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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现状 (上)
时间:2010-12-23 来源: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 作者:Lynn T. White III 文 车文岳 译 被查看:

 

 

  要:中国的宪法实践远比宪法条文的规定更具弹性。在把中国作为一个复杂、发展和巨大的国家研究时,强世功和周雪光很好地把握了中国的权力、任命、司法和修正的实际宪法模式。

 

关键词:宪法,法制主义,行为学意义的,单一制的,中国特色

 

广义所说的宪法,描述了权力结构。宪法把集体和个人联系起来并塑造话语。例如,在特定的时期,当提供继承权或任命标准时,宪法指明了哪些领导人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宪法展示了一个政体的各组成部分是如何相互联系的。宪法允许修正和变化。宪法的这些用途可以用来组织我对强世功和周雪光教授的论文的评论。

 

权力模式

 

强和周圴探讨大概什么可以被称为中国"行为学意义的"国家宪法,即国家干部的可被观察到的行为模式,而不是关于官员们应该如何行动的法律规定。强对国家层面的政治更感兴趣,而周则强调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工作反而促使地方干部相互勾结以对抗中央政策这一矛盾。在周文的主要部分中,周把这一矛盾视为一种结构性病症,尽管它符合中国地方上人民的利益。然而,如果消除他发现的这一宪法弊端,中国许多集体的管理可能不会像现在这么成功。中央说他们了解解决基层问题所需要的一切因为这对他们利益攸关--但他们也一定认识到,在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他们缺乏完整的信息。

 

强希望"宪法条文正规性的政治意义",以便理解"中国真实的政治生活中所展示的活的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尽管这种现实主义的目标很有价值,但很快就遇上了两个小小的问题。我们这个世界上只有三个有"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而它们尽管没有单个的宪法条文,但实际上将同样的内容写进不同法规和法庭判决中。单纯的书面文字并不会使宪法准确可靠。美国宪章就包含了许多含糊的条款,其中一些显然是有意含糊不清的,并且"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之间的差别,很容易被夸大。[1]

 

这种"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之间的差别与更重要的法律和行为之间区别是不完全一样的。一部活的宪法告诉人们做什么,而不是仅仅告诉他们说他们应该做什么。强寻找一个遵循"民族文化传统"的(而不是一个仅仅复制"西方宪法准则"的)范式。在中国对稳定的重视和对国家的拥戴是其民族文化传统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但是,变革又是怎么回事呢?像家庭这类传统的非国家网络中的影响力又是怎么回事呢?

 

一部行为学意义上的宪法揭示了权力是如何使用的,但权力并非仅属于国家。权力也包括诸如家族、公司、宗教团体和其他半官方机构中非国家网络的影响力。[2]这些非国家网络与国家相互作用,而国家本身又包括许多部分和层次结构。强可能希望中国的宪法能遵循这一兼容并包的传统内容,虽然其他的国家传统内容则更加强调集权于中央。周则从地方政府间共谋的诱因这一角度讨论了这些问题。

 

宪法分配权力;因此为了更进一步的讨论,我们需要对权力加以定义。罗伯特•达尔[3]指出:"AB有影响力,就是说某种程度上他能要B做一些B本来不会做的事情。"这个定义很恰当地避免了对这些芸芸众生活动于斯的公共或非公共的环境进行限制。然而,困难的是了解AB的意图。不论B的认识是否来自领导者A的公开示意,顺从者B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的或暗示的、国家的或地方的、审慎的或半强制性的--传达。这些互动有些是在公开的权力运用中开始的,如果官方政策宣布后就被执行的话。但它们还可能是因为这种政策意想不到的结果而发生的。[4]它们可能是基于许多面临类似情形的地方领导人采取同样的行为而产生的。[5]因此,达尔对权力的定义自然的把我们带离了国家这个范畴,但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为了探索除了合法领导人的愿望外环境对行为的影响,我们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第一个因素是结构性的(通常也是"合乎宪法的"):什么问题从法律或传统角度讲可以或不可以进入决策议程?当正式或非正式的宪法禁止提出某些论题而这些论题对某些公民是很重要的,那么"不同意见相互斗争":这些问题被行为学意义的宪法所允许的斗争所替代。[6]被禁止讨论的问题的例子随处可见:在许多国家的历史上有禁止讨论劳工组织或废除奴隶制的规定、在像小如新加坡大如中国的国家中有禁止讨论分裂和种族动员的规定。这一被彼得•巴卡拉克和莫顿•巴拉兹[7]或是约翰•加文塔[8]所称之为结构性的"权力的第二张面孔",在领导阶层出现问题或不稳定的危险把持不同政见者从公共空间和决策层中排除时,愈加明显。[9]

 

在政治命令和结构之外的"权力的第三张面孔"则在行为者看不到行动的可能性时开始起作用。而实际上如果行为者知道的足够多的话,行动的可能性是有的。马基雅维里[10]和葛兰西[11],或福柯[12]和弗里诺[13]这些不同的作者,都从各种角度中考察了这种权力。研究政治意识的经典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14]认为,"我们开始把我们对手的观点作为意识形态来对待,这只发生在当我们不再把那些观点当作精心编造的谎言来考虑,并当我们感受到在他的总体行为中有一种不可靠性而这种不可靠性是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作用的结果"。詹姆斯•斯科特指出[15],在政治上受限制的意识并不是虚假的,而是瞻前顾后或自相矛盾,包含"许多不同、甚至矛盾的趋向",因此"权力载道的环境几乎总是不真实的;权力的行使几乎总是驱使一部分话语不能公之于众。"政治意识没有被完全公开。人们因为外部原因而不对自己心里所想付诸行动,并且很少思考那些明显不可为的行动。

 

研究关于东欧共产党垮台的铁木儿•库兰[16]指出,个人会避免冒反对政府行动的风险,只有到了或者除非他们感觉到大批同胞希望采取同样的行动,而他们加入进来会增加他们自身的安全时,他们才会加入反对政府的行动。变革的"串联"发生在那个"临界点"。由于无法收集公民自我抑制的看法的全部信息(虽然政府试图在做!),库兰说,如此重要的宪法变动估计会是不可预测的。[17]

 

这些类型的权力均可以用于充分解释政治在任何地方运作的方式。收集足够多的有关信息的挑战是巨大的。因此,似乎证实了某些部分观点(如,比较的或中国的,中央集权的或公民的)的结论需要加以平衡。教授说,"中国[即中国国家]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在中国大陆,不合作的政党是不合法的,但强对小党派的几次重复描述显得很有趣,至于与香港及其与台湾的关联可能是有意和有用的。无论如何,强对作为国家宪法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讨论,本可以继之以对党如何运作进行描述。但是相反,他转向了更具理论性的方面:他用一个欧洲中世纪的概念,即一个君主有"两个机构",来比喻中共与人大的关系。党是代表"绝对"价值标准的国王,而人大则用一种合法程序来确认最高统治权。有人可能会质疑,这种形式是现代的还是是中国的。但更为实际的问题牵涉到了它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中国。

 

强认为"党和国家之间具有独一无二的互动关系",它们是"相互制衡的"。他说,全国人大必须成为中共决策的"橡皮图章",这是正确的,因为后者代表了"人民的意志"。这可能引自卢梭或孟子,虽然他们对如何决定社会的或上天的普遍意愿均并不完全清楚。对中国来说,现实的答案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代历史变迁中找到。这些变迁显示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实际多样性:1954年的相对立宪主义,1975年的专制主义,然后根据1982年的文件再返回到更加宪政主义(尽管党总是被置于首要地位)。这些仅仅是国家的文献。正如强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学意义上的宪法,与多数现代国家权力的模式相比,属于更加理想的整体论;但不论中国人的理想如何,不同时期中国执掌权力的领导人根据他们的愿望而采取了不同的实践。周也揭示了不同行政层面的干部,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尽管他们的利益可能与规定相冲突,而如果他们的行动没有被揭发,他们往往可以这样做。

 

强提出了一个中国人理想中的统一,一个领导人同时作为合法的党、国家行政部门和稳定的军队的第一把手。然而,这使得整个政府成为一个理想的委托-代理人的网络。强所说的中国的"三位一体",就像神学所指涉的一体。因为如果真正代表国家,它也许可以被看作是神圣的,但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分立正好背道而驰。然而,从西蒙•玻利瓦尔到孙中山,许多革命家看到了更多的政府职能中机构分离的好处(不一定仅是孟德斯鸠所说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类权力,甚至在像哥斯达黎加和台湾这样不同的地区,审计和检查的分支机构已经得以制度化)。

 

中国特色的伦理或许可以为统一的国家形式辩护,但就像强用不同语气所说的那样,一种伦理的结果,"并不基于思想意识,而是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这对三位一体的统一性几乎无法自圆其说。[18]这是一个关于宪法对具体情况的作用效果的实证性问题。它受制于解释。但是,一个领导的指示或"思想"并不一定就能最好地解决所有问题。依赖一个领导者(帝王的或毛泽东式的或邓小平式的或其后来者式的)的习惯并不总是产生甚至如领导者所期望的后果。[19]

 

委任行政

 

宪法设定了官员遴选的程序,不论其正式与否。中共在所有重要机构中,包括国家的职位,仍然保留了列宁式的委任制(或在选举时对被获提名者进行审查)。如果选拔者比其所任命的干部的职位高出了不止一个行政级别的话,他们并不能有效地调查或约束其任用者。(20世纪80年代早期曾尝试高出两个层次的标准,但却没有效果,并被废弃。[20]

 

因此,是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一纸党章,构成了宪法。例如,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吸纳了每个军区派来的两名代表。与以前中共中央中的代表数目相比,各省的代表数更加均衡。这些规范是新的,尽管它们不是党章规定的。此外,许多在地方上成功地做出经济业绩的领导人的升迁的实际做法也是没有成文的规定的(至少在公开文件中没有这样的规定)。[21]工程师治理中国是胡锦涛的中国"第四代"领导人模式,但并没有文件这样规定。

 

北京高层政治最重要的新规范是领导者""的概念。第三代江泽民和第四代胡锦涛均由第二代邓小平明确地指定为中国未来的最高领导人。在邓去世几年后,胡锦涛接掌了党的领导权(及国家主席,然后又成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这部行为学意义上的宪法,每一代领导人目前在最高位置上获得两个五年任期。然后其成员退休。现在这是一项牢固的法定继承制度,尽管它不是法律。

 

另一项规范是,未来的最高领导人早就提前遴选。对于第五代领导人而言,这些事情尚未发生--但他们是可以预测的,几乎与对奥巴马将在同一年、而不是2016年竞选连任的猜测一样确切不疑。

 

目前,无论是保守的内地还是自由的沿海,政策"表达的趋势""tendencies of articulation")必须由主席和总理来代表,这也是准宪法。尽管他们都是民族主义者,他们只是有时想表现得像国际主义者。[22]

 

党的规范的灵活性也显现在尚未进入最高权力层的"第五代"与选择其成员的现任领导者的差别中。技术官僚仍是不变的规则,但第四代至少由一半的工程师组成--而第五代大约只有五分之一是工程师。在第五代中,经济管理者的比重明显上升,而律师和社会分析家的数量也在上扬(根据Li Cheng最可靠的估计,他们从第四代的十分之一,上升至第五代的十分之三[23])。现在的最高领导人中,在军事院校受教育的领导人的比重仅占十分之一,并且预计将会降到二十分之一以下。老领导人并没有选择与自己完全一样的新领导人。

 

可以说,类似的变化也发生在其他国家,例如:因为在经济危机时期举行的大规模选举。无论民主程序促进了稳定还是不稳定,都使有关领导人的决策变得些许透明。很难确定如上所述的中国的实际继承规范会持续多长时间。然而,目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学意义上的宪法的这一重要方面却鲜有民众抗议。

 

尽管许多不得人心的地方领导人不绝于书,[24]这种漠不关心的原因,可能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的灵活性。在中国或其他地方,国家和非国家权力网络是相互区别,但又有重叠的。如果它们不互相渗透的话,特别在中间层次,它们不可能冲突或合作。

 

空间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33个省级行政区域、15个副省级城市、333个地级单位(现在主要是城市)、2859个县和区,以及40813个镇和镇级单位。[25]周雪光的文章表明,中国的许多行政层级,当与中央集权的规范相结合时,就会建立起对抗中央政策的共谋。"政策的一刀切预示着......执行政策过程中的代理,自由,和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有时正是所期望的(强世功称毛泽东1956年的讲话就是这样打算的,但主席说什么与他做什么之间的联系总是受到了过度的塑造)。由于领导者的资源有限或他们没有料到的其他合法目标的不一致性,使得灵活性加大了。但是,"由特殊利益造成的"共谋的"灵活性"使人质疑公平。这种灵活性是为哪些个人或群体服务的呢?

 

周对什么可以被称为中国的撒切尔主义(以玛格丽特•撒切尔命名--她在政府管理中热心地引进了企业的问责制概念--之后)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论点。由于来自市场的增长削减了中国国家操控经济的能力,高级官员试图对下级的干部施加更多的控制。作为领导人讲话中的建议而开始的政策(如独生子女政策)变为地方领导人具体的、可测量的量化指标。"集体负责"是指在辖区的所有官员(不单是有关职能部门的干部)对完成指标负有责任。"一票否决"标准意味着任何一个重要目标方面的失败被认为是可以抹杀其他方面的成功。所以,任何地方行政级别大致相当的领导人,往往荣辱与共。如果他们想得到对晋升有益的荣誉或业绩,他们要勾结起来隐瞒所有的缺陷。

 

周接受并引用韦伯和米歇尔斯的论述,用经典的组织学术语来描述这种综合症。同样的现象通过提问:"谁得到什么?"(拉斯韦尔的问题)或"谁对谁做了什么?"kto kogo,列宁的问题)也可以明确地参考地方政治来作处理。有时在财政上勾结的领导人成为受益者。更普遍的情形是,干部们相互勾结以满足当地居民的利益。他们既是"代理人也是受害者"[26]"头头"[27]"关键领袖"[28]。黄宗智描述了"具有两面性"的领导人和准官员,他们"同时是社会的代表和国家的代理人"[29]他们有时会庇护国家高压下的辖区居民。在其他时候,他们成为"利用他们的国家关系谋取私利的地方社会的腐败分子"。周正确地指出,"不良的激励机制导致行为与组织目标无法一致。"但国家并不是中国唯一有目标的组织。它也不是唯一的对其他规模的集体给予激励的中国代理人类型。

 

中国的行为学意义的宪法给政策的不一致留下了余地。周称,"在政策制定上的一刀切......正是威权国家的核心......"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的,它在理论上确实如此,实践上却是另外一回事。中国人的国家理想早就是中央集权,但即使是现在,其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简约主义的。[30]其中部分可能被国名所模糊。"中国"(字面意思为"中央之国")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中央集权国家。不过,郑永年(Zheng Yongnian)等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实上是一个准联邦。

 

例如,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中国众多的国家法律中仅有一例适用于那里("基本法",当地的亚主权法)。该法把迥异于中国其他地区法规的做法(立法机关中由巨头策动的功能性选区,还包括活跃的"不合作"各方及其他差异)合法化。如强所说,这"比联邦制度准许的一个州所拥有的权力和自治要大得多。"香港被称为"特别行政区",但它可以被更准确地称为是一个特别宪法区。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已经是一个超级联邦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省份不是全都以相同的方式与中央政体对接。例如,黑龙江或甘肃自然比安徽和河北与石油部或国防部的关系更密切。天津和重庆都是省级"直辖市",但天津与北京的邻近和重庆与北京的遥远,在中央试图监控它们时,就产生了差异。这些差异很少涉及形式上相同的实例--上海,上海的财富帮助一些"地方上的"领导成为国家主席或总理。它也不包括像广州、厦门或温州的实情,这些城市在地理上远离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被认为是合乎情理地与某些政策习惯上分开的。那里的人们能够说中国北方人听不懂的语言。为少数民族设立的省级"自治"区只有涉及并不危害它们与中国其他地区的融合政策时才是自主的。如果中国是一个清一色的单一制国家,这个国家将是很难统治的。

 

中国很少有人认识到存在于联合国家(由于中共政治家们对"联邦"一词如此敏感,以致他们很少考虑联邦内部的差异,"联合国家"一词大概可以用上)中的差异的程度。中国很少有人认识到,某些国家的宪法(例如,伟大的前苏联)明确允许其组成部分的分裂出去--但其他国家(如美国)对分离,无论是容忍它或禁止它,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31]还有一些国家(如印度宪法)写入了紧急条款,其确切的作用是把继承权(succession)非法化。

 

从逻辑上说,没有东西阻止联邦宪法反对国家分裂。未来的中国宪法能够拒绝给予一个省离开联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择,可能也可以支持一部地方法规的内容可以在地方上被确立和解释。联邦的唯一要求是,某些特定的权力被分配给规模较大的政体,而有些则被分给了较小的政体或个人。哪些权力分给了哪个政体?这恰恰取决于宪法的规定。

 

    在一部联合的国家宪章中,有可能包括禁止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正的规定。(美国宪法就有这样一条规定,禁止对各州"在参议院中的平等选举权"进行修正。)印度的文件规定了在新德里的中央权力,指定了各州的其他权力,以及中央和州政府可以同时运用的权力。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单一制的国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如此之大,以致在实践中各地经常有适当不同的地方政策。      

 

(责编:Y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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