的某些概念出发,以语言、族源、传统文化为标准认为中国存在汉、满、蒙、回、藏、苗等许多“民族”,客观上即是在帮助日本帝国主义分化和瓦解中华民族的抗战。针对日本关于中国存在许多“民族”的宣传,顾颉刚先生在1939年撰文“中华民族是一个”,强调如把汉、满、蒙、回、藏等称为“民族”,那恰恰是上了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圈套(顾颉刚,1996773-785)。当时国民政府编写的《公民》课本,强调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一些地方党政势力(如西北马家军阀)公开支持这一主张,《义勇军进行曲》中“中华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的旋律曾激励着中华各族儿女在抗日前线浴血奋战。因此,我们可以说,民国时期的“民族构建”基本上是以“中华民族”为基础单元和整体框架来推动的。

 

  5.统一全国行政体制,培养和吸收少数族群精英进入国家政权

 

  除了积极以“中华民族”为单元来构建“民族”(nation)的认同意识外,民国政府也积极在边疆地区进行政令统一的政治整合。在东北地区设立三省,在1930年代先后设立察哈尔、绥远、热河、宁夏、青海、西康等6省,加上西藏和外蒙古两个特别地区,全国领土均纳入行省-县体制。这些省、县的设置基本上延续了清朝的行政管辖传统,没有把族群因素作为行政设置和边界划分的主要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指出“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5人,青海选派1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自行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苏发祥,2009)。

 

  1913年,中华民国政府蒙藏院在北京开办蒙藏学校,招收各地蒙、藏学生来京入学。1929年,国民政府设蒙藏委员会,吸收蒙古人和藏人参与处理与蒙古、藏区等地的相关事务,并先后建立南京蒙藏学校、康定蒙藏学校、丽江康藏师资培训所等学校,在包头、西宁、康定等地设蒙藏学校分校,在国立中央大学、北平大学设蒙藏班。据1946年统计,国立各边疆学校计有61所,这些以少数族群为对象的学校,为年轻的中华民国培养了大批各少数民族的人才(朱慈恩,2010)。

 

  在回族相对聚居的宁夏和青海两省,民国时期长期由出身回族的马家军阀主政。在云南、贵州和广西,出身于地方少数族群的精英人物如龙云(彝族)、卢汉(彝族)、白崇禧(回族)、卢焘(壮族),陆荣廷(壮族)等成为当地政府的首脑。达赖和班禅均在南京设有办事处,保持与中央政府的联络。1931年九世班禅在南京新亚细亚学会讲演的题目为“西藏是中国的领土”(牙含章,1987250)。辛亥革命后,沙俄鼓动外蒙古活佛哲布尊丹巴策动外蒙古“独立”,当时“北京和内蒙各盟、旗的爱国王公和蒙族人民也纷纷集会通电,声讨哲布尊丹巴集团的叛国罪行,要求外蒙取消‘独立’”(中国近代史编写组,1979504)。这些现象说明,中华各族中已经涌现出一大批认同“中华民族”国家和中央政府的精英人物,他们已成为国家与各少数族群民众之间的纽带与桥梁。

 

  当然,无须讳言,一些地方汉族军阀对当地少数族群歧视压迫的现象在民国时期始终存在。如盛世才统治新疆时期,关押杀害了许多各族官员和民众,极大伤害了新疆的民族关系(张大军,19805956-59826141-6154)。青海军阀马步芳对部分果洛藏族部落的镇压,也伤害了当地的回藏关系。当时各地社会中存在的阶级矛盾、民族偏见、历史隔阂、文化宗教差异再加上地方权力博弈和资源控制,这些因素使民国期间一些族群聚居区的族际关系演变得十分复杂。

 

  六、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构建

 

  1.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国体设计

 

  中国共产党是在苏联共产党和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下成立的,1921年建党时即接受了苏联共产党的“民族”理论。1922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主张“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18)。基本立场之一是承认汉满蒙回藏等都是“民族”,各民族一律平等;立场之二即中国国体设计采用典型的苏联模式:民族自治共和国+联邦制。

 

  1927年国共破裂后,共产党和初创的红色政权面临军事围剿压力,为了保存革命和夺权斗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更频繁地表示支持蒙、藏、回等“民族”自决,主张建立联邦制政府。在当时国内政治力量和军事力量对比的形势下,效仿十月革命前后的布尔什维克发动革命和赢得内战的策略,鼓动中国各少数族群开展争取“民族自决”的斗争,以此减弱政府军队对苏区的军事压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当时的理性选择。1930年发表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宣布“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四,就是彻底的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一直到承认各小民族有分立国家的权利。蒙古,回回,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的这些弱小民族,他们可以完全自由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以完全自愿的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123)。长征途中和到达陕北后,中国红军先后在藏区成立“格勒得沙共和国”、“博巴人民共和国”,在陕甘宁边区成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金炳镐、王铁志,2002265-266),正是这一政治纲领的实践。

 

  从1938年到1945年期间,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体制的提法开始有所转变。抗日战争胜利后,考虑到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共对国家体制的设想调整为主张“民族区域自治”,正式放弃联邦制的主张。1945年毛泽东在七大报告中提出“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742)。在对中国国内“民族建构”的立场上,斯大林的民族理论核心概念仍在中国共产党的话语体系中继续使用,如对各传统部族(满蒙回藏等)仍称“民族”,强调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等。这些基础理论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把苏联模式的“民族自治共和国+联邦制”调整为“民族区域自治”,同时明确规定自治区域在法律上没有分离和独立的权利。

 

  2.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与民族构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时中国与美国在朝鲜半岛作战,西方国家在外交和贸易方面对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进行封锁,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在政治上只能“一边倒”地与苏联结盟。新中国在许多方面(城乡经济的所有制体制、政府结构、高等教育体制、军队建设等)效仿苏联的成功经验,这在当时是合情合理的抉择。

 

  正是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新中国效仿苏联在全国各地组织了“民族识别”工作,希望能够确定中国有多少个“民族”,从而为进一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奠定基础。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中央政府组织了各地的民族识别工作组,1954年时识别出38个民族,1964年时识别出14个民族,1965年和1979年确认珞巴族和基诺族,加上汉族,中国政府先后“识别”出56个“民族”。这样就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概念上出现了一个双层结构:国家层面是“中华民族”,民族层面是56个“民族”。由于在两个层面同时使用“民族”这个词汇,人们在这个概念含义的理解上很容易出现歧义。

 

  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全国申报希望成为独立“民族”的群体有四百多个。为了能够成为独立的“民族”,人们努力表明本群体与其他群体的不同之处,往往强调各群体之间在语言、文化、习俗、族源等方面的差异性(“异”),而忽视长期混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性(“同”)。在得到“识别”后,各民族都努力构建本“民族”的历史、发掘“独特”文化传统,以显示本群体作为一个独立“民族”是完全“名实相符”的,本群体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种种优惠政策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民族识别工作完成后,政府为每个国民都确定了“民族成分”,成为每个人终身保持的“身份标记”之一,以此享受政府为不同民族制定的不同政策待遇。这与苏联时期居民“内部护照”的“民族成分”具有相似的法律效用,并使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清晰化。这些“区隔化制度”和“民族意识”的构建活动无疑把原来的传统群体意识提升到了现代“民族”意识。

 

  以满族和回族为例,在20世纪40年代末,这两个群体并没有明确的“民族”意识,“旗人”已经混居并融合在全国各地汉人社会中,而“回回”或“回民”的传统口号是“争教不争国”,所要求的只是对本群体宗教信仰的尊重。但是经过新中国几十年的民族教育,我们不得不承认,即使是这两个群体的“民族”意识也都有了明显的加强。

 

  3.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为识别出来的各“民族”根据其人口规模和聚居情况分别设立了各自的“自治区域”,这些“自治区域”都以该地区的“主体民族”来命名,把一个群体与一个固定的、边界清晰的行政地域联系了起来,与苏联以民族为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区命名的做法一样,这样的民族行政区划设置在客观上必然催生并加强各族的“领土”意识。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为全国陆地面积的64%,在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当地的自治民族(命名民族)在总人口中并不占多数,而自治民族成员在许多方面(计划生育、高考加分、公务员名额与职位等)享受优惠政策。与苏联的情况相似,这种政策待遇的差异(不平等)不仅会激发和强化各群体的“民族意识”,而且会导致族际隔阂和矛盾。政府制定的各种与民族相关的制度安排与优惠政策使每个人具有的“民族身份”在日常生活中含有显著的实际利益,由于“民族身份”与每个人的学习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资源分配、享受福利机会等直接联系在一起,结果在客观上使人们更关注“民族成分”,并在认同意识中把“中华民族”这个概念虚化和架空。这些制度与政策安排必然使保持了几千年统一历史的中华民族凝聚力逐步淡化。

 

  4.新中国的官方“民族理论”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政府文件、官方宣传材料、学校教材、报刊媒体等一直宣讲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基础内容就是介绍斯大林“民族”定义[19],介绍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尽管在一些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场合也会讲到“中华民族”,但是“民族理论”宣讲教育的“民族”概念只限于56个“民族”这一层面。直至今日,国内民族理论领域的学者们仍然奉斯大林著作为“经典”[20]。尽管新中国成立60年,无论是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制度,还是世界国际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当年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知识体系都发生了结构性调整,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模式奠定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至今仍旧岿然不动。

 

长期宣讲斯大林民族理论的结果,就使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民众把对“民族”的认识定位于56个民族这个层面,而不是包含所有中国人的“中华民族”,同时把现代政治观念的“民族”(nation)意识介绍给各“民族”的知识分子与民众。人们的“民族意识”具体体现在:(1)不欢迎其他“民族”成员来到自己的“自治地方”;(2)极力保护本民族语言在学校的使用,对部分成员不会讲母语的现象特别关注;(3)希望培育和发展“本民族经济”;(4)极力通过宗教、风俗习惯、历史教育等增强本族成员的“民族意识”和凝聚力,抵制民族平等条件下民族之间的自然融合[21]。这些表现与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条内容完全相符。换言之,一些民族精英担心,如果这四个方面淡化了,他们所属的“民族”就会削弱甚至消亡。

 

  近十年来,对于是否需要对建国以来的民族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以及是否应对中国国内的民族关系问题“去政治化”的讨论,在中国学者中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一部分人认为应当把“中国”、“中华民族”看作是心目中最重要、最核心、最基础的政治认同,把公民意识、国家意识、爱国主义和对国家宪法的忠诚放到最重要的位置,把中国56个民族之间在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祖先血缘等差异主要看做是次要的文化差别。这是现代公民国家(美国、欧洲、印度、日本、俄罗斯等的“民族国家”)的“民族建构”思路(马戎,2004b)。意见相对立的另一些学者则明确否认“中华民族”的存在,把本“民族”(汉、满、蒙、回、藏等)看作是心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政治认同,认为中国56个“民族”之间在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祖先血缘等差异是“民族”差异的政治基础,认为应当以本“民族”为单元争取真正自治,为本“民族”争取更多的权益。

 

  最近个别学者甚至提出应废弃“中华民族”这一提法:“我提出‘中华民族’一词只在作为复数的‘中华各民族’的涵义时使用,而在其他场合放弃使用‘中华民族’一词,改用毫无争议的、与公民共同体涵义重叠的‘中国人’(本文中是指整体概念)或‘中国人民’一词”(都永浩,201017)。换言之,他们认为要讲“民族”理论,对象只能是56个民族,“中华民族”是不存在的,建议用“中国人”来团结全国人民。但是需要提醒这些学者,苏联一度以“苏联人民”来构建高于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并以此为自豪。从苏联的实践结果来看,这一做法并未取得期望的效果,那我们怎么能够保证在中国就可能“建构起牢固的‘中国人’的认同”呢?

 

  5.培养了一支作为“民族代表人物”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和苏联共产党一样,中国共产党也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

 

  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在一个多族群国家里培养少数族群精英或干部,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目标:一种是把他们培养为“民族国家”的领袖人物和国家精英,他们代表着民族国家,站在维护国家和所有族群的整体利益的立场上开展政治活动;另一种是把他们培养为代表本族群利益的族群领袖和族群精英,在国内外的政治舞台上作为本族群的代表来参与权力和利益的博弈。在苏联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干部培养目标”方面,我们同时看到这两个目标交叉并存。即一方面希望这些少数民族干部爱国,拥护共产主义和中央政府,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成为本“民族”的领袖人物,在管理好本“民族”的事务的同时作为本“民族”的代表参与国家管理[22]。在这两个角色之间,有时是会出现差距和矛盾的。

 

  在“民族自决权”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中国共产党承认中国有许多“民族”,表示各民族有权利建立自治政权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如1935年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提出“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367)。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论阶段》报告中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力,……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595)。

 

  在一个保持传统农牧业经济形态、自给自足的前工业化国家,一个部族聚居区的社会与经济可以与其他地区处在相对隔绝的状态,部族首领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可是社会发展到了工业化、现代化阶段后,资本、物资、商品和人口流动使所有地区的经济活动连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网络,而且延伸到国境之外,在这种经济模式中,如何从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区分出“本民族自己的事务”?所以,让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的观念,是脱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带有割据传统的部族社会的说法。

 

  同时,共产党当然希望这些“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掌握在由共产党培养并忠于中央政府的少数民族干部手里。1950年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提出“我们一定要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团结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毛泽东,195023-24)。注意,这里说的是“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为的是使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事务”。换言之,希望他们发挥少数民族领袖人物的作用,在“自治地方”的各项事务中代表少数民族的利益,行使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另一方面,共产党当然希望这些少数民族干部同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在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后绝对服从和忠诚于中央政府。如果中央政府怀疑一些少数民族干部有“民族主义分裂倾向”,必然会采取组织措施予以撤换或调离,以确保国家的统一。

 

  我们不难想象,当两个目标(既效忠于中央政府并服从国家利益,同时又作为民族领袖人物管理本族事务并为本族谋利益)并存时,二者之间的平衡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把握的。但是我们可以从“民族”意识的基本单位来分析二者当中,哪一方面更容易深深地扎根于人的认同意识和感情之中,哪一方面更能够经得起矛盾冲突、利益博弈而更具有持久性。

 

  正如史密斯总结的“族群的民族模式”所描述的那样,在非西方的传统社会中,对血统谱系的重视、对本土文化传统的重视和情感上的强大感召力使少数民族干部对本“民族”的感情和忠诚远远超过从外部灌输的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和法律约束。当人们投身于传统社会的阶级斗争(反对本族权贵和统治者)和发动革命时期,与翻身解放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革命组织对各群体贫苦大众是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感召力的。但是进入革命胜利后的和平建设时期,没有了各族穷人需要去共同反对的阶级敌人,那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能否保持,本“民族”在权力和资源利益分配中是否获得合适的份额,自然就成为这些民族干部最关切的议题。这个时候,在他们的双重身份(民族代表人物、国家体系干部)当中,“民族精英”的色彩有可能会超过“国家精英”的色彩。

 

  民权运动之后的美国和苏联可以作为两种培养少数族群精英模式的代表。美国把“民族”(nation)定位于“美利坚民族”,黑人、白人、黄种人等都是这个民族中的族群(ethnic groups)。自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美国主流社会和著名大学致力于把出身于黑人群体的年轻人培养成为美国的“民族精英”(国家精英),而不是仅仅代表黑人利益的“种族/族群精英”。作为这一思路和相关措施的实施后果,美国出现了一个有一定规模的黑人中产阶级群体,而哈佛大学等名牌大学则培养出来一大批活跃在美国政界、外交界、司法界、军界、企业界的黑人精英人物,其中以高票赢得美国2008年总统大选的奥巴马就是一个代表。他们是站在美国国家立场、考虑全国各族群共同利益的“国家精英”,而不是只考虑黑人群体利益的黑人“族群精英”[23]

 

  与之相比,苏联的民族理论和制度设计把“民族”定位于俄罗斯人、乌克兰人、哈萨克人这个层面,并在和平时期把出身于各民族的干部培养成具有强烈民族意识和民族责任感的民族精英。干部队伍的“民族化”使这些少数民族干部意识到自己的位置和发展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民族身份”和本民族的支持度,所以他们在积极向中央政府“表忠心”的同时,必然致力于提高自己在本民族中的民众支持度和作为民族领袖的角色缔造。他们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角色,而且在这双重角色的平衡中,恰恰是他们在本民族中获得的“民族代表角色”支撑了他们在中央政府中获得的权力地位和政治角色。孰重孰轻,他们内心非常清楚。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发生变化时,这些少数民族高级干部(包括各加盟共和国的最高党政领导人)迅速抛弃“苏联官员”的身份,极力彰显自己“民族领袖”的角色,在时机适宜时完成了本民族的独立建国。

 

  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目标也面对着两种目标的矛盾与平衡,尽管新中国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民族化”方面没有达到苏联当年的程度,但是许多政策和基本机制应当说是相似的。在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工作系统,如果说我们的少数民族干部身上同时存在着“民族干部”和“国家干部”这两种色彩的话,无论是从他们自身如何看待自己、还是领导和周边同事如何看待他们,在这两个角色的对比中,前者的分量通常显得要重一些。

 

  这种局面也使一些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努力实现个人价值、追求发展空间时遇到“天花板效应”,处于尴尬境地。即使他们想以“国家精英”的角色来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现有的环境和体制仍然把他们限制在“某族干部”的身份定位和职位安排范围内,又把他们推回到“民族干部”的角色中去。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不受重视。在民族自治地区,许多职位是直接与干部的具体“民族身份”挂钩的。这种制度每时每刻都在提醒我们的少数民族干部“他们是谁”,“哪些位置是为他们预留的,哪些位置是不可及的”。毫无疑问,这不是一个现代公民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制度,更像是传统部族社会的部落代表安置。按照现有体制,中国出不了一位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尽管美国人已经高票选出一位有黑人血统的总统,印度有一位锡克教的总理,越南有一位岱依族的共产党总书记。中国需要培养什么样的少数民族干部?应当如何培养?这是我们思考中国民族政策时不能回避的问题。

 

  七、21世纪中国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国家分裂

 

  1.对新中国“民族构建”整体过程的反思

 

  当前中国存在的民族问题的主要症结,就是1949年建国后承袭了斯大林“民族”理论和类似苏联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定位在56个“民族”这一层面,其客观结果是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以梁启超的观点,这样一种“民族构建”的方向强化了(汉满蒙回藏等)“小民族主义”,而淡化了“中华民族”这个“大民族主义”。如参照费孝通的“多元一体”理论,这一思路则强化了“多元”而弱化了“一体”。其结果使新中国扭转了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方向,参照苏联模式建成一个类似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

 

  根据新中国宪法“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自治形式上为各少数民族建立的是“区域自治”,不是苏联式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而且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但是除此之外,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主导的民族理论(“民族定义”)、区域自治(设立以“民族”为主要原则划定并以“民族”命名的“自治地区”)、民族政策(严格的“民族身分”制度、系统培养民族干部、实行民族整体优惠政策等)等,都与苏联模式有很深的渊源而且内容大致相似。

 

  概括地说,我国的“民族理论”宣传教育通过文件和媒体在持续强化各“民族”的民族意识,政府为每个“民族”设定的“自治地域”把“民族”和一个具体行政地域联系起来,政府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在我们的学校里系统地培养出作为本民族代表人物的“民族精英”群体。这样,就为中国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分裂预备了三个必要条件。这就是近年来在中国一些地区出现的民族关系问题和民族分裂思潮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基础。有了这样的基础,民众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经济、文化、社会议题,也很容易被引入“民族问题”的框架内,作为民族问题被高度“政治化”[24],从而脱离解决问题的正常轨道,反而使少数族群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合理利益诉求被扭曲,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回到本文的题目,我们必须指出,中国在21世纪将要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国家分裂。中华民国一度坚持“中华民族是一个”,以此为基础构建“民族国家”。1949年后中国识别出56个“民族”,把中国建成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正如清末和民国初年的局势,中国在21世纪依然面临着两种选择(图4):一个选择是回到以“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单元的思路,把现有的56个“民族”改称为“族群”,构建一个类似美国、印度那样的“多族群民族国家”(a multi-ethnic nation state)。另一个选择就是继续坚持现有“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我们不得不说,看到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的前车之鉴,假如继续坚持现在的思路和做法,中国在未来始终存在着以现有的“民族”为单元分裂的风险。

 

  在中国的56个“民族”中,有些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群体从来没有独立的政治要求也不认为这样的分离运动具有可行性;但是一些人口规模大、高度聚居、历史上曾经建立过相对独立政权的群体,他们的精英集团在内外“民族理论”的指引和外部反华势力的鼓励下就有可能出现民族主义思潮和独立的诉求。当前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与打击下,这些诉求表现得相对隐蔽。我国存在的真正的民族分离主义隐患,并不在于那些实施恐怖袭击和制造街头骚动的极少数暴力分子,而在于部分少数民族干部与知识分子队伍内心中以斯大林民族理论培养出来的现代“民族”意识,加上现有的“区域自治”制度和少数民族干部的特殊培养机制,这就使我们对中国出现国家分裂的风险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一直处在体制改革的摸索过程之中。城乡所有制的改革使市场经济机制已经在许多领域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力市场和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教育、医疗、住房体制的改革,这些体制改革已经在深层次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原有结构和调节社会矛盾的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如快速城市化和发展房地产同步的城市改造中出现的对民众利益的损害,追求经济指标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忽视,大学毕业生自行择业给少数民族学生带来的就业困难,中央企业开发地方资源的利益分配是否合理,本地人与外来者群体之间的就业竞争,官员的腐败与脱离群众,司法和城管部门的野蛮执法,等等。应当说,以上这些问题大多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矛盾,汉族地区也发生了不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中央一直在积极努力设法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建国60年来,我们已经培养出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通过多年的教育培养,大多数人在政治上是可靠的,在遇到民族地区出现上述社会问题与矛盾时,能够从全局出发,积极协调解决这些矛盾,同时坚决与极少数分裂分子作斗争。但也有少数人总是从“民族利益”的角度来看待这些矛盾,把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就业问题、资源和利益分配问题解读为“民族问题”并加以“政治化”;他们不是以理性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眼光来分析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而是情绪化地捍卫“民族利益”,忘记了本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基础和长远发展上是完全一致的。有些年轻人在遇到求学和就业困难时,容易情绪化并受到境外宣传的影响,需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只要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位,使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切实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同时,我们切切不可忘记,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的“大民族主义”同样是国家分裂的重要原因。苏联解体的首倡者是俄罗斯联邦,正是俄罗斯议会率先通过的《主权宣言》“改变了遍及所有共和国的民族主义冲动的性质”(科兹和威尔,2002190)。在汉族中存在的“大汉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族关系造成的危害,同样会激化民族矛盾,其实际后果也可能引发民族冲突并最终导致国家分裂。《宪法》中提出的“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在今天具有特殊的警示意义。

 

  2.代际更替使建国初期的民族关系发生变化

 

  建国60年来,中国民族关系总体来说大致和谐。这与中国的基本国情(两千多年历史的大一统国家、广泛的民族混居和族际融合、汉族占总人口90%以上、汉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占有优势)及各项具体政策(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扶助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相关。

 

  “代际更替”是社会学、人口学分析社会结构、社会矛盾演变的一个重要视角。建国初期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开展了“土改”和“民主改革”运动,得到翻身解放、无偿分到土地的那一代少数民族民众从内心感激共产党和中央政府。今天我们到西藏或新疆访谈70岁以上的藏族或维吾尔族老人,他们对“土改”的记忆和对毛泽东、对中央政府的朴素感情依然令人印象深刻。同时,1950年代来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也成为了当时凝聚民族团结的有力纽带。

 

  但是,自1980年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开始淡化,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80后”和“90后”从他们懂事时听到的主要是“文革”时期的冤假错案和寺庙破坏,他们在青少年时期就没有能够建立起对中央政府和共产党的深厚感情,现在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切身的感受就是就业难和生存难。由于汉语水平低和就业技能弱,他们在与内地来的汉族农民工和汉族大学生竞争时常常受到歧视和排斥 [25],因此他们很容易把自己的生存困境与族际差异联系起来,这就使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与民族隔阂叠加在一起,从而使西部地区的民族关系更加复杂化。而目前我国的干部队伍在政治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方面,也与建国后1950年代从革命战争中锻炼出来的那一代干部无法相比。建国60年,无论是少数民族民众还是汉族干部都出现了“代际更新”的现象,20世纪50年代在政府和少数民族民众之间建立起来的传统感情纽带也必然出现变化。

 

 

一些解放初期投身民族工作的老同志们总认为我国目前的民族关系应当是比较好的,这一结论主要来自他们根据自身对20世纪50年代良好民族关系的亲身体验所得到的印象和经验。由于年龄原因,近20年来他们已不可能亲自深入基层作社会调查,他们保持当年的印象和结论是非常自然的。另外一些长期学习和宣讲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学者,由于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对社会基层民族关系在近20年的变化和境外民族主义/族群关系的研究成果了解不多,他们坚持教材宣讲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3.其他多种族/族群国家“民族构建”经验的比较

 

  众所周知,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印度,国民中也存在许多不同的种族和族群,存在不同的宗教和语言群体,但是它们进行“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的目标就是把所有的群体整合成一个共同的“民族”(nation),把这些群体称为“族群”(ethnic groups),并在“文化多元主义”的旗帜下保存和发展各少数族群的文化特征和风俗习惯。全体国民共同的核心认同(identity)是“民族”而不是“族群”,强调的是国家宪法和国民的公民权,而把种族、族群之间的差异主要视为文化差异,不认为也不允许各族群有自己特殊的政治权利。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博士“我有一个梦”的著名演说中,他为黑人争取的并不是任何“优惠政策”或特权,而是与白人真正平等的公民权利。美国以公民权为核心的政治认同建构,可以看作是把族群关系“文化化”的思路。虽然美国的种族矛盾在历史上一度非常尖锐,现实中黑人的整体处境仍需改善,但是在强调种族平等、强调公民权的积极引导下,种族偏见和歧视正在逐步减弱。有黑人血统的奥巴马以绝对优势当选美国总统即是一个明证,他的选举口号是为全体美国国民谋利益,决不带任何种族色彩。同样,尼赫鲁在印度获得独立后最关注的事业就是如何淡化各群体之间因体质、语言、宗教、种姓差异而带来的认同冲突,全力构建“印度民族”(Indian nation)。这一把种族、族群差异“文化化”并以此淡化种族矛盾和政治冲突的思路,在美国、印度等国的实践大致是成功的,也值得“多民族”的中国借鉴。

 

  正是在这样的思考下,笔者提出把中国的民族分界、民族身份“文化化”也就是“去政治化”的思路,建议保留“中华民族”的概念,并重新开始“中华民族”的“民族构建”,以“中华民族”为核心认同建立一个全体中国人的“民族国家”,同时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简称××族),在这样的概念框架下强化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步淡化目前各“民族”的“民族”意识(马戎,2004b)。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中华各族群之间的相互认同,共同凝聚起来,以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为单元来面对和参与世界各国间的激烈竞争。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依然保留了“部族国家”中传统意识的群体,将会过渡转变为现代“公民国家”的国民,那些长期以来接受了本族是“民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也需要一个理解和适应的过程。毫无疑问,这将是一个漫长和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未完待续)

 

  (相关简介:马戎,北京大学教授。)

 

  注释(略)

 

(责编:Y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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