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主义的问题场域:以中国为例 关于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定义早已是汗牛充栋,本文无意参与争论。在以下的讨论中,作者采用盖尔纳的相关定义,即将民族主义(nationalism)理解为某一特定人群追求建立自己的国家(state)的运动或思潮,而这一人群在拥有了国家之后才可称为民族(nation)。相对应地,所有不拥有国家,但是具有自觉、独特的文化特质的人群,则被统称为族群(ethnic group)。这样一种约定式的概念界定,并不是因为作者认为盖尔纳的定义就是唯一正确或最全面的,而是因为作者希望从这样一个言之有理并且有较大影响力的定义出发,对与民族主义相关的诸问题做一番探讨。如果在讨论结束时,人们能够得出一些有说服力的结论,则这种定义约定就不是无理和无益的。作者当然同意,从与本文不同的民族定义出发,尽有可能得出别的、具有合理性的结论。但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从以上界定出发,则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唯有“中华民族”或“中国人”才能被定义为“民族”(nation),其所拥有的国家(state)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人们日常所说的“56个民族”中的民族,无论是人多如汉、壮、维、藏等,还是人少如赫哲、鄂伦春等,则都是定义中的“族群”(ethnic group),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单独拥有国家,而是在联合成为中华民族之后才共同拥有中国的国家体验。此外,虽然族群不是民族,但是这不等于族群也必然不会有民族主义的思潮和运动。在中国民族-国家拥有或宣称拥有主权的范围之内,新疆、西藏和台湾等地都有部分人群欲求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虽然这些努力都还未达成其各自的最终目标,即建立民族-国家,但这显然并不妨碍将他们称为民族主义运动。盖尔纳尝言,民族主义先于民族而存在,是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而不是相反,指的正是这种现象。 中文的“民族”二字被习惯地同时用来指称nation和ethnic group两个概念,无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话语混乱。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人经常论及的“民族问题”则的确包含了民族和族群两个层面的问题。在族群层面上,政治权力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文化多样性的存废,族群关系的处理等等,都是困扰中国多年的问题。而在民族层面上,中华民族和藏民族主义、维吾尔民族主义以及台湾民族主义的冲突,则构成对中国政治体统一与分裂乃至存亡绝续的重大挑战。 此外,还有一类牵涉民族和民族主义的问题,则一般不在日常语言中被归入中国的“民族问题”,即中国民族-国家和其他民族-国家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此类问题经常被表述成为“中国的民族主义崛起”之类。但是,这些问题和族群、民族问题一样都是和民族主义的政治密不可分的。事实上,人们有理由说,正是由于中国在19世纪中叶相当狼狈地被卷入欧美资本主义主导的国际秩序之中,才产生了传统的中华帝国向现代性的中国民族-国家转变这一政治命题本身,并由此命题衍生出了以下三重而一体的转变,即原帝国境内既有的不同族群间关系模式的转变,中国国家结构沿着民族主义逻辑的转变,以及当中国接受了民族主义的普遍逻辑并且循此原则进入国家间利益的争夺之后的地区和世界格局的转变。 因此,综上所述,盖尔纳氏的民族主义在中国(注意不是中国的民族主义)所可能牵涉的问题从结构上说包含了三个层面。首先是族群问题,即在中国民族-国家之下各独特族群(现实来说就是“56个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其次是民族问题,即某些处于中国民族-国家控制或影响之下的族群欲求建立独立国家的问题;第三是国际问题,即中国民族-国家和其他民族-国家的利益争夺或合作的问题。 这三个层次的问题是彼此联系的。一方面,无论中外,族群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关联都至为明显。政治权力分配的不公平,经济利益格局的不平衡,族群文化完整性和尊严的危机,乃至赤裸裸的族群间的歧视,都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导致自认为受到损害的族群放弃在既定政治体内谋求改善的努力,转而谋求建立独立的政治体,从而使族群问题转变为民族问题。而这种促使矛盾性质转变的损害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想像的,既可能是出于民众的自发认识,也可能是来自某族群内部精英阶层的鼓动或灌输。与此相应,既有的或曰受到挑战的民族-国家则力图使问题限制在族群政治的层面。另一方面,以中国的情况为例,国际问题和民族问题、族群问题之间的相关性则最明显地体现在维、藏、台民族主义在同中国民族主义的斗争中与世界列强如美日俄欧等的明暗呼应,以及各国在同中国民族主义的争夺或合作中经常打出的所谓“新疆牌”、“西藏牌”和“台湾牌”等等。 在这个三个层次中,无论是从研究分析的需要来说,还是从现实政治的格局来说,处于中枢位置的当然是中国民族-国家及中国民族主义。尽管全球化浪潮汹汹,当今世界仍然是一个按照民族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民族-国家的世界;纵然有联合国等超国家机构的存在,垄断合法暴力使用的也仍然是民族-国家。只要这一点没有变化,那么无论是没有民族主义诉求的族群,还是有民族主义诉求的族群,抑或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都必须面对的就是从清帝国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中国民族-国家,先是中华民国,然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自由民主体制与民族主义:经验和理论 1949年以来,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在处理前述族群、民族和国际等三个民族主义问题时,都不乏成功和失败的记录。而其成败相抵之后的总体表现如何,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毋庸讳言,在那些认为中国政府的相关记录总体上失败多于成功的人们之中,很多人都认为一党专政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是一个根源性的原因;相应地,中国政治从威权向自由民主体制的转型,也就成为总体上解决与民族主义相关的三种问题的途径。事实上,台独、藏独和疆独的代表人物或同情者对于中国大陆现政体的激烈批评,以及对于一个自由民主的中国可以成为他们选择放弃独立立场之前提的明示或暗示,都已是关注相关问题的人们所耳熟能详的了。在国际上,对激进的、“愤青”式的中国民族主义的忧心忡忡的人们,也常常将之归咎于中国威权主义政府长期以来的放纵、操弄乃至培养。同理,中国民族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正当、理性化的表达也被认为系于中国政治的民主化转型。 然而民主体制能否解决民族主义问题,却并不是确定无疑的。我们先来看经验证据。 在国际问题的层面上,虽然不乏争议,但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民主和平论”的确显示了民主制度在处理民族-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时,降低乃至消除战争危险的巨大价值。但除此之外,在民族和族群两类问题上,民主制度的记录就不是那么令人鼓舞了。 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西班牙巴斯克地区的埃塔恐怖组织、比利时的分裂危机等等,都是发生在成熟民主国家而又拖延甚久的民族问题。虽然加拿大、比利时两国的分裂危机总体上说是和平的,北爱尔兰问题在1970至1990年代则曾经是当时世界上最血腥的地区冲突之一,而埃塔恐怖组织的活动至今仍然是西班牙国内安全的首要威胁。这些例证表明,单单民主制度本身至少并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充分条件,甚至也不能保证民族问题总是以和平方式展开。 在族群问题的层次上,冷战结束以及全球化的持续深入也使得成熟民主国家内部的族群矛盾在过去的大约二十年中一直呈持续上升之势。“光头党”之类的种族主义暴力分子自然无需多论,以排外或者维护所谓主体民族、主体文化等立场为特色的右翼势力和言论在大西洋两岸也都屡屡在各种选举中获得胜利。仅在2010年,此类值得关注的事件就有:要求限制移民的右翼政党在一向以开放、理性著称的瑞典获得突破性的选举胜利;法国在夏秋之际爆发了驱逐罗姆人的事件;因为自身历史问题一向在族群问题上极端谨慎的德国,其总理默克尔公开要求穆斯林移民认同德国的主流文化;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则提案主张本国的阿拉伯公民宣誓承认以色列本质上是一个犹太人所有的国家。凡此种种都显示,一个基本面运转良好的民主制度并不见得就一定能够保证国内各族群之间,特别是多数族群和少数族群之间,总能以公平的态度互相对待。需要强调的是,族群矛盾的上升和激化在这些国家中不是近几年的事,也不是仅仅因为几起公共事件而引起的应激性反应,而是过去至少二十年间持续恶化的一个问题。换言之,民主制度及其治下的人民应该说已经有了足够的时间来考虑、应对这类问题;而目前人们所看到的令人失望的结果,无疑更增添了对民主制度解决族群问题的能力的疑虑。 如果说经验证据显示自由民主制度并不向很多人想象的那样是解决民族主义诸问题的充分条件,那么新加坡的例子则说明民主制度甚至也不是一个必要条件。政治上,新加坡是一个一党独揽政权的威权主义政体,甚至是一个最高权力可以父子相承、带有个人专制色彩的政体。在人口结构上,新加坡主要由华裔、印度裔和马来裔三大族群构成,与此三大族群差异叠加的还有儒教、佛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等重要的宗教分别。在国家间关系层面,由于独立运动的纠葛,新加坡和它的近邻马来西亚的关系也曾经非常紧张。简言之,新加坡是一个政治非常不民主、族群非常多元化、国际环境不佳的政治体。但是独立近五十年以来,新加坡除了创造了人所共知的经济成功之外,在族群、民族以及国际关系层面也都保持了相当好的记录。 以上的讨论意在说明,虽然一国的政体类型是影响所有政治问题的重要变量,但单就民族主义诸问题而言,无论是民主还是威权都不必然地导致这些问题的解决或恶化。一定有一些其他的变量,在特定的条件和组合之下,对此类问题起着大于政体类型的、有时是决定性的影响。至于这些变量究竟是什么,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了。 经验证据能够给予我们的关于民主制度和民族主义问题的关系的认识,大致就是如此。那么民主理论和民族主义理论对于该问题的规范性的论述又能告诉我们一些什么呢?本文以下将从理论角度做一简要的讨论,重点放在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因为我们关心的是主流的自由民主制度而不是古典的、或者各种僭称民主的制度)以及前述民族主义三问题中的民族问题上。 总的来说,本文所称的民族问题,即如前文提到的台、藏、维民族主义与中国民族主义的冲突,或者加拿大、比利时、西班牙等国的分裂危机等等,在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看来,是完全不能由任何设计良好的民主制度本身所能解决的。J·S·密尔曾断言:“在一个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 一般说来,自由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政府的范围应大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 达尔不见得会赞同密尔的悲观主义,但是他同样认为民主理论本身无法解决民主的政治体的边界该划在那里的问题:“民主过程的标准预设了单位本身的正当性。如果单位本身不适当或不正当——如果它的界域和范围无法得到正当的证明——那么它就无法单纯根据民主过程来获得正当性了。” 综合密尔和达尔的观点,我们可以说,虽然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化约为一个“多数决定,少数服从”的决策规则,但是它同时要求无论多数派还是少数派都是某种意义上的“自己人”,具有某种共同性(identity)。唯其如此,暂时的少数派才可能接受在某一议题上被多数决定的事实,并寄望于下一次扳回一城。而如果少数派认为那些多数派中包含了一些非“自己人”,那么他们很可能干脆无法接受多数的合法性,进而质疑民主本身的合法性。达尔没有具体论及决定“谁是自己人”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密尔则似乎暗示民族的共同性就是所谓“民主单位的界域和范围”的决定原则。我们可以说,这就是民族主义的原则。揆诸现实,近代以来所有的民主政体都无一例外地是民族-国家之内的民主,人们还有没有看到超国家的民主。 虽然民族主义和民主在法国大革命的礼赞之下同时走进了现代世界的政治舞台中心, 三、中国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抉择 自由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纠结关系,给当代中国的政体转型增加了新的困难和复杂性。一方面,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维、藏、台民族主义与中国民族主义的矛盾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含有了民主与威权的政体选择的意味。即使是台湾民众中不那么反对统一的少数派,也多数不能接受与一个非民主的中国统一。公开放弃了西藏独立口号的达赖喇嘛也严正地指出专制政体是相当多的藏人无法真心认同于中国的最大症结。维吾尔分离运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本文作者还未看到这一运动中有代表性的领袖人物的相关论述。 另一方面,在中国社会内部,在那些肯定不乐见疆、藏、台分离出中国的普通民众中间(毫无疑问地,此类民众并不是不包括维吾尔族、藏族和台湾民众),对于改革政治、实现有意义的民众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呼声在本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持续高涨。虽然人们还不能确知其实际意义,中国最高领导层成员,如温家宝,最近也频繁而语气恳切地谈论政治改革。这说明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社会对于民主政治的呼声已经使得中国执政者不得不做出回应。具有更重要意义的是,诺贝尔和平奖在2010年授予了二十年来坚持争取权利、谋求民主的 不过,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的是,民族主义政治和民主政治虽有联系,毕竟是两个各自拥有不同逻辑的体系。具体一点说,中国政治的民主化,虽然很可能会使部分现时的维、藏、台独立人士放弃独立,但是一定不是他们中的全部。人们不难想象,这剩下的一部分坚持追求独立的人士还很有可能利用新的民主政治权利和规则推进他们的独立运动。同样肯定的是,那些热切追求政治民主化的中国人中间,也会有很多是不会为了民主而放弃其中国民族主义的立场的。 归根到底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中国的民主化意味着中国分裂,会有多少人支持民主化?显然没有人能够事先知道这个答案。但是我们可以有理由的推测,在“民主化=分裂”的前景下,支持民主化的力量会受到很大的削弱。至于这个削弱的程度是否会达到是民主化不能实现的程度,则又是无法预知的。需要辨别清楚的是,民主化带来国家分裂,是一个或然事件而不是必然事件;但仅仅是它的可能性就足以在民主化发生之前改变很多人对民主的预期和欲望,从而影响事态发展的真实轨迹。 从现有的研究文献看,无论是民主还是威权体制,在其稳定状态下,国家分裂的几率都小于威权向民主转化的过程之中。简单化的表达就是,民主不会带来民族危机,民主化会。 冷战之后的民主化浪潮中,前苏联东欧地区的现实是以上论断最好的例证。其中的血腥和战乱,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看到的。而这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事件发生在中国可能的政体转型之前,成为中国公众认知结构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无疑增加了民族主义因素在中国转型政治中的影响权重。 对于那些愿望和能力影响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政治精英而言,不论在朝在野,都必须面对民主化和民族主义纠结在一起的这个难题,必须在中国境内互相竞争的(至少)四种民族主义中做出选择。对于很多正直的自由主义者来说,支持在现实中处于弱势、而且是受到他们所反对的威权政府的压迫的藏、维、台民族主义,似乎是符合其自身的自由主义原则的唯一选择。但是从纯粹的自由主义政治原则来看,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论述的,主权的个人和主权的国家(利维坦)是自由主义政治仅有的两个概念范畴(conceptual categories)。一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间的关系原则是什么?自由主义无能论述。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众多个人,除了他们之间关于将权力交予国家的契约和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契约之外,还有何种关系也不是自由主义所关心的。在任何社会,人们的组合和组织方式都是近乎无限的,可以是族群,也可以是宗教、家族、性别、阶级、党派等等。任何一种给予某一特定的人群组合方式以高于其他组合方式地位的政治理念,都一定不是自由主义。例如社会主义更关注阶级,形形色色的保守主义更关心宗教、宗族或者任何传统的人群组织等,社群主义更关心所谓的community,多元文化主义则更关注以独特文化来界定的族群等等。事实上,自由主义可以和所有这些非自由主义做一个简单的两分法,即自由主义的政治行动基本单位是个人,而其他的主义的政治行动基本单位则是各种先在的人群。自由主义绝非不承认这些人群的存在和以及在具体问题上的重要性,而是主张国家对任何人群组成方式都要持一种超然中立的态度,而只关心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国家的契约关系。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中,自由主义者支持或反对任何民族主义运动,都可能是出于他/她自己体认到的正义、情感或利益,而绝不可能是出于自由主义本身,因为无论是自由主义哲学还是自由主义的制度(自由民主制)都没有关于民族或者其他任何群体的原则则性的论述。换句话说,你可以不支持乃至反对台湾、西藏和新疆的独立,而不违反任何自由主义的原则。在四种民族主义中的取舍,只可能是中国自由主义者的民族主义决择而不是中国自由主义者的自由主义抉择。 同理,支持独立运动也并不违反任何自由主义的原则。如果我们把中、台、维、藏四种民族主义做一个两分,即主张维持中国统一的中国民族主义和意在分离中国的反中国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的原则本身可以允许一个自由主义者做任何二选一。不过,自由主义的政治和自由主义的原则就是两回事了。这里需要考虑的就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政治选择。如果说,信服自由主义原则的人们觉得自由民主政体相对于威权专制政体具有的正当性和可欲性,那么他们的行动逻辑就应该是尽力使它的实现更加快速和顺利。如果现实的判断是,支持独立运动将使民主运动受到伤害乃至可能失败,那么自由派的政治任务的选择就应该是反对独立 刚才已经说了,反对三种独立运动本身是不可能违反任何自由主义原则的。但这样做的确可能伤及有些人的正义感。这里就是政治取舍的艰难之处。如果支持600万藏人、800万维人和2300万台湾人的独立会伤及13亿人的民主前景,而这个民主化的前景本来除了不能应许这3700万人的独立梦想之外可以满足他们其他所有的政治要求,那么究竟该如何抉择?这种所谓“杀一救百”的选择在政治现实中其实还更加复杂。例如,支持独立运动意味着将中国民族主义的旗帜拱手让给威权主义的执政当局,而后者正是民主运动所主要指向的对象。民主派们是否愿意这样给对手送去武器?再如,人们事实上并不确实地知道支持三种独立运动就一定会导致民主运动的失败,人们确知的只是那样做有可能导致民主化失败的可能性。民主派们是否愿意为了一种或然性就断然地选择反对独立运动? 政治很难是有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m)倾向的人所能够胜任的,即使他是个听起来美好的有正义感的原教旨主义者。任何主义和奉行这种主义的政治之间都存在差距和张力,甚至我们可以说某种主义的政治一定包含了对主义本身的背离。相较于完全没有原则性信念的政客,对任何有某种信仰而又主动或被动地投身政治的人来说,这种必然的背离或妥协都是或多或少的一种痛苦。本文意在展示自由民主原则及其运动与中国的民族主义政治现实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其中的张力;并希望读者能够同意,如何在其中做出抉择不是一个追求自洽性的知识游戏或者实践道德感的伦理行动,而是一个政治人所必需严肃对待的、关乎人的利益乃至生死的政治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