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视 野 > 历史观 > 张博树:台湾的宪政与宪政转型
张博树:台湾的宪政与宪政转型
时间:2010-09-20 来源:传知行 作者:张博树 被查看:

 

 

  张大军:各位朋友下午好!今天很热,非常感谢各位不辞辛劳来听我们的讲座。今天的讲座主讲人是张博树老师,老师是前社科院研究员,现为“中国转型智库”的研究人员。博树老师以前做哲学理论研究,但因为中国面临着严峻的政治转型问题,所以最近花了非常多的时间来做这方面的探讨。他前一阵子刚好去台湾讲学一个月,跟台湾学界、思想界、政策研究界,及“智库”的人员有很多接触,对台湾的宪政以及宪政转型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包括他之前写关于中国宪政改革报告的时候,也提到台湾的宪政对于中国大陆的意义这个问题。他今天讲的题目是“台湾的宪政与宪政转型”,下面就请张博树老师开始今天的演讲,后面会有问答时间。欢迎!

 

  张博树: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大家聊聊台湾问题。刚才大军介绍了,我自己5月份刚刚去台湾讲学,呆了一个月,和台湾学生、教师,另外和他们的媒体,还有各方面的朋友做了不少接触,对台湾的宪政问题和宪政改革问题也搞了一点材料。其实我现在还在消化这些材料的过程当中,许多问题也还没有完全吃准,所以今天这样一个机会,算是把我自己这次赴台的一些感受,以及回来以后对有关材料的消化,目前已经有的一点心得和大家作一个分享和交流。

 

  我自己不是以研究台湾问题为专业,严格来说宪政问题也不是我的专业。我原来是学哲学的,更早是学经济学,这几年对宪政问题关注比较多,也写了一些东西,的确是出于一种公民的焦虑,总觉得这个话题对我们这么大的国家来讲非常重要,总得把一些问题搞清楚,所以才开始研究宪政问题。台湾的民主化从30年前就开始了,到现在仍然在进行当中,台湾和我们同文同种,大家都是中国人。台湾在制度建设、宪政转型方面,已经做过的事情,做的比较成功的地方,也包括做的还不太成功的地方,以及他们对过去30年的种种反思,我觉得对我们都很有价值。所以这次有这个机会到那儿去,我有意识地收集了一些材料。

 

  今天下午跟大家聊这么几个话题,因为整体的题目叫做“台湾的宪政和宪政改革”,我们四个题目都围绕这个话题来展开,第一个题目我想简单聊一聊台湾宪政改革的背景,也就是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两蒋时期的台湾政制。大家对这个背景要有一个了解,然后我们就可以看为什么台湾在过去的30年、40年在宪政转型方面要做这么多事情。

 

  第二个题目,我想来介绍一下1991年以来的台湾修宪的过程,或者叫做宪政改革的过程。台湾一共经过七次修宪,每次修宪都有一个特定的背景,但是七次修宪联系起来,又能够看出一个总体的趋向。所以要把台湾七次修宪的过程简单梳理一下。

 

  第三个问题,在梳理的基础上来分析目前台湾的宪政体制,讨论一下它是一个什么状态,有什么问题,目前台湾学界和政界关于台湾宪政体制的看法。

 

  在前面三个问题的基础上,回过头来看看我们自己,看看旁边的小岛上发生的一些事情,特别是台湾的宪政转型和宪政改革方面,他们所做的事情对于大陆未来的宪政改革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启示。

 

  第一个话题,中华民国1947年宪法和两蒋时期的台湾政制。

 

  大家知道,中华民国从1912年建立以后,如果从宪政发展和宪政建设这个角度看,过去的民国政府在这个方面他们还是做过很多事情。1928年以前是北京政府,或者叫北洋政府,他们在制宪方面做了一些事情,比如说1913年的《天坛宪草》,后来到了1923年的“曹锟宪法”,都是北洋政府时期在制宪方面所做的事情。

 

  国民政府从1928年定都南京以后,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典型的就是1936年,搞了一个“五五宪草”,这个大家可能知道。按照孙中山建设一个现代中国的设想,他有一套计划,比较著名的叫做所谓“三期之说”,就是国民党要完成建设现代中国的历史任务,孙中山认为要经过三个阶段,首先叫做“军政”,然后是进行“训政”(由国民党帮助老百姓获得掌握政权、实施民主政治的能力),经过一段时期的训练以后再进入“宪政”。这是当年孙中山关于如何建设一个现代国家提出的设想。

 

  关于中国未来的政制,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和五权宪法理论,他认为未来中国应该由老百姓掌握权力,四万万人大家都要来做皇帝,这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要建设这么一个国家。要建设这么一个国家的话,具体的制度方式,孙中山当时的设想是通过建立一个国民大会,由全国各个省、各个县来推举代表组成国民大会,由国会大会行使政权职能。具体来说就是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罢免,国家根本政制的创制、复决,这叫四项最基本的民权。孙中山认为这是属于行使人民最根本的民主权利,要通过国民大会来具体实施。

 

  除了政权以外,还有治权,治权是通过所谓“五院制度”,就是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这“五权”在孙中山那里是属于治权,而不是政权,这两者是区分的。“五权”具体的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来行使各个方面的职能。五个治权大家看得出来,前面三个立法、行政、司法是从西方学来的,后面的监察和考试这两权被认为是吸收了中国古代官僚体系当中比较合理的成分。孙中山对于未来中国的宪政体制的设想就是这样一个权能分治、政权和治权相结合、上有国民大会、下有五院,通过这么一个方式来建构的现代民主政体。所以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整个国民党当政时期,制宪过程基本上就是在孙中山这样一个构想之下来进行的。

 

  当然,话说回来,当时一些宪法学专家对孙中山这套东西也不是完全没有看法,但是毕竟孙中山被国民党称为“国父”嘛,“国父”的东西不能随便怀疑。这有点类似1949年以后,对毛泽东的东西不能随便怀疑。30年代、40年代有一批研究宪法方面很有造诣的学者,比如说君劢,还有像王世杰、钱端升等等,当时民国时代一些很著名的宪法学方面的权威。在国民政府制宪的过程当中他们在努力做一件事情,就是把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三权分立”原则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尽可能做一个融合。这是当时宪法学者努力的一个基本方向,所以我们现在看,1936年国民政府搞了一个宪法草案,叫做“五五宪草”,本来是准备就要召开国民大会来进行制宪,但是后来战争爆发了,1937年卢沟桥枪响,日本鬼子进来了。这种情况之下,原定的召开国民大会制宪工作就只能推迟,还是先抵抗外侮为主。

 

  八年抗战期间,制宪工作就没有做。不过我们要强调,在1937-1945年期间,大后方的知识分子还是做了很多努力,要求推进宪政建设。抗战期间有两次大规模的宪政运动都跟这个有关,时间关系就不讲这一段了。抗战胜利以后,到了1946年,当时中国主要政治势力,包括国共两党,一些其他的第三势力,一些民主党派,大家坐下来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以后中国的路到底怎么走,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共产党当时也提出来要建设联合政府,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毛泽东的政治报告就叫做《论联合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本来是有这样一个议题,而且这个议题其中一个就是要建设一个符合现代民主原则的宪政结构和宪政体制。国共两党在这方面做了很多谈判,其他的民主党派也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很可惜,这个东西谈出一个草案来了,但后来由于内战爆发,国民党和共产党两边打起来了,已经达成的草案就搁在那儿没动。

 

  国民党当时是执政党,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虽然两边打起来了,和共产党已经兵戎相见,但是这个制宪工作该做还得做。到了1946年底,制宪国民大会仍然召开了,不过这个会共产党没参加,当时一些主要的民主党派,像民盟也没有参加。1946年底这样一个制宪国民大会是国民党一手操盘的,当然还有那么两三个小党也参与进来充充样子。1946年底的制宪国大搞出了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194711号公布的,从19471225号正式实施。后来台湾一直到今天所说的《中华民国宪法》就是这么来的。这部宪法到现在仍然是台湾宪政体制的原初,一个起点,也是台湾后来历次修宪所修正的东西。这个宪法从基本精神来看,是融合了君劢这样一些宪政学家对西方民主的理解,特别是英国这种类型的内阁制的宪政体制,他们把这个东西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作了一个结合。这是1947年宪法的一个基本点,形式上是五权框架,有国民大会,有行政院,有立法院,有司法院,有监察院,有考试院,当然也有总统,但是总统是虚位的,没有太多的实权。总统发命令的话,需要行政院院长副署,总统作出的一些决定需要立法院来同意。所以总体来说,1947年的宪法赋给总统的权力并不多,这样一个宪法的原则更接近于内阁制,同时还保留了孙中山那套权能分治的东西,保留国民大会,制宪就是由国民大会来制的。

 

  之所以在这个地方给大家多作一些解释,是因为后边,台湾整个修宪过程和这个东西都有关系。理解中华民国两蒋时期,特别是1949年到了台湾以后,还有两个东西需要大家来了解,一个是1948年在第一届国大上搞出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叫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为什么要搞这么个条款?大家知道当时正在打仗,国民党、共产党两边的军队正打得不亦乐乎。国民党作为执政党来讲,共产党就是共匪嘛,那我们就有一个动员戡乱的任务,要把共匪消灭,再建设一个宪政民主国家。既然是在这样一个动员戡乱时期,原来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显然就不够用了,就需要给总统一些额外的特殊的权力。比如说在某些特殊紧急的场合,总统应该有权宣布紧急状态,建立一些特殊的机构,发布一些特殊的命令,总统应该有这个权力,才能适应战事的需要。《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在这个背景之下由1948年的第一届国大搞出来的,当然也正是在这届国大上选举了中华民国的第一任总统,就是蒋介石本人。

 

  有意思的是,当时一些著名的宪法学者,包括提案的联署人,像王世杰,曾经做过国民党的宣传部长的,他曾解释说,根据文件的条文,这东西只管两年,两年以后要重新经过国民大会正式作出一个裁决,这个东西是不是继续。但目前来讲,的确只有两年的时间,临时条款本身的条款也很短,文字也很短,一共就几百个字。当时是这么认为的,觉得好像打共产党用不了太长的时间。但实际上这个东西搞了多长时间大家知道吗?临时条款一直延续到1991年,存在了40多年!这是当初这个条款的提案人恐怕也想象不到的。所以临时条款在国民党到了台湾以后,国民党自己叫退守,大陆叫逃窜到台湾,不管怎么说吧,反正老蒋到了台湾以后,这个东西又存在了很长时间,而且成为和宪法同时起作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还有一个所谓《戒严法》,《戒严法》本来开始也是在大陆搞的,双方在打仗,通过国民大会搞了一个《戒严法》,除了像新疆、西藏这样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这些地区,全国其他地区一律实行戒严。国民政府退到了台湾以后,因为大陆都丢了嘛,说你是实行戒严也瞎扯,台湾可是实实在在的,所以又把台湾列为戒严地区,非常明确,这个地方实行戒严。实行戒严就意味着,必要的话,可以采取一些超出宪法所规定的做法,比如限制公民的集会自由,使它获得合法性。

 

  理解老蒋退守台湾,从50年代一直到70年代的台湾政制,这三个东西是一个基本框架,也就是1947年的《宪法》、1948年的《临时条款》,再加个《戒严法》。

 

  当然这造成了两个问题,从两蒋时代来看,一个问题就是国民大会的代表改选和选举的问题。第一届国民大会是1948年召开的,当时那一届的代表年轻的大概30多岁,年纪大的就得4050岁或者6070岁,到了台湾以后,根据原来宪法的规定,国民大会的代表一任是6年,6年以后就应该改选。但是他们到了台湾以后遇到一个现实的问题,大陆的30几个省全都沦陷了,成为共产党的天下了,国大代表重新改选就不可能从匪区再来产生什么新的国大代表。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没办法,就搞了一个说法,说我们原来的代表仍然有效,任期继续往下顺延。这一有效不要紧,从50年代、60年代、70年代,后来到了80年代,老蒋都不在了,形成一个所谓“万年国代”,这些国大代表从一开始30多岁当代表,40年以后都七老八十了还是代表,而且不变。当然从代表本身的合法性,这是成问题的,另外实际运行、工作都成问题。所以“万年国代”后来很多人都把它当成一个笑话,可是又没办法。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总统,按照1947年的宪法规定,中华民国的总统连选是可以再任一届的,一共可以干两届。老蒋从1948年第一任,1954年第二任,到了1960年他不应该再干了,但是他还想干,觉得反共复兴的大业就在他自己的肩上,所以还要继续干。这种情况之下,通过修改临时条款,增加条文,这总统还可以继续,连选还可以连任,他就这么来解决问题。所以大家注意,临时条款在50年代、60年代是经过几次修订的,实际上是为老蒋继续连任总统提供了合法性。

 

  理解50-70年代的台湾政制,这三个文件,加上我刚才说的两个难题,就可以基本上把握那一段历史。后边大家知道,从老蒋1975年去世以后,到了1978年小蒋正式成为第6任中华民国总统,进入80年代,台湾的民主化进程开始加速。原因当然很多,包括党外势力的成长,也包括体制内像蒋经国这样一些高层逐渐顺应民主化的历史大势。此外,也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特别是一些国际因素,比如说1971年中国大陆进入联合国,用我们的说法叫“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而台湾被逐出了联合国,这件事对台湾影响很大,打击也很大。后来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和台湾断交,虽然还有个《与台湾关系法》,但总体来说这个位子不一样了。所以当时小蒋有个提法,叫做“处变不惊,庄敬自强,”现在台北那儿还有一条隧道就叫“自强隧道”,当时建的,用了这两句话。

 

  台湾民主化启动以后,特别是到了1987年正式宣布解严,这是小蒋干的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台湾的言禁、报禁、党禁都打破了,用我们现在的话说,民主转型进入一个快车道。蒋经国本人是在1988年去世的,1990年,李登辉成为新一任的中华民国总统。在李登辉上任以后就开始更认真地来考虑往下台湾的宪政制度和宪政民主怎么往前走,这就引出了所谓七次修宪这么一段历史。

 

  第二个问题,七次修宪。

 

  1991年开始到2005年,一共十几年的时间,台湾先后进行过七次修宪,这七次修宪如果我们给它分分类,我觉得可以分成三个大的阶段。第一个大的阶段,包括了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修宪,就是1991年的修宪、1992年的修宪和1994年的修宪。这三次修宪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解决两蒋时代,威权体制遗留的那些宪政上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解决“万年国代”这个问题,解决“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问题,然后为台湾的宪政改革创立一个新的基础,开辟一个新的局面。这是他第一个阶段修宪,我觉得主要是要完成这么个任务。

 

  19914月份,召开国大,就是所谓“万年国大”,由它正式召开会议,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刚才说了,1987年宣布解严,但是临时条款是到1991年才正式废除。因为当时确定这个临时条款就是由国民大会来做的,最后废除这个条款,权力也在国民大会。做这件事情就是当初的老国大,老国大一直没有改选,到了80年代有了一点新人的补充,但是总体来说还是那一届老国大,由这届老国大宣布废除临时条款,同时议决新一届国大代表如何产生。新一届国大代表不可能在中国大陆这30多个省产生,人家产生的是全国人大代表,那是大陆的事儿,没有人跑到台湾做你的国大代表去,也没这个可能。所以必须要解决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怎么产生,这只能从台湾本地来产生。

 

  1992年进行第二次修宪,就是新产生的国大,他们来考虑往下台湾的宪政改革应该怎么走。如果说原来1947年的宪法是以整个中国作为一个考量,作为基础产生的,那现在情况大变,台湾现在虽然号称中华民国,也还号称对整个中国大陆拥有主权,但是别人不承认了,实际上也没到那儿,整个大陆共产党管着,他们管着的是台湾这一块,再加上澎湖列岛、金门、马祖。这就要考虑宪法在修改当中怎么适应变化了的局面。因为法律,包括宪法不是空的,它必须要符合实际情况,否则的话就成为空中楼阁。

 

  1992年的修宪还出现一个很有趣的情况,新一届的国大代表里面主要还是国民党党员,但是当时已经有了政党政治了,而且是名副其实的政党政治,民进党已经合法化。民进党是19869月成立的,台湾宣布解严之前就成立了。这得说小蒋干了件好事,他明明知道民进党自己组党了,也没有取缔他们。但是1992年第二次修宪的时候,民进党虽然已经有一部分人进入了国民大会,有他们自己的代表,但从代表的比例来看,还是国民党占大多数,民进党占的比例很小,或者说主导1992年修宪的仍然是国民党,民进党开始有自己的声音,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宪提案。简而言之,国民党对宪法修正的基本点是坚持原来的孙中山的五权框架,在这个基础上,适应变化的现实,考虑台湾的宪政如何去建设。也就是说,国民大会制度、五权宪法制度这些东西都不变,在这些大的框架之内做一些局部性的调整,这是当时国民党修宪的一个基本设想。而民进党他们已经开始提出自己新的政纲,简单来说他们认为应该和过去划一条线,民进党主张搞总统制,不再搞过去1947年宪法的内阁制,也不再搞什么五权宪法,完全按照总统制的办法办。另外,民进党还提出要建设台湾共和国,和过去的中华民国在法统上要有一个了结。当然这一套东西在大陆就说你是“台独”,你这是鼓吹台湾独立。

 

由于1992年在国大里面国民党仍然占主导地位,而且整个台湾来讲,国民党仍然还是执政党,实际上主导了1992年的修宪,修宪的结果大体上也还是按照国民党原初的设想来实现的。当时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关于总统以后怎么产生的问题,在1992年这个事情也已经提出来了。民进党很清楚,总统应该是全民直接选举,国民党内部意见不统一,有的赞成直选,有的主张还是应该用过去的办法,由国民大会选举总统。所以在1992年的修宪条文上关于这个问题最后没有定,用了一个很模糊的表达,就是以后选总统要全面选举,但是全面选举怎么选呢?是直接选举还是委任式的选举?没有定。正因为这件事没决定下来,所以下边修宪还得继续,所以就有了第一个大的阶段里面的第三次修宪——1994年修宪。1994年修宪之所以必要是因为1996年台湾面临着新一届总统选举的问题。原来总统任期是6年,1990年李登辉上来当总统,到了1996年要再选举,到底怎么选这个问题必须解决。1994年的第三次修宪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次修宪的结果就是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民进党本来就是这样主张的,国民党里面有不同意见,但是逐渐的赞成全民直接选举的意见占了上风,特别是当时的总统,也是国民党主席李登辉,他力挺公民直选这件事情。这是1994年第三次修宪,简而言之就是解决了总统要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这么一件事情。这在台湾整个宪政的发展史上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也是台湾民主化进程当中很重要的事情。

 

  可以随便作个比较,我们这里别说总统,连个乡长目前都还不能直选。即便是在两蒋时代,中央层很独裁,老蒋本人很独裁,但是台湾从50年代初,地方选举就已经实现了公民直选,台湾的21个县市长从1950年开始就已经是公民直选,尽管直选当中,国民党可能会做些手脚,会操纵。没有基层政权的直接选举,就不可能有后来台湾的党外运动。台湾的党外运动是两个渠道发展起来的,一个渠道是自由办刊,还有一个渠道就是地方选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1996年人家实现总统直选这事儿也不奇怪,的确是因为前边已经有了铺垫。比较台湾和大陆双方在政治体制构造上面的差异,我们现在确实还很落后。不用说别的,这么一比照就可以看得很清楚。我们这边过去讲为什么不能搞直选?是我们老百姓素质还比较差,文化水平也还不高。我记得那个时候朱镕基在两会上接受外国记者提问的时候也还这么表示。现在好像有点变化了,不说我们人民的素质低了,说我们有中国特色,我们就是这样(笑)。

 

  第二个阶段,1997年第四次修宪。这一次修宪是很重要的阶段,它的背景大家一想就能明白,1996年是台湾历史上第一次总统直选,当然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而且也正因为已经有了民选的领导人,那往下走,台湾的宪政制度如何根据这样的情况作出调整,总统和行政院、总统和立法院、总统和国民大会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就需要进行调整。所以1997年的第四次修宪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发生的。第四次修宪涉及到的议题非常广泛,总统既然是民选,总统的职权应该包括哪些,总统和其他机构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都要重新加以界定。

 

  1996年的总统大选结束以后,12月份台湾召开了一个很大规模的会议,叫做国家发展会议。国家发展会议当然不仅仅包括执政党、在野党,也包括很多民间人士,包括学界,和社会各界关注宪政改革的人士。这个会议对1997年的修宪问题进行了磋商、讨论,尽可能形成共识。我们可以看看国民党和民进党这两个大党在修宪过程中的主张。首先要说明一下,到了1997年,台湾的政治势力当中,政治天平已经发生了变化,国民党不再是一党独大,民进党已经迅速成长起来,在政治上的影响力也非同过去了。1997年的制宪,民进党和国民党都有自己的主张,在国家政制选择上面,国民党的基本主张是搞法国式的双首长制,或者叫半总统制。我简单解释一下,在世界现行的主要的政治体制里面,民主政治体制,过去是两大类,一类叫做内阁制,一类叫做总统制,内阁制最简单的说就是政府由议会产生,议会议员由老百姓直接选举,各个不同的政党通过竞选,在议会里面占据相应的席位,看看议会里面哪个党占的席位多,成为多数党,就由这个党来组阁。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要对立法机构负责,内阁要对议会负责,这叫做内阁制。内阁制的起源比较典型的就是英国。还有一类叫做总统制,总统制和议会制不一样,总统制的特点是,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议会也由选民直接选举,双方在民意基础上是一样的,总统就是最高国家元首,掌握最高国家行政权力,和议会之间处在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状态。总统制是美国最先发明,设计出来就是要搞这么两个平行的权力机构,来达到权力的相互制约。当然还有一个第三权力,就是司法权了。总统制和内阁制的原则在这方面确实是很不一样,代表了目前世界上比较通行的两种主要类型的宪政民主体制。1997年国民党主张我们既不搞原来的内阁制,但是也不搞总统制,好像是法国的半总统制更好。半总统制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权力由两个首长来分担,一个是总统,一个是总理。1958年法国所谓第五共和,戴高乐搞的制度就是这个特点。行政权力由总统和总理分享,总理当然要由总统提名,但是总理也要对立法机构负责,搞了这么一套说起来好像有点不伦不类的制度,既不是严格的内阁制,也不是严格的总统制,叫做半总统制。当然法国搞出这套东西,后来运行当中似乎证明也还是有成功的地方,所以到了90年代,台湾第四次修宪的时候,当时国民党政府就派了很多人,大概数十次跑到法国去研究双首长制度到底怎么运转,可以从中学习什么。第四次修宪的国民党提案就是搞双首长制或者半总统制,认为那更适合台湾现在的需要。民进党内部的意见不完全统一,民进党提出了两个不同的方案,一个方案就是总统制,还有一个方案半总统制,民进党两个方案都提出来了,这很有意思。也就是民进党没有完全拒绝半总统制。

 

  1997年这次修宪的实际结果,从后来宪法的条文来看,确实是接受了法国式的半总统制。在一些条文的规定上边,至少有些接近于半总统制的特点。比如强调总统有权任命行政院长,行政院长出自五权制度嘛,五权里面最高行政权就在行政院,在法国叫总理,在大陆也叫总理,台湾叫行政院长。总统有权任命行政院长,而且无须经过立法院同意。这是1997年台湾修宪过程当中确定的一条。但是另一方面,立法院和行政院之间有一个相互制衡的配套机制,这在1997年修宪的时候也确定下来了。简单说,立法院有倒阁权,可以对行政院提出不信任。在立法院对行政院提出不信任以后,总统有权解散立法院。这样一个宪法设计里面包含了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互制衡的配套措施。第三条,冻结省自治的地位也是1997年。简单解释一下,大家知道中华民国过去是全中国的考量,三十几个省,后来到了台湾以后,实际上真正只有一个台湾省,好像还有个福建省,但福建省也是个虚的,除了金门、马祖、澎湖,很小很小的地方,真正就是台湾省,当时台湾省的省长是宋楚瑜。这给人一种很荒唐的感觉,台湾总共就这么大,中央政府和台湾省政府之间到底有多大差别?还搞屋下架屋,似乎没这个必要,所以1997年修宪就解决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是1997年修宪把省作为自治机构取消了,你就是中央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当然权力就不一样了,机构的设置也不一样。这在当时用的术语叫“冻省”,把省冻结了。像这种修宪的结果,宋楚瑜肯定不乐意,因为这个事儿当时还打的很厉害。1997年的第四次修宪非常重要,它为台湾实现总统直选以后的宪政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框架。

 

  最近三次修宪可以归结为第三个大的阶段,这三次修宪的时间分别是1999年、2000年、2005年。如果给它一个大的概括,简单说就是要了结关于国民大会的问题。国民大会从哪儿来?国民大会不是体现孙中山的权能分治吗?总统的选举原来也是由国民大会来产生,国民大会代表全国的民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项民权。但是国民大会原来是隔几年开一次会。国民大会说得形象点儿,跟我们现在的全国人大差不多,上千人凑在一起开上10天、8天或者半个月的会,就一些议题作一个形式上的讨论,最后大家举手,现在按表决器,然后表示通过。孙中山原来想的挺好,用这个方式实现直接民权,但事实上两三千人凑在一块的会能开得了吗?最多就只能走个形式而已,我们的全国人大现在仍然如此,每年开两会,花那么多钱跑北京来,中央政策这个也好,那个也好,最后大家举举手。当年国民党的国民大会也差不太多。在台湾经过前面几次修宪之后,民主化已经走的如此之远,在这种情况下,历史遗留下来的国民大会制度确实到了应该了结的时候。

 

  在理论上,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三者加起来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议会,是一个代议机构。这样的话,干嘛又搞一个国民大会,又一个立法院呢?没那个必要。因为当时孙中山就这么设计,你现在要把它纠正过来,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到了1999年,台湾朝野在这个问题上,大家越来越达成共识,觉得国民大会怎么着也是不能再存在下去了。

 

  1999年第五次修宪本来就想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准备把在任的国民大会的代表任期适当延长,到立法院改选的时候,同时进行改选,这样就使得立法院和国民大会事实上向一块儿走,让它们的任期一致,并且逐步减少国民大会代表的人数。但这个修宪案提出来并且通过以后,没几个月受到挑战了,台湾的大法官会议有一个释法(“大法官会议”释字第(责编:YeL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杂志订阅 | 联系我们 | 投递稿件