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北大法学社“共和建国60年”系列论坛的第一场。我们法学社由于公法成员居多,所以在讲座学术方面尤其要注重公法。在去年相应举办了七八场改革30年的公法系列讲座,在全校全院产生了很多影响,很多场讲座都被北大图书馆馆藏,放到北大讲座里面。今年又是一个特殊的年份,是建国60年,对60年历史,用我们时代去承受它的重量已经比30年更加重,也更加复杂。再重、再复杂,在公法学员或者宪法学员看来,我们眼前看到的主要是共和法律的方式来建设一个国家,因为建国不是1949年成了我们的一声呼唤,而是不断的政治智慧与制度的建构。因此,共和建国,建国是一个动词。 第一场有幸邀请到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许章润教授,大家欢迎!许章润教授几年来提倡“汉语法律文明”,我喜欢看他的作品,文字非常飘逸、非常俊秀以及文字背后有着深厚的思考。当初仅仅因为汉语法律文明的概念,就让我对他产生了很多的敬意,当然也包括内容。今天他讲的题目是“我们人民”的法权内涵,这是共和建国对人民的定义方式和行动方式不断的探讨,今天晚上期待着许教授给我们更多思想上的挑战。为了提升这一次讲座的对话深度,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在法权理论方面颇有造诣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高全喜教授,大家欢迎。以及北大法学院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坚持从主权角度深刻解读宪法问题的陈端洪教授。下面有请许教授! 许章润:感谢飞龙同学、陈利同学和法学社的邀请,我本来以为三五个人就来了座谈一下,结果没想到同学们晚上牺牲休息来了, 我今天主要在中国的语境下,根据类型学还原论以及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相结合的视角,对于我们习常使用的汉语里面“我们人民”这个词汇做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的梳理。“我们人民”这个词,阿克曼教授早已对它进行过评议,这也是美国人经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在汉语里面,60年来,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有一个词汇堪称大词,就是“人民”;有一个词汇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就是“人民”。它前面加上前缀,包括“我们人民”、“中国人民”、“革命人民”;它后面有后缀,叫做“人民群众”、“人民运动”、“人民精神”,人民什么什么… 但是我个人有一个感受,正像对中国的政治语汇、法律语汇里面的诸多词汇一样,这些使用频率最高、治者和被治者双方信以为真理,信以为不言而喻的某种预设的东西,恰恰是我们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从理论上较少重视、进行严格的梳理的词汇。我想从最形而下的类型学还原论的角度,先把它做一个梳理。“我们人民”这个词还原为天民、族民、市民、国民和公民这样五个范畴。所谓天民,这是我杜撰的一个词儿,所有的人无论贵贱、高贵,也不论是男还是女,也不论肤色种族,首先是所谓的自然之子,作为一个生不能够由自己作主,死同样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由自己作主的个体,我们是自然的造物,这种自然的造物并不依赖于特定的政体,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选择自己所属的政体。我们通常所说的,作为自然个体存在的每一个人,此时此地这个“人”是一个结合概念,我姑且把它称之为天民。 在当今世界,所有的人不仅仅作为自然个体存在,我们同时无选择的被打上了另外一个烙印,这个烙印在我们出生之前、甚至数代之前就已经决定了的,那个烙印不是别的,是所谓的民族。今天在座的可能多数是汉族,也可能有其他的民族,我们对于自己的民族身份并无选择的可能性,父母相爱,男女激情,不管是出于深深的爱情,还是出于一夕云雨之欢,总之,在某个时刻,天地与心灵相合诞生了一个生命,这个生命是我,是你,是我们和你们。他们的民族身份、社会性的遗传或生物性的遗传给了我们,我们由此成为某一个特定民族的成员。我是汉族,你是维吾尔族,或者你是其他什么族,这是不可改变的,即便意识没意识到,即便自己承认不承认,但是这样的身份是先天的被标定了的。我不能说,今天开始改做一个回民,过去学校里面有回民食堂,伙食相对好一点,所以有的同学就说我是回民,办一个回民证打点饭吃,打了饭发现,那里边今天没卖羊肉,就反过来换一个公共食堂买一点猪肉吃吃。这是什么?这就是学生一时贪口福,但并不能因此改变民族身份。 除了是族民以外,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首先是满足“食色性也”的生物性存在,这种生物性存在由于我们生活在共同体中,因此成为社会性存在,社会性存在的每一个人,他所面对的生存的问题,进而是彼此之间的交往和沟通的问题。不管是生存的问题还是交往与沟通的问题,其实我们面临的都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的问题。我们生物活在共同体与社会中间,最最主要的,也是大部分人不得不担当的一个角色,这就是我们是小市民。贵校校长周其凤和本校不认识字的那个校长顾秉林院士虽然是副部级干部,但是从他作为父亲,作为儿子,甚至作为丈夫或者作为什么什么的角色来看,他是市民,是整个市民阶层中的一员。这个身份也无法逃脱。即便就像现在798公社的艺术家,或者过去圆明园艺术公社的画家,即便他说我要作为一个纯粹的人,我是为艺术而献身的,我要超脱什么什么。超脱不了,你还是市民阶级的一员。当然,你可能比上海滩上的市民要显得不那么市民一点,上海滩上的市民叫做小市民,搞点小菜吃吃。但是画家也好,作为具有形而上追求的哲学研究者也好,你依然是市民阶级中的一员。尤其是现代社会日益的世俗化,每一个人都逃脱不了是一个市民。每一个人都解放出来了,八小时之后,穿着休闲装,挽着另一半的手,徜徉于街道与酒吧之间,做一个普通的市民,日子很潇洒。 除了这点以外,在当今世界,所有的领土、地球上的每一块都已经被瓜分完毕,除了公海现在属于全人类以外,无论是哪一个洲,都已经不存在我们所说的鲁滨逊式的地方,每一寸地球都已经被瓜分,分属于特定的国家。每一个人一生下来,天生的就是某一个国家的国民,你无法逃脱。你说我不愿意做一个国民,我只愿意做一个纯粹的自然之子,可是在如今这个世界上,你能到哪里去?你上月亮上不去,到公海上生活,没有这个条件,你只能够生活在某一个陆地,不管是叫海岛还是叫大陆,每一块陆地与海岛都已经被瓜分完毕。我即便用脚投票,老子不做中国人了,我做美国人,那么好,你从中国国民变成了美国国民,或者从美国国民变成中国国民。但不管怎么讲,你是国民,你挣不脱这个身份,你一生下来就是这个国家的国民。 作为国民,仅仅是一种法律身份,而且常常是一种天然的法律身份。可是有一种身份并非天然的,他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标的,是一种法权烙印,这种法权烙印是对于特定主体,符合一定条件以后,才能够赋予他的。这样一种法权的标的、这样一种政治身份,这样一种以特定政治共同体对于自己成员的招募,和成员对于特定共同体的政治承诺,为相互承认的关系而构成的这种特定身份,我们把它叫做公民。在这个世界上,你除了是一个自然之子,所谓的天民,你是特定民族的成员,也是一个市民,你必然还是一个国民以外,绝大部分的人最终不可避免要获得这样一个政治、社会与法律身份——即公民,如果你没有这个身份,比如说你被剥夺了公民资格、公民权,这种情况下,意味着你成为私性的存在,而不再是公共的存在。 这是我对于“人民”这个概念,从类型学和还原论的意义上,先做简单的分解。通过这个分解,我们要对它进行一番意义解析,以下我所讲的也是老生常谈,我们还是从天民到公民一一来进行解释。 天民,意味着自然并且独立的个体,无论在政治哲学还是法律哲学关于人类形象的映射上,一定是孤独的个体,而且是具有动物本质的孤独个体,这种孤独个体在现实社会,随着我们被称为文明人,穿上了衣服,他的别号叫做“衣冠禽兽”。所以,孤独个体的先天存在本身,决定了伦理关系的组建是摆脱孤独个体的道德安排。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共同体对于成员资格的赋予与招募,不管叫国民还是叫公民,是从社会政治角度对于这种孤独状态的颠覆,从而使你不再是一个孤独的个体。但是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从政治哲学关于人的原初状态的预设来看,永远是孤独的。 所以说,人口众多,人烟稀少,即便在熙熙攘攘的大街上也觉得孤独,不奇怪。过去批判资本主义国家人际关系冷漠,没有一点温情,这种关系使得人民变成了赤裸裸的利用与被利用。所以当时有一句话,在美国,在西方,即便是熙熙攘攘的闹市也感到很孤独,这就说明他们这种制度比我们社会主义制度要差。其实谁都是孤独的,现代人的特征就是孤独的,古代人难道不是这样吗?而且人作为天民,他的本初状态就是孤独个体,所以才有伦理关系来解救他,才会有社会法律标的来颠覆这种孤独状态。 孤独的个体意味着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说,天民是一个独立个体,意味着他是一个利益主体,他同时必然是一个权利单元。除此之外,他作为一个意思自治单位,肯定是纯粹理性主体,这种纯粹理性主体也一定是道德实践主体。在今天这个时代,当我们说个体、个人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们至少从三种意义上来讲,第一种意义上,从早期康德的形而上学的目的论的角度来看,这个概念指的是内在结构,是指每一个人是作为一个自主性的存在而呈现自身。从密尔实践理性主义的角度,从义务观的角度来看,这个概念讲的是作为个体性而存在。如果说,前者讲的是本体论的话,此时此刻讲的是认识论的问题。 到了20世纪,美国的德 从族民角度来看,首先族民意味着我们具有族性。直观的讲族性,包括种族特征和民族特征,这是一目了然的事情。过去我们小时候国家没有开放的时候,在我们农村,那时候看的电影是阿尔巴尼亚电影,阿尔巴尼亚人也算是欧洲人嘛,南欧,比较落后的地方,但那个时候也是洋人嘛。看见了洋人,不像今天似的,洋人漂亮,男孩子觉得洋人女孩子前凸后突,女孩子觉得洋人高鼻子,V字形身材,抖肩膀抖的比我们好看。每年中国有80多万人波涛汹涌地嫁到海外,嫁给洋人。到现在每年有2万多娶洋人太太回来的,所以还是有所变化。 那个时候, 因此,作为族民,我们在具有种族特征和民族特征,以及这种特征会构成民族身份的象征意义的同时,对民族和种族的文化、历史认识和对于自己的族性的文化意识认同,这才是构成我们今天所讲的,“我们人民”法权内涵的真正的要义所在。因为这一种关于我作为汉族人、其他族人,我作为黄种人、黑种人,这样一种身份的认同与民族文化历史意识,它所表述的实际上是人类的永久和平追求的背景下,民族与种族的永恒战争。不要避讳这一点,这实际上是原来发生的事实,当然不一定是可欲的事实。 因此还牵涉到一个问题,对于种族特征和民族特征的族性的私性表达与公共表达的问题。在非洲有些民族对女孩子在十三四岁的时候要有割礼,这是很残忍的。犹太教在过去对男孩子都要有割礼。在移民国家,阿拉伯女学生在公立学校是否具有戴面纱的权利?这是民族的族性的物质外壳之一。在公立学校——即所有不同民族的人共同纳税所积攒起来的国家公共资金,所谓的公币营建的受教育场所,她是否有权利独断地享有对于自己民族族性的公开表达的权利?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也是去年、前年在法国曾经引起轩然大波的问题。前年法国对于阿拉伯女孩子在公立学校里面是否有这样的权利进行过讨论,后来诉诸于立法。在美国的公立学校里面,每一个星期一的早晨,是不是有权力要求所有不同的民族和宗教信仰的人,非要对着美国国旗来宣誓,感谢在上帝的庇护下,美国人民如何如何。如果我是伊斯兰教徒,你要求我说“我们美国人在上帝的庇护下”,如果我是佛教徒你也要求我这么说,是否构成了对我宗教信仰的侵犯?换言之,基督徒藉由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来伸张自己的族性、公共性的表达自己的族性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在那个时候,我也许会说,阿弥陀佛,但这又不符合美国入籍的誓言,怎么办?这就牵涉到“我们人民”的法权内涵问题。 作为市民肯定了一条,那就是绝大多数的人是生活在当下的个体,我们对眼前利益和当下的福利、一己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福利,对自己食色的满足超过了我们对于形而上的追求,对于一己的利益的关注超过了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同时也是单列在现实生活里面的个体,每一个人天然享有的生存状态。 市民的非超越性的生存状态,与国家伦理所要求的、培育的道德上的完善、公民美德,在关于个体与公共权力,人的私权与公权的二元结构中,构成了何种法权意义?这是必然要讨论的话题。作为市民,对于经济福利、社会福利、文化利益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这样一种市民阶层的追求,如果经由国家行为的倡导变成普遍取向的时候,是否会使得这个民族丧失民族理想,丧失道德层级,从此丧失了形而上的冲动,从而使得这个民族成为经济动物,成为很庸俗的存在? 最近20年来,中国在建设市场经济社会,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深入,我们看到令人非常欣喜同时又非常令人痛心的现象,那就是过去几十年要求每一个人都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什么什么人,这样的政治引导现在被颠覆了,从而把每一个人还原成食色性也这样一种存在,因此解放人欲、释放人欲,让每一个人追求现实的物质利益,这是一件好事。但是另外一方面这种追求成为全民生存状态,并且在没有相当强有力的宗教意义的反差,和国家有意识引导的道德与伦理的理想作为另外一极起制衡作用的情况下,整个中国社会的高度世俗化,世俗到今天,成为中国社会全民娱乐致死这样一种状态,难道不令人担忧吗?比方说大学教授们在一起聚会,聚会完以后说我们去卡拉OK一下吧,你想想,是那么悲哀的事情!我 在“我们人民”的法权内涵这个命题下,作为国民,有这样几件事情是不可逃避的。第一,国民身份是先天的,每个人一出生下来就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现在很多人怀孕了,8个月左右自费旅游到香港,然后等着在那边把孩子生下来,或者到了香港以后打针、吃药,让孩子早产。为什么?因为香港是出生地主义,所以一旦生下来以后,属于香港公民。还有把孩子生在美国,为什么生在美国呢?美国公民呀,甚至为此不惜吃药,8个月就生下来。国民身份的可选择性,一方面,既有父母一辈所造成的国民身份的可选择性;对下一代来讲,甚至要求国民身分的非选择性。因为你怎么知道你肚子里面孩子一定想生在香港作为香港公民?一定想生在美国作为美国公民呢?也许他将来是地下党呢?他不愿意做美国公民,你又如何来向他交待?另一方面,作为成年人,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改变国民身分。我作为哪一个国家的国民,在现代社会来说,是我自己的私事。也就是说,国民与自己国家先天就可能存在的缔约状态,通过国民的法律身份、法律行为而获得了改变。因此,在解除国民与国家的契约的同时,实际上意味着国民对你国家的法律承诺,和国家赋予国民、加诸国民的法锁被这个行为所打破,所颠覆。像集体尊严、集体安全、文化认同这样一系列关系到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国民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与国家的关系等等等等,纠结于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必然会引起“我们人民”的法权内涵的种种需要讨论之处。 总而言之,作为国民、族民、市民,我们是所谓人民的一个指向,但是人民在此出现了分裂状态。自由的个体,他的自由恰恰以国民身份、族民身份和市民身份为前提,而这些身份本来就是限制。人民概念的丰富与法律内涵的获得,恰恰包括赋予其中不同的人以特权。因此,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与人民这个整体不可能不出现分裂状态,这是并行不悖的。 公民首先是政治存在,因为公民是一个典型的经由法律的赋予而获享的政治身份。公民作为一种政治存在,他意味着国民对于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作出了承诺,与此同时,正像他的承诺是向政治共同体作出、并且以政治共同体的要约和反过来承诺为前提一样,国民对于政治共同体的承诺,与公民天然享有的不服从的权利,恰恰是构成公民的政治存在的两个相反而且相成的紧张关系。 有一个命题,既所谓人的联合与双向承认关系,这是构成公民政治存在的主要内核。我们这些普通人,我们这些教书的或是种地的,一生下来就是这个国家的国民,当我们有一天被告知说你们是中国公民,这个时候,我用什么来应对、来唤醒我是公民这样一种身份?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什么办法能够印证或者唤醒我这样一种身份意识,为什么?因为公民一定是意味着平等独立的个体,他们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公开的形式,就公共事务自由的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对于公共事务的理性审视,而摆脱康德所说的自我招致的不成熟状态,具有这样一种行动权能,才能说是公民。话讲白了,那意味着我一定具有结社的权利,我要具有游行示威这样一些公共活动的权能。我进行这些活动是出于公共目的,并且经过了我的理性审视,因此是我主动、自愿与其他和我一样具有这种身份的人共同进行的行动。这个时候,你才能说,你是一个公共存在,这种公共存在的名字叫做公民。 比方说你一个人拎一个土制炸药到天安门广场,往人群里面一扔,这不叫公民,这叫恐怖分子。所以,公民一定意味着能够奉行人的联合这样一种行动权能,而且人的联合所指向的法律后果和政治状态,是构成一种双向承认的法权关系。这种双向承认通常表现在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而且最主要的是表现在所有个体的联合行动所彰显的公民共同体,与作为公民共同体另外一极存在的国家这种关系之间。国家是看不见的,要通过土地、人民和政府这种联合才能够表达出来。所以,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人民或者说公民共同体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中间,以相互的承认来构成理想的状态来表达。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联合与双向承认的政治法律关系,是我们每一个人成为公民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能够表达自己、把自己呈现出来的存在形式。 所以,它必然连接着推导出另外一个命题,即自由在于分享公共权力。我在家里头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不叫这个意义上的公民自由,如果那个叫公民自由的话,两千年前,打老婆就是一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事情。就好比今天在上海这些地方,老婆和老公天天上演的家庭暴力简称叫家暴一样,这不叫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在于分享公共权力,换言之,公共权力向每一个人开放,从而能够进入公共权力,分享这种公共权力。分享的形式不只是投票,可能分享的形式是通过代议方式,可能分享的方式是直接进入政府部门做事,也可能分享的方式是像我这样、像 我记得1989年4月份的时候,在胡耀邦死之前,开了一个宪法修订讨论会,北大现在已经去世了的宪法学家龚祥瑞 所以说,自由在于分享公共权力,政治参与与权力开放等等,公民是“我们人民”最重要的法权内涵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要推导出另外一个名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每一天都会接触到这个法律概念,那就是如何使得绝大多数的国民真正成为公民。绝大多数人是教师,是工人,是农民,真正进入政府或者司法机构、担当公职的是我们中间的一小部分成员,就算中国今天官员和百姓的比例是世界最高之一,也只是一小部分在做官。我们如何使绝大多数90%以上的国民能够成为公民呢?因为我们平常种地、教书,不可能天天关心政治,原来我们有一个最重要的身份,这个身份可能四年五年才用一次,它叫选民。所以从天民到族民到市民到国民到公民,最后要派生出一个概念来,这个概念极其重要,即选民。如果公民不具有选民身份的话,这个公民是假的,因为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只有通过四年一次或者五年一次的授权才能够彰显自己作为一个政治存在。我平常天天打工,四年或者五年之后,老子不投你的票,这个时候,选民以及选民存在的时空就远距离建构,应当成为今后中国十几二十年最重大的宪政事件、宪政精神,这才有意义。 还有一个概念我觉得很有意思,而且不能够回避,这个概念就是所谓的世界公民。国民这个概念的含义不仅在给你一种法律界定,而且还有一种文化约束。因为国民这个概念,不管你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也不管你是先在中国后到美国还是先在美国后到中国,一旦你承诺你接受了特定国家的国民身份,那就意味着你对于这个国家负有包括纳税在内的法律承诺以及文化认同,甚至于在某种意义上,你负有政治承诺的义务。但是世界公民概念恰恰是对于这样一种法律与政治承诺的冲击,甚至是颠覆,因为世界公民这个概念可能使得我能够以此作为武器,与自己的祖国或者国籍所在国作对,公民在此时此刻可能会诉诸世界公民这样一种身份为盾来展现出来。 比方说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爆发以后,有很多人反战,其中有的人就标榜是世界公民。2001年,“ 我们上面讲的天民、族民、市民、国民、公民以及作为公民真实存在状态之一的,可能也是最关键状态之一的选民,向我们第一次展示了人民的人的内涵。我们是从自然人到经济人,到伦理人,到政治人,到法律人这样五层次逐步提升递次境界,一步一步境界往上升的政治存在、社会存在、法律存在以及历史文化存在。如果我们说,“我们人民”的法权内涵从何来寻索的话,从这五个层次往回推导出选民、公民、国民、族民、市民、天民,应该是一个可欲的路径。 由此导致了我今天所要讲的第三个问题,那就是政治及其悖论,关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冲突与统一的问题。上面我所讲的,从天民到公民,从自然人到法律人递次推进的政治、法律、哲学的分疏,实际上讲述了这样一个事实:对于“我们人民”法权内涵的追索和梳理,其实是政治本身。就好比,我前天晚上刚刚和同学们读的马克思•韦伯的《学术与政治》,不管是从学术的进路来谈学术与政治的关系,还是从道德与政治的进路来谈政治的问题,他都是在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德意志民族在经过四十年的高速发展之后,在第一次大战战败的总的背景下,如何形成国族的政治与政治秩序,从而达到整个民族的政治心智的成熟。 我们今天谈的“我们人民”法权内涵的问题,其实谈的就是这样一种政治。这个政治不是我们经常所讲的学习科学发展观这个政治,也不是说政治辅导员这个政治,更不是单位里面星期二下午不上班大家编制学习了那个政治,这个政治讲的是政治共同体,或者讲的更具体一点,这个民族、国家的一群人,如何为国族形成有效治理并且具有德性的优良政体统治的指导,而且在处理上述从自然人到法律人、从天民到选民这些问题上具有道德智慧和法律智慧,这样一种基于独立的个体在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之下,为了寻求理想的生活,通过人的联合,建立起双向承认的关系,而获得的公共状态、公共生活,这才叫政治。所谓“城邦政治”,应当在这个意义上。 如果我们把它进一步分解的话,以下四种政治应当是我们今天不可回避的,也是这个命题所必然要牵涉到的。第一,我们讲了这么多,实际上谈的是身份政治问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面曾经说过,要成为一种人,并且尊重他人为人。在今天这样一个纷乱的世界里头,在西方强权和东亚的崛起,整个伊斯兰世界与基督教世界剑拔弩张的情况下,全球经济一体化与世界市场的建立,以及移民作为一种劳动力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的一种重要方式,并没有消解我们还是你们,我与你之间的这种藩篱。相反,使得我们对我们是谁,我是谁,你是谁,换言之,对于我们自己的定位和身份的重新认识尤其迫切。同学们现在都二十来岁,有没有惶惶的感觉?我在北大,我是谁呀?我在干什么?学这么多干什么?有没有这种感觉?可能大一的时候,天之骄子,世界向我同时打开了一百扇大门;“太阳,你是我胯下金灿灿的睾丸”,雄心万丈。可是随着年龄渐长,大家都会有身份认同的问题,如果你面对异族文化,这种认同问题会愈发凸显。就像各位面对我们老年人(当然 今天讲这么多,实际上牵涉到身份认同的问题。民族身份的认同,政治身份的认同,文化身份的重新选择,等等等等,伴随着“我们人民”这个意识的觉醒,一定会纷至沓来。而它的悖论就在于身份政治是与平等相悖离的,因为既然有认同,那就会牵涉到你是公民我不是,你是这个国家的国民,可是我想成为他的国民他不允许,你是这个民族的,你享有特权,可是我不是这个民族的,我就没有这个特权。在中国,少数民族可以生两个以上的孩子,汉族只能生一个,你家两代独生子女,因此你可以多生一个孩子,我们家不是独生子女,所以我们只能生一个等等等等…所以身份政治本来是要通过对各自身份以及身份意识的唤醒和分疏,求得我们是一类以及平等的结果。但其实所造成的,或者说所接受的恰恰是不平等。 第二,我们所讲的这种政治是认同政治。认同政治除了刚才说的身份认同以外,还有价值认同、宗教认同、文化认同。比如 认同政治牵涉到一个问题,人类宿命性的必须要有认同,不管对于身份的认同、政治的认同、文化的认同、价值的认同、历史的认同、民族的认同,本来认同政治是赋予我们能够在社会历史领域里面获得解放的力量,但是这种解放恰恰以认同为前提。因此就像身份政治与平等相悖,认同政治也与自由相悖。我去旅游,如果我是美国人,我到全世界180多个国家不需要签证,我即便是香港公民,我到世界上90多个国家不需要签证,这叫自由。他的前提是你要认同这个国家的法律,还要宣誓,然后你获得这种身份,这叫身份政治与平等的悖论。此刻我所讲的认同政治与自由的悖论在于,我一旦认同了,我其实是我所认同的那个对象的人质,每一个时代我们都是这个时代的人质,我们被它所绑架。因此,我们也是根据我们的自由意志主动认同的认同物的人质,我们被它所绑架。所以认同政治与自由相悖,所以我们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第三,尊严政治。“我们人民”所讲的从天民到公民以及公民的派生物选民,其实讲的是尊严的问题,不管是个体尊严还是集体尊严,国民对于国家的关系,这牵涉到个体的尊严与国家集体尊严的互动。公民政治所体现的是政治共同体给我们带来的荣誉或尊严,与你加入这个政治共同体的身份认同和身份关系以换得这一份尊严,二者的互动关系。对于中国的奥运火炬,我不愿意把它叫圣火,因为一叫圣火以后有一点太神圣,它不就是一个火吗?点火就着了嘛,三岁小孩都会点的。奥运火炬在海外传递的过程中间,受到了当地人士的抗议,为什么普通的中国人情感受到很大的冲击?这就牵涉到集体尊严的问题。换言之,在中国人看来,这是被世界接纳,从而家里面办的大喜事,我家办喜事你来捣乱,所以我感觉情感上受到了伤害,这是集体尊严的问题。 从另一层面来说,杨振宁获奖,全中国人民都欢呼,一个华人得了诺贝尔奖,大家都觉得与有荣焉。赵小兰当了劳工部长,骆家辉当了商务部长,很多华人觉得光荣。但别忘了,他们是美国国民,也是美国公民,他所宣誓、效忠、捍卫和效劳的是“我们美国人民”,一旦中美发生贸易冲突,骆家辉真正做到知己知彼,到时候整你没商量。他是美国人,他替美国说话,你光荣个什么呀? 尊严的政治与独立是悖论,这个我就不多讲了。 第四,信仰政治。信仰政治与理性相悖,因为“我们人民”法权内涵所讲的这些关系,尤其是上面所讲到的身份认同、政治认同、尊严政治等等等等都牵涉到信仰的问题,至少是世俗信仰的问题。宪法信仰作为一种世俗信仰,构成公民宗教,这个意义上凡此种种是信仰政治,与理性相悖。 最后简单给大家介绍牵涉到的四种关系。第一,社会平等、政治平等与法律平等的问题。这三个平等概念的背后所隐藏的是自然正义、社会正义、政治正义与法律正义的错综复杂关系。社会平等从来是理想,但是难以实现,正如阿伦特所说,社会差异才是自然状态。所以男女性别本身就决定了社会平等是不可能的,智商的高低决定了社会平等是不可能的。用什么来弥补它?用政治平等。男女性别本身就决定了在体力上具有区别,但是同工同酬是政治平等而不是社会平等。这种政治平等在很多情况下,也难以实现,怎么办?引入法律平等这个概念,因为政治平等就要男女同工同酬。但问题在于,如果是计件工的话,男人一天要搬一百块砖,一块砖一毛钱,你能拿那么多钱。可是女孩子身体稍微弱一点,只能搬九十块砖。我说了同工同酬,你如果能搬那么多,跟我拿的钱一样多,但实际上做不到。怎么办?政治平等也难以实现,这时候用法律平等来抑制。法律平等一方面是用法律程序的平等来弥补社会平等与政治平等的不足;另外一方面,通过法律的种种补救性措施来加以弥补,至少在人民的心理中间,造成一种平等的幻象。 比方说,由于我们的身份不同,我们的财富的多少不同,我们的智力高低不同,因此虽然我们都享有上诉权即诉诸法律的权利,可是实际上,我的权能的实现程度和一个强势人物的实现程度肯定是不一样的,但是至少法律上说你们同样具有这种权利,换言之,你们同样具有进入法律程序的行为资格。法律虚伪就虚伪在这个地方,但是如果没有这样虚伪的安排,政治正义难以兑现就会有政治问题,不平等的问题会转化为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及对福利的不平等、贫富的差别所带来的阿伦特所说的“胃”的造反会颠覆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这里面牵涉到的是自然正义、社会正义、政治正义与法律正义关系。 第二种关系,人民主权、国家主权与立法主权的问题。这个问题 第三种关系,立法平等、执法平等与守法平等。这个就不多讲了。 第四种关系,社会与合作、和平共存与人类永久和平的关系。刚才所讲的人民之间作为统一体进行永恒的分裂状态,和另外一块法权安排时空下的统一体之间的冲突关系把它折射出来,在地球是我们的家园这样一个时空维度里,展开“我们人民”法权内涵的论述。 今天我就讲这么多内容,最后让同学们轻松一下,我给大家念一个段子,这个段子说一旦“我们人民”丧失作为政治存在、道德存在和法律存在的位格,一旦“我们人民”没有通过分享公共权力的方式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这个时候我们会沦落为一种什么样的存在?这是一个网上的段子,大家听我读。话说,新闻联播看多了会怎么样?小孩看CCTV新闻联播太多,作文竟然写成了这样:六•一前夕,五年级一班学生刘小华因患感冒请假,班主任指示班干部们自发组织到刘小华家里慰问。第二天,班里的黑板上登出了一篇本班新闻,全文如下: “本班讯,昨天上午,阳光明媚,鲜花斗艳,刘小华同学家里欢声笑语,人头攒动——用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院士的话来说是“赞”动。五年级一班班长(赵光)、副班长(张苗苗)在体育委员欧阳某兰、文体委员李美龙的陪同下,不远千里,深入到患感冒发低烧的班级成员刘小华家中,为她带去节日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赵班长与张副班长兴致勃勃的参观了刘小华的小房间,饶有兴趣的玩了四盘魂斗罗游戏,与普通同学同乐。 接着,班级领导与刘小华同学的双亲亲切的拉起了家常。赵班长很愉快的回忆起去年和刘小华一起作弊的往事。在座谈中,赵班长多次关心的强调,小华,你病了就不要做作业了,好好休息,身体是学习的本钱。刘小华激动地说,感谢班干部的关心,感谢班领导的关心,我一定要战胜病魔,克服一切困难,早日回到温暖的大集体中,回到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中间。 接着,赵班长一行又在刘小华家门口兴致勃勃的踢起了毽子。蓝天如洗,鸟儿也受到了集体温暖的感染,唧唧喳喳,歌唱美好的新生活。 中午,刘爸爸买来香喷喷好吃看得见的某某牌牛肉干和清凉可口的橙汁宴请赵班长一行。期间,宾主就小学生连吃两根冰棍是否会闹肚子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愉快的双边会谈。” 我就讲这么多。 主持人:许教授是有思辨,又有段子,大家千万不要被他段子逗乐就忘记了他思辨里面的深刻内容。他从五个方面介绍了关于“我们人民”具体的意义网络,在具体的意义网络里面,又提出了四种政治观以及四对在自然社会、政治法律之间存在的丰富的张力的关系这样一些非常现实的政治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建构“我们人民”必须要面对、必须要实现的内容。 下面首先请高全喜高老师来作点评。大家欢迎! 高全喜:非常感谢! 所以我建议大家听了他一个很好的开始,以及最后很高兴的一个段子之后,还有更加深刻的、更加丰富的和这些问题相关联的内容是在他的一些著作里头,所以大家听完之后,假如还有意犹未尽的话,查一下他的著作,对这个问题,特别是对中华文明所隐含着的,在现实建立“我们人民”、“我们中国人民”文明秩序、政治秩序和法权安排所包含的理论上的思考,在他的著作中有更多的阐发。所以推荐大家以后有时间,把 第二,我想沿着今天的主题,还有 还有另外一种方式,“我们人民”还有建构性的、深层性的、历史性的非常时期、特殊时期的理解。就是说,“我们人民”在人类文明史中,在 法政这一类学术研究,它的出发点可能和物理学不一样,它总是和你的生存近况、和你所处在的时间历史阶段,和你所面临的时代问题相关联。阿克曼几部著作谈到的,英美宪政主义、法制主义对他们盎格鲁撒克逊到美利坚的历史,特别是美国建国,他有他的关于三个特殊时间的人民建构的阐释。但是这个阐释并不是具有绝对普适性的。像欧陆国家,像法国、德国,他们关于那些人民的建构历史、那种文化认同和政治认同,他所经历的特殊的关键时间段,像法国大革命,像拿破仑战争,像德国的魏玛时期,像二战之后的雅尔塔整个国际秩序的建构,诸如此类,他们有些特殊的历史时期。这些时候,这种 过去我们小时候读哲学的时候,读毛泽东的著作,毛泽东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即使主要矛盾还有主要方面,是一种哲学的辩证法,我们看待这个的时候,这就是实实在在的进入到“我们人民”的历史制度的演变过程中来把握这个东西。 回到中国来说,“我们中国人民”对于我们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一种分类学的角度来谈,有五个分类学的分类,也有几大原理的交织,也有相应平衡的关系及其内在张力性的矛盾。但是在中国特殊的历史时期,对于“我们人民”的理解,我更愿意用两个共和国建立这样一个非常时期的语境、逻辑来把握。“我们人民”它的文化认同,特别是它的政治认同,在第一个共和国,孙中山建立的中华民国,它的表现形态;在第二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表现形态。我们现在处在30年改革之后,把港台问题加入以后,未来我们要构建的是不是会有一个第三共和国?或者说在第二共和国的基础上,重新有一种新的政治认同。这三个共和国过程中,它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又有什么内在的张力?甚至有什么绝对性的冲突?或者说这种建国的文化基础,更高层面 今天我们做这样一个共和建国的系列论坛,许教授给我们谈到了一般法理学的分类学的,还有分类学和一般法理学基础性的分析。就像这是一个横面,再加上一个纵面,再加上这样一种非常时期,特别是基于中国,我们中国人民的一百五十年两个共和国的建国历程的探讨,在两个层面叠加起来,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可能会进入更深或者更加具有现实感、对于我们未来从事的工作具有启发意义的路径和框架之中。我就在许教授这样的非常精彩娓娓道来很善于演讲的讲座中,就补充这样一个新的思路,希望大家如果有时间与机会的话,在这方面再深入的探讨下去,对于所谓共和建国60年到底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可能就更加具有真切和理论的认知。谢谢! 主持人:谢谢高教授的评论!高教授的评论把我们今天的主题“人民通过共和建国”再往现实层面更推进了一步。下面我们请陈端洪老师作点评。大家欢迎! 陈端洪:这个时候已经是春天,但是北大的未名湖并没有多少春意,我也一直好像在冬眠状态没有醒过来。但是今天 法学社活动重新的开展,加上选题本身,都让我有一种刺激感。一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就很刺激,因为 后来我有一个学生开始做博士论文,他做了一个题目叫“人民作为宪法权利的主体”,说实话这个题目我也写不出来,但是有人做这样的研究,我觉得特别的高兴。所以今天 我只是想表达一个意思,很高兴,我很希望咱们法学社这个活动“共和建国60年”尽量请一些外边的人,哪怕不一定要法律,讲讲历史也挺好,共和建国,找历史学者来讲一讲,搞法律的思维太狭窄,像许教授这样有文才的什么都懂得的,没几个。 提问:许教授您提到“公民”这个概念,然后讲到公民当中的一部分人参与公共权力的方式是去当官,当官的这部分公民,比如温家宝总理在行使最高执行官的职务的时候,我们还可以叫他为公民吗?如果这样也可以叫的话,我们怎么理解所谓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公共权力行使的侵害? 许章润:这是个好问题。有那么三重意义,第一重意义,公民这个概念是相当于货币一般等价物一样,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宪政体制下,所有人身份的一般等价物。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你没有被剥夺公民权利,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使得我们真正能够彼此之间具有互换性的唯一身份是公民身份。因为不管你的民族、阶级、种族、地位、财富等等有多么的不同,但是我们都是公民。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温家宝当然是公民,就好比我是公民这是昭彰的事实一样,你不能说温总理不是公民。 第二层意思,由于公民要真正使得这种身份的位格获得昭彰的显现,使得国民通过某种行动权能来唤醒为公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常常只是通过选举与被选举,或者只有选举。因为我们平常做工,平常种地,我们没有时间去参与太多的公共事务,可能在社区一级我们会参与,这也属于公民身份的行动权能。但是在更为广大的政治生活层面,我们不可能作为职业的政治活动者去参加。国民身份如何才能够彰显为公民身份呢?对于很多人来说,仅仅是当他在每隔几年进行大选的那个时刻,他可能去投票,这个时候你发现,他也发现,原来我是个公民。国民通过选民的行动权能,彰显了自己作为公民的政治存在。大部分人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 第三层含义,还有少部分人,他不仅在这个时刻去投票获得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从而彰显了他分享公共权力的行动权能,而且他的日常职业、日常事务就是作公共权力的受托者或者享有者。因此,他作为职业的政治人物,不管是我们所说的政客,还是作为公务员系列的事务官,他的日常行动本身就表明他作为国民在履行着公民的职责,履行公民职责的方式是以分担的方式在分享公共权力。在这种情形下,他可能更为昭彰地显示了他的公民权能与公民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牵涉一个问题,就是你刚才所说的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利用公民的身份来抗衡公共权力,这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会不会出现一种紧张、悖论?我觉得可能会存在这种现象,为什么?比方说我是温家宝,一方面我当然是公民,但是另一方面,我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掌有者。在这种情形下,我的公民身份对我的要求是要尽力、忠实地履行我的政治承诺。另一方面,我在履行我的政治承诺的时候,是以我身份认同为前提的,与此同时我们还有政治认同、价值认同、信仰认同,可能我作公共权力的受托者与掌有者,我的政治认同、价值认同、信仰认同可能会和托付者出现冲突。在这个时候,他作为职业的政治人物,和他作为公民的角色之间,可能会出现致命的冲突,在我们看来是致命的,但是在他看来未必是致命冲突,他可能觉得我这样做就是在履行我的职责,不仅是行政职务的职责,同时是公民职责。 什么情况下,这种冲突会被他意识到,甚至会造成他的人格分裂?比方说,《悲惨世界》里面的冉阿让被当作一个贼,而那个警察局局长一辈子追捕他,可是最后他道德信念突然为冉阿让的一辈子的善行所感动,最后在自己道德信念的感召下突然觉醒,精神崩溃。这个时候,他的行政职务要求他作为公民来履行抓捕冉阿让的行动,被他作为公民的道德认同所唤醒那一份良知所摧垮,他究竟是听从良知还是听从自己作为公民来掌管这一公共权力来行使这份权能,他无法选择。最后怎么办?他选择把自己消灭掉,跳河自杀嘛。 比方讲十八军军长,当年89年派到北京来要镇压,他坚决不执行命令。他作为职业军人,这是公民所分享的军事上的权力。但另一方面,他作为公民,他的公民良知使得他不服从这样一个军令,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后者占了上风。很多的时候,大部分人未必意识到这样的冲突,而以服从其中的某一点而常常是行政权力或者其他权力的那个使命来掩盖、泯灭了他作为公民的身份所托付给他的另外一个使命,然后以什么东西来打发这一份不安呢?或者自己不曾意识到,或者不愿意承认的不安呢?然后就说没办法,上级布置的任务嘛。 过去反右的时候,很多人并不觉得这是好事,心里很反感,也知道它是错的。但是布置下来,说要抓多少都照抓不误。等到时过境迁以后,他们就感慨,那个时候我们怎么就那么糊涂呢?怎么就不敢勇敢的站出来保护一些人呢?要不然,当时不干就不完了吗?这就是马后炮,当然事后有比没有好。如果一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角色的冲突,尤其他作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掌有者和他作为公民良知之间的冲突的时候,我觉得就意味着这个人获救了,也就意味着这个国家有救了。当然最好的情形是,他的公民身份所托付于他公共权力,与同样是公民身份所赋予他并要求他恪守的价值认同之间不要出现冲突,但是有时候可能不可避免。 提问:有很多学者主张市民社会建设,在中国向来就没有市民社会,并且当下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您是如何看待市民社会建设的? 许章润:其实他们俩回答比我回答更好,因为一个研究宪政,一个研究政治哲学。你说中国从来没有市民社会,这个话可能也不完全对,如果市民社会仅仅指公共权力、公共空间、公共领域相对应的市民生活所分享的生存状态,比方说宋明之际中国就有市民社会,余英时就是这样认为的,他就说宋明之际,像开封、杭州,就是百万人口的都市,搓澡搓脚也是常态,大家都是过市民生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是存在的。但是如果你说市民社会仅仅指的是市场化社会形成以后,尤其是在西方的意义上,从《十日谈》,十三世纪以后逐步形成的世俗的不具有超越意识和冲动的,安于此在与当下的,以家庭家政生活的私营状态为满足的,追求利己和家庭幸福的,市民生活的享乐的这种状态的话,那就另当别论。即便如此,我觉得当今中国正在呈现出这样的市民生活。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世界上有两类极权政治,一类是左翼极权政治,中国、苏联、古巴、北朝鲜,不仅把一切垄断为公共权力的麾下,而且把真理、私生活,包括婚姻、性的交往和宗教,换言之,私生活、信仰和正义也垄断于政府的手上,政府是党国一体的,是垄断于特定的政党手上。像巴西、阿根廷、西班牙、葡萄牙,蒋经国时代的台湾,乃至于蒋介石晚期的台湾,这些是属于右翼极权体制,他只垄断公共权力,但是对于宗教他不管,你去信教去吧,私生活以及市民生活他不管,你去跳舞还是看跑马,所谓舞照跳,马照跑,这些让社会自行来解决。在这些国家,私生活方面,比方说男女的交往,宗教的问题,市民生活的日常享乐,包括咖啡、酒吧、跳舞、唱歌,这些东西他并不干涉,他仅仅垄断的是公政权力。 中国的特殊意义是在于,在今天这个时代,很显然已经不是纯粹的左翼极权政权。因为现在的中国市民生活其实已经有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又不是纯粹的像佛朗哥的西班牙,帕潘德里欧的70年代初60年代的希腊,也不是那种右翼的极权政体。所以我们现在处在一个什么样的阶段呢?我觉得是需要作出判断的,可能有人说这叫后全能时代,所谓的转型时段,既带有一点左翼极权政治的遗迹,同时似乎又在逐步向右翼极权晚期过渡。所以这是一个什么东西?萧功秦把它叫做后全能时代的技术官僚统治什么什么的。还有人作了一些其他的判断。 至于公民社会,我倒是觉得在中国的今天还真是没有。公民社会意味着双向承认,人的联合。但现在的NGO、NPO不让你成立的。比方说去年汶川大地震,志愿者百万雄师到四川,我相信当局必定是吓一跳,怎么冒出这么多志愿者来了呢?他冲击了国家全能主义的调度,打破了你的既有安排。所以对志愿者是爱不得,打不得,骂不得,最后怎么办?只好说好事,然后怎么办?通过奥运会,把志愿者这种本来的公民行动转化为政府行为。现在组织的经过培训的志愿者,这和志愿者是两事嘛,volunteer这才叫志愿者,现在报名合格之后,要不给你培训,要不告诉你怎么做怎么做,这叫什么志愿者?这叫共青团嘛。就好比说,议会要讨论什么是权力的问题,是关于公共资源的分配问题,而不是唱京剧,特意让我发言,“不会发言,我看跳支舞吧”,大会堂不成为游乐场了吗?最后提一个议案,叫做雷锋精神要升级,相声要从娃娃抓起,腰围超过两尺七不能报考公务员,全是这些鸡零狗碎、鸡毛蒜皮的议案。所以人民大会堂成了游乐场,成了愚人乐园了,这才叫做丢人现眼。你想一想美国的议会,要是哪个议员说各位我不会说话,我跳个舞吧,那不笑掉大牙吗?公民社会在中国确确实实还没有呈现,但是公民社会的因子已然出现,这么多的NGO、NPO,你不给我登记我也照样做。 现在官方说NGO是30万,但实际上连他们自己也承认350万。所谓绿色和平组织也好,扶贫帮教的也好,各种宗教、慈善团体在农村的活动也好,实际上都是属于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带有对于公共事务的关心,以有组织的方式来表达爱心、责任。而市民社会,是出于对当下此刻这种家政生活幸福感的追求与个体方式,单列于城市生活,就是天国和城市其中相对的城市生活。 提问:刚才举的例子温家宝是公民吗,公民实际上和公共的生活是相互承认的,如果没有公共生活,不参与公共生活,那个不能算是公民,而不被公共生活承认的国民也不能算是公民。在这个意义上,即便是我们国家,举了一个温总理的例子,说他是公民。 许章润:你实际上发现了我刚才讲座里面内涵的一个矛盾,一方面一定是以公共权力的参与作为国民行动的权能来彰显公民身份,这样子的算公民。但另一方面,在中国我们并没有公民参与、政治参与的机会,也不存在公共权力分享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说温家宝也是公民呢?这就牵涉到刚才高老师讲的一个问题,对法权的理解上,在纯粹法律规范的意义上,你不能否认我们叫公民。但是从社会历史,尤其从政治正当性政治哲学这个角度来看的话,甚至真的可以说不存在公民。即便如此,既然公民是一个建构的概念,不妨从当下做起。 提问:黑社会算不算NGO? 许章润:我去年在人大参加一个论文答辩,他写的是黑社会的问题,他是在中文系毕业的又读了法学硕士,然后读法学博士,写潜规则与黑社会。他说什么叫潜规则呢,过去国民党夺取政权,1911年尤其1927年建立民国政体以后,共产党在苏区后来在延安搞革命,这时候叫“打土豪分田地”。他说那个时候它不是一种普适的规则,相反是苏区革命手段,他说这就叫潜规则与黑社会的做法。等到后来共产党1949年夺了江山以后,把这一套变成了土匪,然后这时候从潜规则变成了公开的民事的规则,准黑社会的做法变成了国家的法律。 你说他这个是胡说八道吗?是胡说八道,但另一方面,从非常时刻的非常政治来讲,也不能说他没有道理。如果说黑社会也算一种NGO的话,这就相当于说,如果说我们大家都是人的话,那我要问你一个接近于人的类人猿算不算人呢?你说不算人吧,也有人的特征,你说人吧,好像又不是人类。 陈端洪:NGO有个前提性的东西,就是国家认可,也就是合法。而黑社会它是不得到认可,而且也不可能得到认可,从这个意义上就不是。 提问:假如主权国家给他的合法性、正当性被大家正式认同了,他自己也答应了他所宣誓的承诺来实行的话。比如一个镖局是黑社会做大了,其他的小镖局给你灭了,我这个大镖局本身还是个镖局,我力量大了,我这个强盗垄断性的、排他性控制了这样一种权利。但政府需要宪政的转型这样一种认同,这个转型是不是真正得到人民的认同? 许章润:你讲的还是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比方说国家认可的,你刚才讲的谁能够提供公共产品,要从这角度来讲的话,比方说过去军阀,他在国家权力力所不及的情况下,能够提供基本的安全秩序这些公共产品。黑社会,比方说菜市场这种黑社会组织,批发市场,他如果提供国家的工商机构所提供不了的秩序、寻租与拼租,你说这就叫做NGO的话,那好家伙,NGO就是自古存在的一种东西了。你要说这个东西和NGO的功能在某些程度上没有重合的话,好像也讲不过去,到底究竟它和NGO最后的划分,那只能归咎于法律规范主义框架了。 提问:承不承认还是有实质性标准的,因为我们讲黑社会,不仅仅是在地下的,而且确实是黑。 许章润:恐怕有这么两条可以提出来作为讨论,NGO一般是处理公共利益、公共目的,而黑社会是为己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公共目的,虽然在客观上具有提供一定程度的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功能,但这是附带产品,而不是他的基本追求和原初的主旨。 第二个可以考虑的是NGO不管你有没有获得国家的认同,因为登记了才认同,现在很多NGO是没有登记的,虽然是半合法的,但实际上也是公开活动的。有一条,他一定是公共事务上采取公开性,而黑社会是暗中的,是秘密的。所以NGO不管政府有没有登记,我活动是公开的,我到四川救灾,我是公开去救灾,你承不承认那是你的事儿,但黑社会从来不说…所以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打着NGO的招牌,干黑社会的勾当,就好比说,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招牌,行使的是军阀的权力,那就比较麻烦了。 主持人:非常感 今天的讲座到这儿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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